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民事关系中,有许多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不可能都由民法来调整,不少民事关系还要由社会规范来调整,比如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日常行为更多是受传统美德、价值观念等制约,风俗习惯也起重要的作用。如尊老爱幼、互敬互让等。这些传统美德和风俗习惯,就是我们常说的社会公德。因此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守法律,还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那种唯利是图、以次充好、危害公共利益的作法是同《民法通则》的原则相违背的。
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我们国家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它同时也是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有意义的。
§§三、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