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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章 《条例》解读--学习新《党政领导干部任用条例》辅导报告

  (2014年4月29日)

  同志们: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高度,就干部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特别是2014年1月14日中央颁布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称新《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从制度上回答和解决了“为什么选人”、“选什么样的人”、“怎样选人”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是我们党关于干部工作理论和实践探索的最新成果,是新时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着力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养造就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制度保证。中央、省委高度重视,相继做出了部署,对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和严格遵守新《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高等院校虽然不属党政机关,但新《条例》与我们在座的每一名干部都密切相关。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新《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另一方面,每一名干部都要按照新《条例》规定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接受组织挑选。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加强学习培训,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委的要求部署,切实把新《条例》宣传好、执行好,谈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新《条例》的重大意义

  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战略任务,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前无古人的宏伟事业。经过一代又一代人的顽强拼搏、接续奋斗,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越是事业发展的紧要关头,越要有一大批德才兼备的领导骨干。而选拔大批党和人民需要的“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正是我们事业成功的关键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我们党依靠制度选贤任能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和重要。新的《干部任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把好干部标准落实到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条例》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规矩,体现制度自信

  众所周知,如何选人用人是我们党多年来一直高度重视的一个重大问题。毛泽东同志曾深刻指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邓小平同志也明确指出,“事业成败,关键在人”。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走制度创新的路子,用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来保障把人选准用准”。胡锦涛同志指出,“要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把好干部选用起来,需要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机制”。为此,中央在1995年2月颁布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第一个比较全面、比较系统的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运行7年。2002年7月,中央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旧《条例》,运行12年。今年1月,在旧《条例》的基础上,正式颁布了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条例》科学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2002年以来干部工作丰富的实践经验,认真贯彻了党新一代领导集体科学用人思想,体现了党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方面的制度自信,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标准条件、程序方法和纪律要求等作了全面的改进完善,特别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加强党组织的领导把关作用与充分发扬民主相结合方面有新举措,在从严选拔、从严把关、严肃纪律、严格监督方面有新要求,标志着我们党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它的颁布实施,对于统一干部工作的思想认识,推进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科学化水平,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二)新《条例》体现我们党的历史担当精神,突出问题意识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自觉把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和对时代的责任扛在肩上,担负起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历史使命,无论是革命年代还是建设时期,都不掩盖矛盾,不回避问题。《干部任用条例》自2002年颁布以来,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近些年来,干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干部队伍状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使得《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刘云山同志在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指出,要把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管干部原则、着力解决“四唯”问题(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等作为当前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突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特别是针对近年来一些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一是着力解决简单以票取人问题。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主要目的是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干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防止少数人说了算。但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突出问题,如一些推荐人员投“利益票”“感情票”“跟风票”,导致推荐结果失真失实;部分地方、单位党组织被推荐票“绑架”,过分看重票数,简单以票取人;一些干部因怕丢票而当“老好人”、不敢担当甚至拉票贿选等。《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发扬民主,把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同时又对民主推荐重新定位,把民主推荐结果调整为确定考察对象的参考因素之一,并规定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这样既能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又切实贯彻群众公认原则,发挥了民主推荐作为选准用好干部重要手段的作用。二是着力解决简单以分取人问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拓宽选人视野,打破论资排辈和地域、体制限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凡提必竞”、动辄面向全国甚至海外选拔、“考试导向”冲击“干事导向”等现象。《干部任用条例》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又着力改进规范。

