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是关于大股东制衡机制与以外部监管约束和利益相关者治理为代表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其他治理机制所指的是除大股东制衡机制之外的所有治理机制,不过在本研究中,我们仅以外部监管约束机制和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作为其中的代表。的实证研究。作为转轨经济中公司治理的核心,大股东制衡机制对包括外部监管约束和利益相关者治理在内的其他公司治理机制存在重要影响。因此我们根据博弈分析部分的讨论,构建回归模型,以来自中国股市的经验证据和中国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数(CCGINKSTH)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数(CCGINKSTH)是构成中国公司治理指数(CCGINK)的六部分之一(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2003;李维安、唐跃军,2005)。探讨大股东制衡机制对外部监管约束、利益相关者治理等其他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以及它们之间可能存在的互动。其中外部监管约束主要以对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管、外部审计约束和ST政策来度量外部审计约束主要针对财务粉饰和财务造假行为,而ST政策则主要指向出现财务状况异常以及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而利益相关者治理则主要包括利益相关者参与(CCGINKSTH1)和利益相关者和谐(CCGINKSTH2)。
针对大股东制衡机制与外部监管约束的研究发现:在处于转轨中的中国市场,具有绝对信息优势的控制性股东集中持股(基本为非流通股)并非有利于减少,而是有利于掩盖上市公司实际存在的各种问题;与此同时,由于转轨经济国家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亟待完善,通过内部治理机制进行制衡往往难以奏效且制衡成本较高,因此,制衡能力相对较弱的其他大股东很有可能选择不通过内部治理机制实施对第一大股东的制衡,而是更多地求助于外部治理机制,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与外部监管者合作,降低信息的不对称,配合监管部门约束控股股东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外部监管约束的有效性。
针对大股东制衡机制与利益相关者治理的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对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存在选择偏好。第一大股东在一定范围内会提升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水平,但是基于操控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的需要,更加偏好提升利益相关者和谐程度,而不倾向于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治理和管理的实质性参与;与此相对,其他大股东(第二至第五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大股东制衡度(或联合制衡度)对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水平存在负向影响,而且主要是对利益相关者和谐程度的负向影响,对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则不存在显著的负向影响或者影响相对较小。
4.1.1外部监管约束
外部监管约束机制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集合体,是大股东制衡机制发挥作用所需面临的外部治理环境的主要构成因素。在此,我们主要以对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管、外部审计约束和ST政策来度量公司所面对的外部监管约束。
4.1.1.1公司违规行为
包括美国作为美国爆发信任危机的导火线,安然事件被视为华尔街20世纪90年代最具爆炸力的公司丑闻。相继而来的是美国环球电讯(GlobalCrossing)公司涉嫌和其审计师安达信串谋进行财务欺诈误导投资者;美国世界通信公司(WorldCom)爆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公司财务欺诈案;施乐公司(Xerox)在1997年至2001年间虚报的营收金额“误导并欺骗投资者”而其高级管理人员则从中获取暴利……在内的世界各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相当繁多的欺诈违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将违规行为主要分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陈述和欺诈客户等几种类型。中国股票市场也是如此,甚至可能因为特殊的监管与治理环境而表现得更为严重。中国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尤其是控股股东和在其控制之下的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不断卷入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公司丑闻频发。这不仅日益侵蚀外部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同时也是中国“股经背离”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快速增长严重背离,近几年一直萎靡不振,难以起到经济“晴雨表”的作用。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虽然投资者对中国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日益关注,但是相关研究工作却刚刚展开。主要的研究文献可以分为三类,其一是早期研究者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一般性分析和试探性研究,比如何基报(2002)分析了证券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型和特征,并尝试给出了如何发现各种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方案。