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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章 丧葬(3)

  明代的丧葬礼仪主要依据《仪礼·士丧礼》,也参考唐代的《开元礼》和宋代的《朱子家礼》。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曾制定品官庶人丧葬礼仪。其程序是:初终,复,沐浴,袭奠,饭含,小殓,大殓,成服,朝夕奠,朔望奠,吊奠赙,择地祭后土,发引(启殡),在途,及墓,下棺,祠后土,题木主,反哭,虞祭,卒哭,祔,小祥,大祥,禫。明代对丧葬仪式过度奢华严厉禁止。如明洪武五年(1372),朱元璋下诏书曰:“古之丧礼,以哀戚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近代以来,富者奢僭犯分,力不及者,称贷财物,炫耀殡送,及有感于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集议定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

  清代丧葬礼仪程序与明代基本相同。但清代对丧仪逾礼所采取的措施比前代更为严厉,特别是清代前期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如康熙帝发现汉人在父母丧期内集亲朋好友将丧事办得如同喜庆宴会一样后,便下令对违礼之人比照赌博罪予以处罚,并加以禁止。雍正帝发现八旗官员办丧事竞奢华,以至于兵民们效尤时,立即诏令八旗都统予以纠正,如有违礼者,杖一百,并革去功名。

  丧葬礼仪制度受到历代王朝的重视,不仅历经修订,完备了我国的丧葬礼仪规范,而且制定了基本法律来保证它的实施。法律既规定了不可逾礼办丧葬,又规定了处罚原则。并且明确规定丧葬“以哀戚为本”。制礼以颁天下,“违者论罪”。这是明代有关丧葬礼仪制度为后人所树的榜样。相形之下,现在的人们大办丧事,有“富者奢僭犯分”之举,是值得重视的一面。

  丧葬禁忌

  丧葬禁忌的内容十分复杂。所体现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死亡禁忌。主要是对死亡时间和死亡地点等方面的禁忌。

  二、成殓禁忌。是将死者装入棺材(或其他处置尸体的方式)的禁忌。其中包括寿衣材料的选择、制作、穿法等方面的禁忌;棺木材料,制作方面的禁忌;随葬品、陪葬物的禁忌;入殓日期禁忌;入殓仪式参加者的禁忌;收殓禁忌;守灵禁忌等。

  三、埋葬禁忌,丧葬方式、程序的禁忌。主要有:丧葬方式(土葬、火葬、天葬、风葬、捡骨葬、凶死者葬等)禁忌等。

  四、丧眷禁忌。是有关死者家属在服丧期间行为方面的禁忌。主要包括,报丧禁忌、饮食禁忌、服饰禁忌、个人行为禁忌等。

  五、祭扫墓禁忌等。

  死亡时辰忌

  我国汉民族民间俗信认为人的死亡时间直接影响着未来家人的安危、凶吉、贫富、祸福等,故而产生了许多死亡时间方面的禁忌内容,这些禁忌内容主要有:

  一、忌讳人在晚饭以后断气

  这是台湾民间的一种忌讳,认为死者已将一日三餐的饮食吃完以后才走了,这样,死者的子孙后代会被沦为无饭可吃的乞丐。如果人在这一时间死亡后,必须进行一番禳解后才能免遭厄运。在这一俗信的影响下,认为人的死亡时间最好在早饭前断气,这样,死者的后代就会一日三餐都有饭吃。在民间将这样的死者称为“留三顿”。

  二、忌人死于正月、五月、六月和腊月

  这是我国中原一带的忌讳俗信。尤其忌讳病人在正月初一至十七日以内死去,也更忌死于腊月,死在这些日子里,被民间俗称为死于“大年下”的,俗信认为,凡人死于这些时期里,都是因前生不善或者曾经行过不善之事,因而才死于“大年之下”,以昭此人的前生所为,来醒悟今人多做善事、好事,以求得好的报应。五月、六月既是民俗所认为的“恶月”,又是农忙季节,人如果死于这些时日,丧家既有“恶”名之嫌,又必然添乱,故而忌之。

