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
1984年5月,昌江区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成立,隶属昌江区农牧渔业局。乡镇场同时成立相应机构。
1989年4月,昌江区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从区农牧渔业局析出,改名昌江区土地管理办公室直属区政府,定行政编1人、事业编3人。是年7月,昌江区土地管理办公室撤消,成立昌江区土地管理局,属区政府职能机构,下设办公室(人秘股)、地籍股、用地股、监察股、定编6人。1992年10月,增设地产公司,具法人资格的全民企业。1998年8月,成立土地监察队,定编16人。1999年12月6日,昌江区土地管理局划归市土地管理局,改称“景德镇市土地管理局昌江分局”,对6个乡镇场土地管理所实行垂直管理。
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1984年4月以前,昌江区未设土地管理机构,对国家建设用地原则上是行政划拔,集体建设用地和城乡居民建房用地没有征用手续。1984年8月始,昌江区对国家、集体和城乡居民建设用地,由昌江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实行审批。1999年11月,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服务,垄断土地市场、减少土地收益流失,增加政府财政收人。区境内城市建设规划区土地,由市土地管理局对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和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出售、统一管理,按照严格用地标准,严格执行用地计划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审批权限和用地手续齐全、呈报资料齐全、收费手续齐全、用地档案齐全的用地标准。1984一2000年,共审批国家、集体和城乡居民建设用地5700.21亩,其中耕地面积1438.48亩,非耕地面积4261.73亩。
地籍管理1984年始,对国家、集体和城乡居民建设使用土地实行申报审批、登记、发证统一的地籍管理。1988年11月至1989年3月,开展全区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和地籍调查。共申报登记70%户、7365宗,申报登记面积811.87万平方米,占申报总数的98%
1989年5一12月,对站鱼山镇独立工矿区、太白园街道小港嘴地带分别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和宗地调查。调查126户、112宗地。经省、市技术指导小组检查验收63户、58宗地合格。颁发了土地使用证。
1993年,为保障山田水库工程安全,维护水利工程管理合法权益,经过8个月取证,测量、核实、协商等工作,用地面积得到各有关单位认可。完成工程枢纽和生产、生活用地确权,划定工程管理范围面积11.28平方公里。12月,为此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保护
土地详查昌江区的土地详查于1988年组成683人的专业队伍,开展对全区土地位置、土地资源类型、数量、质量、分布、权属和利用情况全面详查。1993年10月,全面完成全区429.%平方公里(含枫树山林场58.62平方公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通过调查区内及支邻县共签土地权属界址协议书420份,争议原因书129份,协议调解土地权属纠纷25起。划定权属界线549条(以航片为单位)计2900.41公里。其中县界59条、计177.48公里,乡界191条,计766.87公里,村界299条,计356.06公里。调绘地类图斑10330个、零星地类1404块、线状地物4142条。绘制1:1万与1:5万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图和1:2.5万土地利用现状彩色挂图,并编纂《昌江区土地资源》一部。
农田保护1996年9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1997年2月结束。在全区耕地面积中划定为保护面积81355.6亩,保护率为83.37%。设立保护牌63块,埋设农田保护区界桩219枚,制作保护挂图34幅,建立管护制度5项,即:《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用途管理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和监察检查制度》。全区建立了175人组成的7个基本农田保护监察网络队伍。区与乡、乡与村、村与农户分别签订有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昌江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经上级技术成果验收合格,农业部授予“全国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
土地开发复垦昌江区坚持“占一补一”,加大土地开发复垦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把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合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作为落实土地基本国策。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草则草”的原则,科学合理的进行土地开发复垦耕地。1984一200()年,全区共开发复垦耕地1532.07亩。其中开发耕地984.77亩,复垦耕地547.3亩。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438.48亩。达到占补平衡并余93.59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