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一位属猪的作家在报上刊登一篇题为《程先生让我属“鹿”》文章,讲的是著名画家程十发画生肖的一件趣事。某天程先生到朋友家做客,应邀为这家姐妹几个画生肖。四妹属马,程十发画了一匹小马;五妹属鸡,程十发又画了一只小鸡。轮到属猪的姐姐了,程十发说,这猪又懒又笨,画出来不好看,我替你画张小鹿吧。不一会儿,美丽的小鹿画出来了,睁着温柔而善良的眼睛,令人喜爱。小姐妹的父亲呵呵笑着说,这一来,属鹿了。程十发说,属鹿蛮好嘛,永远快乐。
鹿和猪完全是两种截然有别的动物,怎么能如此轻易地相互替代呢?何况人们都非常熟悉的十二属相中并没有鹿这种动物。除了大画家的上述做法,生肖研究者还可举出普通人方面类似的例子,表明以鹿代猪的做法确有一定的普遍性:“慈祥的长者逗娃娃们开心,属马画马,属鸡画鸡,轮到属猪的孩子,就画一幅小鹿图,送给她。这是嫌属猪不好吗?倒也不是。生肖是代表出生年份的符号。人的属相是不可选择的,一个智力健全的人也不会为属相的不可选择而烦恼。”话虽如此说,但是猪鹿混同互换的理由似乎并未引起人们的注意。
从神话中得来的信息表明,远古初民确实曾认定猪与鹿在物种由来方面是同源的。一则台湾布农族神话讲道:
古时候鹿和野猪都是人,因为做了坏事逃入山中,结果变成了兽类。现在,人类想请野兽回家,它们也不敢来,就是因为怕人类惩罚它们的缘故。
说猪鹿同源于人类,固然有悖于科学常识,与生物进化的程序不符。将人变兽的原因解说为罪过与惩罚的因果报应,这也是神话思维惯有的逻辑。不过,布农人为何不说其他兽类是人变的,偏偏要把鹿和野猪说成是同源共生的呢?从《山海经》等传世文献提供的材料看,猪鹿的认同不只是现今少数民族神话所特有的个别现象。《山海经?中山经》云:
又东北一百里,曰美山,其兽多兕牛,多闾麈,多豕鹿。
……
又东南二百里,曰琴鼓之山,……其兽多豕鹿,多白犀。其鸟多鸩。
……
又东北二百里,曰玉山,……其兽多豕鹿??。其鸟多鸩。
此处三次说到的“豕鹿”,古今注家皆语焉未详。有人以为是指野猪与鹿两种动物。但从“多豕鹿,多白犀”的句式来看,豕鹿似应为一个合成词,指的是一种动物。且不论豕和鹿的合成是一种神话类比的合成,还是初民的动物分类模式使然,这种组合本身当有一定的类比依据。这一类比依据究竟是什么呢?
时过境迁,书缺有间。我们从现有文献中找不到现成的线索。不过却可以通过汉字中保留的远古时期的造字表象来解答这一历史之谜。古汉语中常用指猪的字是豕和彘。这两个字其实分别侧重标示猪的总体和局部特征,古代文字学家对此已有认识。《说文解字》卷九下分别解释说:
豕,彘也。竭其尾,故谓之豕,像毛足而后有尾。读与?同。
彘,豕也。后蹄发谓之彘。从□矢声。从二匕,彘足与鹿足同。
王筠《说文句读》卷十八注“豕”字云:“此又别之也。与后蹄发谓之彘相对立文。竭,负举也,尾豕声相近。”可见,豕作为象形字,本为竖起的全猪素描图。猪身四足与尾巴皆在画面之内。而彘字的构成则仅仅取像猪的头与蹄。字形上部之□,《说文》释为“豕之头,象其锐而上见也。”下部中央之矢为声旁;两旁的匕即为猪蹄的会意符号。许慎还特意向人们说明:猪蹄和鹿蹄是相同的。王筠对此的看法颇有见地,他说:
凡三体四体之字,必尽说其义而后及其声。独此从二匕,退在矢声下,又申说之者。彘以北为足,鹿以比为足,然只是像足形,不能以北比为之足也。乃曰从二匕者,彘之从二匕,与□从二人同法。彼之左人作□,以见其相向此在左匕作□,以见其为后蹄发也。然恐人误认为比叙之匕,匕牲之匕,则弥误矣。故申之曰彘足与鹿足同,以见□之向外,不殊□之向内也。
从这一解说可以看出,彘鹿二字在造字之时都将表示足之特征的“比”作为结构要素,这无异于向后人暗示出猪鹿同科的原始原因。用今天的话说,猪和鹿都是有蹄动物,二者的蹄子又都呈现为中间分叉的形状,与马蹄、牛蹄、羊蹄等皆有所差别。这正是关注具体形象的原始思维要将猪鹿划归同类的理由吧。至于中分的蹄子究竟是向外分还是向内分,那毕竟是次一级的同中之异了,许慎当然用不着过于计较。看来无论是《山海经》中的合成词“豕鹿”,还是布农族神话讲述的猪鹿同源,都是以原始思维的这种类比逻辑为基础的,并非出于偶然。古人习惯上把猪和鹿联系在一起的做法,由此可找到深层的原因。孟子说:“舜之居深山之中,与木石居,与鹿豕游,其所以异于深山之野人者几希。”这里的“鹿豕”连言,恐怕也不会是信口所至。
《说文解字》卷十上又释“鹿”云:“兽也,象头角四足之形。鸟鹿足相似,从匕。”这个说法在今人看来难免怪异:鸟的爪子怎么会和鹿的蹄子相似呢?王筠辩解说:鹿字下半似比,鸟字下半似匕。此文出于鹿下,不云从比而云从匕,故谬其词者,防作篆者有伪也。王氏还说:“凡兽之能疾行而不堪任重者,其字率似比。而鹿兔能下皆不言从比,为其第象足形,与比字无涉也。乃彘下云从二匕,又申之曰彘足与鹿足同者,亦以防篆之伪。”按照类比推论原则,分叉的鸟爪和分叉的兽蹄只因在有别于不分叉者这一点上相同,便可视为同类的事物。兽类中凡是跑得快却不能负重物者,或许正因为其蹄足有分叉的缘故吧,当然也可归入一类,用表示两偶蹄的“比”来作偏旁,这个作为造字结构素的“比”就成了某种分类编码的符号。《说文》中还有个从“比”的“?”字,今人或以为即是兔的本字,释义云:“兽也,似兔青色而大,象形,头与兔同,足与鹿同。”既然足与鹿同,那当然也与彘同了。?彘鹿三兽同科的理由在此得到很好的说明。
其实,不仅仅汉语汉字中保留着种种猪鹿同科的原始分类的迹象,西文中也不乏这方面类似的例子。比如英文中就有指猪的pig与指鹿的deer两词合成的词pigdeer,意为亚洲野猪。若仅从字面上看,这个词倒是和古汉语中的“豕鹿”完全对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