  死亡地点忌

  我国汉民族在人的死亡地点上普遍流行的有:

  一、忌人死在床上

  民间习俗认为人在断气之前必须要搬到正厅中为其临时搭起的木板或长椅上,特别忌讳死于原来所睡觉的床上。俗信认为:人死以后,他的灵魂会回来抬床脚的。若死于床上,该床只有废掉,才可免去死者亡灵抬床脚的厄运。若死于木板、椅子上时,在出殡以后,板或椅子俱已搬走或已拆除,亡灵就无法找到这些东西,家人也就会安宁了。陕北民间俗信中的丧葬之后家里有“响动”就是受这一俗信影响才幻觉的动静。

  二、人忌讳死于偏房寝室

  民间俗信,正厅是家中最为神圣的地方,于此处断气是对死者最大的礼遇及安慰。我国在古时就早已有了“寿终正寝”的说法,所以,在正厅中断气就是“正寝”。若万一死于偏房的寝室,必须采取禳解措施,或请僧侣念经,或烧其床铺,以促使亡灵早日升天,不扰家人。在陕北民间的禳解之法,大都是由阴阳先生来“起殃”,将人的“殃”逼走,到他该去的地方去。我国各少数民族中也有这方面的禁忌,如满族忌人死于北炕、西炕。因满族以北炕为大,西炕为贵,人如果死于这两个方向的炕上,就认为是不吉之兆。故而,死者在断气之前,必须搬到南炕上去。

  死亡年龄忌

  我国汉民族对人的死亡年龄的忌讳比较多,最为普遍的忌讳有两种。

  一、坎忌

  在民间俗信中,人一生有许多“年龄坎”,若遇“坎”时,人就会有难或者死亡。“坎”一般设置在七十岁以上,七十岁就是人生的第一个年龄坎。这是源自“人生七十古来稀”的古语。七十岁自古以来就是稀有的年龄,所以称坎,就是难以逾越的人生年数。故而,许多人都忌言七十岁,怕过不去这个坎。随着七十岁年龄的到来,许多坎都在人们面前出现,如七十三、八十四。有俗语云:“七十三、八十四,阎王叫你商量事。”人到了这两个年龄数后,阎王都等不及了,叫你去商量商量。阎王能与人商量什么事?无非是死的事情。另有俗语说:“七十三、八十四,阎王不请自己去。”可见,要想跨过此坎的难度有多大。这两个坎是源于孔子与孟子二位圣人的生死大数,孔子死于七十三岁,孟子死于八十四岁,因此也将这两个坎称做“圣人坎”,圣人尚且过不了此坎,何况凡夫俗子呢?为了避开坎的忌讳,人们想出了很多办法,有到坎不言说的,有禳解的。河南就有老人到坎时,买活鲤鱼给老人吃,俗信认为,吃了活鲤鱼,就可跃过坎去。这一俗信是源于鲤鱼跳龙门的传说故事。传说黄河中的鲤鱼如果能跳过龙门(即陕西韩城境内的“龙门”,亦称禹门口)就可以成为龙。成为龙以后,就可以超凡脱俗,没有了死的概念。在此传说的影响下,一些姓鱼或姓余的人将自己的名字叫做“鱼化龙”或是“余化龙”,以祈长寿吉祥。

  二、盈数忌

  就是对盈满之数的禁忌。这一禁忌古人早已有之。此俗可能是人们对月食晦日忌讳心理的一种延伸。古时,凡有月食日晦之自然现象,不出兵,不同房。《白虎通·嫁女》中将其释为:“故重性命也。”与坎相类似的如六十岁、七十岁,都是盈满之数,是人死亡的危险年龄,故而为民间所忌讳。除坎以外,民间尤其忌讳八十一岁。《中华全国风俗志》中云:“凡年老寿终恰遇八十一岁,俗曰九九八十一,财数算尽,后代有穷败之意,故用算盘一具拆散,俟死者将气绝时,隔窗撒出,即为破法也。”