  明确了这两种选拔方式的适用情形,强调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进一步严格了资格条件,防止随意突破规定甚至“量身定制”;明确要求提高竞争性选拔的科学化水平,加强能力、素质测试测评,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有利于防止“一考定音”,真正让干得好的干部脱颖而出。三是着力解决简单以GDP取人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6月全国组织工作会上指出,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要求,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在去年上半年,环保部公布的城市空气质量,京津冀地区13个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最差,尤其北京、天津等特大城市pm2.5污染物严重超标。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唯GDP发展观念影响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聚集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以河北省全省的钢铁产能为例,年产能2.86亿吨,占据中国钢铁产量的四分之一,压力之下迫使其出台严格的政策,提出到2017年底钢铁产能削减6000万吨,到2020年再削减2600万吨。而据统计,未来几年,河北省要砍掉30%的产能。新《条例》在考察干部时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保护环境等方面,改变“唯GDP”政绩观,新规定像指挥棒一样,必将防止“数字出官、官出数字”、把“发展是硬道理”等同于“增长是硬道理”等现象的出现,引导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四是着力解决考察失真失实的问题。近年来,干部考察知人不深、识人不准导致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问题时有发生。针对这些问题,《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改进措施。突出了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等的考察,防止单纯以经济总量和增长速度评定政绩,与干部德才素质画等号。优化考察程序和方法,强调考察要保证充足的时间,避免走过场。体现看平时、重一贯的要求,增加了综合分析环节,要求把考察情况与干部的一贯表现相互比较印证。特别是突出了对干部廉政情况的把关,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这些新规定,有利于提高干部考察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评价干部。五要着力解决“破格”变成“出格”问题。这些年来绝大多数破格提拔的干部是优秀的,干部群众是认可的,但也有一些单位在破格提拔上出现了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破格提拔缺少制度规范,资格条件和破格人选把关不严,破格提拔工作不透明、暗箱操作等,影响了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干部任用条例》坚持破格提拔这一制度安排,又从严进行规范。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并明确了具体适用情形。强调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法律、章程规定的资格不能破,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突出严格审批把关,规定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规定讨论决定和任职前公示时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三)新《条例》围绕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服务现实需要

  为政之道,关键在选人用人。而选人用人历来是执政者最感难办的大事。自古帝王治天下,常有“人才难得”、“天下全才不多得”之类的感叹。就连料事如神的诸葛亮在《将苑知人性》中也曾讲道:“夫知人性,莫难察焉。”可见,“智圣”也不免对选人用人发愁。特别是在选拔任用中的“知人”“察人”环节尤为复杂,北宋政治家、文学家、史学家司马光更是直言“求之于毁誉,则爱憎竞进而善恶混淆;考之于功状,则巧诈横生而真伪相冒”。历朝历代的贤明统治者均把选人用人作为重大问题来对待,也从中悟出了一些察人用人之道。比如“知人善任,使人得其位,位得其人”、“士不得兼官,工不得兼事”、“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等等,唐太宗被誉为中国古代最善于用人的皇帝,其用人有五原则,一取才胜于己者。二能用人之长,弃其所短。三要使贤不肖各得其所。四须容忍耿直者顶撞。五视亲仇疏远,爱之如一。正因为唐太宗对大臣总能用其所长而避其所短,所以贞观时期群英荟萃、人才济济。唐太宗的五条用人原则在中国封建社会已经算是比较完备的体系,也给后世选人用人提供了宝贵借鉴。但不难看出,其选人用人的过程仍旧依赖于领导者的主观判断,特别是大多统治者缺乏基层经验,在选人用人中经常出现“用人不察,任人不善”,甚至酿出祸国殃民的悲剧。新中国成立后,这种状况有了极大改观,因为我们大多领导干部都经历了战争年代的残酷洗礼和建设时期的基层锻炼,在选人用人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选人用人机制也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在担任领导干部之前,曾经种过地、当过中学教师、做过木匠,积累了一定的基层经验。巧合的是唐太宗就曾把用人比作好木匠做家具:“智慧的人取其谋略,愚笨的人取其力量,勇敢的人取其神威,怯懦的人取其谨慎,各种人物要兼而有之。良匠不放弃任何木材,明君不放弃任何人才。不要因为有一样短处就忘掉他的长处,也不要因为毛病而掩盖他的功绩。可以取长补短,人尽其用。”但光有这些还不够,唐太宗提到的仅是用人的方法,选拔任用的过程依然需要有更加规范性的操作制度。新《条例》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帮了党委(党组)书记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大忙。新《条例》颁发前,有的单位按照党管干部原则,党委书记拥有干部调动动议权,但由于权力的界定不够清晰,工作中不好把握,有过头或不到位的现象;有的单位党组织被动执行规定,不客观分析民主推荐结果,被推荐票“绑架”,唯票是举。新《条例》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标准条件、程序方法、纪律监督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改进完善。一方面在一些规定中明确党组织作为责任主体,另一方面,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改进对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将党管干部原则和民主原则有机结合,既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又注重群众公认,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可以说,新《条例》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选拔德才兼备的好干部,其鲜明的特点就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新经验,体现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着力解决当前干部选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做好干部选任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为从源头上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

