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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选举

  这里所谓的选举,是沿用旧史书的一个概念,兼指举士举官而言;不过在本书中,将更侧重于举士方面的内容。同职官一样,选举也是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迄今我国有文字记载的选举制度,最早的是西周的乡举里选之制。秦汉时期,产生了以察举为主体的选举制度,它在秦汉文明史册上,留下了光辉的篇章。隋唐以降,随着形势的变化,科举制应运而生,从此我国古代选举文明史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一、西周的选举制度

  乡举里选西周在实行世官制的同时还存在远古“选贤与能”的遗存形态。清人俞正燮曾指出,周代大夫以上的高级官员实行世族世官,而大夫以下的低级官吏出自“乡兴贤能”——即“乡举里选”。

  大家知道,周天子直接统治的王畿,划分为“周”和“野”;前者分布有“六乡”,后者分布有“六遂”。乡举里选就是指乡遂组织的选举制度。据《周礼》及后人的注疏可知,周六乡的选举,从地方教化开始,迄乡射之礼考核结束,全过程包含着四个步骤:

  第一,由中央掌管“邦教”的大司徒颁行“六德”(知、仁、圣、义、忠、和)“六行”(孝、友、睦、?、任、恤)“六艺”(礼、乐、射、御、书、数)等教化内容于地方。

  第二,地方官乡大夫受教法于司徒,颁行乡吏实施。

  第三,乡属州、党、族、闾之长官,遵照上级颁布的“邦法”,从乡民中选择模范驯从教化、德行道艺优良者,闾、族、党分别以“书”的形式记录在案,以备贡举,至州则“射于州序”,实行射选。

  第四,进行双层次的三年考核:1.州的“三年大考”,旨在“赞乡大夫废兴”;2.乡的“三年大比”,最后确定全乡的贤者能者,献其书于王,“出使长之”“入使治之”。

  这四个步骤中的后两步才是具体的选举;尤其乡的三年大比,乃是乡兴贤能决定性的步骤。

  有关遂的选举,《周礼·遂大夫》云:“三岁,大比,则帅其吏而兴?。”郑玄注:“兴?,举民贤能者,如六乡之为也。”贾公彦疏:“此文不具,故郑(即郑玄)就乡大夫解之。”对于郑、贾之说,不少学者表示怀疑。如吕思勉讲:“遂宾兴之法,果与乡同《周官》不应略之不及,则其选举之法,必不能如六乡之优可知矣,盖国与野之界限,未能全泯也。”众所周知,周代乡遂是不同等级的区域,乡在国中,居民称“国人”,为自由公民。遂处野地,居民被称做“?”“氓”或“野民”“野人”,身份极其低下。惟此,研究者对周代乡遂选举同制说的怀疑并非全无道理。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某些低级公职人员有用身份低下者如奴隶担任的记载。如《周礼》所记“治官之属”,其最下层每有“女酒”“女浆”“女笾”“女醢”“女盐”“女幂”“女祝”“女史”“女御”“女工”及“奚”,便是明证。

  注家释“女酒”为“女奴晓酒者”,余“女×”即“女奴晓×者”。“奚”之为奴隶,自不待言。这种情况,古代西方也同样存在。如古雅典之警察(或曰“真正的宪兵队”)即由奴隶组成。所以周六遂的“兴?”,很可能就是遂中选择“女×”或“奚”一类低级公职人员的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周代乡举里选实际上存在着两个系统:一是如上所述的周天子王畿四周六乡六遂系统,再是周王朝分封的各诸侯国系统。原来周的各诸侯国均依照王畿的制度,设立乡遂组织:大国取其半制,设三乡三遂,次国设二乡二遂,小国设一乡一遂。诸侯国乡遂也有选举制度,其选举过程与国都地区大体相同,惟有一点区别是,诸侯国的乡大夫不能僭越本国国君直接向周天子献书,而是先贡于国君,再由国君于朝觐时贡于周王。这就是所谓的诸侯贡士之制。据《礼记·射义》郑玄注可知,诸侯“三岁而贡士”,且贡士之数与乡数同,即“大国三人,次国二人,小国一人”。所以完整的乡举里选概念,应该是既包括周天子王畿六乡六遂选举,又包括诸侯贡士在内的一个完整体系。

