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文物遗址保护的基本原则
1.整体性保护原则
文物遗址的保护必须从整体保护出发,必须保护文物遗址的基本空间格局,而不仅仅是单纯地考虑保护历史遗迹和建筑遗址个体。只有在整体保护的基础上,个体保护才更有意义。
2.原真性展示原则
遗址展示必须忠实于遗址的原真性,以体现遗址的历史沧桑。通过原真性展示教育人、激励人和鼓舞人。
3.体现特色原则
研究分析各类大遗址的特色,充分发掘和继承历史文化内涵,促进遗址保护区和区域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4.整旧如旧原则
遗址的单体保护维修、整治和修复要采取“整旧如旧”,“以存其真”保护方法,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遗址的保护应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
5.可逆性原则
遗址保护和展示所采用的各种设施与方法必须是可逆的,可根据不同的时期和经济技术水平,及时、便利地调整保护和展示设施,直至达到最接近历史原貌。
7.2.2 保护区划的原则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根据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性、完整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保护范围,根据保证相关环境的完整性、和谐性的要求划定或调整建设控制地带。遗址区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文物遗址本体的安全性
遗址保护区划是根据遗址的分布情况、遗址价值的重要程度,以及展示所发挥的效益情况,区划遗址保护区域的级别,在保护区划中必须保障文物遗址的本体、文物遗址的空间格局或遗址的基本形制的安全和完整。
2.地貌单元的完整性
文物遗址与地理环境背景相互依存,保护区划在保证遗址本体安全和遗址空间格局的完整性的同时,还必须尽量保证地貌单元的完整性,最大范围的保护文物历史环境风貌的协调性。
3.管理措施的可行性
区划范围的最终实施是通过管理部门来落实的,必须依据文物遗址的行政现状和文物保护的基本要求,确定文物遗址的不同保护与控制范围,便于管理。
4.保护区域的等级性
区划的目的是根据文物遗址区域的重要程度,划分不同的保护等级,以便实施不同的保护措施。对于范围较大的大遗址区,如果采用单一级别的保护等级,就很难贯彻执行文物保护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因此,必须结合遗址区域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区划遗址的保护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有关文件精神,一般将文物保护区区划为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可根据文物价值和分布状况进一步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控制力度和内容分类。
7.2.3 保护管理措施制定的基本要求
1.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现状评估,针对破坏因素,结合保护目标,制定保护措施。
价值评估是我们认识到文物遗址保护的意义所在,现状评估是我们了解到文物遗址的保存的完好程度,破坏因素分析是我们明白了文物遗址的破坏原因,保护目标是我们明白文物遗址保护的方向,因此保护措施的制定必须结合上述因素制定切合实际,针对性强的措施。
2.保护措施的制定要以各项评估为依据,区分保护力度,划分措施等级。
3.保护措施既包括技术层面的各种具体措施(化学的、生物的、工程的),也包括各类管理控制要求。
4.一般保护措施应满足文物的保存、管理、安防和日常维护要求。
5.特殊保护措施必须经由专业技术论证,要考虑可逆性。
6.涉及防火、防洪、防震等急性灾变的保护措施应制定应急措施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