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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开拔出的“实学”真学问、真精神

  所谓“实学”,就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经世致用。从义利之辨上切入实学立场,也是孔孟儒家的真实立场。

  1.何谓“实学”?作为一种解决国计民生的思潮实学,主要起因于对宋明理学的反动。在这批思想家看来,宋儒不关经济、不干实事、不学军事,这样会误国误民。在这里有一个重要特点,即这批实学提倡者,一方面坚持孔孟儒家真学问,并以一种经世致用的观点来看待义利之辨,另一方面又把对义利之辨的讨论积极地转向具体的实干实事中去,并由此发展出儒家义利之辨的新内涵、新学问、新精神。永康学派的陈亮和叶适,经过与朱熹长达十多年讨论“王霸义利”之辨,陈述了一个被后来的实学思潮普遍接受的基础性看法,即力争做一个“实事实功”的英雄豪杰,而不做一个专“谈性命而避功利”的空谈家。后来的颜李学派更是张扬了这样的观点。看一下颜李学派的经典性理论。颜李学派批判理学的空洞与不切实际,不是从心性义理上入手,而是以事实行为标准而主张为学正务在六府、三事、六德、六行、六艺等周孔的实学。从事这些实学的内容,就是最切近的“义”、最合乎理性的“正义”、最符合利益的“道义”。其实在这里,已经从“利”上丰富发展了儒家道义论意义中的“义”。对于此中的周孔实学在内容上的规定,也同时丰富发展了儒家内圣外王。所谓六府:水火木金土谷,财用之所自出者;三事:正德、利用、厚生。六府三事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学问。所谓六德:智、仁、圣、义、忠、和;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亦是与实用实行有关的学问。内圣外王,无非于此。这样的评价“习斋(指颜元)治兵农,所以为富强,习六艺礼乐,所以为教化,内圣外王,胥于实事实行”,一点也不为过。

  2.梁启超提出的问题。梁启超在《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的“实践实用主义”一节专门评论颜习斋、李恕谷对董仲舒的义利观修正时,从颜李学派的思想里挖掘出儒家思想里极少被重视的“效率”问题,认为它可能在颜李思想里有了某种确认。实学,经世致用,理论要解决实际问题,梁启超是这样评价颜李习行中的“效率”蕴涵,而这一蕴涵是针对宋明理学和董氏的“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而发:“我们也认为是学者最高的品格,但是把效率的观念完全打破,是否可能,况且凡学问总是要应用到社会的,学问本身可以不计较效率,应用时候是否应不计较效率,这个问题越发复杂了。”至宋儒仍然没有彻底搞清楚。颜李学派的最重要成果就是在提倡经世致用的同时,注意到了道义能够实际地带来某种效率,这样的理论才能够被称为“有用”,也就是说,它能够去经世致用,才能叫作“行动哲学”。但是必须指出,如果停留在儒家层次里讲“效率”,主要还是偏重于做人,与现代社会里讲求的“效率”是有很大距离的;即便讲到的“经世致用”,也只是局限于农业经济、小生产水平目标上的“效率”,缺乏政治、经济、文化的通盘性、整体性、制度性等方面的设计,实际达到的效果远远低于理论上的预期。所以,真正地解决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效率”问题,那是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真正做到的。

  3.实学与儒家的道义论。其实,在中国实学有一个良好的传统,很值得提倡。经世致用,或者用现代化的语义来讲,也叫理论联系实际,是渊源于儒家。实学,首先就要强调理论的实事求是性质。而“实事求是”最早有文献记载的正是出自于儒家或对儒家的肯定中。《汉书景十三王传》记“河间献王德以孝景前二年立,修学好古,实事求是……献王所得书皆古文先秦旧书,《周官》、《尚书》、《礼》、《礼记》、《孟子》、《老子》之属,皆经传说记,七十子之徒所论。其学举六艺,立《毛氏诗》、《左氏春秋》博士。修礼乐,被服儒术,造次必于儒者。”这里讲的“实事求是”,定位于对古代文献的充分肯定,也包含了对于儒家在这种实事求是精神的赞扬。或许也是汉人考据训诂学中的一种实事求是态度的真实写照。“实学”二字虽出自于朱熹,但是属于真正的、严格意义上的“实学”思潮,则来源于明清二代的儒家思想家。这里需要澄清一个涉及儒家实学思潮会面临的基本问题,即原始儒家意义中的“义利之辨”,在那个时代已经深入于理与气、道与器、心与物、知与行等一系列的辩论中了。

