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有两个,即一般的民事责任条件和特殊的民事责任条件。
1、一般民事责任条件。是指在违反民事法律行为中普遍适用的责任条件。它包括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两方面。
客观条件主要表现在:行为人的行为是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违法性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指的是公民或法人实施了被我国民事法律或政策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没有实施(实行)我国民事法律、政策所规定的,应该实施的行为。
2、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和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们这里所讲的损害事实,指的是公民、法人因他人的非法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情况。例如,某甲因受到某乙的非法伤害而住院治疗,某甲所支出的医疗费、因误工所减少的劳动报酬(工资、奖金等等)都属于损害事实。精神损害的事实则表现为受害人名誉的下降、人格的贬低等等。
3、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违法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以上是一般民事责任要具备的客观条件,但要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条件,即行为人主观存在着过错。
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过错。所谓过错,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持有的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1)故意。这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的结果,但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某农民甲与某农民乙发生纠纷,甲为发泄不满,故意将自己的耕牛赶到乙的麦地里践踏,造成了乙的损失。这是十分明显的故意。
(2)过失。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他人的结果,但却由于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例如,某建筑施工队在道路上挖坑辅设管道,因疏忽大意,没有在坑前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致使行人跌入坑内摔伤。
就一般情况而言,只要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按受害人实际损失的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