  国学选士与大射择士周代贵族胄子在继承父祖封地和权位之前,例需经过严格的教育,学习必要的技能与本领。贵族子弟们学习的地方叫国学,具体又分小学与大学两个阶段。一般说来,八岁入小学,十五岁入大学。所谓国学选士,是从大学开始的。

  当时大学所教授的内容,主要有礼、乐、诗、书、射、御等,其施教有一整套礼仪伦理方面的规定,又有既定的教学原则,特别是还有严格而完整的考核制度:“比年入学,中年考校;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视博习亲师,七年视论学取友,谓之小成;九年知类通达,强立而不反,谓之大成”。当“大成”之后,据《礼记·王制》记载,则由大乐正选其优秀者告于王而升诸司马,称为“进士”;“司马辨论官材,论进士之贤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论;论定,然后官之;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上述这样一个通过大学教育,然后经有司选择优秀人才,授以官禄的过程,就是所谓的国学选士。至于如何“官之”“爵之”“禄之”,似不可考其详。

  周代国学选士虽说主要是培训贵胄子弟,但与六乡选举也有密切的关系。原来六乡选举,除了“使民兴贤,出使长之,使民兴能,入使治之”的情况外,另有些人则以其德行超众而被举入国学受教。易言之,即是说周代大学里的学生,贵族胄子之外,还有一部分司徒荐入的由乡举里选出身的庶士。从乡到大学之间,存在着两个层次的选择,即“乡论秀士”和“司徒论选士之秀者”,以及四种不同的称谓,即“秀士”“选士”“俊士”“造士”。实际上,“秀士”和“选士”是同一级别上不同阶段的称呼,即乡论为秀士,升之司徒称选士;而“俊士”与“造士”也是同一级别上不同阶段的称呼,即司徒论为俊士,升于学后称造士。关于造士的进一步选拔,便与前述之大学学习、考校制度相衔接,当九年“大成”之后,由“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然后由司马论进士之贤者告于王定其论;再然后则是“官之”“爵之”“禄之”。

  应该说明的是,周代的大学并非今日所讲的大学。有学者指出,周代大学不仅是学习之处,同时又是贵族成员集体行礼、集会、聚餐、练武、奏乐之处,兼有礼堂、会议室、俱乐部、运动场和学校的性质,实际上就是当时贵族公共活动的场所。

  所谓大射择士,是通过大射礼的形式对诸侯贡士的一次大型考核。大射,郑玄解释说:“将祭择士之射也”。从《礼记·射义》记述的大射择士过程可知:

  1.大射择士于诸侯朝觐之时。宗庙大祭之前举行。

  2.大射之礼“必先射于泽”,“而后射于射宫”。对于“泽”之解释,过去的注疏认为是“宫名”,颇令人费解。其实,如果顺着大射礼在大学举行这条线索去求解,问题便涣然冰释。原来周代的大学,建筑在郊区,四周有水池环绕,《诗·大雅·灵台》称做“灵沼”,《静簋铭》则谓“大池”;中间高地建有厅堂式的草屋,即各古籍中所谓的“明堂”;附近还有广大的园林。所谓“泽”,实际就是指大学内的“大池”,而所谓“射宫”,就是大学中被称做“明堂”的草屋。

  3.通过大射仪,凡“容体比于礼”,“节比于乐”,“而中多者,得与于祭”,反之,“不得与于祭”。古时,“国之大事,惟祀与戎”,所谓能否参加宗庙祭祀,关系极为重大。同时,这样的择士又是直接与诸侯们的“进爵绌地”相联系的,即:“不得与于祭者有让,削以地;得与于祭者有庆,益以地”。

  国学选士与大射择士,亦为西周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秦汉时期的察举制度

  察举制从产生到确立秦汉是我国历史上空前大一统的时期。同这种形势相适应,各种制度都有新的发展和变化。在选举方面,察举制应运而生。

  所谓察举,通俗地讲,就是考察后予以荐举。它的渊源,研究者推测到“战国之时业已流行的荐举选官之法”。秦统一后,推行极端主义政策,选举并无值得称道之处,加之帝国短祚,许多制度没有留下更多的记载。西汉建立后,“居马上”得天下的刘邦,采纳陆贾等人的建议,试图从《诗》《书》等儒家经典中吸收治国安邦之策,同时亦着眼人事,打算调整仕途,在政府官员中,增加“贤者智能”的比例。于是在公元前196年下了一道求贤诏,令郡国向中央举荐人才。一般认为,这道诏书已显露了察举的端倪,实际上是开了察举制的先河。

