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0年区召开第一届人大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人大代表大会制度逐渐健全和完善,人大代表提案工作不断改进。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代表法》的规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属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1984年,把属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的提案改为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代表深人选区、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交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的准备,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时提交大会,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审查报告。大会闭幕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将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转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办理,落实。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出面直接答复议案人,同时将办理结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区人大常委会对大会议案、批评、建议和意见在办理过程中,加强督促、催办和检查,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重办。1980-2000年,共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1651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