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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取豪夺贪污纳贿

刘瑾执掌权柄之后,和很多贪官一样也开始强取豪夺,大肆敛财,充分表现出一个封建社会的无赖之徒在得志后的贪婪本性。刘瑾贪财不遗余力,胆子比一般的贪官大了很多,因为他的上边仅有一个皇帝。他敛财的手法也没有什么创新,就是受贿、索贿、贪污等。

一是公开受贿。刘瑾受起贿来是来者不拒,有人为了得到高官向他行贿,例如刘宇,刚升任巡抚时,便用万金向刘瑾行贿,使刘瑾喜不自胜。后来刘宇又先后给了刘瑾几万两银子,结果一直升迁到兵部尚书的位子上。各地官员进京朝拜述职时总要向刘瑾行贿,叫做“拜见礼”。“拜见礼”少的近千两,多的五千两。有一年考察地方官时,竟有贿赂两万两银子的。靠“拜见礼”升了官要重金“谢”刘瑾,叫做“谢礼”。送少了还不行,否则要马上撤职,但如果官员赶紧追加银子,官职又能马上恢复。此种做法后来成为惯例,凡官吏迁升赴任、回京述职,都必须贿赂刘瑾,如果贿赂稍微迟缓,便祸起不测。当时有巡抚延绥都御史曹西野回京述职,因为不知道行贿之事,赴京十数日竟无人接待。知情的人告诉他先谒拜“内相”,曹西野以为未见皇上,岂有先见权阉之理?刘瑾闻之十分恼怒,就是不安排曹西野晋见皇帝。后来曹西野不得已入见刘瑾,但坚决不下拜。刘瑾佯问入京几日,意在怪其来迟,又问可知道回京原因,用什么来报答,直言索贿。曹西野回答说:“圣恩浩荡,台臣为世风之宪,振纲肃纪、激扬淑政以为报。”刘瑾非常愤怒,立刻将曹西野驱出,随后指使谗佞者诬告延绥布粮腐烂以陷害曹西野,限其赔偿布五百匹、粟千石,并将其家属关押以为人质。曹西野倾家荡产,忧郁结心,竟端坐而死。翰林院学士吴俨,家资巨万,拒不贿赂刘瑾,因此刘瑾恨之入骨,乘吏部、都察院考察内外官吏时,暗中批示:“翰林院学士吴俨,帷幕不修,令致仕。”所谓“帷幕不修”,是指生活作风不检点,此乃凭空捏造,目的是将一直臣排出朝廷。还有给事中安奎等,因为盘查钱粮还京,交贿不足,被刘瑾诬以“参拜官员不当”罪,被罚戴一百五十斤重枷站立。此时恰逢倾盆大雨昼夜不息,而他们不敢少移半步,群臣为之寒心垂首,莫敢近看,也不敢为之说情。为了得到更多的贿赂,刘瑾还派亲信到地方供职,为其敛财。民脂民膏通过他们之手源源不断地流向刘瑾私囊。

二是公然索贿。在这一点上,刘瑾的无耻和贪婪得到了充分的暴露。官员若有事,非行贿不可,不然的话便立即大祸临头。想升官的更得行贿,否则不得擢升。当时百官贿赂刘瑾,进仪时都用红纸。正德初年,京师红纸价格顿涨十数倍,可见其纳贿之广。那些清廉、刚直不阿的官员,由于满足不了刘瑾的贪欲,大都惨遭贬谪或陷害。有一个人刚升迁,刘瑾便向他要“贺印钱”,其实就是索要贿赂,言外之意是:没有我的同意,你根本就做不上这个官。那个人不肯给,刘瑾马上就下令让他退休回老家。漕运总督、平江伯陈熊由于拒绝刘瑾索贿,结果被削除封爵,谪戍南海卫。而御史涂祯更悲惨:他是当时有名的清官,奉命巡长芦盐课,刘瑾要他割送当年余盐银两,涂祯不从,刘瑾怀恨在心。后来,涂祯进京复命,在朝门碰到刘瑾,不肯屈膝俯首。刘瑾更加仇恨,把他逮捕下锦衣卫监狱,处以杖戍肃州。涂祯受不了酷刑,死于狱中。刘瑾不肯罢休,抓他的儿子代替充军。贿赠的东西不能满足其欲望的,也要遭受迫害。如南京右都御史张泰,为官清贫,没啥好东西,只能以土葛送他。刘瑾不满,把他罢官。有些拿不出金银宝物的官员,害怕受迫害,只好自杀了事。

