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区原名为景德镇市南区,1979年更名昌江区至今。故本志定名《昌江区志》。
二、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实事求是地记述全区自然与社会的历史现状,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用以资政、存史、教化,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记述时限,上起有史记载,下限至2000年,个别事件的记载适当下延。四、记述范围,昌江区200()年行政区域。
五、本志按照自然和社会状况分类设章、节、目三个层次,采用述、志、记、传、录等体,以志为主记述,横排竖写、图表随文。行文采用语体文、记述体、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七、机构名、党派团体名、职官名等一律采用当时的称谓,常用地名和组织机构名称,首次出现使用全称外,一般使用简称,如“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政府”,简称“市政府”、“区政府”。
八、时间表述,1911年及以前采用帝王年号纪年,括注公元纪年,1912年以后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公元纪年仅在每章首次出现时用“公元”二字。志中所用的“建区前”、“建区后”,系以1970年3月14日为界。
九、数字使用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使用,计量单位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书写。
十、大事记采用编年纪事体,纵述建区以后的大事、要事、新事。
十一、人物志遵“生不立传”之则,只记载有影响的已故人士,在世人物以事系人。
十二、本志资料主要由市、区档案馆,各乡镇和区属及部、省、市驻本区单位提供,各类统计数据以市、区统计资料为准,概不注明来源;采用志书、专著、宗谱资料,随文标名出处,裨助后人考证。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