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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整顿吏治痛惩贪官(6)

  乾隆三十一年正月,对乾隆皇帝弘历来说,是一个颇为烦闷和很不如意的月份。这一个月,接连发生了两起使他十分生气和震惊的重大案子,一是其爱卿庄有恭辜负圣恩,徇私枉法;二是山西吏治腐败的真情再次暴露。

  庄有恭,乾隆四年殿试,高中状元,授修撰,直上书房,嗣后,历任光禄寺卿、内阁学士、户部侍郎、江宁学政,乾隆十六年已荣为封疆大吏,任江苏巡抚。十七年庄有恭署两江总督,二十一年丁忧回籍,旋署江南河道总督,因故夺职,二十三年署湖北巡抚,二十四年调任浙江巡抚,二十七年移任江苏巡抚,二十九年擢刑部尚书,留巡抚任,三十年正月授协办大学士,仍暂留巡抚任,八月奉旨召入京师。

  庄有恭久任封疆大臣,“以清廉自励”,政绩卓著。乾隆十八年夏秋之交,淮、扬诸郡水灾严重,庄亲往察勘抚恤,上奏灾情,乾隆帝谕令截留漕米一百二十万石,发帑银五百万两,用于赈济,“民乃得苏”。二十年大江南北又以灾告,庄有恭上奏,并建救荒诸策,皆蒙帝允准施行,拨银一千余万两。庄亲自督率属吏,检视灾民给予,胥吏不得侵渔,济者无数。他又特别重视水利,修海宁柴塘,增坦水,设竹篓内贮石块以护塘根,大修三江水利,疏桥港河身,清除官民圈占的茭芦鱼荡,增筑鱼鳞石塘。史称其“抚江浙,治海塘,重水利,有惠于民”。《清代碑传全集》卷28,钱大昕:《庄有恭墓志铭》;《清史稿》卷323,《庄有恭传》。

  乾隆帝对这位由他钦定的状元公,是十分赏识的,一再升迁,十年之内擢至巡抚,又让其坐镇江浙十余年,并再晋为刑部尚书、协办大学士,还赐诗褒勉,交部议叙,可谓关怀备至、皇恩浩荡了。不料,就在五十二岁的庄有恭蒙受殊恩马上便要入阁拜相之时,其包庇属员段成功之案被揭露出来了,山西吏治腐败的真相,也因此而再次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这对乾隆帝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事情是从两江总督高晋的一份奏折引起的。乾隆三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乾隆帝就高晋所题审拟苏州同知段成功纵容家人书役诈扰累民的题本下谕说:此本内称,“该员因患疟昏迷,不能检点案牍,家人龚玉等婪赃各款,该员均未知觉”,等语,“所办甚属错谬”。段成功不过一时患疟,并非重症,且疟疾或间日一发,或一日一发,每次亦不过一二时辰之久,何至不能检点案牍,听任家人横行。明系承审官员有意为段开脱,妄图从轻完结,故如此书写。高晋自擢用总督以来,甫经审办参案,“即意存瞻徇,巧为尝试,此等伎俩,岂能逃朕殷鉴!”江南吏治废弛已久,现在正当督抚更换之时,高晋尤宜加意整顿,力矫积习,“何意竟敢于姑息蒙混若此!”看来此案必出自朱奎扬之意,此人素非善类,本应将该督交部严加议处,但念高晋新任总督,初次获咎,且在河道总督任内尚能实心办事,姑从宽免,此后若再不知改悔,必不曲为宽贷。高晋此事实属昏聩糊涂,有负帝恩,著传旨严行申饬。此本交内阁掷还,仍命高晋传谕朱奎扬,令其小心。《清高宗实录》卷751,页6、7.

  同日,他又下谕,命江苏巡抚明德将此案情节,秉公查实速奏,并将朱奎扬近日办事情形据实奏来。第三天,十二月二十一日,他又下谕给在浙江审案的侍郎四达,命其赴苏,会同高晋,将此案审讯明确,务得实情具奏。

  乾隆帝确系聪明之君,能够看出高晋蒙混庇护段成功的错误,严加驳斥,委官会审,这一点颇为难得。但他万万没有料到,高晋如此谬误具奏,是有其考虑的,一经严谕督责,便将真情奏明,使皇上大吃一惊。乾隆三十一年正月十一日,江苏巡抚明德的奏折到京。明德奏:段成功之家人龚玉出票滋扰民间,“段成功俱属知情,其中尚有染指之处”,承审之苏州府知府孔传珂,主稿审转之按察使朱奎扬,均明知段成功装病而“瞻徇未究”。乾隆帝览疏甚怒,立即下谕,命将朱奎扬、孔传珂俱革职拿交刑部治罪,其成招会转之布政使苏尔德,未能扶正争执,亦难辞咎,将其交部严加议处。②《清高宗实录》卷752,页12、13,15、16、17、18.