  寿衣忌

  寿衣也叫“殓衣”、“老衣”。旧时,我国民间对寿衣材料的选择以及颜色、制作式样、穿着方法等,都有禁忌。

  一、材料选择

  民间寿衣忌用缎子,因“缎”与“断”谐音,恐有“断子绝孙”之虞。忌用皮、毛,俗信以为如果用皮、毛的祅、裤来装殓死者,会使其来世转为皮、毛之物。忌用“洋”布,因“洋”与“阳”谐音,恐寿衣沾了阳间之气,去到阴间后死人用不上,人就白做了一场寿衣。

  二、颜色的选择

  寿衣忌用黑色,否则,死者在来世会转为驴,因为驴大都是黑色的,故而忌黑而用蓝。但周朝时崇尚黑色,周以后才有了忌黑的习俗。

  三、款式忌讳

  寿衣忌短袖,一定要将死者的手全部盖住。俗信认为,露手就是讨饭之状,将来其子孙有沦为乞丐的可能。

  四、所用数量的忌讳

  寿衣忌双不忌单,一般以三、五、七、九件为好,否则,俗信认为,死亡凶祸之事就会成双而至。但民间习惯上不用九,因九是极数,有物极必反之嫌。

  五、穿着忌讳

  民间忌讳将寿衣直接穿在死者身上,应由孝子先一件一件反穿于自己身上,然后再层层脱下,正套于死者身上。东北、京津一带还忌为死者穿寿衣不及时。一般要在死者断气前穿毕,以免死者裸着身体去到阴间。又说人死以后,肢体渐渐僵直,不便于穿着。

  棺木忌

  民间在选择棺木时亦有诸多禁忌,流行最多的说法是:“榆木不做棺。”这一说法的原因有:一说榆木质地坚硬,纹理不顺,恐后人有各方面都不顺畅之虞。民间又常以“榆木疙瘩不开窍”或“榆木脑袋”来比喻人笨拙、缺少灵气或顽固不化,因此不用榆木做棺材,也正是为了避讳民间的这些说法。又说,榆木容易遭受虫蛀,所以寿命短,这与人们希望棺木永不腐烂的意愿是相悖的,故而忌用。还有忌用柳木做棺的习俗。这是因为柳树不结子,恐有丧家断了子嗣之虞,故而不用。

  买棺材忌挑选,忌以手触摸,只要看准一个就买下来。俗信认为,反复挑选棺材是主凶之兆,恐怕还会死人。

  有丧之忌

  据《礼记·檀弓上》云:“邻居有丧事,即便是在舂米的时候也不要歌唱。邻居有殡殓之事,也不要在街巷中歌唱。”

  《礼记》中说,孔子在有丧服的人身旁用餐,从来没有吃饱过。

  曾子说,守丧时如果生了病,需要吃肉喝酒以调理时,一定要有草木的味道。草木,指的是姜、桂皮等调料。

  高子皋在为父亲守丧期间,哭泣了三年,没有笑过。君子认为,这是很难做到的事情。

  披麻戴孝期间,如果举止和丧服不相当时,守丧就无须披麻戴孝了。齐衰在身,不可偏倚而坐,服大功之丧,不可穿丧服出去办事。

  子路说:“我听夫子说,举行丧礼,与其缺少哀痛,却财物繁多,仪节详尽,不如缺少财物,仪节欠缺却充满哀痛。举行祭礼,与其缺少敬意,财物繁多礼仪详尽,不如财物缺少,礼仪欠缺,充满敬意。”

  鲁穆公的母亲去世了,派人问曾子说:“该怎么办事?”曾子说:“我从我父亲那里听说,行哭泣之哀,穿齐衰,斩衰哀悼,喝稀粥,从天子到庶人都是这样的。”用麻布做幕是卫国的风俗,用绸布做幕是鲁国的风俗。

