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品
板楯蛮是三峡地区的一个少数民族。自“武王伐纣”时首次在公开场合亮相以来,“其势力在秦汉之际,盛极一时。至三国两晋之后则日趋势微”。有关板楯蛮的记载,最早见于东汉应劭的《风俗通义》和三国时陈寿的《三国志》。其后在常璩的《华阳国志》、范晔的《后汉书》、房玄龄的《晋书》、乐史的《太平寰宇记》、马道临的《文献通考》等史籍中记载详尽;此外,在《宋书》、《南齐书》、《新唐书》、《元和郡县志》、《蛮书》、《舆地纪胜》、《宋史》、《天下郡国利病书》等文献中也均有记载。由于板楯蛮在秦汉时是一个十分特殊的民族,很有研究价值,因此笔者在本文中拟就板楯蛮的族名与源流、赋税缴纳、社会动荡等问题发表自己的一管之见,以供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的专家学者参考。
一、板楯蛮的族名与源流
板楯蛮这个古老的土著民族,最初活动中心在今四川省渠县、达川及重庆市云阳、梁平一带,它属于巴人的一支。其族名有三:一是板楯蛮。《华阳国志·巴志》载:白虎为害,“秦昭襄王时,自秦、蜀、巴、汉患之……一曰‘板楯蛮’。”范晔的《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记载道:“板楯蛮夷者,秦昭襄王时有一白虎,常从群虎数游秦、蜀、巴、汉之境,伤害千余人。昭王乃重募国中有能杀虎者,赏邑万家,金百镒。时有巴郡阆中夷人,能作白竹之弩,乃登楼射杀白虎……世号为板楯蛮夷。”至于“板楯蛮”为何叫此名,童恩正先生以为“是因为他们使用的武器具有特点之故”。“板楯蛮”的“楯”同“盾”《释名》“盾”“盾,跪其后辟以隐……汉刘熙卷七解释云:遁也,遁也。大而平者曰‘吴魁’,本出于吴……隆者曰‘须盾’,本出于蜀……以缝编板谓之‘木络’,以犀皮作之曰‘犀盾’,以木作之曰‘木盾’,皆因所用为名也。”这种“木盾”,是用木制成,故称“板楯”。胡三省在《通鉴释文辨误》卷二云:“板楯蛮以本板为盾,故名。”由此可见,经常使用这种木板楯为武器的民族,就叫“板楯蛮”。因“板楯蛮”属巴人的一支,有的史书及文献上又名“板楯巴”,以区别于“廪君巴”。
二是、民、人、巴、族等名称。施正一等主编的《民族词典》解释云:“亦称板楯蛮。秦汉时分布于今四川东部渠县一带。分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其人勇健好歌舞,善射猎。相传秦昭襄王曾募其族人除虎患有功,与秦订有盟约。秦汉之际,曾助汉王刘邦平定关中,七姓渠帅得以免除租赋,一般人则岁纳‘钱’四十,因而得族名”。
在笔者所见到的文献中,最早使用“人”。
一名的是东汉时的应劭,他在中说:
《风俗通义》“阆中有渝水,人居左右。”在应劭之后的史籍中“□”词屡见不鲜。《华阳国志·巴志》载:“汉兴,亦从高祖定乱有功,高祖因复之,专以射白虎为事,户岁出钱口四十。”“为募发要与共定秦。”“阆中有渝水,民多又云:民,居水左右。”南蛮西南夷列传》亦云……
《后汉书“自高祖为汉王,余户乃岁入钱,口四十。”《晋书》也有“人敬信巫觋,多往奉之”等句子。目前学界较为一致的看法是:“□”是该民族对朝廷所缴纳的赋税的特称:以布顶赋曰“布”,以钱上税曰“钱”,诚如谯周《巴记》所言:钱,口四十,民。《晋书·李特传》“巴夷人岁出(每)谓之云人呼赋为,因谓之人焉。”民古居嘉陵江中游和渠江两岸。常璩《华阳国志·巴志》“宕渠郡下云:宕渠盖为故在其”“长老言,国。”“古今有城。《元和郡县志》云:城在流江县东北七十里。《太平寰宇记》云:城在流江县东北七十四里,古之”“古国都也。唐代流江县即今之四川渠县。按今人的看法,人……主要生活在今四川”“省渠县、阆中和重庆市云阳、梁平一带”。