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民事责任条件是一般民事责任条件的例外情况。它并不需要同时具备以上一般民事责任条件。在民事活动中,
行为人一方虽然没有过错,但却使对方受到损害,而且这种损害不是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为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的民事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
特殊的民事责任适用于高度危险行业造成的损害。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特殊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的财产权、人身权。
例如,公民乘坐火车、飞机等高速运输工具,一旦发生了事故而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损害,不论是铁路部门还是航空部门有无过错,受害人都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