陈作华(2004)认为会计违规行为是外部环境和会计人员主观心理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二是以伍利娜、高强(2002)等为代表的对违规行为的市场反映所做的研究。他们采用超额收益法研究了中国股票市场对1999-2000年中国证监会以及深交所和上交所处罚公告的反应。研究显示,市场对处罚公告在公告日后具有明显的正反应。但是针对不同的受处罚原因,市场反应则不同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处罚的公司,公告日后市场有显著正反应;而借助资金违规受处罚的公司,公告日后市场为显著负反应。陈国进等(2005a)基于2001-2003年被处罚的上市公司的事件研究基本支持这一结论。祝红梅(2003)还发现,资产重组引起上市公司的股价和交易量出现大幅异常波动,存在比较严重的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史永东、蒋贤锋(2004)的研究结果则显示内幕交易使股票的平均价格上升,同时也增加了价格的波动性内幕交易从总体上加剧了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而信息披露则有利于减少这种不对称的程度。其三是在第一类的基础上引入博弈分析或依据经验证据探讨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动因或影响因素。史永东、蒋贤锋(2005)发现,除了日均换手率之外的日均收益率、日均收益平方项、日均收益率与日均换手率的乘积项能提高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发生以及非内幕交易、非市场操纵事件的正确判别率。陈国进等(2005b)以中国上市公司在2001-2002年间受处罚事件为样本,发现公司第一大股东集中持股有利于约束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业绩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概率显著负相关。ZhangandMang(2005)对于中国上市违规行为的实证分析也证实,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影响到企业发生丑闻的概率。此外,李小奕(2005)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所作的博弈分析认为,信息披露违规数量是会计监管严厉程度的减函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是违规收益大于预期的会计监管的严厉水平李小奕(2005)认为目前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违规收益大于预期监管水平,会计监管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在上述的第三类研究中,有些学者(如陈国进等,2005b;ZhangandMang,2005等)已经注意到了中国股市特殊的监管与治理环境,特别是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但他们的研究是初步的,仅仅局限于考察上市公司前两大股东持股比例,未能较为全面和深入考虑其他大股东持股比例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制衡机制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影响。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史永东、蒋贤锋(2005),陈国进等(2005b),ZhangandMang(2005)都把监管部门查处的违规行为等同于上市公司实际的违规行为,这意味着他们直接或间接地假定:市场监管部门有能力发现并处罚上市公司所有的违规行为。然而,这显然是没有现实基础的游士兵、吴圣涛(2001)发现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在证券违法犯罪中的比重分别只有5.5%和2.6%(分列第6位和第8位),这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在中国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现实有着显然的差异,证明目前监管部门尚未找到有效治理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的途径。李广众、王美今(2003)、李小奕(2005)也同样指出,监管部门对发现市场操纵行为存在困难。可以说,上述研究者似乎误入歧途,混淆了研究对象,从而导致结论和现实的冲突。
实际上,国外研究者一直致力于研究公司舞弊违规行为的相关方面,特别是如何准确预测舞弊违规行为。不过,大部分研究者主要倚重于财务状况分析,而把公司治理因素纳入到研究中或者从公司治理角度进行研究,只是近几年才出现的关注趋势。Albrecht,WernzandWilliams(1995)指出,对于报告有利收益的迫切需要、巨额诉讼、经常更换审计师、管理层频繁变动和关联交易等是舞弊征兆。Beasley(1996,1998)则发现,舞弊违规的公司董事会在构成、任期、持股水平、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方面与一般的公司有着明显的差异,他认为减小董事会规模,增加外部董事比例、增加董事任期和持股比例,减少董事兼职有利于降低会计舞弊发生的可能性。BellandCarcello(2000)研究认为,薄弱的控制环境、管理层对盈利预期的过度偏好、管理层欺骗或逃避审计师、不合理的所有权结构都是公司可能发生舞弊违规行为的风险特征。
4.1.1.2外部审计约束
