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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家长应该具备什么样的亲子观

  亲子观是人们对家庭两代人之间关系的基本看法。亲子观制约并决定着家庭亲子关系的性质和沟通的方式及质量。

  在封建家长专制社会,家庭亲子关系是社会君臣关系的投影。父亲具有至高的尊严与权威,子女对父母绝对服从。在现代社会,亲子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良好的亲子关系是和谐家庭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

  亲子关系不同于同伴关系,也不同于师生关系,父母和子女具有血缘伦理关系,这种关系是受法律保护和规范的。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负有严肃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抚养、教育、保护、监护是父母的基本职责。家庭亲子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关系,这是我们理解亲子关系、处理亲子关系必须清醒把握的基点。作为监护人,父母在亲子关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承担着沉甸甸的责任,父母依法实施监护责任受法律保护。讨论亲子关系看不到这种法律层面的关系,就可能把亲子关系平庸化或简单化。

  二、父母是孩子的家庭教育承担者

  在亲子关系中,父母除了承担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外,还承担着法律规定的对子女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职责。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品德、智能的发展期,他们需要父母给予良好的家庭教育指导。所以,在亲子关系中,父母有两种基本权威——源于血缘的权威和指导的权威。父母应该学习法律知识和家庭教育知识,履行监护和指导职责,树立自己的权威。未成年子女在家庭盲目反抗父母的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需要对其进行疏导教育。因为孩子无理性地、无原则地反抗父母,对建立良好亲子关系是极其有害的,受害者首先是未成年子女。

  三、父母和子女在权利和人格上是平等的

  我们在家庭倡导建立民主、平等、互信、和谐的亲子关系,民主和平等是良好亲子关系的两个基本支点。民主和平等建立在父母和子女都享有基本的人权,拥有人格的尊严这个原则之上。未成年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诸多权利,父母履行法定义务监护、教育子女,不能侵犯子女的基本权利,不能损伤他们的人格尊严,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赤裸裸的暴力或隐性的暴力,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由于家长心态等原因,加之和子女有血缘亲情关系,家庭是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损伤他们人格的“多发地带”。向家长进行普法教育,维护儿童权益教育是建立良好亲子关系的经常性工作。民主和平等的亲子关系要求家长尊重未成年子女的四项基本权益,养成倾听、尊重、容纳孩子意见的意识和习惯。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未成年子女也要尊重父母的权利,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有些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也是建立良好亲子关系所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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