  严格意义上的察举之产生,还应从汉文帝时算起。当时,产生了一种选举新方法,其步骤是:

  1.皇帝下诏,指定举荐科目;

  2.丞相、列侯、公卿及地方郡国按科目要求荐举人才;3.皇帝亲自对被举者进行策问;

  4.据对策的高第下第不同,区别授官。

  这些步骤体现了察举制的最基本特征,故而学者普遍认为,汉文帝时已有正式的察举制度了。

  察举制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举制度,并得以真正确立其在两汉选举中的主体地位,乃是武帝时的事情。

  首先,这时对于察举人才的标准有了明确的新规定。建元元年(前140),武帝采纳丞相卫绾奏请,“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不仅树立了儒家在中国学术思想史上的正统地位,而且也开创了察举主要以儒术取士的新时代。

  其次,这时察举取士的范围有所扩大。文帝时,察举基本限于现任官吏的范围,而武帝时则明显超出此限。如公孙弘第一次被察举贤良,虽然年已花甲,却是布衣之士,再次被举贤良,亦非现任官吏,故而史称“公孙弘起徒步”。

  复次,这时察举的科目有所增加。文帝时两次察举诏令所列的科目,虽然提法略有不同,但二者实际是一回事。至武帝时。除了已有的“贤良”之外,又先后增加了“孝廉”“秀才”等新科目。

  最后,也是特别重要的,这时产生了岁举性的科目。据《汉书·武帝纪》记载可知,两汉察举最重要的岁举孝廉一科,是从元光元年(前134)开始实行的,而且人数还有具体规定。这样,察举制以岁举性科目的产生为标志,既表明它本身已经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仕进途径,也表明它作为两汉选举制度主体的地位的确立。过去有学者认为,元光元年是“中国学术史和政治史上最可纪念的一年”,看来不无道理。

  察举常行科目汉代察举,第一步要由皇帝诏定科目。当时科目名类甚多,不过倘作归纳,无非常行科目与特定科目两大类。

  常行科目即经常性的科目,简称常科,一般指岁举性科目而言。两汉岁举科目主要有:

  1.孝廉

  按照孝子廉吏的标准察举人才的科目。它是两汉最主要的察举常科。《汉书·董仲舒传》载,此科之兴,乃“自仲舒发之”。其具体要求,一为岁举,二是一定要由郡国向朝廷(中央)荐举,三有人数的限定。

  至东汉和帝时,改变了孝廉制度原来规定的每郡岁举二人的旧典,实行按口率岁举之法,即“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一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后又对缘边郡给以特殊照顾,规定“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实行上述按口率察举新规定后,每岁所举孝廉数约为288人。

  经对今可考见的汉代孝廉进行统计,其官贵及富豪子弟所占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孝廉本人资历,则以儒者为最多,大体上儒生和兼有儒、吏两种身份的人可占到二分之一左右。另外,孝廉多数是从未仕者之中察举的。孝廉的任用,绝大多数被授予郎官,亦有少部分任其他职务(秩多在六百石以下,最高仅为千石),还有察孝廉后被辟除或被再察举者。

  东汉顺帝时,推行了左雄提出的限年考试法,规定:“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察举,皆先诣公府,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副之端门,练其虚实,以观异能”。这就是所谓的“左雄改制”。单就左氏所提考试法而论,在古代选举制度史上无疑是重要事件之一。不过当时的考试,仅仅作为察举的辅助手段,而且总是察举在先,考试在后,并不完全同于后世的科举考试。

  2.茂才

  茂才或作茂材,也是汉代较重要的察举常科。西汉时原称秀才,即秀美之才的意思,东汉时因避光武帝刘秀之讳而改茂才。此科亦为汉武帝所创。不过时间稍晚。其初始当为特举,故曾有人认为它不过是贤良方正的另一名目罢了。一般认为东汉后茂才始为岁举,但也有研究者考证,西汉时茂才已是岁举。

  茂才举主的情况比较复杂。西汉时茂才既有州举,又有郡举,还有派员专举,以及列侯、丞相、光禄勋、御史、中二千石察举等。东汉茂才举主则有三公、将军、光禄、司隶、州刺史等。这种举主的多元性,是两汉举茂才的第一个显著特点。

