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
1980年12月30日,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是区人大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委会议由主任召集,定期或不定期的举行。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日常重要工作。常委会下设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法办公室、科教文卫办公室、财经办公室、选任联工委等办事机构。
第一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980年12月30日,区一届一次人大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14人,主任张宝林,副主任吴启才、曹克。1982年3月19日,第二次会议增选常委委员3人,副主任徐世杰。
第二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984年7月8日,区二届一次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巧人,主任宁昌本,副主任林景梧、曹克,饶钱生。
第三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987年5月29日,区三届一次人大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巧人,主任宁昌本,副主任王志田、于集彬、胡云龙。
第四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990年6月8日,区四届一次人大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11人,主任阂金贵,副主任于集彬、余祖来、冯世祥。
第五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993年1月9日,区五届一次人大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委员18人,主任阂金贵,副主任洪淳、余祖来、陈有发。19%年第四次会议增选常务委员3人,接受阂金贵辞去主任职务,选举主任李良育,增选副主任余青。
第六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998年3月28日,区六届一次人大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15人,主任李良育,副主任余祖来,陈有发、余青、洪南春。1999年第二次会议增选常务委员1人。2000年第三次会议增选常务委员1人。
例会
1981一1984年7月6日,区人大常委会共举行会议19次,听取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工作报告汇报16次,并就一些重要问题,作出决议、决定8项。依法决定和任免“一府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33名。
1984年7月7日一1987年5月28日,区人大常委会共举行会议16次,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工作报告、汇报86项(次),对其中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5项。任免“一府两院”、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41名。组织讨论省、市人大交办的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10件,编印会刊和《工作通讯》17期。
1987年6月一1990年6月6日,区人大常委会共举行常委会21次,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报告、汇报77项(次),作出决议、决定21项,任免政府组成人员、法检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78名。并开展对干部的政绩考核。
1990年6月一1993年1月8日,区人大常委会共举行会议21次,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工作汇报19项(次),作出决议、决定33项,依法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2名,免去职务17名。
1993年1月一1998年3月27日,区人大常委会共举行会议40次,听取审议国家机关及政府部门工作报告、汇报148项(次),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54项,任命“一府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115名,免去职务48名。组织区人大代表开展对区政府10个部门和法检两院主要负责干部的工作进行评议。组织全区公安、审判、检察机关全体干警就《人民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知识考试。特别是通过《预算法》、《审计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土地管理法》、《教育法》等30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听取审议和对《矿产资源法》、《乡镇企业法》、《劳动法》、《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等34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积极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意见、建议后,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得到不同程度的整改和解决。
1998年4月一200()年底,区人大常委会共举行会议20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政府组成部门工作报告、汇报30项(次)。任命国家机关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69名、免职18名。作出《昌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区的决议》、《昌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代表联系的办法》、《昌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争创优秀人民代表的决定》等共11项。指导完成了第四届村级干部换届选举。1999年,利用3个月时间、集中22名区人大代表组成4个评议组、抽调8名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开展对区法检两院工作评议,并对“两院”1997年以来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中召开座谈会13次,接触社会各界人士260人,复查检察院3年来不捕、不诉、免诉,不定案案件167件,重点抽查已审结的各类案件60件。通过审计、检察院将收缴的20.2万元脏款上交财政,扣压不当的脏款物归还当事人,“两院”制定了《干警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200(〕年,又对《两院》评昌江区志议后整改效果开展检查和对22名副科以上公安干警的评议。同时,区人大常委会还制定《关于组织区人大代表对区政府组成部门工作测评方案》,已对区政府办公室、区经济计划委员会、区农业局、区民政局、区人事劳动局、区教委等6个部门的评议。人事任免,在1999年制定的《昌江区人大常委会干部任免办法》的基础上,2000年又作补充规定,在“一府两院”提请任命干部时实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和被任命人员作施政发言制度。
视察与调查
区人大自第一届至第六届常委会在任期内先后组织委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活动273次,专题调查86次,共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意见,有说服力的视察报告和调查报告142份。有些经区委发文批转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执行,有些由区人大常委会直接转给区政府参考和办理,有些则为区人大常委会例会材料印发给常委委员,为会议审议有关问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情况和依据。
代表活动
本着“经常、广泛、活跃、有效”的原则,组织并指导代表活动。每届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及时将代表编成若干小组。各组推出组长、副组长,负责召集和组织代表活动。区人大常委会设立选任联工作委员会,负责闭会期间对代表工作的联系与指导。1981年,制定出《关于人大代表联系选民试行办法的决定》。1983年,对此“决定”修改为《加强人大代表联系办法(试行)》,同时,建立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1983一2000年,代表活动,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代表活动做到“三定”,即定时间(每季末10日),定内容(逢活动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前拟定大体活动内容,书面通知发送到代表组),定点(每个代表组活动都有活动场所)。除此,还通过寄送《会刊》、《工作通讯》、《简报》和学习资料,使代表及时了解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保持同代表的经常联系。自区人大常委会产生至2000年的20年中,区人大代表在历次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共1738件。200(〕年6月29日,区人大常委会六届17次会议为激发代表参政议政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热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与代表联系的办法》、《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制度》、(关于开展争创优秀人大代表的决定》。
指导乡镇人大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在1988年乡、镇人大主席团设常务主席后,进一步把乡、镇人大工作纳人议事日程,在制订工作计划,总结人大工作时,都考虑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指导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制订全年工作计划,开展评议乡、镇政府工作。区人大常委会经常地、及时地向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寄发各类文件、简报、工作通讯,会刊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文章,提供学习资料和人大工作信息,帮助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提高素质和业务水平。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人大主席联系会议,或组织现场介绍、参观学习等形式,交流探讨开展乡、镇人大工作方法和经验。并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列席区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为他们提供知政参政机会、又丰富人大工作经验。区人大于1984年、1985年、1987年、1990年、1992年、1993年、1995年、1998年、1999年先后9次指导区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1984年、1992年、1995年、1999年为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1985年、1993年、1998年为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1987年、1990年为区、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同时进行)。每次换届选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作出相应决定,并设立选举机构,负责指导日常工作。同时对每年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区人大常委会都派员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