  灵前忌猫

  在出殡之前的入殓,停棺阶段,民间忌讳有猫从灵前经过。俗信认为:猫若跳过尸体或接近尸棺,就会诈尸。诈尸就是尸体会跳起来径直向前行走,并且碰到什么就会将什么紧紧抱住不放。这一现象俗信认为是因为猫的阳气进入了尸体之内所导致的。因此,守丧人要严禁猫靠近灵柩。河南有一种说法是,猫若从尸棺下经过,死者日后会托生为猫,狗若从尸棺下经过,死者则托生为狗。如果万一有猫狗从尸棺下经过,死者的子女应立即从棺下爬过,并要说:“爹(娘)啊,别害怕,刚才是我钻过去的。”俗信以为,如此便可将灾祸移向自我,以儿女孝心来达到禳解的目的。守棺时,守棺人须将扫帚放在身边,专用于赶猫。守棺人用“赶猫扫”的守卫方式能让亡灵平安进入阴间。

  陕北民间亦有灵前忌猫的习俗,但无猫从尸棺下钻过死者就会托生为猫的说法。民间俗信认为,人只有做了十世好事才能转为猫,因为猫是一个只吃不做的享福动物,所以民间俗信转猫是好的。但陕北民间又有“猫鬼神”就是由猫修来的说法。猫鬼神是间于鬼与神之间的不神不鬼的“非正神”,给人所带来的福亦有祸亦有,所以民间对它是既敬又畏。

  禁居丧嫁娶制

  历代统治者都禁止居丧期间嫁娶,为人主婚,为人媒合。从汉代起就禁止居丧婚嫁,至唐代禁令最严。《唐律·户婚律》中云:“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丧期而嫁娶者杖一百,卑幼减二等,妾不坐。”《唐律疏义》中又云:“父母之丧,终身优(忧)戚,三年从吉,自为达礼。夫为妇天,尚无再醮。若居父母及夫之丧,谓在二十七月内,若男身娶妻而妻女出嫁者,各徒三年。”《唐律·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依此看来,古人对居父母之丧看得是很重的。

  禁居父母丧生子制

  居父母丧,在二十七个月的丧期内禁止怀孕和生子。如在丧期内怀孕生子,处徒刑一年。丧前怀胎,丧期内生子者,不处罪。《唐律疏议》云:“居父母丧生子……皆为在二十七月内而妊娠生子者……其服内生子,事若未发,自首亦原。”到了明代所制的《大明律》中删除了“居丧生子”条的规定。

  禁匿丧制

  《唐律·职制律》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丧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与吉席者,各杖一百。闻其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

  禁居父母丧求仕制

  《汉书·扬雄传》注引应劭曰:“汉律以不为亲行三年服者不得选举。”唐律中规定:在居父母丧二十七月丧制中,二十五月正丧内求仕者,比照“释服从吉”罪处徒刑三年,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内求仕者,处徒刑一年,以后各代均沿袭此禁令,处罚形式各有不同。

  孝子丧期忌梳洗

  服丧期间,孝男孝女要在一个月(有的在百日内)内忌洗面、梳头、理发、剃须等。其禁忌说法有:一说发须受之父母,故不在父母已故时弃之,以避弃亲之虞来表示孝心。又说,不梳洗是为了改变其形貌,使亡灵无法辨认,便可避免凶事殃及自身。民间又将其解释为以此禁忌来作为报答父母养育之恩,还有说法是长子若不留胡须,家中还会有小孩死去。

  礼仪与法则·礼的由来

  据《礼记·礼运》云:礼最初是从饮食行为方面发展而来的。起初,人们把黍米用水淘洗后,放在烧石上烧熟,把豚肉分开放在石上烧熟,在地上凿个坑当做酒樽,用手捧着当酒杯来用,以此喝酒。用土做鼓槌,敲打用土做的鼓,好像可以按这种方式来敬鬼神。到了人死的时候,活着的人就登上屋顶,对着天空大声喊叫说“啊一,某某人,你回来!”可是,死是不能复生的,人们就用生米作为“饭含”之礼,并且在下葬的时候包裹一些已经熟了的好吃的,不让死者挨饿。所以招魂是望着天空,而埋葬则是隐藏尸体于地下。身体埋在地下,灵魂却在天上。北方属阴,所以死人的头朝北;南方属阳,所以活着的人以南为尊,这都是从最初的时候传下来的。由《礼记》的这段记载我们可以看出,礼是吃出来的,并且在人死了以后要给死者口中含一些饭食,说明礼是自始至终都以“食”为中心。所以要给死者“尚飨”,让他来品来尝。古礼中,人们用生米作为“饭含”,陕北至今仍保留着这一习俗,即在上坟所用的浇奠中总要泡着一些生米,就是这一习俗的沿袭。