  茂才的资历,情况也比较复杂。其中既有已仕之官员(包括三署郎,三公府、将军府属员),又有州郡吏与孝廉,还有太学生等。相对而言,已仕官吏与孝廉所占比例较大(西汉达百分之七十以上,东汉约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再从茂才的任用情况来看,其绝大多数被任以县令或相当于县令一级的官职。所以,资历高,任用重,这是举茂才的第二个特点。在两汉所有察举的史实中,全是先举孝廉而后察茂才,绝然找不到一个先察茂才后举孝廉的例子。可见茂才在汉代是比孝廉更高一级的察举。

  茂才虽是较高一级的察举,其举主又具有多元的性质,但每年察举的人数却十分有限。据《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所载之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未诏统计,每岁共计不过二十人左右。这样,人数少就成为举茂才的第三个特点。

  3.察廉

  察廉又称廉吏科,是一种长官按年选拔廉洁优秀属员予以升迁的科目。所选择对象大体限于斗食(东汉桓帝后改为秩满百石)至六百石之官吏,一般均根据本秩直接迁补,而且一次被察举之后,还可以再次被察举,具有明显的考课性质。其举主广泛,自中央公卿,到地方郡县,以至率军将军,均可察举。据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未诏,当时规定三公岁察廉吏各二人,光禄岁举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各一人,廷尉、大司农各二人,将兵将军岁察各二人。每岁所举人数相当可观。廉选后的任用,一般较茂才低,而与孝廉相近,基本限于县长至县丞,或相当于这一级别的职位。过去学人把此科误作孝廉,或附于孝廉,均是不对的。

  4.光禄四行

  光禄四行又称四行,也是限于已仕官吏范围内的岁举性科目。据《汉书·元帝纪》可知,此科始于永光元年(前43)。所谓四行,指“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或作“敦厚、质朴、逊让、节俭”)。此科的举主只限于光禄勋。这就是说,光禄勋每岁在三署郎及从官中,以“四行”的标准,选择人才以擢用之。值得注意的是,史籍中每将四行与茂才相连,称做“岁举茂才四行”,故不少人误将“茂才四行”视为一科。其实,汉代光禄所举茂才与四行并不相混,前者称为“光禄茂才”,后者则曰“光禄四行”。即令是汉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人们对此也不相混。

  察举特定科目特定科目简称做特科,其又可细分为常见特科与一般特科两大类。

  1.贤良方正

  贤良方正是指德才兼备者而言,为常见特科中最主要的科目。后人曾有“炎汉得人自贤良之选”的说法。此科大多是在遇到日食、地震、奇特星象及各种自然灾害之后举行。另外,也有个别特典,如新皇帝登基,为表示励精图治的决心,亦诏举贤良方正。

  贤良方正作为举目,形式变化多端。它既可分开单言“贤良”或“方正”,也可以在“贤良方正”或“贤良”或“方正”之后,根据临时需要再粘连其他名目,最常见者为“直言极谏”或“直言”。就此科的举主来看,基本上限于从诸侯王、列侯、特进、三公、将军、诸卿、中二千石、二千石、司隶校尉、州牧、郡国守相之中,由皇帝指定。诏举贤良方正的人数,大多情况下为“各一人”。被举者绝大多数均为现任官吏(或故官出身者),以及州郡的属吏。

  察举出来的贤良方正,送到京师后还需经过皇帝亲自主持的对策。武帝时规定“受策察问,咸以书对”。被举者的对策,如引起皇帝的特别注意,还要“两策”或“三策”,即反复进行策试。对策的内容,多问以治国之道或历代兴衰变化之端,由应对者回答。对策后授官情况,大率高第者所授官职基本都秩比六百石以上。个别特殊者,起家即为九卿。下第者的任用,最低亦与孝廉相同。

  2.贤良文学

  “贤良”与“文学”相连称做“贤良文学”,也是常见特科中较重要的科目。汉世文学与儒是同一概念,自汉武独尊儒术后,此科诏举不断升温。昭帝时,文学又单独作为察举科目出现。至王莽时,则将单独的文学归入四科之举。所谓“四科”,即“有德行、通政事、能言语、明文学”。

