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义的追求,本体论意境转化为官德境界,儒家突显道义至上的义务论境界,即为官者当以道义至上的义务境界来约束自己,尽己职责。对道义的追求,就是儒家哲学理念中的目的正义。所以重要的是,儒家道义论蕴涵了追求道义的目的正义。官德境界和义务境界本根上就是来自于这种目的正义。目的正义是行动开始的标准,也是行动目标的旨归。它主导产生出集体性意识的方向。基于这样的意识方向,儒家为官德提供了不可小视的集体性意识设计。
这种由道义论必然生发而来的集体性意识:如义务意识、责任意识、荣辱意识、忧患意识、奉公意识。这些意识的核心层次,是归义在道义追求以及生成的义务境界,也就是一种目的正义的意识效应。儒家道义论立场生成的集体性意识,它是积淀的,又是应然的:
第一,义务意识。义务是以道德责任为前提,坚持道德责任,就意味着坚持了道义,成为自己的应尽义务、应尽责任,它会积淀为义务的“应当”。儒家认为,这是官员使命性的目标,它会产生覆盖性的整体效应。儒家希望,坚持这样的道义论成为官吏愈做愈好的支撑力和原动力。
第二,责任意识。责任是以法定义务为内容,履行法定义务,就意味着坚持了道义。把这种道义、义务的实质性内容展开来说,就是儒家的礼义法度。在儒家看来,这是属于君王百官义不容辞的规定,也是责任的源头和内容。由此形成了责任体系,即行政责任、法定责任、道德责任,并且对他们构成了集体性要求。
第三,荣辱意识。荣辱意识来源于道义观念的正确与否,也连接着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要以道义为荣,以非道义为耻。儒家把这荣辱观念锁定于道义论,也愿意看到培养这种道义论所生成的荣辱观念,至少它在人们的内心世界里具有相应的是非观。当然这样的统一性标准是依据儒家的标准而设定的。
第四,忧患意识。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忧患什么?儒家担心的是,人们脱离正道,所以要随时忧虑与道善始善终问题,这是道义论使然,这是义务心使然,也是责任心使然。儒家认为,这不仅属于个人问题,而且属于群体问题。应该看到,儒家主要是从集体性层面考虑这个问题,仅有官员个人的忧患意识,还是不足以彻底有效地全面对付和解决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许多确定或不确定的会造成的不和谐。它应当属于整个社会的意识合力。
第五,奉公意识。儒家道义论的目的正义,规划了官员为公而不为自家私利的预先设定。这仍然是一个道义在先、义务至上、责任在身、忧民切己的连接和内化。儒家要解决“官与民”、“德与位”、“义与利”的现实考验。居官有德,在位为民,以义至上,天经地义。这是儒家奉公意识的最基础性规定。它具有普遍意义。
官员理应属于整个社会的“领路人”、“领头羊”,其道德水准也成为衡量整个社会的“风向标”,他们都受制于道义论的目的正义的需要,这是在整体性意义里的特殊规定,儒家似乎强化了一种“民之父母”意识,就是这种特殊规定的集体性要求。“父母官”意识,在中国的官德词典里是由来已久的传统,如“民之父母”、“与民同乐”、“与民同忧”的“父母官”称谓。但是必须指出,今天我们讲的人民公仆,已远远超越于古代官德词典里的传统精义了。
可以扩展地说一下,在传统社会,“公仆”意识仅仅是对“忠君”而言,只对自身的“保位”而言,与民做些事也是相当有限度的,也就是说,这类的“公仆”精神是笼罩在封建帝制下的集体性意识,即受制于农业社会人对人的依附关系的人格意识里,即便出了像屈原、魏征、范仲淹、海瑞等为民请命式的官德典范,但是他们的行为仍囿于“君臣”、“父子”的宗法伦理关系,是生于皇权之下的“父母官”。而我们现在要做到的“公仆”,是受制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的正义的需要,相应地,党风廉政建设就是站在这样一种新的水平线上,去强化、培育“公仆”意识,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各级领导干部所需要的一种集体性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