三是“白虎复夷”。该名称与“白虎为害”、“夷人射虎”有关。《华阳国志》对这一名称的得来记载最早最详:白虎为害,“秦昭襄王时,自秦、蜀、汉患之。秦王乃重募国中:邑万家,金帛巴、‘有能杀虎者,称之。于是夷朐忍廖仲药、何射虎、秦精等乃作白竹弩于高楼上,射虎,中头三节。白虎常从群虎,瞋恚尽搏杀群虎,大呴而死。秦王嘉之曰:害千二百人,一朝患除,’王‘虎历四郡,功莫大焉。欲如要,嫌其夷人;乃刻石为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伤人者论,杀人雇死倓钱。盟曰:输黄龙一双;输清酒一钟。’夷秦犯夷,夷犯秦,人安之。汉兴,亦从高祖定秦有功。高祖因复之,专以射白虎为事,户岁出钱口四十,故世号‘白虎复夷’。”此外,在《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晋书·板楯蛮》中均有类似记载。这里的“白虎复夷”,就是古代的“虎贲之士”或“虎士”,他们属于古代士的阶层,可以免除徭役。换言之,凡“专以射白虎为事”的民、虎士,均可复除他们的徭役,故称之为“白虎复夷”。
在商朝末年,纣王无道,板楯蛮民族就参加了武王伐纣的战斗。
《尚书·牧誓》载:嗟!我友邦冢君,司徒、司马、司空、“王曰:御事: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称尔戈,比尔干,立尔矛,予其誓。”据张良皋先生考证,参加讨伐无道商纣的“西土之人”全是巴人。因板楯蛮的“罗、朴、督、鄂、度、夕、龚”。
等七姓中,根据有关学者的考证,罗姓即卢姓,濮姓即朴姓,证明板楯蛮参加了此次战斗。
板楯蛮民族自秦以后,因各种情况而逐渐分流,一是迁徙至北方:发巴蜀之人定三秦。“自汉高祖,迁巴之渠率七姓居于商洛之地。(《隋书·地理志》)及汉末天下乱,自巴西之宕渠,迁于汉中扬中坝,抄掠行旅,号为扬车巴。魏武克汉中,李特之祖,将五百家归魏复号为巴氐。(马道临武,又迁于略阳北。”《文献通考》)迁至北方的民,或与汉人融合为汉族,或与氐人杂处形成氐羌族。二是迁徙至南方。据《后汉书·吴汉传》东汉建武十八年,记载,(42年)“蜀郡守将史歆反于成都……而宕渠杨伟、朐忍徐容等起兵各数千人以应之……(吴)汉入成都,乃发广汉、巴、蜀三郡兵围成都。百余日城破,诛歆等。汉乃乘桴沿江下巴郡,杨伟、徐容等惶恐解散。汉诛其渠帅二百余人,徙其党羽数百家于南郡、长沙而还”。南迁的板楯蛮后来与湘西土著人融合,形成了今天的湘西土家族。湖北民族学院的曹毅先生曾从湘西土家族“射白虎”、“赶白虎”的习俗上对此作过考证。三是部分板楯蛮仍滞留在三峡地区。及至魏晋时期,被称为“僚族”,如晋人郭璞在《上林赋注》中就直称“巴西阆中有渝水,獠(僚)人居其上,皆刚勇好舞,汉高(祖)募此以平三秦”。至唐代称……卷二百一十二则曰:
为“南平僚”《新唐书》“南平僚,东距智州,南属渝州,西接南州,北涪州,户四千余,多瘴疠。”到宋代则称为“渝州蛮”,卷四百九十六说:唐南平僚《宋史》“渝州蛮者,古板楯七姓蛮,也。其地西南接乌蛮、昆明、歌蛮、大小播州部族数十居之。”这些人后来或融合后成为汉人,或为土家族。
二、板楯蛮的赋税缴纳
巴郡板楯蛮,素以英勇善战著称于世,“天性劲勇”,被誉为“神兵”。周代以降,至于东汉,板楯蛮一直是历代中央王朝笼络的对象,板楯蛮军更是历代统治者利用的工具。“周武王伐纣,实得巴蜀之师。著乎《尚书》……武王既克殷,以其宗姬封于巴,爵之以子——古者远国虽大,爵不过子,故吴、楚及巴皆曰子。”在西周时代,板楯巴人就因随周武王伐纣有功,而被周王室厚待。秦昭王时,板楯蛮又因“射杀白虎”有功而与秦国“刻石为盟”。时值汉代,板楯蛮更“是中央王朝以夷制夷的重要工具”。