  3.明经

  明经即通晓经学,是两汉察举的一般特科。由于通经可以入仕,故当时邹鲁一带流传谚语说:“遗子黄金满睱,不如一经”。一般情况下,郡国所贡举的明经,还需按射策(一种抽签考试)加以复试,故有明经射策之科。东汉时,又产生了按郡国口率贡举明经的规定:口十万以上五人,不满十万三人。另还实行限年诣太学之法,规定:“郡国举明经,年五十以上、七十以下,诣太学”。顺帝时因太学新成,遂令试明经下第者补博士弟子,让他们在太学重新学习一年,以便来年重试。为此,又特增加明经射策甲、乙科员各十人。

  4.明法

  明法即通晓律令文法的意思,为两汉察举一般特科之一。汉代统治者表面上号称尊儒术,而实际上却“霸王道杂之”。其选举除重儒生外,把通晓律令文法也作为察举的科目。

  5.至孝

  两汉统治者标榜以“孝”治天下,故察举尤为重“孝”,除岁举孝廉外,还有“至孝”的特举,亦属一般特科。

  6.有道

  有道又称“有道术之士”或“有道之士”,为汉代察举的一般特科。这里的“道术”,主要指治道的方法。不过,汉代道术概念应用甚广,有时也指天文(包括占候、星占)、医学(包括巫医)、神仙术、占术、相术、命相、遁甲、堪舆等等;有时似还可指精通睲纬之学;在某些地方,“道”又作“道德”讲,“有道之士”即“有道德之士”。

  7.敦厚

  两汉察举敦厚(或作“?厚”“?朴”“敦朴”),大率分三种情况:一是敦厚与质朴、逊让、有行连在一起,构成岁举性科目光禄四行;二是敦厚粘连在其他科目之后,仅仅作为一种附加成分;三是敦厚单独作为科目(多数在敦厚之后还粘连附加成分)。这里所述,系指第三种情况而言,亦属察举一般特科类。

  8.尤异

  汉代官吏治绩特别好称做尤异,把这样的现任官吏选拔出来,使之担任更高一级的职务,便是所谓的“举尤异”,亦属察举一般特科。

  9.治剧

  治剧是与尤异十分相似的察举一般特科。两汉时,郡县因治理难易程度有剧、平之分。能治剧者,用现代话讲,即能治理老大难郡县之意。其察举亦限于现任官吏范围之内。

  10.勇猛知兵法

  勇猛知兵法简称做举勇猛士,亦为察举的一般特科。其是因军事需要而采取的应急措施,多见于“灾变不息,盗贼众多”之时。

  11.明阴阳灾异

  即察举明习阴阳灾异学说之人,属一般特科。这是当权者为解决某种危机而乞灵于术数迷信的措施。

  两汉察举,由于往往只是皇帝根据需要临时予以指定,故其新科目不时有之。限于篇幅,以上仅罗列了最主者和较重要者,而对一些较次要的,则不再赘述。

  三、隋唐时期的科举与铨选

  科举制产生于隋确立于唐科举制是一种以考试成绩决定去留的选择人才制度。它的萌芽,可追溯到南北朝时期。隋统一后,正式废除九品中正制,进一步打击门阀世族势力,从而使科举由“萌芽”升级的客观条件完全成熟。当时主持选政的长官,已不能凭个人主观愿望随意黜落士子,而需凭成绩决定录取与否。这表明隋代的选举已具备了科举制“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最基本特征。1920年,洛阳出土隋北地太守陈思道墓志,其中写道:

  公弱冠及进士第,授北地太守,迁谏议大夫,以大业二年卒。

  据此可知科举制最重要的进士科于隋炀帝大业初年已经设立。从上述史实不难得出结论:科举制在隋代已经正式产生了。

  众所周知,隋代短祚,科举制未及发展完善。当时它还较多地保留着察举制的痕迹,而不具备后世科举那种固定的考试程式,更没有封弥、眷录之法等等。科举制的真正确立及制度化发展,是在唐代完成的。

  唐王朝沿袭继承了隋代产生的科举制,不过最初科举取士并不占主导地位。至高宗时,科举取士的数量才明显有所增加。武则天当政期间,大力发展制科(关于制科,说详后),创立武举,并在洛城殿亲自策问贡人,开后世殿试的先例。当时高级官员特别是宰相中科举出自者的比重,由唐太宗时的百分之三点四猛增至百分之五十。其后经过数代的坚持发展,到宪宗朝进士出身者第一次在宰相中占据多数,并在此后各代中,一直持续着这种优势的状态,从而标志科举制在唐代仕进中的主导地位完全确立。