  二、烂熟于胸,准确把握新《条例》的每一条款

  新《条例》总共13章71条,旧《条例》13章74条,新《条例》增加“动议”一章,在旧《条例》基础上拆分并删除“酝酿”一章,将旧《条例》“酝酿”一章有关要求分别体现在“讨论决定”等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之中;总条目数量上减少3条,具体变化是增加10条,删除13条,除文字性修改外,实质性改动有94处。新《条例》分总则、选拔任用条件、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附则等13章,其中,“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五个环节构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虽然新条例整体框架没有太大变化,但修改的主要内容对干部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需要深刻领会,全面理解。

  (一)坚持选人用人原则,不动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是一个大国,绝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改什么,怎么改,要有政治原则和底线。那就是,必须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有利于培养选拔好干部。新《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原则主要有3个方面改动,一是增加“五湖四海”、“以德为先”、“民主”的原则;二是删除“平等”的原则;三是将“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顺序调整为“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在《条例》中,“党管干部原则”自1995年《干部任用暂行条例》出台以来始终作为第一条,在本次《条例》修订时,进一步突出了这一原则,体现了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以德为先”原则突出选人用人导向。连年来,中央领导干部多次强调,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习总书记也多次强调,“什么样的人该用,什么样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中央领导之所以多次强调“以德为先”,是因为在德才兼备这一标准中,“德”具有主导的基础意义,“才”只有在“德”的底子上才有现实意义。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较高的道德情操,才会传递正能量,服务社会、造福公民。反之,假如一位领导干部道德品格低下,其手段越多越高明,往往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也越大。增加“民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坚持发扬民主的方向;“五湖四海”的原则体现扩大选人用人视野,不局限于一地方、一系统、一单位,并树立基层导向,拓展干部来源。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干部选拔任用原则更加科学合理,形成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

  (二)坚持选人用人标准,不降低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明确好干部的标准,即“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这二十字标准既坚定不移地体现着党对干部任用一以贯之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又充分体现出干部标准的时代内涵。近年来,一些地方利用旧《条例》“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的规定,钻了没有明确破格具体条件和程序的空子,在具体操作时“歪嘴和尚念歪了经”。如湖南湘潭“火箭提拔”的27岁副县长徐韬、山东省金乡县鸡黍镇镇长韩寒、揭东县副县长江中咏等,均属于假借“破格”提拔之名,而行“出格”提拔之实。新《条例》在总则、干部选拔任用条件、考察内容等方面分别融入了好干部标准要求,也完善了破格提拔的具体要求,界定了破格提拔的3个条件和3种情形,要求不得突破基本条件,不得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的底线和标准,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出格”,甚至“拼爹”现象。

  (三)明确“动议”作为首要环节,不随意

  动议,是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配备需要,做出领导干部调整意向和决定的过程。新《条例》增设“动议”一章,动议环节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旧《条例》只在第12章第63条规定“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任免干部”,没有对动议的内涵、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由于制度上存在空白,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体实践中存在动议权行使不规范的弊端,使干部动议缺乏计划性、有序性,有些地方出现了为解决少数干部而临时动议、因人动议或突击提拔干部的现象,容易造成干部选拔神神秘秘或随意的印象,降低了选人用人公信度。像这样的事例有很多,比如:2007年3月,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在既没有拿出提拔方案向上级部门报批,更没有向干部主管部门请示,也没有向侯马市委主要领导汇报的情况下,召开局党委会,调整提拔干部92名,当天下午和次日上午,对84人的任免事项进行了突击宣布。随后,侯马市委责成公安局撤销这次干部任免决定,所有调整人员一律返回原工作岗位,并对相关人员做出处理。湖南省株洲县委原书记龙国华在即将调离之际,突击提拔调整100多名干部,被当地群众称为“卖官书记”,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针对以上一些现象,新《条例》规定了动议的责任主体(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参加对象和具体步骤,使干部选拔任用初始环节更加规范,更具操作性。

