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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

  监护,是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叫被监护人。监督、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称为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以上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一个人有无监护能力,应根据他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身体的健康状况、经济条件、思想品德等诸方面的因素确定。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在《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有以下几项: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如接受继承、参加遗产分配,也可参与民事诉讼,提出保护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请求。3.教育、管好被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由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不负赔偿责任。

  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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