  唐科举科目科举旧时又称“科第”或“科选”,含有分科举人之意,就此而论,它与察举分科是一脉相承的。只不过察举凭长官意志决定去留,而科举以考试成绩决定去留;这样就把二者区别开来。唐科举的科目,总的分为常选与制举两大类。前者同察举的常科相当,而后者与察举的特科相近。其应常选者,又有生徒、乡贡之别。以下仅按常选与制举的分类,对唐之科目略作介绍:

  (一)常选

  常选或称常科、常举,一般是指岁举性科目。唐常选科目,随时有所增减,前后总计不下几十种,但较常见者有这样六种:

  秀才原是汉代察举的一个科目,历魏晋南北朝,至隋成为最高科等,唐初亦然。贞观中此科即废绝,后又恢复。终唐之世,此科总的来看是趋向没落的。

  明经汉世察举即有此科,其作为科举科目,一般认为始于隋。唐代明经科又分为九经、五经、四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史科等多种。由于唐时崇文之风尚盛,故此科颇为时人轻视,应者流品亦较杂。

  进士此科创始于隋,发展完善于唐。最初,科举诸科中以应明经、进士的人最多,但后来“竞集于进士矣”。《唐摭言》记云:“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生动反映了时人对于进士科的崇慕。

  明法汉代察举即有明法之科,隋唐沿用其名作为科举科目,但此科前后颇有变更。

  书又称书学、明书、明字等,属小学、文字科。算亦称算学、明算等,属数学科。

  (二)制举

  制举又称制科、特科、特举,为非常之选,率源自汉代的制诏举人。“其为名目,随其人主临时所欲,而列为定科”,因此科目极其繁多。考试的日期和项目亦由皇帝临时决定。普通人和官员都可以应考。制举名目虽殊,但考试内容却大多仿佛,一般都要考时务策,自玄宗以后加试诗赋。考试优等的,可有机会得到较高的官职,次一等的可被授予出身。制科是朝廷网罗非常之才的一种办法,所谓天子“自治四方德才、才能、文学之士,或高蹈幽隐与其不能自达者,下至军谋将略、翘关拔山、绝艺奇伎莫不兼取”,即此科的宗旨。不过唐时人们认为制举非入仕之正途,制科出身者往往受到歧视,甚至被视为“杂色”。应制科或其他科目得官以后,还可以再应考制科,这与汉代察举后还可再被察举的情况相类似。李唐自高宗显庆三年(658)诏“志烈秋霜”科,到宣宗大中十二年(858)诏“博学宏辞”科,二百年间制举科目达数十种之多。前人评述曰:“唐世制举科目猥多,徒异其名尔,其实与诸科等也”。

  唐代的常选、制举诸科均是以文取人,此外还有武举。《新唐书·选举志》:“长安二年(702),始置武举。其制,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虽然唐武举只实行了一段时间便告停止,但却具有开创之功。

  唐科举考试的体例与过程唐代科举科目名类虽繁,但所试体例不外五种:口试、帖经、墨义、策问、诗赋。关于口试,目前尚无记载可寻,故难述其详,以下且论其他四种:

  1.帖经

  帖经是唐科举考试的一种重要体格,凡明经、进士、明法、书、算各科,均需帖经。其把所试经书掩盖,只露出一行,中间帖遮三个字,让考生把遮着的字写出来。另有所谓帖大经。原来唐时将经书分为大、中、小三类。“凡《礼记》《春秋左氏传》为大经,《诗》《周礼》《仪礼》为中经,《易》《尚书》《春秋公羊传》《谷梁传》为小经”。帖大经即考《礼记》《左传》两部书。

  2.墨义

  墨义又称做问大义,是一种关于经义的问答式考试。由于问答是简捷而干脆的,所以常要问三十条、五十条甚至一百条,方能统计成绩。“自唐以来贱其科,所以不通者殿举之罚特重,而一举不第者不可再应。盖以其区区记问犹不能通,悉则无所取材故也。”