  朱熹在《中庸章句题解》中提出:“始言一理,中散为万事,未复合为一理。放之则弥六合,卷之则退藏于密。其味无穷,皆实学也。”朱熹把自己的程朱理学称为“实学”,一来是针对隋唐以来宣扬以空、无为本的佛学和老庄道家而发,称自己的哲学是研究实实在在的实有即“理”;二来是对自己哲学的另一种称谓,所谓理在事先,理在事中,理一分殊,格物致知,知行先后,等等,都是对“理”的思考和研究。总之,因为这个“理”是实际存在的,所以对理的研究本身就成为了一种名副其实的所谓“实学”。很显然,朱熹的“实学”,还不能严格地被认为是属于一种国计民生意义中的“实学”内涵。理由是,他对“理”的研究,落实到其性命义理中,片面地否定了对于“利”的肯定,这一路被强化就会形成脱离实际、空谈心性的“空寂寡实之学”,以至于后来的实学思潮大都是冲着朱熹这一头过来的。像著名的实学家顾炎武、黄宗羲、王船山、王廷相、朱之瑜、李栗谷、李退溪等大家,都不约而同地从批判程朱理学这类问题过来。但是透过朱熹的“理在事中”、“格物致知”、“行重于知”等话语,还是有一种不贵空谈而贵实行的经世致用思想。然而这里的宝贵思想至少在朱熹本人那里没有从实学立场中得到充分的展开。

  与朱熹同时代的陆象山和后来的王阳明,以“心学”为旗帜,批判了朱熹的理学体系,但是在以“心”取代“理”的过程里,将朱熹哲学的空谈心性特征更向前推进了。所谓外在的理只不过是人心中的存在,心即理,心包理,无心则无理,无心则无事。因此把一切的问题都锁定或归源到人的内心世界中去,只要获得修养性心,从心里出发,一切就可改变。后来王阳明从“执空”、“心上功夫”、“知行合一”的“致良知”(良知即心)又向前推进了陆象山的心学观点,反过来又把朱熹的“空寂寡实之学”向前迈进了。以至于后来陆王心学内部分化出了具有实用精神的泰州学派,可以看作是对陆王心学在这方面片面发展的否定,同样,陆王心学将朱熹哲学的这种引向及其自身的“只作心上功夫”性质,也遭到了明清两代实学思想家的批驳。

  实学思想的最基本信念就是在坚持道义的基础上对“利”的肯定,即对“义”作了实事实功的理解,可能这是追求孔孟义利之辨的精神所来,还是要指出的是,实学家们在批判朱熹空谈心性的同时,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就提倡儒家的修身养性的理论,而是坚持了内圣必须要外王的基本信条,即必须要造福于民、必须要做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事情,内圣就要为此服务。这可能就是最大的利,最大的义。而且提倡和发展实学本身,就是符合儒家精神的道义论所在!

