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区境乡级没有财政,只是市(县)明确乡财政收支范围,乡设财务会计办理乡财政事宜。1958年,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市(县)开始办公社一级财政。市(县)对人民公社实行财政预算包干,采取统一按比例分成的办法,包干定额,一年一度。包干任务采取以收抵支,收人大于支出部分,即为公社保证完成上交的财政收人包干数,收人超过包干任务数的,由市(县)按比例分成。这一体制实行后,给公社的财政权过多,造成市(县)财政分散,公社的财力过大,从1959年下半年起,改变公社财政管理体制,对公社财政不再“收人包干以收抵支”而取消,按单位预算进行管理。1979年,在古城公社试办乡级财政、原则上实行“定收定支、收人上缴、超收分成、支出下拔、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乡级财政的主要职责是,抓好本公社范围的农业税征收,管理公社行政经费,扶持社队企业发展等。1981年停办。
1984年4月,昌江区财政局成立。1986年始,筹建乡财政。1987年,全区5个乡都建立起乡财政所。
昌江区财政管理体制分两段。第一段是对上单向型体制,第二段是既对上又对下的双向型体制。
第一段(1970一1984年)有如下几种形式:
“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1970一1983年),昌江区的财政收人全部上交市财政局,财政支出全部由市财政局下拔,区只进行收支管理工作,没有自主权,具有很大的依赖性。
1984年,市对区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额分成、短收减支”的财政体制。具体办法是:市根据昌江区的经济条件及其各项事业的开支情况,划分给区财政收支范围,核定收支和支出基数,区财政按照划分的范围,积极组织收人,合理安排支出,较好地发挥出昌江作为一级财政的作用。
1985年起,市对区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额分成、短收减支”的财政体制,调整收支包干基数,确定超收部分,市、区两级按2:8分成,对没有达到收人基数而影响短支的部分,市、区两级财政按5:5负担,1987年,昌江区建立乡镇财政,财政结算关系由单纯的区与市结算扩展到区与市、区与乡镇结算关系,财政预决算工作内容丰富、完整。这种体章经济综合管理制一直延续到1992年。
第二段(1993一2000年)的财政体制内容:
1993年,市对区财政由原来的“支出递增包干,收人超收分成”改为“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确定昌江区收人上解34.8%,留成65.2%,同时,批准昌江区设立国家金库昌江区支库,从而区财政体制得到完善。区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区对乡镇财政实行“核定基数、划分收支、欠收抵拔、超收分成”的体制,做好税收征管,查漏清缴,税收清欠工作。
1994年,财政实行分税制后,财政收人划分为中央收人、省级收人和区地方收入。区财政在分税制体制的基础上,对乡镇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增收分成、自求平衡”的财政制。1997年,根据上述体制实施情况对乡镇实行“递增上交和定额补助”的乡级财政体制。
财政收支
昌江区财政局成立至下限年。财政收支的变化与经济的发展基本同步。1986 2000年,累计完成财政收人23540.3万元,其中上划中央财政4646万元,上划省级财政328万元,累计支出为21821.27万元,平均每年收人1569.35万元,每年支出1283.60万元。1993一2000年。预算外收人724万元。预算外支出724万元。
“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额分成、短收减支”的1984一1985年,财政专理支出没有收人。
“调整收支包干基数”的1986一1992年,财政总收人5617.30万元,年平均财政收人802.47万元,财政总支出为5064.27万元,年平均财政支出562.70万元。
“总额分成”的1993年,财政收人】106万元,财政支出986万元。
“分税制”的1994一200()年,财政总收人16817万元,年平均2402.43万元,比1986-1992年年平均收人增66.6%,财政总支出15771万元,年平均2253万元,比1986一1992年年平均支出增3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