  3.策问

  策问是较帖经与墨义难度更大、重要性更甚的一种考试,其体例源于汉代的贤良对策。这种考试与现代考试中的问答题相当,所提问题是有关治国方略、时务方面的,由考生据题意做出回答。一般说来,唐秀才需试方略策五道,明经需答时务策三道,进士需试时务策五道。各科考试的最后确定,差不多都在策问上,故唐代士子极重策试。为了应试,他们每将旧策编缀而读,以求捷径。

  4.诗赋

  唐初科举考试,俱以策为重。高宗后期,诏进士加试杂文二篇,加强了进士科偏重文辞的倾向。神龙、开元间,进士科开始试诗赋。以后进士有帖经不及格者,仍许诗试放过,谓之赎帖。逮乎天宝末年,制举亦试诗赋。这样,科举以诗赋取士遂成定例。当时考试的诗体,称为试帖诗,也叫省题诗或省试诗,大都为五言六韵的排律,间有五言八韵或四韵者。其通常均以古人诗句或成语为题,冠以“赋得”二字,并限定韵脚,称为“得×字”(“×”字为指定的韵脚)。

  唐代参加科举考试的学生,来源有两种:一曰生徒,即朝廷所设国子监(隶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弘文馆(属门下省),崇文馆(属东宫),以及各地方州、县学馆的学生;二曰乡贡,即“不在馆、学而举者”。生徒在学校内考试合格后,便可直接参加朝廷于尚书省举行的省试。乡贡稍复杂一些,其士子需先“怀牒自列于州、县”,谓之“觅举”(“牒”即身份、履历证书);然后再经州、县逐级考试,合格者方能被送到京城参加省试。地方贡士的人数,“上郡岁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不过实行过程中,却是贡无常数的。从广义上看,国子监、学馆和地方州县的考试,即为科举考试的预备试,或曰初选。只有通过这一级考试,才能取得参加国家级正式科举考试——省试的资格。科举考试的过程由此便开始了。

  科举考试是国家大典,凡是触犯法令的人、工商之子以及州县小吏,不得参加。贡举者要对国家负法律责任。当应试举子抵达尚书省后,“皆疏名列到,结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户部集阅,而关于考功员外郎试之”。自开元二十四年(736)后,则改用礼部侍郎主持考试。“先试之期,命举人谒于先师,有司卜日宿张于国学,宰辅以下皆会面而观焉,博集群议讲论而退之”;“其乡贡武举人上省,先令谒太公庙。”

  应试之日,考生们需自带水、炭、脂炬、餐具等,等胥吏唱名,方依次进入考场。场中“皆严设兵卫,荐棘围之,搜索衣服,讥呵出入,以防假滥焉”。考生“席坐庑下”答题,情势十分难堪。试卷一般不糊名,考试时间以一日为限,至晚仍未答完,许燃烛三条。一度曾准许携带诗韵等,穆宗长庆之后即不许有任何携带,并仅许燃烛两条。

  唐代省试一般都在京城长安举行,省试之外再无更高级的考试。前文所述武则天在洛城殿亲自策问举人,虽开殿试先例,但这次仅仅是最高当政者亲自主持省试,与后世省试之外由皇帝另行殿试作为最高级别科举考试的做法还有所不同。另,唐代已开始有“别头试”。当时知贡举的官员如有亲戚参加科举考试,为避嫌需将其移至吏部考功司另考,时称“别头”。各地举子一般都是秋季起程赴京,省试则在翌年暮春“槐花黄”时举行,故唐有“槐花黄、举子忙”之谚语。凡落第者,可以入国子监学习,准备再试。

  省试被录取称“及第”。由于时人所趋集中于进士,所以考进士便渐渐地变成了科举的代名词。当时参加进士科考试者,“多则二千人,少犹不减二千人”,但取中的最多不过三四十人,少的时候仅数人。唐文宗曾诏礼部:“岁取登第者三十人,苟无其人,不必充其数”。所以唐李山甫诗云:“桂树只生三十枝”,说明进士科每次录取不过三十人之限。当时的举子都习惯穿白色麻布袍衫,故人们把考中的进士称“白衣卿相”“一品白衫”,谓登科为“登龙门”,视为至荣之事。进士第一名称“状元”或“状头”,新科进士互称“同年”;主考官叫“座主”“座师”,被录取的考生便是他的“门生”。