据有关史籍记载:“至高帝为汉王,发夷人还伐三秦,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太平寰宇记》汉武帝时,南越反,(乐史卷一百七十八)“上使驰义侯犍为发南夷兵(即板楯蛮军)伐南越”。(《汉书·西南东汉安帝永初年间,夷传》)(107-113年)“羌入汉,州郡县破坏,得板楯救之,羌死败殆尽”。(马道临《文献通考》)桓帝建和二年(148年),“羌复大入,实赖板楯连摧破之。前车骑将军冯焜,南征武陵,亦依板楯以成其功,近益州郡县乱,太守李显之亦以板楯讨而平之”。(同上)正因为板楯蛮在周初至东汉末一千三百余年中屡建战功,雄踞一方,所以历代中央王朝对板楯蛮在政治上优待有加。秦惠王时,“以巴代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以嫁女联姻之法以达笼络之目的。(范)(汉代时,“秦地既定,封目为长安建章乡侯”《华阳国志·巴志》)以及“阆中慈乡侯”、“渡沔侯”等。汉末建安二十年(215年)九月,“巴人七姓夷王朴胡,邑侯杜濩举巴邑、民来附。于是分巴邑,以胡为巴东太守,濩为巴西太守”。(《魏书·武帝纪》)同时,板楯蛮的罗、朴、督、鄂、度、夕、龚为七姓夷王首领。这是以加官晋爵之策略以达拉拢的目的。各代中央王朝除政治上对板楯蛮特别优待外,在赋税上也“采取与汉民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于赋税上的优待,史书文献多有记载:“秦并天下,以为黔中郡,薄其税赋,人出钱四十,邑人谓赋为。”《太平寰宇记》《晋中兴书》又遂国名焉。(引)《蜀录》载:“……秦并天下,以为黔中郡。薄赋敛之。”板楯蛮的赋税缴纳情况究竟如何呢?这里分三个时期予以论述:
先秦时期。赋税制度研究表明,在周代,贡和赋都是赋税。所谓“贡”,是指各地向朝廷进贡方物(土特产),以示忠顺,它分邦国之贡和万民之贡。《华阳国志·巴志》载:牲具六畜。桑、“土植五谷,蚕、麻、纻、鱼、盐、铜、铁、丹、漆、茶、蜜、灵龟、巨犀、山鸡、白雉、黄润、鲜粉,皆纳贡之。”板楯蛮当时居住在巴西郡、宕渠郡及朐忍,而生产于这三地并贡奉给朝廷的主要有桑、蚕、麻、盐、铁、灵龟等方物。所谓“赋”字从贝从武,指君主为了军事需要,向臣属征发士卒、兵车、军需品等,最初的赋就是军赋。当世之时,勇锐的板楯巴师,参加武王伐纣的战斗,无疑是最有价值的军赋。秦昭襄王时(前306-前251年),板楯蛮人廖钟药、何射虎、秦精等因射虎有功,与秦“刻石为盟”,“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伤盟约规定:(即板楯蛮)人者论,杀人雇死倓钱。”这就是说,板楯蛮人每户可以免交一顷田的租税,即使有十个妻子也免收口算钱。板楯蛮犯罪可按情节轻重加以惩处,杀人者可向死者家属赔偿一定钱财即可赎免死罪。有人说,这是秦昭王开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实行羁縻政策之先河。当时板楯蛮所缴纳的赋税多为布或幏布,其交纳量或一匹或两丈,或八尺。
秦及西汉时期。这时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封建赋役制度,主要包括:
口赋,民年七至十四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纳口赋二十钱算赋,民年十五至六十五岁,不分男女,每人每年纳算赋一百二十钱,商贾与奴婢加倍;
更赋,成年男子一生中必须轮流至中央服役一年,称“正卒”,屯为一年,称“成卒”,此外每年还要到本郡本县服役一个月,称“更卒”,如不能服役,则可出钱雇人代役,称“更赋”;
户赋,每户每年出户赋二百钱;