  紧接着,两江总督高晋的奏折又送至京,高晋说:“庄有恭原参,即有段成功抱病被蒙字样。”乾隆帝异常惊讶,于正月十三日连下两谕。第一道谕旨讲了两个问题,一系段成功之罪。他说:四达会同两江总督高晋查出,“此案出票婪索,皆系段成功亲笔标发,实有染指等弊,则段成功之情罪,已无疑义”。这算是他所预料到的。第二个问题却大出他意料,他十分诧异也非常生气地说:高晋所奏庄有恭于八月参劾段成功的折子内,有段“抱病被蒙字样”,读后“实属骇异”。庄有恭既已访知段成功有出票婪索之事,具本参劾,“岂有复信其抱病被蒙之理!”其若仍任江苏巡抚,绝不肯如此姑息了事,亦不肯为此隐约两可之语。其意以为,离任在即,何必结怨,故留此间隙,即使他日审出实情,亦可搏救之不得之名,如因此而开脱了段成功,便可“解怨市恩”,“此等卑琐居心行事,尚安得为纯臣乎!”“庄有恭受朕深恩,特加擢用,乃敢为此巧于市恩之术”,“是有心欺朕矣”,著将其交部严加议处。第二道谕旨是令将孔传珂、朱奎扬革职锁拿,交与四达等官,“严行究讯,务得实情”,质审明确后,再解部治罪,如孔、朱二人再不吐露实情,其首领必不能保全。②乾隆帝此时对段成功之案,算是有所了解了,知道庄有恭是在施展隐约两可之计,但这还只接触到此案的第一层,距案之最深处还不了解。庄有恭之如此冒险行事,不仅仅是为了包庇属员,解怨市恩,还有更深的隐情。

  此谕下达七天后,正月二十日,吏部拟议处分之疏送呈帝前,建议将“巧为解怨市恩”的庄有恭,革去刑部尚书与协办大学士之职,将两江总督高晋予以降调处分。乾隆帝谕令革去庄之协办大学士职,余俟四达审明之后,再行处理,高晋著革职从宽留任。

  又过了四天,正月二十四日,案情又有了新的发展,钦差四达之折到京。四达奏:“据原知府孔传珂供:段成功被参劾后,巡抚饬他审讯时,“曾经庄有恭面谕:如果他(指段成功)家人书役不供出段成功知情得赃,也就罢了”。原按察使朱奎扬供:庄有恭曾面谕段成功一案,府审止系家人书役得赃,段成功不知情,可照此揭参。“窃窥庄有恭意在从宽,遂亦不加深究”。乾隆帝阅奏后,非常生气,下谕指责庄有恭“居心欺诈”,“此案之上下相蒙,俱由庄有恭授意指使,以致臬司、知府扶同欺混”,若再姑息其过,“何以董正天下督抚哉”!著将庄有恭革职,拿交刑部,命军机大臣会同刑部严审定拟具奏,其前在学政任内有应罚未完银两,曾加恩宽免,今仍著照数追缴,并将其在广东原籍及苏州寓所赀财严行查封,不许稍有隐匿寄顿。他又指出,庄有恭:“并非袒护段成功,而于保举段成功之和其衷,则曲意为之瞻徇,因和其衷为新任巡抚明德弟兄,恐事发累及举主,有碍颜面,遂尔心存瞻顾。上司属员,意会色授,各相喻于不言。”《清高宗实录》卷753,页14、15、16、18,卷755,页12.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刑部议处有关人犯之奏说:庄有恭原发款单,即有段成功患病之语,而具题参劾,复先叙入,豫为将来卸罪之地,是此案徇纵,实由庄有恭开其端,而孔传珂、朱奎扬揣合意旨,不加究诘。庄有恭应照罪该处死巧言谏免暗邀人心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孔传珂、朱奎扬应照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律,拟斩,监候秋后处决。乾隆帝降旨:“外省上下和同,官官相护,积习最为恶劣,若不急为整饬,将启党援门户之弊,于世道人心,深有关系。朕力挽颓风,遇有此等案件,惟有严加惩创以饬纪纲,内外大小臣工,各宜守法奉公,痛自湔洗,务使锢习一清,毋蹈覆辙”。庄有恭身为巡抚,属员视其趋向,自应依律问斩,著监候秋后处决。朱奎扬、孔传珂究系为从,著从宽免其死罪,发往军台效力。“并将此通谕中外知之”。《清高宗实录》卷755,页11、12、13.