  唐代铨选制度唐代科举考试及第,只是有了出身,即具备了做官的资格,要想真正做官,还得经过吏部或兵部的再选试,称为“铨选”。因为经铨选合格才能授官,故这种选试又称“释褐试”,意即从此脱去褐衫(平民服)而身着朱紫(官服)。由选试于吏部者,称为“吏试”,也叫“文选”,是对文官的铨选;选试于兵部者,称为“兵部试”,又叫“武选”,是对武官的铨选。由此可知,唐代选拔官吏是分两步进行的:第一经科举考试,取得做官的资格,谓之“举士”;第二步再经吏部或兵部铨选,才真正进身为官,谓之“举官”。

  然而,唐代铨选的对象,不仅仅限于科举出身一种,科举之外,尚有门资(门荫出身者)、武功(勋官出身者)、艺术(伎术出身者)、胥吏(流外出身者)以及前资官(曾任职的流内官)等。当时铨选虽有文、武之分,但最主要的还是文选,即吏部选。铨选的时间,从十月到翌年三年,“三年一大集,每年一小集”。其具体程度与方法是这样的:

  1.颁格州县,选人应格

  每年五月吏部向各州县下达铨选条格,州县根据条格确定应选人,并将其条件以文书形式上报吏部,应选人于十月会于尚书省。

  2.尚书省对应选人进行审查

  “至省,乃考核资叙,郡县乡里名籍,父祖官名,内外族姻,年齿形状,优劣课最,谴责刑犯,必具焉。以同流者五五为联,以京官五人为保,一人为识,皆列名结款。不得有刑家之子、工贾殊类及假名承伪、隐冒升降之徒。应选人有知人之诈冒,而纠得三人以上者,优以授之”。可见对应选人的审查是相当严格的。

  3.吏部按条件进行铨选

  铨选由吏部尚书与吏部侍郎(二人)分别主持。尚书所主称“尚书铨”;侍郎所主称“中铨”“东铨”(后“中铨”改称“西铨”)。这就是所谓的“三铨”,“尚书典其一,侍郎分其二”,各有办事之厅。“旧制:尚书掌六品七品选,侍郎掌八品九品选。景云初,宋?为吏部尚书,始通其品员而分典之,遂以为常”。铨选采用考试与考察的方式进行,但有一个界线,即“五品以上不试”,“六品以下始集而试”。凡五品以上官吏的任命,由吏部上报中书门下,经宰相议定,奏请皇帝批准。其中一至三品官的任命称“册授”,四至五品称“制授”。

  吏部铨选,“择人之法有四:一曰身,体貌丰伟;二曰言,言辞辩正;三曰书,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优长”。身、言、书、判称做“四事”或曰“四才”。实际上,身与言属考察项目,而书与判则属考试项目。其先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当然,“四才”之中,以“判”最为重要。判是一种“骈四俪六”的文体,盖多泛泛,颇不易作。判在四才中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能考察出应试人的实际办事能力。“吏部所试四者之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皆可以此觇之。”

  当“四才”考试、考察通过之后,尚需以“三实”进行衡量,决定取舍。所谓三实即“德行、才用、劳效”。“德行”指封建道德和品行,“才用”指过去经历中所表现出来的实际才能,“劳效”则指前资官在任职期间的考课等级。“四事皆可,则先德才,德均以才(用),才均以劳(效)。可见三实”对“四才”来说,实际是一种补充。

  吏部铨选考试考察,戒备同样十分森严。“其试之日,除场授棘,讥察防检,如礼部举人之制”。曾有一度,还实行糊名暗考。四才考试、考察与三实的检验均合格后,由吏部注拟官职,并三次唱名,征求本人意见。如果三次不合本人意愿,可以下次再参加铨选。如合乎本人要求,则吏部将主拟意见,先交尚书省长官仆射审查,再交门下省,“给事中读之,黄门侍郎省之,侍中审之”。门下省的这种审查,称为“过官”。如尚书、门下认为注拟不当,可以驳回,重新注拟。最后经皇帝批准,正式任命,由吏部“各给以符,而印其上,谓之‘告身’,其文曰‘尚书吏部告身之印’”,这称做“旨授”。凡得官与升官的人,都要到殿廷上向皇帝谢恩,称作“廷谢”。至此,整个铨选过程便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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