  礼制法则

  《礼记·礼运》中云:圣人制礼的法则,必以天地作为根据,阴阳为大端,四时为总纲,太阳和群星为准则,月亮为限度,鬼神为伴侣,五行为主体,礼义为工具,人情为治理对象,四灵为家畜。以天地为根据,所以包罗万物。以阴阳为大端,所以两方的情形都可以看见。以四时为总纲,所以可劝勉人们做事,以太阳和九星为准则,所以事情有条有理。以月亮为限度,所以做事应有界限。以鬼神为伴侣,所以循守职事。以五行为主体,所以事情可以终而复始。以礼义为工具,所以做事就有效果。以人情为治理对象,所以把人作为主要对象。以四灵为家畜,所以饮食有所由来。

  礼仪

  《礼记·少仪》中云:妇人为祖姑之尸而坐时,不用手拜,而用肃拜。在丧事中作为丧主时,不用手拜而要磕头。

  妇人在虞祭和卒哭之后,首改用葛,腰带仍为麻带,不坐。

  祭祀中取俎升堂,进俎于席前时,因俎有足,所以人们都不坐。

  凡是祭祀,在室中或堂上都不脱鞋,宴饮之时就可以脱了。

  没有新的谷物进献于寝庙,就不能吃这些新的谷物。

  宾客交际,以容貌恭谨为主。祭祀神灵以心情崇奉为主。料理丧事,以哀痛为主。

  名分

  《礼记·大传》中云:同姓的人都要追从他们的宗主,合聚成一个族属。异姓的人就靠“名分”,并且依“名分”来订立人和人互相间的关系。名分明确了,男女之间就可以分辨区别了。一个嫁过来的女子,她的丈夫属于“父亲”那个辈分的,那么,她就应属“母亲”那个辈分。她的丈夫属于“儿子”那个辈分的,那她应属于“媳妇”那个辈分。如果把弟媳叫做“媳妇”,那么嫂子也可以叫做“母亲”了。名分是人伦关系中重要的事,难道可以不慎重吗?同一高祖的族人有丧只穿缌麻之服,这是丧服中关系最疏远的一级了。而五世同祖的人有丧只需袒免,这是减杀同姓之间的名分关系。六世同祖的人,可以说亲戚关系已经没有了。这些族人从他们的上几代开始分支,后代的亲情已经穷尽了,大概可以互相通婚了。既是同姓之人,又在同一宗庙聚合吃饭,没有区别与不同。所以,即使过了一百代,只要是同姓就不可以通婚,周代的制度就是这样规定的。

  丧与丧服

  《礼记·表记》中云:孔子说,祭礼要尽力表达敬意,虽饮酒旅酬,但不以欢乐为目的。

  《礼记·大传》中云:表示亲疏的丧服制度有六种:一是血缘的亲疏关系;二是地位的尊卑关系;三是异姓女子的名分关系;四是同姓女子的出入关系;五是未行冠笄之礼的人;六是从服。从服也有六种:一是亲属关系从服;二是非亲属关系从服;三是从服变为无服;四是本没有服而成为有服;五是从重服变为轻服;六是从轻服转为重服。

  从人们天然的亲情开始,依循亲疏关系,逐渐往上推及。据理所作的推断开始,依循着祖先的关系,可达到最远的祖先,亲情也越往上就越薄。据理所作的推断开始,依循着与祖先的关系,顺次往下推移,到了父亲一代,亲情也越往下越重。一轻一重,宗法义理就是这样。

