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实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将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坚定不移的基本国策。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积极、慎重、有效地引进和利用外资,不仅可以弥补我国建设资金的不足,拓宽投资资金来源渠道,而且可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加速我国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并有利于改善出口产品结构,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一、外资利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法规,为大力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1979年,国务院批转下达《关于使用外国贷款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外汇、财政、基本建设计划上的处理办法》,规定了使用贷款的原则、审批程序、计划管理、作价、还款期间的财务处理、财政银行监督等。这些规定明确了使用国外贷款必须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要求,有计划地进行;使用国外贷款除批准由国家统借统还外,一般均由地方和部门自借自还。1983年9月,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它明确了合资建设企业的行业重点、经济效益和经营条件的具体要求,以及出资方式、计划、税务、财务会计、外汇、销售等管理原则、办法和组织机构。
1986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发布并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引进外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规定指出,国家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对产品出口企业(即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有结余的生产型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即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给予特别优惠。优惠措施主要包括: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述条件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以及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经中国银行审核后,优先贷放。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还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者辞退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增加或者辞退职工;可以在当地招聘和招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被录用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允许流动。
如果说早期的政策主要依靠“优惠”手段吸引外资的话,20世纪90年代中期则转向“公平”,致力于改进政府服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逐步实现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从1995年开始,我国对外资的收费和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如废止工商统一税,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取消外资企业进口小汽车优惠,汇率并轨,等等。为增加产业对外资的吸引力及规范政府引资和外商投资行为,1995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两个文件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限制”、“禁止”和“允许”四类。1998年,国家计委又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反映了中国政府通过扩大利用外资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和政策措施更加理性和明确。
基于上述政策背景和2001年11月中国终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中国的利用外资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利用外资的规模迅速增长,利用外资的方式更趋多样。下面,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发布的公开数据对此加以说明。
《中国统计年鉴》将利用外资的形式划分为三大类,即: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各类利用外资形式的含义是:对外借款是指通过对外正式签订借款协议,从境外筹措的资金,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出口信贷以及对外发行债券等。1996年及以前该指标还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外商其他投资是指除对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资以外的各种利用外资的形式。包括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公开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股票(目前主要是在香港证券市场发行的H股和在境内证券市场发行的B股)发行价总额,国际租赁进口设备的应付款,补偿贸易中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技术、物料的价款,加工装配贸易中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物料的价款。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从1979年到2005年,中国利用外资总计为8091.5亿美元,其中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分别为1471.57、6224.29和395.64亿美元,各占比例为18.19%、76.92%、4.89%,979~1984年6年期间利用外资总计仅为181.87亿美元,从1985~2005年,利用外资总计由47.6亿美元增加到638.05亿美元,年均增长13.86%,其中,外商直接投资由19.56亿美元增加到603.25亿美元,年均增长18.7%;外商其他投资由2.98亿美元增加到34.8亿美元,年均增长13.08%。尽管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两类形式的利用外资规模均有增长,但结构变化却有显著的不同,前者由86.78%提高到94.55%,提高近8个百分点,后者由13.22%降低到5.45%,降低近8个百分点。
二、外资企业发展
外商投资以企业为载体,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截至2005年,我国已建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26万户,投资总额达到14639.93亿美元,注册资本为8120.33亿美元,其中外商资金为6319.3亿美元,占77.82%。外商投资企业广泛分布于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其他行业。从外商注册资金分布来看,制造业占据绝大比例,为63.79%;房地产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其他行业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依次居第二至六位,比例分别为11.43%、2.84%、2.49%、2.44%、2.35%。
由于《中国统计年鉴》(2006)在同一张表上并未列出2001年以来的对外借款数额,因而上述我国利用外资总量数据前后口径并不一致。显然,需要利用其他数据来源来弥补以上缺陷。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6)对1998年以来我国外债余额的统计。它未对该外债余额指标给出明确定义,但从其包含的内容来看,对外借款含义近似,可以将其视做对外借款。数据显示,2001~2005年5年间,我国外债余额增加1353.15亿美元,这一数值与1979~2000年22年间我国对外借款总计1471.57亿美元接近,表明2001年以来,我国对外借款形式的利用外资有了更快的增加。
另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借用国外贷款近3000亿美元。这些国外贷款主要用于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农业、教育、卫生、环保等领域,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国际多边和双边低息贷款已逐步退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向中国提供优惠性贷款的规模也将逐步缩小。另一方面,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的援助策略也已转为改善投资、经营环境,加快向市场经济转轨、满足贫困和弱势群体及落后地区的需要、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进程。针对这些新形势,国家将继续施行80%以上的国外优惠贷款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倾斜性政策。东部地区将主要侧重于新产业和新能源开发以及推动体制和机制创新,并在运作方式上进行一些新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