  (四)合理界定“民主推荐”,不唯票

  民主推荐是干部工作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重要制度安排。新《条例》在民主推荐的方法、程序方面主要作了4处修改,一是针对推荐结果的运用,由“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二是针对民主推荐的组织及方法,在领导班子换届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改为“同级党委(党组)主持”,提出“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三是针对个别提拔推荐方式,可以先“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谈话推荐”;四是针对民主推荐数据的科学分析,将“对不同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改为“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其修改的实质就是要解决民主推荐过程中简单、片面“唯票”问题,要正确集中民意,客观分析和对待票数,公正评价干部,使民主推荐回归应有地位。

  (五)完善考察程序、方法和内容,不失真

  考察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核心环节,准确识别干部,是正确使用干部的前提。新《条例》针对“考察干部”主要做了4个方面的完善:一是进一步明确确定考察对象的主体和要求,提出“要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二是明确了6种不能列为考察对象的情形,拒绝“裸官”、“病官”、“庸官”和“跑官”;三是充实完善考察内容,特别强调不唯GDP,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政情况的考察;四是改进考察程序和方法,增加可选用的考察方法和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的方法,《条例》中首次提出“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报告事项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为考准考实干部提供了丰富手段。

  (六)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不唯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反复强调要改进竞争性选拔干部办法,引导干部在实干、实绩上竞争,切实解决“高分低能”“考试专业户”等问题。新《条例》出台前,有的地方“凡竞必考”,甚至一些地方副科级干部也面向全国招聘,如湖北荆门2010年面向全国招聘62名副科级领导干部,辽宁大石桥市2011年面向全国公开选拔33名科级领导干部,湖南南岳2013年5月面向全国范围内公开选拔6名副科级干部。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既坚持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专章规定,又从严规范破格行为,不能作为普遍情形。新《条例》主要做了4个方面的调整:一是合理确定范围。明确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并对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适用情形作了限定。本着就近取才的原则,规定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二是严格资格条件的设置。明确选拔方案设置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干部资格条件的规定,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三是加强组织把关。规定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四是提高竞争性选拔科学化水平。突出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考试分数取人。新《条例》明确了哪些“格”可以破,哪些“格”不能破,防止“破格”变“出格”。

  (七)严格选人用人纪律,不放松

  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格工作纪律是重要保障。新《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进行了全面修改,新增5条,删去5条,在原有基础上修改5条,对行使选人用人权力的领导、组工干部、考察组和被选拔人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如“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新“十不准”内容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在责任区分和责任追究方面也更加规范和刚性,切实起到“高压线”作用。

  (八)坚持制度创新,不停步

  新《条例》树立选人用人的基层导向和实干导向,尊重干部成长规律,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同时,中央也给特别优秀干部留出“快车道”,规定破格提拔干部应当德才突出、群众公认、强调实绩。另外,对于干部交流时限、哪些干部该交流,新《条例》作出了进一步“补充”。旧《条例》明确了“上限”和“下限”: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新《条例》补充规定,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也就是说,同一人在同一职位,最长干十年。在此基础上,新《条例》规定,“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也属于干部交流的一种形式。实行干部交流机制,既符合干部成长的基本规律,也是我们党培养干部的重要方法。干部的优良素质,绝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实践锻炼中后天养成的。我们不缺少年轻后备干部,关键是如何在工作岗位中将这些年轻干部锻炼成随时可以打硬仗的中流砥柱。可以说,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是我们的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因此,要有意识地将有潜质的年轻干部安排到基层岗位、困难岗位、关键岗位上进行锻炼,让年轻干部在工作岗位中不断开阔眼界、增长阅历、磨炼意志、增强本领,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

  三、认真贯彻,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工作水平

  新《条例》是落实中央新精神新要求的制度规范,是党实践总结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智慧结晶,是解决干部工作现实问题的明确依据。当前学校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全面学习贯彻《条例》,把各级干部选准用好,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加快学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院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规定,真正把《条例》学深学透、弄通弄懂。特别是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结合教育实践活动查摆出的问题,完善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提高干部工作科学化水平。