  4.实学在官德中的活用。实学的这种精神也体现在官德中的活用里。儒家义利之辨的道义论立场和实学精神,极大地影响和左右着古代官德。对于君王百官,责无旁贷的就是要树立道义论立场,并在处理政事中首先要做“生民之利”的实事。在这里,义利之辨获得了具体的指向性。按官道行事、按官德处政,成为了一种义务论意义中的应当如此。居官有个“义”在其中,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应当怎么样和不应当怎么样,都有个准则。此“义”转化为“居官之要”、“居官之职”的责任意识。看一下官箴如是说:

  其一,此“义”以一“先”字挑明:

  北宋陈襄《州县提纲》:“故为官者,当以廉为先。”

  南宋吕本中《官箴》:“当官之法,直道为先。”

  南宋真德秀《西山政训》:“为政之本,风化在先。”“以集众思、广忠益为先。”“人道所先,莫如孝弟。”

  南宋胡太初《昼帘绪论》:“爱民之要,尤先于使民远罪。”

  元代张养浩《牧民忠告》:“鳏寡孤独,王政所先。”《风宪忠告》:“荐举之体,则宜小官;纠弹之体,则宜大官。”

  明人汪天锡《官箴集要》:“夫居官者以公正为先。”

  明人薛宣《从政录》:“处事识为先,断次之。”

  清人吴仪一《仕的》:“仕先学。”“穷民无告,施仁宜先。”

  清人石成金《嘉官快捷方式》:“居官以节用为先。”“人立志要为好官,先从居家节俭、居乡宽厚习起。”《居官事宜》:“先诸人,必先诸己。”

  这里的居官之“先”,是义之所为,官之所要。而且“先”之要求的内容也是涵盖了为官的方方面面。可以说这是“道义”之不落空乏的深化。

  其二,此“义”以“要”字为应当之职挑明:

  明人薛宣《从政录》:“正以处心,廉以律己,忠以事君,恭以事长,信以接物,宽以待下,敬以处事,此居官之七要也。”

  清人邵嗣宗《筮仕金鉴》:“居官有五要:休错问一件事,休屈打一个人,休妄费一分财,休轻劳一夫力,休苟取一文钱。”

  此“义”也更以“第一要”挑明应当之职责:

  北宋陈襄《州县提纲》:“日食一升饭,不饮酒为作县第一策。”

  清人郑端《为官须知》:“初赴任者,第一要节俭,莫谓官为钱树,便可取给。”

  清人石成金《嘉官快捷方式》:“其立品,先从不出入衙门为第一。”“官长公出,惟宜少带衙役为第一法。”《居官事宜》:“居官惟以寡交为第一法。”

  清人熊弘备《宝善堂居官格言》:“为政者,当以扶纲常、正名分、重道义为第一。”

  清人邵嗣宗《筮仕金鉴》:“为政之要,第一要德感诚孚,第二要令行禁止。”

  清人蓝鼎元《棉阳学准闲存录》:“为国家爱惜人才是制扶第一事。”

  明人吕坤《呻吟语》:“第一要爱百姓。”“为政以问察为第一要,此尧舜治天下之妙法也。”

  清人刘衡《州县须知》附《居官》:“为政者,当扶纲常、正名分、事道义为第一。”

  清人陈宏谋《从政遗规》:“作官第一在清。”

  清人袁守定《居官通义谦》:“谦是行己第一。”

  以“第一要”为当官之“义”的解释,盖之于为政的方方面面,既有义务之当然,又有职责之必须,同时也为当官德性之准则。

  其三,此“义”为“先”为“要”,细化为应然和必须之具体义务。

  以“须先要见得义利”。清人陈朝君《莅蒙平政录》:“服是官者,须先要见得义利二字分明。”

  以“务”字为道义之必行。袁守定《居官通义谦》:“务(谦)而居官尤不可忽。”清人刚毅《居官镜臣道》对“务”字阐发道义:“学古入官”,“务正直以遵王道之平”,又“务立身行道之本。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以“当”字为必行之义。薛宣《薛文清公要语》:“为政当以公平正大行之。”朱熹《朱子语类》:“为政者当以宽为本而以严为本。”

  所举“先”字、“要”字、“务”字、“当”字,实则盖为道义之另一说法,想必是对为官之道在“义”上的特殊说明。为官者应尽为官之道,这本身就是一种道义、一种官德要求。官德中活用道义论,深化了儒家义利之辨在政治道德中的特殊意义。从这个官德立场中的特殊性意义,可以再次发现儒家官德的“效率”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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