近年来,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因素和治理机制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项目组(2002)认为公司治理系统中主要涉及的内外治理机制为:股权激励约束机制;董事会激励约束机制;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财务激励约束机制;利益相关者激励约束机制;文化激励约束机制;资本市场激励约束机制;经理人市场激励约束机制;法律激励约束机制。越来越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时所关注的重要方面。和公司治理紧密相连的上市公司独立性(如“三分开”问题“三分开”指人、财、物三分开,即上市公司应与其关联公司在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上分开。)、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大股东占用资金、为大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等方面所呈现的问题,往往导致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这意味着,在对审计意见和外部审计约束的研究中,应当考虑公司治理因素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然而,一直以来学者们主要关注公司财务状况与公司业绩(Levitanandknoblett,1985;Mutchler,1985;MonroeandTeh,1993;DeFondetal。,2000;GeigerandRaghunandan2002),审计者特征(DeAngelo,1981;CushingandLoebbecke,1986;Wheeleretal。,1993),审计收费(Simunic,1980;Palmrose,1986;FrancisandSimon,1987;BarkessandSimnett,1994;Belletal。,2001)和非审计业务费用(Winess,1994;BarkessandSimnett,1994;Graswell,1999;Sharma,2001;SharmaandSishu,2001;DeFondetal。,2002;GeigerandRama,2003),年报披露时间和披露迟滞(PastenaandRonen,1979;Whittred,1980;GivolyandPalmon,1982;KrossandSchroeder,1984;ChambersandPenman,1984;Keller1986;Bamberetal。,1993;BegleyandFischer,1998;Chenetal。,2001),审计师更迭(ChowandRice,1982a;DeAngelo,1982;HaskinsandWilliams,1990;SchwartzandMenon,1985;Smith,1986;Teoh,1992),公司规模(Mckeownetal。,1991;Mutchleretal。,1997)等方面对审计意见和外部审计约束的作用或探讨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
20世纪90年代,国外研究者开始把公司治理因素纳入到审计意见和外部审计约束的研究中或者从公司治理角度进行研究。研究者们通常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减少盈余操纵和改进财务报表质量方面是重要的(Warfieldetal。,1995),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助于减少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Chenetal。(2001)基于中国股市研究也支持这一观点,他们的实证研究认为,因为有可能改善公司治理,管理层持股和海外持股比例越高越有可能改进财务报告的质量并减少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此外,关注中国市场的研究者还注意到了上市公司治理所面临的政策环境的影响。ChanandWalter(1996)、Hawetal。(1998)和Chenetal。(2001)等人所做的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经理利用投机性的操纵会计利润来迎合中国证监会(CSRC)规定所要求的净资产收益率目标描述性统计显示:和以前年度相比,上市公司ROE分布的“10%现象”不再存在,却形成“6%现象”,这和配股政策的变化是分不开的。在1999年之前,上市公司配股政策要求ROE每年不低于10%,而1999年后上市公司配股政策改为要求ROE每年不低于6%,由此可见,上市公司的ROE分布受到配股政策的很大影响。Chenetal。(2001)还进一步证明,操纵利润迎合这些规定所要求的盈利水平增加了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在中国内地,学者们也逐步开始关注公司治理因素对审计意见和外部审计约束的影响。在规范研究中,学者们(栾祖盛,1999;郝振平、钱苹,2001;李金泉,2002;张萍,2004;贺镜帆,2004;李连华、丁庭选,2004;胡华夏、袁晓峰,2005;庞靖麒、吴国强,2005)基本上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利于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陈敏(2001)提出“股权结构辨别”是提高审计效率的手段之一,在不同类型的股权结构中,管理层的利益倾向不同,报表审计的关注导向也相应不同。朱小平、叶友(2004)认为独立审计本质上是独立的外部监督或“外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实证研究中,李爽、吴溪(2003)考察了作为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之一的监事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保留意见所持的态度,研究未发现监事会在公司治理,尤其是在对外部审计的支持方面发挥了预期作用。费爱华(2004)发现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量中,只有审计委员会的设置对非标准审计意见存在显著影响,但是变量的系数符号与预期相反。孙铮、曹宇(2004)检验了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选择注册会计师策略的影响孙铮、曹宇(2004)发现国有股、法人股及境内个人股股东促进上市公司选择高质量审计的动力较小;境外法人股及境外个人股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很积极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促使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去选择高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且境外个人股股东更有获得高质量财务信息的要求,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影响更大。
