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印度是亚洲的两个大国。在人口方面,中国是世界第一大国,印度是第二大国;在国土面积方面,中国是亚洲第一大国,印度是亚洲第二大国;在历史上,两国都曾受到帝国主义与殖民主义的侵略与凌辱,都为国家的独立自主作出过巨大牺牲。两个文明古国基于相似的历史命运和争取民族解放的共同任务,曾有过友好的合作时期。五十年代前半期,两国领导人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印度叫潘查希拉)。在万隆会议上,两国为促进亚非团结,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但是自五十年代后期起,印中山水相连的地理位置并没有更好地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相反,由于印度企图继承英国殖民者在我国西藏的遗产,也由于印度一直视中国为其战略安全的威胁,西藏问题(包括中印边界争端)一直困扰着印中关系,成为两国关系正常化的症结所在。
印度是中国的重要邻邦。1947年,印度摆脱了大英帝国的殖民统治,赢得独立。虽然它与中国一样受到西方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侵略与压迫,但是在南亚次大陆,印度试图继承英帝国主义的一切特权和遗产。在西藏问题上,印度也企图继承英印政府在西藏享有的特殊利益。1947年,刚独立的印度留任了英印政府驻拉萨的代表英籍人理查逊,唯一的变化是换了一面国旗。1948年11月,此人即代表印度政府通知西藏地方政府:
印度政府继承了英王陛下政府对西藏的权利与义务,并将继续恪守存在的各项条约。直到双方均愿达成新的协议为止……
如果西藏不遵守英藏条约及印度对权益的继承,印藏间现有一切交通往来即将断绝。
这里所谓的英藏条约,主要指1914年西姆拉会议上藏英秘定的条约与通商章程。所谓的特权,主要指英印政府在西姆拉条约中占去的西藏领土,及英印当局在西藏的交通、商业特权。由于印度政府以强欺弱,西藏地方当局不敢得罪,只好让印度继续保留其在西藏的特殊地位。
印度政府完全承袭了英国对西藏的政策。企图在承认“西藏事实上独立”的基础上和西藏往来、供应武器军火,保持外交上的直接接触。力图控制西藏。印度政府也没放弃英国多年来使西藏独立的企图。1947年4月在印度新德里召开的“泛亚洲会议”上发生的“地图交涉”,就是当时印度临时政府一次失败的努力;而1949年7月的“驱汉”事件更可谓是一次印度当局追随英国分裂中国野心的暴露。毫无疑问,印度政府在独立的同时也接受了“麦克马洪线”为中印边界线的违背史实的观念。其中固然有卡罗之流故意歪曲历史,造成思想混乱,产生误解之故,但更重要的还是印度政府所谓“继承权”思想在作祟。因此,十五年后印度挑起中印边界冲突,并发动战争就不难想象了。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班禅堪布会议厅立即致电毛主席,欢迎人民解放军解放西藏。但因内地的国民党残匪尚未肃清,西藏的解放还需稳重慎进。所以,到了第二年(1950年)新中国中央政府决定解放西藏,取二手并进之策。一方面决定进军西藏,另一方在筹备与西藏地方政府的和平谈判。
印度政府对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西藏之举,采取了干涉态度。1950年10月21、28日、11月1日,印度政府向中国政府连续三次提出照会。拿出威胁利诱的口气,说对西藏的军事行动,会导致世界大战,加剧国际社会的反华宣传,还会妨碍中国进入联合国。中国政府对印度政府干涉中国内政的行为进行了逐条驳斥。
印度不仅通过双边外交途径,干涉中国中央政府进军西藏,还在印度各种舆论媒体上宣传“西藏独立”论调,攻击人民解放军入藏为“侵略行为”。印度政府的这些干涉行为都是为了阻止我国解放西藏,扫除其在西藏的特殊利益。正如印度政府在1950年10月21日致中国政府的照会所言:
印度由于惯例和协定在西藏享有特权,即印度政府在拉萨派有代表,在江孜与亚东设有商务代表,在到江孜的商路上有邮政及电讯机关,为了保护这一商路,四十多年来,就一向在江孜驻扎了一小队卫兵等。印度政府切望这些机构应该继续存在。
对于印度政府的无理要求,中国政府据理驳斥,维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在处理中印关系在西藏的具体问题上,中国政府则采取了较为灵活的办法,没有象在内地立即收回西方列强在华特权那样,立即收回印度在西藏的特权。这期间,印度政府除用外交手段干涉中国解放西藏外,还采取了其他种种非法干涉的手法,如支援藏军军火,帮助调动藏军去昌都前线阻止解放军进藏,派人在前线设立电台收集情报;同时印度各种报纸、新闻报道强调西藏为一独立国,诬蔑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中国西藏是“侵略”,等等。在印度的一些官方集团的鼓励下,西藏地方政府于1950年11月7日向联合国提出“共产党中国的入侵和侵略”的控告。更有甚者,印度当局还指使亲英印的分裂分子将17岁的达赖十四世移到亚东,准备逃去印度。这一行径不仅仅是阻止中国解放西藏,还企图走十三世达赖1911年的老路,继续搞所谓西藏独立活动。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印度副总理萨达尔·巴拉瓦巴依·帕特尔和一些内阁和外交部成员企图对西藏进行军事干涉。
历史的车轮谁也阻挡不了。1951年西藏终于实现和平解放。但印度却视若无睹,其官方人员在公开正式的文件中仍把西藏称为“国家”,并多次试图确定保持在西藏的特权,但屡次遭到中国的抵制。印度总理尼赫鲁和他的外交顾问、印度驻华大使潘尼迦明智地得出一个结论:“将西藏看作我们在其中有着特殊政治利益地区的(我们理应继承的)这种英国政策不能够再继续下去了。”印度采取了主动,想通过放弃很少几项她从英国政权那里继承下来的治外法权,使自己在西藏的地位合法化。因为这些权利本身对印度没有多大价值,而且在变化了的权力关系中显然已无法保留。经过谈判,双方终于在1954年4月29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同时互换照会一件。“协定”确立了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与印度间的新的正常关系的指导原则——潘查希拉原则(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印度派驻西藏商务代理的合法性。印度放弃了一切治外法权,撤退其在亚东、江孜的武装卫队,并将其经营的邮政、电报、电话、十二个驿站等折价交给中国。这些特权主要产生于1914年7月3日签定的秘密的英藏贸易章程。而这个章程却是于同一天制定的被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宣布为非法的西姆拉条约的副产品。该协定关键之处在于印度正式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个地区。由协议名称可见,这表明印度公开放弃了保持在藏特权、支持西藏独立、建立中印间缓冲区的政策,而这种政策完全是当年英印殖民者传统理论与政策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