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1871年建立起来的德意志帝国却是俾斯麦推行“铁血政策”的产物,是普鲁士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力量推行强权政治的结果。因此,新建立的德意志帝国在政治体制方面不可避免地带有俾斯麦个人的主观色彩以及普鲁士政治特色的印记。同时,帝国初期在政治架构的设置上也考虑到了德国长期分裂割据这一历史的因素。因此,在新建立的德意志帝国中,普鲁士在保持自己的主导性优势地位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这一帝国联邦主义的色彩。所有这些影响都可以从1871年出台的德意志帝国宪法中一目了然。
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出台与其他西方国家的宪法的出台形式不同,它不是制宪会议或国民议会民主讨论的结果,而是同俾斯麦一手炮制的,实际上是“俾斯麦贯彻普鲁士霸权”的结果(DerSpiegel, Nr。7/9.2.1998,S。48.)。
1866年对奥地利战争胜利后,普鲁士领导组成了北德意志联邦。为了使这一新成立的联邦有章可循,惯于专断的俾斯麦像签发公文一样,将他拟定的一个宪法草案提交北德意志联邦议会,在只许稍加修改的情况下强行通过。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就是在这样一部宪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不同之处在于,在原宪法中加上了与南德4邦签订的条约。宪法于1871年4月14日由帝国议会原样通过,4月20日由俾斯麦公布。直到1917年,这部宪法只根据实用和习俗的需要做过几处修改。
根据1871年宪法,德意志帝国的政治结构呈现两大特点。
第一,新建立的德意志帝国是各种力量妥协的产物,宪法既要照顾到德国人民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的愿望,又要考虑到各邦的利益,因此,该宪法在行政结构上体现为联邦主义。首先,由于巴伐利亚等的反对,宪法中明确规定,新统一的德意志帝国首脑称德意志皇帝(DeutscherKaiser)而非德国皇帝(KaiservonDeutschland)。因为前者与德意志民族联系起来,后者却涉及各邦敏感的领土统治权。巴伐利亚等邦明确表示,担任德意志皇帝的普鲁士国王不能居于帝国内其他国王之上,也不能向其他邦提出领土要求,即“皇帝在原则上不享受高于各国王的优先地位”。其次,德意志帝国在组织结构上也是联邦主义性质的。根据宪法,新成立的德意志帝国“缔结为一个永久的联邦”,由25个邦和帝国直属领阿尔萨斯-洛林组成。帝国的主权实际掌握在25个邦的代表手中,他们派出的58名全权代表组成的联邦议会享有立法权,是帝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在联邦议会的58个议席中,普鲁士拥有17席,有能力否决不利于它的法案(14票足以否决议案),但其他中小邦也可以联合起来以多数票制服普鲁士,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甚至只要巴伐利亚(6票)、萨克森(4票)和符滕堡(4票)三个邦联合起来就可以否决对其不利的议案。此外,各邦保留了大量体现国家主权性质的权利,如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的权利,教育、宗教、部分司法、征收直接税的权利等,巴伐利亚和符滕堡甚至还有自己的陆军部。
第二,新建立的德意志帝国传承了普鲁士的模式,在政治体制上带有浓烈的专制主义色彩,是一个用议会装饰着的君主专制国家。首先,在行政权力上,君主政体的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作为帝国首脑的皇帝由普鲁士国王担任。他有任免包括帝国宰相在内的国家官吏的权利;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是帝国武装力量的统帅;决定帝国的对外政策,以帝国的名义宣战、媾和,委派驻外使节等。帝国政府没有内阁。帝国惟一的大臣是由普鲁士首相兼任的帝国宰相,他只对皇帝负责。其次,立法机关的权力分配也表明了帝国政治生活的专制主义特征。帝国按照联邦国家立法机构的模式建立了两院制的议会。作为上议院的联邦议会代表各邦,作为下议院的帝国议会则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但是,它们实际上只是专制主义的一个宪法门面。因为联邦议会并不是真正的上议院,它体现的只是一种君主的权力。联邦议会中的代表只是各邦君主的代言人。而作为下议院的帝国议会虽然是由25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普选产生,事实上它的权力极其有限。它提出的法案只有得到联邦议会的同意才能生效;它对任命宰相、组织政府等都没有影响,因此不存在对它负责的政府;它在外交和军事上也没有发言权。其最大的权力就是审查和拒绝通过预算。此外,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在人民的基本权利方面只字未提。
当然,仅仅从德意志帝国宪法出发对新建立的德意志帝国的政治结构作一个绝对性的优或劣、进步或保守的评判,是很困难的。
首先,1871年宪法是一部照顾各种势力利益的妥协性宪法,是在考虑各邦原统治者利益、资产阶级自由派建立统一民族国家的要求以及普鲁士的霸权等三个主要因素的基础上产生的。宪法有关行政结构的设置、政治体制的架构等,皆可从以上三大因素中找到根据。其次,就政治色彩而论,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与欧洲其他国家的宪法相比,取的是中间道路。一方面,它比西欧部分国家的宪法要落后一些;另一方面,它与东欧、东南欧的绝对专制独裁体制相比,仍不失为一部进步的宪法。宪法中包含的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制的民主原则在当时是相当进步的。甚至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直到1884-1885年选举改革以后,才基本实现了男性普选制。
