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作为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动物,在各民族的民间习俗、节庆和迷信观念中扮演着十分显赫的角色。首先了解一些西方民俗中的观念和事项,对于透视中国民间的猪文化习俗会有反观参照之效。
在古代欧洲,人们把凶猛危险的公野猪同大风暴、雷电联系在一起。公野猪对几乎所有印欧语系的民族来说都是神圣的,包括斯堪的纳维亚和凯尔特祖先。在印度开辟神话中大野猪的神圣功绩,前文已有涉及。今天,在有关普通猪的迷信中还残存着这种神圣的痕迹。较为常见的是猪与风的神秘关联。据说猪能够看见或闻到风,如果猪嘴里衔着稻草到处跑,那就一定会刮大风。不久以前,当舞熊在英国还很常见的时候,舞熊产小熊据说对猪生小猪有不好的影响。在索塞克斯郡,当关在笼子里的狮子下仔时(据说狮子7年产一次),猪下崽也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在苏格兰高地的一些地区,人们从前对吃猪肉有一种很深的偏见。现在人们仍普遍认为,一头猪横穿过婚礼队伍走的路是一种不祥之兆。在英国的许多沿海地区,渔夫直到今天仍然不使用“猪”这个字,不论是在海上还是在岸上。渔夫本人或他的亲属通常都用“那种东西”来指代猪。在去捕鱼的路上碰到一头猪是非常不吉利的,任何渔夫在遇见一头猪时也不会再去打鱼。人们有时候向伐夫郡的水手说一句侮辱的话,“给你一个猪尾巴!”(不管怎样心怀恶意,任何渔民也不会这样说,因为他或她不敢说出这句被禁忌的话)把猪尾巴扔到船上会带来极大的不幸。有一次布克海汶地区,一个男孩恶作剧似的把一条猪尾巴扔进了一条正在出海的船上,船员们立刻就返回了,那天没有再出航。
关于杀猪,西方人也有一些禁忌观念。比如,应该在月盈的日子里去杀猪,不然的话,猪肉会在锅里收缩,或者猪肉煮不咸。在有些地方,人们因为同样的原因在礼拜天杀猪。怀孕妇女或者行经的妇女不能去摸正在加工的猪肉,如果摸了,猪肉就会变坏。根据《旦哈姆传说》的记述,英国北部乡间的妇女们在杀过猪后制作黑布丁或者白布丁的时候,一边把布丁放进锅里,一边把每块布丁奉献给某个不在场的人。这样做同后来怎样处理布丁没有任何关系,目的是防止布丁在煮的时候胀破。
在曼岛上,有一些关于仙猪的传说。这些仙猪常常出没于某些道路和桥头,有些是友善的,有些则是邪恶的。格兰法巴附近有一头仙猪,戴一顶很漂亮的红帽子,很明显是无害的。另一头仙猪叫阿克?索尼,碰到它是很幸运的。但是,常常出没在格林奈比桥上的大白公猪则更明显地表现出了它的神性,因为这是一头危险的猪,它有时候掳走那些不幸的凡人,把他们带过桥,穿过巴路尔附近的一个洞穴去往阴间。
在英国汉普郡的安多佛地区,人们在除夕晚上能看见一头鬼猪。有趣的是,这头猪第一次是在一场大雷雨中出现的。在兰开郡的温威克和巴思利两个地区,教堂的地址是由一头魔猪的行为来决定的。建造这两所教堂的砖石工选好了合适的地点,但是那头猪却不同意。每天早上,当砖石工来干活的时候,他们就发现那头魔猪已经把所有的石头和脚架都移到另一个地方去了。最后,他们认为违反魔猪的意愿是行不通的,就把教堂建在了现在的场址上。这两个教堂的墙上都刻有一头猪的小像,据说是为了纪念这些奇怪的事件。
在法国等地,猪还会被人当做罪犯,押上法庭,进行审判。那些法官和陪审团成员要一本正经地根据法律程序,讯问证人,听取公诉,用各种手段逼迫那犯罪的畜牲“招供”。然后,法庭量罪裁决,分别处以有期徒刑或死刑。死刑的方式则有绞刑、火焚、断头与活埋等。
猪怎么会触犯人的法律而遭此噩运呢?莫非像那些无辜的羊一样,在仪礼上充当替罪的角色?从法国有影响的近二十起“猪案”的情况看,猪通常被指控的罪行是杀死婴儿。原来,由西方放牧式的养猪传统派生出许多游猪,它们在乡间和城镇到处游荡觅食,偶尔也闯进不设防的人家,咬死睡在摇篮中的婴儿。这样的不幸事件当然需要追究凶手,犯罪的猪就被抓起来送到刑事监狱,同普通犯人一起关进牢房里。
1457年,法国巴黎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猪杀死五岁儿童的案件,当庭宣判猪的杀人罪名成立,处以绞刑。本案还涉及若干小猪,因其犯罪证据不足,法庭裁决免于刑罚,全部没收充公。1499年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其法庭判决书还完好无损地保留至今。
至于1394年法国莫尔登地方法庭审理的一桩猪犯罪案件,就更加显得荒唐可笑了,其定罪理由是“该猪不顾此日为星期五(斋戒日)竟然进食荤食”,这未免有点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味道了。
也许是中世纪流行的猪人同罪现象太平常了,人们反而司空见惯,不以为怪。巴黎郊区有一处地名就叫“被绞死的猪”,足可以为那个已经逝去的猪人同罪同刑的时代提供语言化石的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