  (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条例》的含义,形成学习的良好氛围

  学习贯彻《条例》,要牢牢把握党管干部原则。首先,要明确“为什么”。我们党是执政党,用人用权是最重要的执政权,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能动摇。其次要明确“管什么”。即坚持管方向、管政策、管制度、管人头,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贯彻好党的意志,再次,要明确“怎么管”。即从动议到任职都要体现党的领导,发挥好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全院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精心组织,认真安排,把贯彻落实《条例》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结合起来,做到与学院中心工作有机衔接,深度融合。一要创新学习形式。学院党委中心组要按照中央组织部、省委、省委教育工委的要求,做到“先知、先学、先掌握”,积极采取措施、精心部署,迅速掀起学习热潮,确保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组织党员干部和广大教职工“及时学”,将《条例》纳入党员组织生活、教职工政治学习的内容。组工干部要“深入学”,在全文熟记于心、精神吃透吃准的基础上,真正把条例执行好、贯彻好。让领导干部熟悉、组工干部精通、党员干部了解、教职工知晓,切实把新《条例》的学习抓牢抓实。二要强化指导监督。组织部要协同院纪委把新《条例》的学习作为加强干部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适时开展指导和检查,切实强化学习效果。三要加强舆论宣传。利用校园网络、南工鸿信、微信、微博、校报、展板等多种媒体,加强对新《条例》的宣传,形成学习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思考,规范工作,切实提高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要结合高校的特点尤其是水利大学的实际情况,深入思考,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使南昌工程学院今后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更加科学合理,用好的制度和办法选拔任用好干部。一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揆诸以往,一些制度“看上去很美”,却由于没有得到很好执行,导致制度“写在纸上、念在嘴上”,成为稻草人。“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危害还要大。”英国哲人培根三百多年前的话,至今发人深省。有令不行、制度空转,非但不能产生强大震慑力,还会减损制度威信,削弱党和政府公信力。我们要扎扎实实地把《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实到干部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严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好干部标准、严格履行选拔任用程序、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对明确具体的规定要求,要毫不变通、毫不走样地贯彻执行;对需要细化的规定要求,要结合实际情况把握落实;对导向性的要求,要根据条例经审核专项政策规定执行。二要联系实际“灵活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总结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将学习《条例》和完善民主推荐、考察、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合起来,对学院干部工作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与《条例》相对照,符合精神要求的,要继续坚持并不断改进完善,不相符的,要尽快进行修改完善,建立健全干部队伍管理制度体系;将学习《条例》与加强学院干部队伍建设结合起来,选优配强学院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改进干部考核工作,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将学习《条例》与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结合,要按照条例的基本精神,探索解决的措施和办法。三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正如中央党校辛鸣教授所说:“干部工作首先要选好干部,但好干部不能泛泛而谈,讲感觉凭印象,一定要有标准”,新《条例》鲜明地将“五好”干部的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并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深刻理解、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三严三实”要求、做焦裕禄式的好党员好干部等重要论述,始终坚持按照好干部标准去发现干部、培养干部、选拔干部、使用干部,突出选用党性强、敢担当、有本事、有实绩的干部。

  (三)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措施,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古人云,“治谓监督其事”。多一分监督,干部就多一分约束;多一分监督,用人就多一分正气。铁的事实表明,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只有警钟长鸣,才能警笛不响;多看“保健医生”,才能少动“外科手术”。确保《条例》刚性执行、落地生根,真正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必须严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高擎利剑、激浊扬清,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真正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让纪律带上“高压电”。一要加大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单位党组织、组织部门要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把监督措施嵌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做到同步监督、环环把关,及时发现和坚决纠正存在问题。要加强监督检查,着力检查程序是否合规、导向是否端正、风气是否清正、结果是否公正。对违规选人用人行为必须严厉查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二要适应新形势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工作。按照“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思路和以“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原则,把干部监督寓于选拔任用干部的各个环节之中,切实改变出了问题才去检查、才去监督的状况。组织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不断强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建立倒查问责机制,不管人到哪里,责任都跟到哪里,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让跑官要官者没有市场,让拉票贿选者受到严惩,让买官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不正之风无处藏身。三要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使干部监督机构耳聪目明,监督工作更加及时有力,做到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让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运行,把监督网织得更密、扎得更紧。

  同志们,历览古今兴衰事,成败得失在用人。只要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定不移地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就能够把那些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领导干部队伍,开创人才辈出、生机勃勃的干部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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