献费,每人每年给皇帝六十三钱田租,汉高祖时定田租,十五税一,汉景帝时改为三十税一。由此可见,每人每年须缴纳各种赋二百四十三钱,更赋和田租另加。真可谓赋税繁重。而板楯蛮或因秦昭王时“射杀白虎”有功,或因汉高祖“平定三秦”时“为汉前锋,陷阵”数有战功,在秦时赋税极为优待,西汉时,亦以高祖定秦有功,高祖因复之,“汉兴,专以射白虎为事,户岁()朴、鄂、钱口四十”《华阳国志·巴志》“复其渠帅罗、督、度、夕、不输租赋,钱口四十(南蛮西龚七姓,余户乃出”《后汉书南蛮列传》)。“高祖以其功,复同丰沛,不供赋税,更名其他为巴郡”,(《晋书》十载记卷二十)板楯蛮仅“户岁钱口四十”或“不供赋税”,若与汉人的六种赋税相比,亦是极大优待。
东汉至魏晋六朝时期。东汉建武二十三年(47年)以后,由于中央朝廷政治方面的原因,对民众的剥削压迫日益加重。《华阳国志·巴志》载:“孝桓帝时,河南李盛仲和为郡守,贪财重赋。国人刺之曰:‘狗吠何喧喧,有史来在门。披衣出门应,府记欲得钱。语穷乞请期,吏怒反见尤。旋步顾家中,家中无可与。思往从邻贷,邻人已言匮。钱钱何难得,令我独憔悴’。”此时的板楯蛮不仅享受不到先秦、秦代及西汉的诸多优惠政策,反而赋税加重,百姓愁苦不堪,生活难以维持。东汉以后,“由于占田制和均田制的推行。加以战乱之际,人口变动大,难以征收人头税,所以在赋税方面也进行了改革,废除了秦汉以来的算赋、口赋,实行租调制度”。晋朝拟定的新的赋税之制,按《晋书·食货志》云:“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远夷不课田者输义来,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夷人”的远输布,即是板楯蛮聚居地的赋税。虽然这两段文字中的“夷人”的户调不及汉区的三分之一,朝廷是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措施,但是在实际的赋税征收之中,则是苛税繁重,赋役严酷,导致板楯蛮夷最终走上了反叛的道路,有时甚至演变成世代不停的战争。
三、板楯蛮的社会动荡
在板楯蛮聚居的三峡地区,自周慎靓王五年(前316年)至北周武帝初年(566年)的近九百年中,都因朝廷赋税的征收与民赋税的缴纳而引起了社会的动荡不安。其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秦国用计导致巴人内部的分裂。周慎靓王五年(前316年)即秦惠王更元九年,秦国灭掉了巴国。秦国为了强化其政治、军事、经济实力,为达到统一全国的目的,秦假意:
“私于巴”“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四矢为一。)”《后汉书·南蛮传》从这种赋税的征收看,对巴地的君长及民户已是十分优待了。但是,秦灭巴后,巴的领地被攻占,财富被掠夺,民众被迫从军,这就势必会引起巴地人民的极大愤慨和强烈不满。再加之秦有“虎狼之心”,统治极为残暴,最终激化了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从而在巴地出现了“白虎为害”事件。“白虎为害”事件“不仅是巴人对秦国统治的一次大起义,也有巴人复国运动的倾向”。“白虎为害”事件出现在秦昭襄王时(前306-前251年),也就是距秦灭巴国后的十至六十年之间。鉴于“白虎为害,自秦、蜀、巴、汉患之”,严重威胁到秦国在秦、蜀、巴、汉广大地域的统治,深深地震撼着秦国统治者。因此,秦国重金悬赏,裂土封疆,结果出现了“夷人射杀白虎”的结局。之后,因为射虎者是“夷人”,秦王食言,不给重赏,秦仅仅给夷人(板楯蛮)一纸可以免去赋税和刑罚的“盟约”:“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伤人者论,‘秦犯夷,夷杀人雇死倓钱赎死。