在所提及的上述研究中,有些学者(Chenetal。,2001;孙铮、曹宇,2004;贺镜帆,2004;庞靖麒、吴国强,2005等)已经注意到了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审计意见和外部审计约束的影响,但他们的研究是初步的,尚未能较为全面和深入考虑大股东持股比例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制衡机制对审计意见和外部审计约束的作用。而且,他们在研究审计意见和外部审计约束时,直接或间接地假定:上市公司的注册会计师有动机、有能力发现财务报告中所有问题并出具适当的审计意见虽然DeFondetal。(1999)认为从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频率提高可见中国审计师事务所在质量和独立性方面均有显著改善,但是中国上市公司的经理和审计者都有动机避免非标准审计意见。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导致部分研究文献的结论和中国市场治理环境及上市公司治理现状的冲突。
4.1.1.3ST政策
ST是英文SpecialTreatment缩写,意为“特别处理”。该政策自1998年4月22日起实行,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财务状况异常”是指:a。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c。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d。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e。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f。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CSRC)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摘自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main/Catalog1443.aspx,2006年3月)。或其他状况异常“其他状况异常”是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公司涉及可能赔偿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诉讼等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main/Catalog1443.aspx,2006年3月)。的上市公司。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所列示的具体条款以及实际的操作来看,其中所谓的财务状况异常以及其他状况异常往往源于财务危机或财务困境、财务粉饰或财务欺诈以及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等。虽然监管部门声称,“特别处理并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而只是对上市公司目前所处状况的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摘自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main/Catalog1443.aspx,2006年3月。但是对市场、投资者以及上市公司本身而言,作为监管手段的ST政策实际上起到了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罚的效果ST上市公司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同时,如果公司在下一个会计年度不能取得赢利,其股票将面临退市的危险。这些措施本身都将给上市公司和股东带来巨大的损失,处罚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自从ST政策部分学者对ST政策本身提出了质疑,比如,赵宇恒(2004)指出,多数上市公司被ST时只是流量破产,并没有资不抵债;姜国华、王汉生(2005)研究认为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就对其进行特殊处理,继续亏损就将其退市的做法过多地影响了盈亏稳定性差但长期表现良好的公司。因此,监管部门应该用更能够监督企业财务失败风险的政策来代替ST政策。实施以来,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也相继展开。在初期,研究者主要受到国外有关财务困境预测研究(Zmijewski,1984;Lau,1987;Hopwoodetal。,1988;KeaseyandWatson,1991;Huangetal。,1994)的影响,以是否被ST作为财务困境的标志,主要通过财务指标的比较和分析预测上市公司被ST的可能性(陈静,1999;张玲,2000;陈瑜,2000;吴世农、卢贤义,2001;胡志勇,2003;章之旺,2004;赵宇恒,2004;蔡基栋、晏静,2004;李芸达等,2005)杨保安等(2001)探讨了如何运用BP神经网络进行企业财务危机预警;童玮、魏海坤(2005)则讨论了神经网络剪枝算法在上市公司ST预测中的应用。此后,随着公司治理研究在中国国内的逐步兴起,学者们开始关注公司治理因素对上市公司被ST的可能性的影响。姜秀华、孙铮(2001)在预测模型中加入前三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作为衡量股权集中度的变量,提高了判别的准确率,但是姜秀华、孙铮(2001)的研究结论似乎存在矛盾。他们一方面认为,前三大股东股权越集中的上市公司被ST的可能性越小姜秀华、孙铮(2001)对此所作的解释是,股权越分散,股东之间相互“搭便车”的动机越强烈,这加重了ST上市公司重组的难度,使得ST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又倾向于认为控股股东集中持股会增加上市公司被ST的可能性姜秀华、孙铮(2001)发现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被ST之前,可能通过向银行申请短期流动性借款获得宝贵的现金资源,使得短期借款大幅度增加,而后通过“其它应收款”窃取、转移上市公司的现金资源。沈艺峰、张俊生(2002)认为董事会规模大,董事持股比例低,董事会会议频率高,和总经理在被ST后被解雇的比例低是ST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失败的原因所在。张立民等(2003)认为,公司之所以陷入经营失败的境地,内部控制薄弱难辞其咎。姜国华、王汉生(2004)研究发现,主营业务利润水平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显著地影响着公司在2003年被ST的可能性。此外,王震等(2002)研究了市场对ST公告的反应;舒惜虞(2003)探论了ST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姜秀华、孙铮(2001),姜国华、王汉生(2004)等注意到在预测中国上市公司被ST时,股权结构应该被考虑进来,但是,姜秀华、孙铮(2001)仅以前三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作为衡量股权集中度的变量,而得到的结论又自相矛盾。而姜国华、王汉生(2004)只是指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有助于预测上市公司被ST的可能性,却并未解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被ST的可能性越小的缘由。
