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阅读页

(三)债权

  关于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在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就是债权人只向特定的债务人行使权利,债务人也只向特定的债权人履行义务。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而承租人也只能向出租人缴纳租金。因此,债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债的发生。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才能发生。这些法律事实,又称为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因合同发生的债合同是债发生的最常见的原因,当事人依法签订了合同,相互之间就确立了债的关系,因合同发生的债是最普遍的债。什么是合同呢?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多数情况下,合同双方互为债权人债务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是取得货物,义务是付给货款;卖方的权利是收取货款,义务是交付货物。在这里双方互为债仅人和债务人。

  (2)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侵害公共财产或公民的财产、人身权利的行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这种根据侵权行为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因侵权行为发生的债。

  (3)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就叫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获得利益的人有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损失的人或第三人自己的疏忽、误解或过错造成的。获利人虽然在获得利益时没有实施违法行为,但是他所获得的利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是以不正当方式取得的,所以称为不当得利。

  当发生不当得利这一法律事实时,就会在获利人与受损失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人有请求获利人返还该项不当得利的权利。获利人有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人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九十二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退还受损失的一方。”

  (4)因无因管理发生的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服务的行为。我国民法设立无因管理制度,是为从法律上鼓励人们发扬互助互爱精神,当无因管理的事实发生以后,便在管理人(或服务人)与受益人之间发生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这里,管理人就是债权人,他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付的费用,或补偿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而受益人也就是债务人,他有义务向管理人偿还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5)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债。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债。由于这种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单方的意志和行为决定的,所以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才能成立。例如遗赠,就是引起债发生的单方法律行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有权将遗产的一部或全部遗赠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当公民用遗嘱确定了遗赠关系时,这一单方的法律行为就使受遗赠人在遗嘱人死亡后对遗赠的财产享有请求权,遗嘱执行人则赋有将遗赠财产交给遗赠人的义务。

  2.债的履行。债的履行是指债的关系的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全部地完成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3.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指为了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和清偿而承担的特别保证。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是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但在有的时候,也会出现债务人不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实现。因此,为了保证债能得到清偿,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法律规定了担保制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债务的履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四种方式担保:

  (1)保证。保证,也称保证人担保,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了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甲向乙借钱购买彩电,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便找到丙作保证人。甲买完彩电后,一直不向乙还钱,乙就有权要求丙还。丙在偿还了债务以后,有权向甲索要欠款。

  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它至少有三方参加: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保证人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债权人享有的这种权利,通常被称为抵押权。例如甲厂购置了某乙三台汽车,但无现金给付,愿以存于本地超过三台汽车价格的一批木材作为抵押,如果甲超期仍不付款,乙就有权变卖相当于汽车价金的木材清偿债务。

  (3)定金。定金是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当事人一方预先给付他方一定的金钱(货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留置。留置是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例如我国有关运输法规规定,当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等没有交付运费或其他费用时,运送人有权留置其承运货物或行李,并通知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补交运费或其他费用,过期不交,运送人可将留置物予以变卖,抵付欠款。

  
更多

编辑推荐

1博弈春秋人物正解
2春秋战国时期社会转型研究
3俄罗斯历史与文化
4正说明朝十八臣
5中国式的发明家汤仲明
6西安事变实录
7汉武大帝
8咏叹中国历代帝王
9大唐空华记
10红墙档案(二)
看过本书的人还看过
  • 红墙档案(三)

    作者:韩泰伦主编  

    纪实传记 【已完结】

    本书以中南海为记叙轴心,以1949年10月至1999年10月为记叙时段,以建国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为背景,记述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核心领导人以及他们的战友的政治生涯、衣食住行和感情生活。

  • 红墙档案(四)

    作者:韩泰伦主编  

    纪实传记 【已完结】

    本书以中南海为记叙轴心,以1949年10月至1999年10月为记叙时段,以建国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为背景,记述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核心领导人以及他们的战友的政治生涯、衣食住行和感情生活。

  • 红墙档案(一)

    作者:韩泰伦主编  

    纪实传记 【已完结】

    本书以中南海为记叙轴心,以1949年10月至1999年10月为记叙时段,以建国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为背景,记述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核心领导人以及他们的战友的政治生涯、衣食住行和感情生活。

  • 菊花与刀:日本文化诸模式

    作者:美 鲁斯·本尼迪克特  

    纪实传记 【已完结】

    作者运用文化人类学研究方法对日本民族精神、文化基础、社会制度和日本人性格特征等进行分析,并剖析以上因素对日本政治、军事、文化和生活等方面历史发展和现实表现的重要作用。用日本最具象征意义的两种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