刘瑾索贿无忌,搞得天怒人怨。其死党、吏部尚书张彩本由贿进,因见天下人言汹汹,婉言劝谏刘瑾,大意是说那些给他行贿的人的钱不是盗取的官银,便是剥削百姓所得,假借刘瑾的名义损公肥私,但给刘瑾的钱仅是十分之一,而今后百姓的怨气却都要集中到刘瑾身上。刘瑾听了觉得很有道理,于是开始拒绝贿赂,像个清官一样惩罚行贿者。这种做法不过是对上蒙骗皇上,对下欺骗百姓而已。禁令发布后,恰逢巡抚山东御史胡节回京,照例前往刘宅献馈,刘瑾故作声势,以行贿罪将其下锦衣卫捶死;少监李查、侍郎张鸾、指挥使赵良胜同差福建,回任时敛银二万以馈刘瑾,刘瑾将银收于内库,遂降李查为长随,赵良胜为南京百户,令张鸾致仕。由此行贿之风稍为收敛,然而因贿赂刘瑾而获罪者有几人呢?明禁贿赂,只不过是刘瑾的权宜之计,其目的是为邀名欺君,保全自己罢了。

三是肆意贪污。刘瑾利用自己的权力大肆贪污国库银两,中饱私囊。手段之狡猾,令人惊骇。其最著名者是废年例银和破坏盐法。

边镇年例银起自孝宗弘治年间。明朝初年,朱元璋为解决军粮开支,大兴军屯。但边镇军伍重在御边,屯田不足以自给,于是实行开中法,即规定内地行商把粮食运往边地,然后以输粮的多少,在边镇领回盐引(领盐票证),凭引在两淮盐场领盐,自行销售于官府指定区域。因输粮换引,凭引领盐有利可图,内地商人趋之若鹜。不过运粮既耗时日,又历旅途劳顿艰辛,多有不便。有钱人家,便在边地招募闲人,开荒屯种,收粮供边,取引售盐,此为商屯。孝宗弘治年间,户部尚书叶淇,本淮安人,盐商多为其亲友,向他提到盐商赴边纳粮,价少而涉远,多有不便,要求纳银于两淮运司。叶淇便上奏章要求允许在两淮开中盐课,直接纳于运司,然后由运司解银送户部,交太仓银收贮,再由户部按时分送各边,此即所谓“年例银”。

年例银的实施,代价是开中法大变。商人无粮输边,凭银便可交差领盐,但边镇粮价却因匮乏而价格昂贵,国库把开中折银运往边镇,根本不敷军粮之费,国家只得拨银补贴。解边饷银超出开中改折之银甚多,国家财政更加困难。武宗正德三年(1508)三月,户部奏请支送各边年例银,刘瑾不知由来,令罢年例银。

罢年例银,等于拒绝支付边军饷银,国家免除了一项庞大开支,而商人开中折银之数却仍归国家,此举深得武宗欢心,只是苦了边防军卒。于是,刘瑾又生一计,一是修举屯政,整顿边防军屯;二是命官盘查各司、府所输边方粮草,严禁以次充好,堵截渎职行为,对粮草腐烂被焚、布匹或有遗缺者,概由司职官员赔偿;三是实施罚米赎罪法。这些措施,对于肃整吏治,固然起了一定作用,但刘瑾的主观意图除了想缓解当时的财政困难外,更是想借机打击异己。故此法一出,文武官员纷纷获罪。开始罚一二百石,后渐增加到千五百石,倾家荡产者迭出不穷,百官为免此祸,又向刘瑾纳贿。权诈与计谋,使刘瑾的贪欲之心得到满足。

刘瑾还变革盐法。原来发放盐引由各地盐场运司负责,刘瑾下令收归户部统一发放,以免运司从中牟利。刘瑾这样做,名为杜弊,实为敛财,这给盐商带来诸多不便。加上吏治大坏,制度不修,新法不但无益,反而有害;户部执行,严格限制领取盐引的日期。盐商必须先交纳银两,由运司解运户部后方可领盐引,因为往返费时,而且户部执行的官吏,非要等贿赂到手,才放宽领取盐引的期限,所以盐商纳银多日,盐引尚未到手,到手之日,期限已近,还没有领盐,票引已经过期作废了。一旦使用过期盐引,便作走私论处。由此盐商处境艰难。如果有官吏督查不严,出现废引领盐的状况,便要责成官员赔偿。盐课亏损,则由运司和巡按御史赔纳。刘瑾亲定赔纳数额:御史二千五百两,以下官员递减至一千五百两不等。此例一出,获罪赔纳者多有。刘瑾的新法重在敛财,由此可见,废年例银,变盐法,表面似乎是要改革国家弊端,挽救国家财政危机,其实,刘瑾的两眼只是盯着钱,只想千方百计地网罗他人的钱财,真正获利的不是国家,更不是百姓,而是刘瑾本人,这样做带给社会的只是灾难和哀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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