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革命委员会
1970年3月14日,景德镇市革命委员会决定设立景南区。组建了景南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6人组成,设组长1人。同年8月14日,经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景南区革命委员会。区革命委员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代表、领导干部代表和群众代表“三结合”组成,实行党政合一的景南区革命委员会。革命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其中7人为革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1979年3月14日,江西省革命委员会第八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景南区改名为昌江区,景南区革命委员会同时改名为昌江区革命委员会,为县一级权力机构。
区人民政府
1980年12月25日一30日,昌江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消昌江区革命委员会,成立昌江区人民政府。至2000年,昌江区共组织召开6届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一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区人民政府为全区最高行政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行使的主要职权:1、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2、贯彻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3、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4,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基层政府的工作;5、改变或撤消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基层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6、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7、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区域内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事业和财政、民政、劳动人事、公安、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民族宗教等行政工作;8、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及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9、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私营和民营经济的自主权;10、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11、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儿童的权利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12、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