4.1.2利益相关者治理
4.1.2.1利益相关者治理实践与理论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考虑利益相关者的权益,鼓励利益相关者适当参与已经成为广为接受的观点。英国的《Hampel报告》(HampelReport,1998),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9年6月推出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美国商业圆桌会议公司治理声明等重要的公司治理原则都把利益相关者放在相当重要的位置;在德国、荷兰、瑞士等欧洲国家,典型的利益相关者如员工等,对公司治理的参与是相当普遍的。2002年初,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借鉴《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李维安,2001)制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专门规定了利益相关者问题。对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作用和权利等方面作了框架性的规范。
在相关理论研究方面,20世纪80年代初,以Freeman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和管理学家从公司战略管理、企业伦理等角度,对企业治理结构的主体作了较详细的分析,并研究了利益相关者现象(FreemanandRedd,1983)。Goodpaster(1991)比较折中地认为,企业应在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寻找到一种平衡点Bowie(1997)却悲观地预期了这种机制的现实可行性。由于利益相关者的存在构造了企业多元化的目标,Jensen(2001)由此也担心因为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难以权衡而带来的不可操作性,而这也有可能成为管理层推脱责任、追求个人利益的理由。Blair(1995)认为,公司应是一个社会责任的组织MaignanandFerrell(2003)对比了法国、德国和美国消费者在公司责任方面的不同感知,指出在该领域存在两大研究的分支,包括公司社会责任(CSR)和公司利益相关者责任(corporatestakeholderresponsibilities)。公司应该为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公司不应该仅仅是为股东的利益服务,股东只是拥有有限的责任,一部分剩余风险已经转移给了债权人和其他人。而且股东所承担的这种风险可以通过投资的多样化来化解,因为他们可以将持有股票作为其总投资中一个组成部分(Blair,1995)。公司治理改革的要点在于:“公司管理层应从股东的压力中分离出来,将更多的权利交给其他的利益相关者”。Blair(1996)进一步从人力资本的角度出发,以投入资产的“专用性”及其所承当的风险界定了利益相关者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外延将不断扩大,Warhurst(2005)回顾利益相关者理论并展望未来公司的责任,认为公司将越来越成为一个公民的角色。认为利益相关者应该享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Freeman(1997)则直接指出企业应该为其利益相关者而经营,并在原则上约束董事会的行为,同时他认为应该赋予利益相关者求偿的权利。Bermanetal。(1999)认为企业经营者对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并非是其道义责任Goodpaster(1991)提出了公司管理层对股东存在契约责任,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注只是出于道义责任。利益相关者是企业为提高其经营绩效的工具。中国国内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也开始关注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杨瑞龙(1997,1998,2000,2001)和李维安(1999,2001,2005)等所做的研究是其中的代表国内学者如张维迎(1996)则全面否定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他主要从委托-代理理论角度批判了崔之元等人的观点,坚持认为“资本雇佣劳动”,并指出其根源在于非人力资本的可抵押性和难于监督的特点。杨瑞龙、杨其静(2001)提出的“从单边治理到多边治理”的概念,认为共享所有权及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具有优越性,鼓励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与杨瑞龙所作的研究不同,李维安主要从公司治理机制角度研究利益相关者参与机制。李维安(1999)首次提出“经济型治理模型”,其中,涉及利益相关者的外部治理机制是重要方面之一。同时,在《中国公司治理原则(草案)》(李维安,2001)中,利益相关者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
4.1.2.2利益相关者治理评价
