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中共昌江区委决定组建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由区委任命。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1985〕第47号文件精神,经上级批准,昌江区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1月升副县级,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自1980年12月,区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由区委任命报上级检察院备案。至2000年止,历任检察长有梁炉生、汪大滚、高峻、陈林生、王其建。编委核定编制39人、在岗37人。干警中中共党员28人,副科级以上检察员19人,大专文程的26人,本科生8人。
机构
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建院初,内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和办公室。同时成立由检察长、副检察长、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为对应形势,1987年12月,成立吕蒙检察办事处。1990年,设控告申诉检察科。1993年9月,成立政工科,11月增设法律政策研究室,法纪检察科与经济检察科分开办公。1994年10月,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1995年,撤消经济检察科,成立反贪污贿赂局。1996年2月,成立纪律检查(监察)组。同年11月,刑事检察科析为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两科合署办公。1998年8月,吕蒙检察办事处撤消。2000年10月,批捕、起诉两科分立,年底,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有政工科、法律政策研究室、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纪律检查(监察)组和办公室。
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工作坚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配合进行。1979年11月,全国整顿城市治安工作会议后,重点打击杀人、放火、强奸、抢劫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从重从快的方针,予以严厉打击。1981年5月后,贯彻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刑事检察工作以整顿社会治安为中心、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巩固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1979一1982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250件435人,经审查批捕312人,不批捕45人,公安机关撤回4人。决定起诉208件350人,免诉8件25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8件9人,公安机关退回5件8人,转市院起诉1件1人。1983年8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从重从快惩处”、“一网打尽”的方针。同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公布《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区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全力以赴参加“严打”,加快办案速度。1983年至1986年底,在三年“严打”中,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510件620人,审查批准逮捕人犯577人,决定起诉477件564人,出庭支持公诉200次,发表公诉词200篇。自1987年,刑事检察工作,坚持“严打”方针,锋芒始终对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活动,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重特大案件和暴力恶性严重犯罪案件,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快捕快诉,从严惩处,严防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人基层了解社会治安突出问题,有力配合“三禁一扫”(禁赌、禁毒、禁娟、扫除黄色书刊淫秽音像出版物)和除“六害”(杀人、放火、强奸、抢劫、伤害、盗窃)及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刑事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专项治理,结合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开展对青少年犯罪和弱者犯罪的调查研究,落实帮教监管措施,向有关单位提出有价值的检察建议近千条次。采取“个人阅卷、集体讨论、检委把关”的办案制度,“定领导、定时间、定任务、包干负责”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办案质量。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公正执法,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对应立案侦查没有立案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对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案件,严把审查关。在审判监督上,重点纠正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轻罪判重罪。起诉案件均为有罪判决,批捕人犯均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1987一1989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503人,批准逮捕483人,不批准逮捕17人,增捕21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264件500人,决定依法起诉237件429人,免诉9件14人,不起诉5人,追诉11人,转市院起诉3件4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0件13人。至200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2761人,批准逮捕2544人,不批准逮捕187人。公安机关自退27人,增捕6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757件2894人,决定依法起诉1595件2463人,免诉46件229人,不起诉31人,抗诉12件12人,转市院起诉46件7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56件76人,公安机关自撤4件8人,追诉40人。出庭支持公诉715次,发表公诉词681篇。其中在公捕公判大会上出庭支持公诉32次,发表公诉词犯篇。
法纪检察
法纪检察主要对干部行贿受贿,违犯党的纪律、玩忽职守、询私舞弊、读职侵权及非法拘禁,重大责任事故,破坏选举,非法侵人他人住宅,非法搜查等构成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提起公诉。1980年始至2001〕年,共受理法纪案件103件,自行调查处理47件,起诉1件,免诉1件,转公安机关办理1件,转有关部门处理11件,立案侦查42件。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行贿受贿8件,非法拘禁7件、破坏选举1件,违纪6件,重大责任事故6件,玩忽职守4件,非法侵人他人住宅1件,询私舞弊1件,读职侵权1件,其他7件。全部侦查终结。
经济检察
1979一1982年,经济检察围绕8种案件自侦;1983年,经济检察的受案范围主要为贪污、贿赂、偷税、挪用、假冒商标、盗伐森林等案;1985年7月1日始,盗伐滥伐森林案划归森林公安管;1997年10月,新《刑事诉讼法》颁发,偷税、假冒商标案归公安管理侦查。
经济检察坚持打击经济领域犯罪和开展反腐败为重点,把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物)和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拘私舞弊等读职犯罪做为重大政治任务和主要职能工作。通过受理群众举报线索,集中精力查大案要案。注重深挖国有企业的经济犯罪,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秩序的犯罪。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积极防范。结合办案,深人剖析犯罪原因、特点和规律,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建议,送法上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工程建设中暴露出来的漏洞与有关部门联系开展防范工作。1979一200(〕年,受理经济违法犯罪线索448件,通过初查立案226件涉案人员266人,审查起诉98件120人,免诉78件88人,撤案1件1人,转有关部门处理47件55人,转市院2件2人。其中大案要案45件64人,立案中贪污93件99人,贿赂41件48人,挪用公款(物)22件25人,偷税抗税8件10人,其他经济案件38件53人。批捕人犯57人,为国家、集体及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859.45万元。协助他县办案7次:波阳县2次、德安县1次、万年县1次、都昌县1次、丰城市1次、乐平市1次。
民事行政检察
昌江区民事行政检察于1994年10月挂牌工作。主要对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判决和行政执法部门裁定错误进行审查,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至2000年,共受理各类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民事经济案35件。其中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案8件,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济纠纷案12件,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房屋纠纷案6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抗诉3件,改判2件。
控告申诉检察
昌江区人民检察院自组建始至1989年,未设控告申诉检察科,受理处理群众信访,接待来访群众,由办公室负责。或检察长亲自接待群众来访,亲自审阅来信。
1990年,控告申诉检察科挂牌办公。检察长坚持接待日制度。对群众的一般来信来访,控申科都要事事登记,做到件件有着落,调查结果有反馈。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检务+公开”制度,确定每年6月25日后的一周为“举报宣传周”。至2000年,区人民检察院在辖区乡、镇、场、街道开展法律咨询和“举报宣传”活动48次,为群众法律咨询1922人(次),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803条次,受教育的群众达12152人次。受理群众来信1800件,接待群众来访3511人次,接待集体上访6批(次)238人(次),受理来信中属控告的401件,申诉的143件,其他方面的1256件。受理来信办理:立案侦查的88件,调查处理1305件,控告申诉科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或转有关单位办理407件。
派驻检察
昌江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于1987年12月,成立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吕蒙检察办事处,驻地昌江区吕蒙乡。吕蒙检察办事处受理昌江区吕蒙乡、鱼占鱼山镇、丽阳乡、荷塘乡公民的举报、控告、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投案自首,对发生在辖区内属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和检察长批准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并结合检察职能进行法制宣传,提出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维护政治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发挥应有作用。自1989年至1998年8月,共受理各类经济违法犯罪线索52件,初查立案10件,转有关乡(镇)或部门处理42件,全部侦查终结。其机构于1998年9月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