  《礼记·大传》中所云:庶子不祭祖,为的是宗法显明,庶子不为长子服斩衰之服,是因为庶子不继承祖祢的缘故。以庶子为祖的,继承庶子的则为大宗,继承庶子子辈的则为小宗。有百世不迁入大宗之庙的,也有五世就迁入大宗之庙的。百世不迁入的,是庶子的后代,以庶子的嫡子为宗的,百世不迁入。以继承高祖者为宗的,五世就要迁入大宗。尊崇祖先所以要敬循宗法。敬循宗法是尊崇祖先的义理。有有小宗而没有大宗,有有大宗却没有小宗的,还有没有宗也没有人以他为宗的。

  依宗法而言,《礼记·大传》中云:亲其所亲以尊崇始祖,尊崇始祖,所以敬循宗法,敬循宗法所以团结同族之人,同族之人团结,所以宗庙祭祀庄严,宗庙庄严,所以重视自己的国土,重视国土所以爱护百姓,爱护百姓所以刑罚得当,刑罚得当,所以庶民安居乐业,庶民安居,所以资财充裕,资财充裕,所以各种愿望都能实现,愿望都能实现,所以礼俗就成为法式规范,礼法成,然后人安乐。诗云:文王能发扬光大并继承先人事业,所以人们喜欢他。《诗经》又说:“不显不承,无□于人斯。”

  尽孝是做儿女的义务。尽孝又有两层意思。其一,活着的时候尽侍奉义务,也是尽孝。二是死了以后为其披麻戴孝,同样也是尽孝。但儿子是否为离婚后死去的母亲戴孝?据《礼记·檀弓上》中云:子上的母亲在离婚后死了,子上没有戴孝。门人向子思发问道:“以前老师的父亲不是为离婚的母亲戴孝了吗?”子思说:“是的。”“老师不让孔白戴孝,为什么呢?”子思说:“以前我的父亲没有失礼。该隆重的就依隆重,该削减的,就要削减。她如果还是我的妻子,就是孔白的母亲,不是我的妻子,就不是孔白的母亲。”所以孔白不为已经离了婚的母亲戴孝。这一礼制,是从子思开始的。

  依礼而言,孝子应该怎样在丧期表示其哀呢?《孝经·丧亲章第十八》中云:“子曰:‘孝子之丧亲也,哭不偯,礼无容,言不文;服美不安,闻乐不乐,食旨不甘。此哀木片之情也。三月而食,教民无以死伤生,毁不灭性,此圣人之政也。丧不过三年,示民有终也。为之棺槨衣食而举之,陈其簠簋而哀戚之,擗踊哭泣哀以送之,卜其宅兆而安厝之,为之宗庙以鬼享之,春秋祭祀以时思之。生事爱敬,死事哀戚,生民之本尽矣,生死之义备矣,孝子之事亲终矣。’”以孝为本,是人的义务和礼度,所以,《孝经·广要道章第十二》中云:“教民亲爱莫善于孝,教民礼顺莫善于悌,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礼者,敬而已矣,故敬其父则子悦,敬其兄则弟悦,敬其君则臣悦,敬一人而千万人悦。所敬者寡而悦者众,此之谓要道。”人所尽孝道正如《孝经·纪孝行章第十》中云:“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其亲。事亲者居上不骄,为下无乱,在丑不争。居上而骄则亡,为下而乱则刑,在丑而争则兵。三者不除,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为不孝也。’”可见,尽孝须五备才能事亲无误,除去骄、乱、丑三者,才有一个好的孝道结果。世人正缺少此三、五之戒,故而常言孝而不孝,常言须孝而孝不致。

  五服

  五服是我国旧的丧葬礼制中丧服的五个等级,是以其直系、旁系的亲疏关系为差等的。五服分为斩衰(三年)、齐衰(一年也有五月、三月的),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五服的记载最早出现在《礼记》中。《礼记·学记》中云:“师无当于五服。”孔颖达注疏云:“五服,斩衰也,齐衰也,大功也,小功也,缌麻也。”五服之称即已确定。