但是,以上情况并不意味着德意志帝国的宪政结构比其他国家更民主和进步。从代表国民的议会对各种政策和决定的影响而言,英、法等国就远远大于德国,德意志帝国宪法在规定民主选举的同时,却保存了一套与奥地利、俄国等相类似的独裁主义结构的核心中央政府。帝国政府不对议会负责,却可以在得到联邦议会的同意后解散代表民意的帝国议会。所有这些都说明,在政治生活方面,德意志帝国离成熟的现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尚远。
从阶级角度而言,传统的贵族阶级在新建立的德意志帝国政治生活中仍然占据统治地位。除了法律上的特权外,贵族在国家中央各部委几乎无一例外地占有最高层的领导职位。在外交领域,德国政府的外交国务秘书、驻各重要国家的大使等,都把持在贵族手中;在行政管理领域,贵族同样占有大部分高层职位。1871-1914年间,除巴登以外,德国各邦政府的大臣大都由贵族担任。在军队中,高级军官更是由贵族把持。强大的贵族力量的存在,使德国的政治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呈现一种相对滞后的保守性特点,严重影响了德国的资产阶级民主化进程。
虽然新成立的德意志帝国在政治上显得保守,在经济上却能尽心竭力地为资本主义发展服务。
首先,德国政府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陆续统一了各类经济法规。在19世纪70年代上半期,帝国政府相继颁布了商业法、营业自由法、统一的度量衡法、迁徙自由法、货币法、关税法等一系列法规,从而使德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在统一货币方面,1871年,德国境内有7个不同的货币区、33个具有钞票发行权的银行。各银行按照完全不同的规定印发钞票。随着国家的统一,为了理顺混乱的货币状况,加速商品流通,1871年开始,马克成为法定货币单位。1875年,帝国通过银行法,规定原普鲁士银行成为帝国银行,限制其他银行发行纸币。到1876年,有14家银行放弃了纸币发行权,1907年时,已经只有4家银行保留着纸币发行权,且这几家银行都是半国家性质的银行。帝国银行则成为全国最大的货币发行银行。帝国政府还建立起了统一的邮政系统,取消私人邮政,使原先各邦的电报系统在帝国邮政总局之下合并起来。为了提高运输效率,帝国政府还统一了对铁路的管理。1873年,俾斯麦创立帝国铁路局,专门协调帝国铁路、各邦铁路、私营铁路之间的建设、装备和营运,从而使德国铁路运输实现了统一和系统化运作。
其次,德国政府还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失时机地调整其经济政策。其中以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最典型。
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德国一直奉行以经济自由主义为特征的自由贸易政策。在农业方面,到19世纪70年代初,德国的粮食输出仍然大于输入,因此,德国农业界都支持自由贸易;在工业方面,由于德国发展水平有限,直到1873年德国政府还在有步骤地废除对生铁、机车和其他机器的进口关税,以便刺激钢铁、机器等的进口,弥补不足。但是,1873-1874年世界性经济危机爆发后,来自英国的大量工业品和美国、东欧等地的大批农产品涌入德国,以低廉的价格横扫德国市场,威胁着德国工业和农业的生存。在这种形势下,为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德国对外贸易政策迅速转向保护主义。1879年7月,德意志帝国议会通过保护关税法。保护关税的实行对德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了很大影响。1872年,德国的进出口商品分别为32.6亿马克和23.2亿马克,呈现入超局面;到1880年,进出口分别为28.3亿马克和29.2亿马克,呈现出超趋势。
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工业经济迅速发展并成为德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部门时,德国的对外经济政策再次出现了调整。这次调整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德国的工业产品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竞争能力;二是高关税政策招致其他国家的报复性措施,妨碍德国工业品的出口;三是高关税使德国的消费水平居高不下,引起大众的不满。因此,从19世纪90年代起,继俾斯麦之后的卡普里维政府开始在关税问题上采取“新方针”,与有关国家缔结一系列商业条约,以调低农产品进口税为代价,换取向周边国家出口工业品。
传统贵族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德国政府之所以如此不遗余力地实行保护资本主义发展的经济政策,根本原因在于贵族阶级与资产阶级在经济上、部分地在政治上相互融合,利益日趋一致,即贵族资产阶级化,资产阶级贵族化。贵族虽然在政治上坚持自己的传统特权,拒绝“资产阶级化”,保持着对于资产阶级的政治优势,但他们之中许多人从事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农业经营,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已经“现代和资产阶级化”。俾斯麦就是一个资产阶级化的容克政治家,君临德国的皇帝既是大地主,又是大军火企业克虏伯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资产阶级的一些代表性人物如维尔纳·西门子、施图姆等,则通过购置地产、谋取爵位,跻身贵族行列,成为贵族队伍的成员。就此而言,保护和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经济政策,实际上也是掌握国家政权的贵族资产阶级本身的利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