盟曰:输黄龙一双;犯秦,输清酒一钟’。”虽然这种破天荒的赋税政策,表面上是对板楯蛮的最大优待,但白虎射杀一事却导致巴人内部的分裂。正如曾超先生认为,该事件导致了几个结果:一是“白虎为害”被镇压,巴人大起义的失败;二是巴人的分裂。经此事件,白虎夷的廪君巴与白虎复夷的板楯巴成为世仇,出现了一些学者所说的“情同不共戴天”的情况;三是决定了巴人的未来发展。一句话,秦王这种以免除板楯蛮赋税为条件帮助镇压巴人起义的事件最终促使了巴人社会的动荡、内部的分化,达到了秦国统治者以夷制夷的目的。
二是板楯蛮对朝廷无数次的反叛。根据史籍记载,自“汉安帝时(107-125年),巴郡太守连失道”以来,巴地“民人思治”,但孝桓帝时(147-166年)“河南李盛仲和为郡守。”“板楯数……贪财重赋导致反”,“灵帝光和三年,太守赵温以恩信降服之;(180年)巴郡板楯蛮叛,遣益州兵讨之,不克。帝遣诏赦之,即皆降伏。至中平五年(188年)……板楯蛮夷因此复叛,遣赵瑾讨平之”。(宋·徐天麟《东汉会要》卷三十九)巴郡板楯蛮在东汉中期以后,为什么会“反叛”朝廷,无数次与朝廷作对,其诱因有三:一是身受贪官污吏的压迫剥削,二是承受严酷的赋税徭役,三是被迫派去镇压各地的“叛乱”。就连当时的地方官(汉中上计)程苞也认为:“板楯蛮……本为义民……忠功如此,本无恶心。长吏乡亭,更赋至重,仆役过于奴婢,箠楚降于囚虏,至乃嫁妻卖子,或自刭割。陈冤州郡,牧守不理;去阙廷遥远,不能自闻。含怨呼天,叩心穷谷,愁于赋役,困乎刑酷,邑域相聚,以致叛戾,非有深谋至计,僭号不轨。但选明能牧守,益其资谷,安便赏募,从其利隙,自然安集,不烦征伐也。”湖北民族学院邓辉先生认为,板楯蛮聚居地的社会动荡,“常常有叛服不常之举动乃至四出掠劫,均出于事出有因,这种与朝廷的对抗,也并不是为了去争夺帝王的宝座,而乃是生计所逼迫。也就是说,朝廷所派遣的地方官员中,如属于廉明者,则诸少数民族则相安无事;只要是官府峻削苛刻,赋税租役繁重时,没有不反叛的”。“‘抚我则后,虐我则仇’,这是农民对统治者的态度。所谓抚,就是还能容忍的剥削;所谓虐,就是不可容忍的剥削。”统治者的剥削如果超越了不可容忍的限度,农民势必反叛。面对板楯蛮的“反叛”,东汉及魏晋中央朝廷,既采取过迁徙民之举措,即“迁于汉中扬车坝”,或“迁于略阳北”或“渐得北迁”;又采取过降低民赋税徭役之策略,如“蛮人顺附者,一户输谷数斤”《文献通考》即是。但仍未解决根本问题。
(马端临)至南朝宋“孝武帝即位后,大明中酉阳夷,皆反叛……明帝、顺帝时尤甚”。时至北周“武帝天和初(566年),诏府陆腾讨斩之,蛮众大溃,斩首万余级(马端临《文献通考》,行为及社会动荡才”)“反叛”。
基本上告一段落。
四、结语
三峡地区的板楯蛮一向英勇善战,刚勇好武,历来是中央王朝笼络的对象,更是常被朝廷利用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军事力量。由于板楯蛮的势力强大,一直为中央朝廷所忌惮;当地方官吏的苛赋剥削导致板楯蛮“反叛”时,中央朝廷又不得不采取宽松政策,并予以安抚。当沉重的赋税导致人民群起抗争甚至用最残酷的手段与官府彻底抗衡并发展为战争时,这时的朝廷就只能以镇压为手段。板楯蛮或“斩首四千,获生口十万”,或“斩首获生,盖以数万”,或“斩首万余级”,无不说明这一点。
通过板楯蛮民族一千五六百年的历史说明,任何时候的赋税制度均是政治制度的体现。只要朝廷能善待少数民族,轻徭薄赋,并派遣廉洁的官吏到少数民族地区为官,社会秩序就会安定,人民就会安居乐业,农业就会高速发展,经济就会高度繁荣;反之,就会导致社会动荡,生产停滞,经济萧条,人民流徙甚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