  斩衰服。所谓斩,是指不缉边,也就是不缝边。衰通“缞”,是指粗麻布。斩衰就是用粗麻布制成的不缝边的孝服。《左传襄公十七年》云:“齐晏桓子卒,晏婴粗缞斩。”不缉边的目的是为了使断处外露,以示无饰,故名斩衰。斩衰是五服中最重的一服。凡是儿子和没有出嫁的女儿为父母服孝,承重孙为祖父母服孝,媳妇为公婆、妻子为丈夫服孝,均服此孝。服此孝还要腰束宽麻带,粗苴绖,头绾丧髻,称髽衰。此即《礼记·丧服》中所说的“斩衰括发以麻”。哭丧时还要手持哭丧棒,其意为哀甚而不食,致行走无力,须用杖来扶持。此服居丧期为三年,但依古礼,实际是二十七个月。《礼记·三年问》:“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这一说法是三年期的根由,也是普天之下通用的礼制。

  齐衰服,是仅次于斩衰的服制。丧服也是用粗麻布做成的,但缉边。齐,缉也。因其服缉下边,故名齐衰。服孝期分为几种:父已去世,子为慈母、继母服齐衰三年;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庶母、妻;已嫁女为父母服孝的,服一年此服,服期不持杖,称为不杖期;为曾祖父母服齐衰服,服期为五个月,为高祖父母服齐衰三个月。凡服齐衰五月和三月的都不持杖,此外,已嫁女子为父母服孝亦不持杖。

  大功服,孝服较齐衰服较细,较小功服略粗,故名大功。大功是九个月的服期,凡本宗中堂兄弟,未嫁的堂姊妹,已嫁的姑母、姊妹、侄女、众孙、众子媳、侄妇等丧事中,都服大功。此外,已婚女子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侄、未婚姑母、姊妹、侄女等,也服大功服。

  小功服,小功服用较细的熟麻布制成,质地较大功细。《仪礼·丧服》:“小功者,兄弟之服也。”小功服是五个月的服期。凡是本宗为祖父母、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未嫁祖姑、堂姑、已嫁堂姊妹、兄弟妻、从堂兄弟及未嫁从堂姊妹服孝,均服此服。另外,为外祖父母、母舅、母姨亦服小功之服。

  缌麻,缌麻服是用熟麻做成,也就是疏织细麻布。《仪礼·丧服》:“缌麻三月者。”郑玄注:“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缌麻服是三月的服孝期,凡疏远的亲属、亲戚,如高祖父母、族曾祖父母、族伯叔父母、舅父母、岳父母、表兄弟、婿、外甥、外孙、族兄弟及未嫁族姊妹之丧事中,均服此服。

  另有袒免服,是古代丧服中的一种,即露出左臂曰袒,去冠括发曰免。《左传·哀公十四年》:“孟懿子卒,成人奔丧,弗纳,袒免哭于衢。”属于袒免丧礼的是五服以外的远亲。如高祖的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本身四从兄弟等。这些远亲无丧服制,唯袒衣免冠,以示哀悼。

  承重是指接续丧祭与宗庙的责任。《礼记·丧服》:“適(嫡)孙。”唐贾公彦疏:“此谓嫡子死,其適(嫡)承重者,祖之期也。”封建宗法制度规定:长房长孙如父先死,于祖父丧亡时,称为承重孙,如祖父及父均先死,于曾祖父母丧亡时,称承重曾孙。凡承重者,皆服斩衰,服丧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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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普教育 【已完结】

    本书内容包括尊君肃臣话朝仪;演军用兵礼仪;尊长敬老礼仪;尊崇备至的皇亲国戚礼仪;任官礼仪;交聘礼仪等十个部分。

  • 中国古代丧葬习俗

    作者:周苏平  

    科普教育 【已完结】

    该书勾勒了古代丧葬习俗的主要内容,包括繁缛的丧仪、丧服与守孝、追悼亡灵的祭祀、等级鲜明的墓葬制度、形形色色的安葬方式等九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