虽然利益相关者问题在现行公司治理框架中居于重要地位,但目前国外主要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均没有关注利益相关者问题。标准普尔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StandardsandPoor’sCompany,1998)中涉及了“金融相关者”,但仅仅指股东,并未涉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里昂证券[CreditLyonnaisSecurities(Asia)]的评价体系主要关注公司透明度、对管理层的约束、董事会的独立性和问责性、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等方面,涉及债务规模的合理控制以及公司的社会责任,一定程度上注意到了利益相关者问题。而戴米诺(Deminor)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则没有具体涉及利益相关者问题。根据利益相关者本研究所指的利益相关者显然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和一般意义上的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并且考虑到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可行性、完整性,在此设置包括利益相关者参与指标和和谐指标两大部分的利益相关者评价指标体系。
综合专家组的建议,确定的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评价的两个主因素[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CCGINKSTH1)、利益相关者和谐程度(CCGINKSTH2)]以及相应子因素,并根据专家对两个主因素指标与对应的子项评判打分,通过评判矩阵与一致性检验,得到各指标的权重(W表示权重)即本研究采用专家评分、层次分析法确定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评价的主因素与子因素及其权重(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课题组,2003,2004)。我们所构建的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数模型如下:
CCGINKSTH1=W11×U11+W12×U12+W13×U13
CCGINKSTH2=W21×U21+W22×U22+W23×U23
CCGINKSTH=W1×CCGINKSTH1+W2×CCGINKSTH2
1.利益相关者参与(CCGINKSTHI)
(1)公司员工参与程度(U11)
(1)职工监事比例
(2)职工持股比例
考察公司员工在监事会和公司治理中的参与程度。
考察职工的持股情况,这是公司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货币资本和产权基础,员工持股计划也是对员工进行产权激励的重要举措。
(2)中小股东参与和权益保护
程度(U12)
(1)累积投票制度的采用
(2)网上投票的采用
(3)代理投票制度的
采用考察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参与程度和权益保护程度。
考察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参与程度和权益保护程度。
具体为是否采用征集投票权,考察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参与程度和权益保护程度。
(3)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U13)
(1)公司网站的建立
与更新
(2)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及其执行考察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的披露与交流渠道的建立与通畅状况。
考察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设以及是否由专人或专门的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有利于促进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2.利益相关者和谐(CCGINKSTH2)
(1)公司社会责
任履行(U21)(1)公益性捐赠支出
(2)环境保护措施考察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主要通过公益性捐助考察上市公司对社会及所处社区的贡献。
反映上市公司对所处自然环境的关注与保护
(2)和公司监
督管理部门
的关系(U22)罚款收支考察上市公司和其所处的监督管理环境的和谐程度,涉及上市公司和一部分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状况。
(3)公司诉讼
与仲裁事
项(U23)诉讼、仲裁事
项及其类型考察上市公司和股东、供应商、客户、消费者、债权人、员工、社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和谐程度。
4.1.2.3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数
基于上述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数模型,我们得到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数(CCGINKSTH)以及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CCGINKSTH1)和利益相关者和谐程度(CCGINKSTH2)。分年度平均而言,2002年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数、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利益相关者和谐程度依次为47.5588、31.7667、66.8759,2003年依次为50.6165、36.8032、67.5130,2004年依次为51.3093、39.2755、66.0292,而样本总体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指数、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利益相关者和谐程度平均依次为49.9059、36.1153、66.7747.可见,2002-2004年间,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而且上升缓慢,虽然利益相关者参与程度有所提升,但是依然显著低于利益相关者和谐程度。上市公司有必要进一步重视利益相关者治理,特别是让利益相关者逐步参与到公司治理和管理中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