  庄有恭之案至此告一段落,但段成功之案却仍在继续深查严审。原来,乾隆帝在谕令严审庄、段之案的过程中,又访闻段成功以往在山西阳曲县当知县时,曾亏空帑银,及其升任苏州府同知离任,“上司代为弥补”,因此命江苏巡抚明德将段成功押往山西,交山西巡抚彰宝收审。钦差四达又奏称,请将从前保举段成功堪任知府的上司,查明交部议处。三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彰宝之折至京,奏称:段成功于升授同知时,“亏空银一万两以外,上司知情弥补,俱属确实”。这里讲的上司,是原为山西巡抚现移任陕西巡抚的和其衷。

  乾隆帝读过彰宝的奏折后,十分恼怒,立下长谕,痛斥和其衷等官之罪,尽革其职,一并究审。其谕说:

  “此事可谓大奇!从前蒋洲亏空库帑勒派婪赃一案,经朕大加惩治,方谓凡有人心者,皆当知所儆惧,而晋省覆辙在前,尤当引以为戒。不意未及十年,复有上下关通营私欺罔若和其衷之甚者,实出朕意料之外,是其罪较庄有恭更重矣。……和其衷明知属员亏空盈万,不但不参劾究治,……(反转为出资相助)掩饰弥缝,其玩法欺蔽之罪,尚可贷乎!……且段成功仅一县令,何至亏空如许之多?即云首邑用度较繁,亦不应妄费若此,而通省各上司,何以互相容隐,竟无一人举发其事,和其衷甚至给银五百两代为凑补,是段成功平日必有交结逢迎之处,不可不彻底根究。若和其衷竟受其馈送,遂尔曲意周旋,则更不能稍稽刑宪矣。和其衷前此曾获重愆,经朕弃瑕录用,擢至巡抚,竟敢如此徇私藐法,深负朕恩。和其衷著革职拿问,派四达前往山西,会同巡抚彰宝,将此案各情节秉公严审定拟具奏。……至文绶系专管钱粮大员,明知属员亏空,纵容弥补,刘墉系亲临知府,并不揭报亏空,通同容隐,按察使蓝钦奎、前任冀宁道富勒浑知情不举,均非寻常徇庇可比,俱著革职,交与四达等,将有无授意及助银弥补之处,一并究审。”《清高宗实录》卷754,页20、21、22、23.

  不久,四达、彰宝奉旨查明后奏称:段成功仅在阳曲当了半年知县,就亏空库银一万余两,库簿所载帮银弥补的州县官员有三十二人,在短短的交代限内,“即能弥补足数,苟非上司授意,焉能迅速齐全”。和其衷供称:前赴热河陛见时,系段成功代雇骡脚,又带信令段购买皮张,用银九百八十两。“段成功平日与通省州县,俱有交接,其自行央恳帮助之处,藩司、知府俱属知情,又向刘墉面催两次,据称现在严催弥补。”《清高宗实录》卷753,页22,卷754,页15、23,卷756,页13、14、15.

  乾隆帝闻悉,连下数谕,痛斥和其衷等官徇私党庇,交结馈遗,将和其衷论斩监候,革山西布政使文绶、太原府知府刘墉职,发往军台效力赎罪。把帮给银两为段成功弥补亏空的州县官员交部严加议处,处死段成功。乾隆帝从这样一位知县、同知纵容家人书役诈扰的小型案件,清查出一大批党庇徇私违法的官员,将两位巡抚斩监候,一员总督革职留任,两位按察使革职发往军台效力赎罪,九十名州县官员交部议处,把官官相护、吏治废弛的情弊,又一次公诸于众,并有所整饬,可见其对贪官污吏确系不为姑容。但是,惩治归惩治,贪污仍贪污,两年以后又发生了一起大的贪污案子。

  第二节皇亲、勋贵违法遭惩。

  一、盐政高恒纳银数万两被诛。

  乾隆三十三年六月初七日,乾隆帝读过新任两淮盐政尤拔世的奏折,十分惊异。尤拔世奏:上年两淮盐政普福奏请预提戊子纲引目,乃令各商每引缴银三两,以备公用,共缴贮运库银二十七万八千两余,普福任内支过八万五千余两银,其余现存十九万余两,“请交内务府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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