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事禁忌就是性行为禁忌,与婚姻禁忌一样,它最早形成是源于远古时期的图腾信仰,与婚姻禁忌有着直接联系。无论原始氏族时期,还是当今社会的诸多少数民族中,一般来说,凡禁婚的范围也同属于性行为所禁的范围。除此以外,又形成了许多有关性行为者年龄及行为日期、地点、方式、范围等诸多具体的禁忌。普遍流行的有:一、婚前性行为禁忌,这是对男女于婚前发生性行为的禁忌,此禁忌尤其对女子更为重要,旧时,汉族地区普遍流行着“洞房验贞”的习俗,这是对女子婚前是否有违禁行为的检验。二、婚外性行为禁忌,这是对已婚者与第三者发生性行为所设的禁忌。婚外性行为既不合法,又违反了民间禁忌习俗。民间视婚外性行为是最不道德的事情,视行为者为淫者,而“万恶淫为首”正是对这种婚外性行为者的强烈谴责。并相信淫者会招致轮回报应。许多地区与民族对婚外性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惩罚,最严厉者可处以极刑。三、养生房事禁忌,是对有妨于合法夫妇自身健康的性行为的禁忌,包括对行房年龄、行房时日、行房频率、行房时的情绪、行房后的行为等诸多禁忌。四、外出房事禁忌,包括对夫妻外出做客在主人房舍中性行为的禁忌,外出旅行场所(如船上)行房的禁忌。五、亵渎房事禁忌。指的是在祭祀时间,祭祀场所以及神明所在之处行房事的禁忌。包括在宗祠里、祖堂上、庙宇内、神龛下、井灶旁、墓地、棺柩处等位置严禁性行为。在日食月食、暴风骤雨、闪电、雷鸣、地震等情况下禁行房事等。否则,即认为是亵渎神灵,违抗天意的行为。六是经孕期房事禁忌。
房事禁忌习俗源流甚长,且内容极多。其中诸多禁忌原则及事项含有科学道理,又符合传统的道德观念,故而,至今仍普遍流行。
亲属禁忌
亲属禁忌主要有翁媳忌和叔嫂忌。
翁媳忌
我国民间俗信认为翁媳之间应当远而避之,禁忌接近。此俗的源流甚为久远。《庄子·寓言》中云:“亲父不为子媒。”《诗经·新台》中记有:卫宣公为子媒,见妇甚美,遂妻之的历史真实事件。《礼记·曲礼》中称这种父子共妻的行为是“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由此可见,最早的翁媳互避之俗是源于忌怕“乱伦”的心理。这种乱伦行为,民间称之为“爬灰”。就是由此俗衍化出后来许多有关翁媳之间的禁忌事项。如翁媳不可并肩而坐,《汉书·贾谊传》叹秦朝风俗败坏,媳乳其子时与翁公并肩箕距,此乃犯了重讳(“箕踞忌”与“翁媳忌”)。汉族民间有“公公不搭媳妇肩”、“公公背媳妇朝华山,出力不讨好”的俗语。苗族地区以及山东地区忌媳妇与公公同桌共餐,纳西族有“翁媳不对坐,不谈笑”的禁俗。
叔嫂忌
我国汉族及诸多的少数民族中都有忌讳叔嫂接近的习俗。《礼记》中有云,“嫂不抚叔”、“叔嫂不通问,不相为服”。因叔嫂为同门内非夫妻关系者,嫌疑最重,故而忌近之。此俗源于图腾时代的“乱伦”心理。古时,匈奴人兄死,妻嫂是恐种姓之失,但未正其夫妻名分之时,其禁忌是很严格的。妻嫂,即娶死了丈夫的嫂子为妻。至今,许多民族仍有“叔嫂不通问”的习俗。纳西族人有夫兄与弟妇之间不能对坐、说笑的习俗。苗族有成年兄弟不经允许,不能进入兄嫂、弟媳居室的习俗。
七出与三不去
七出是我国古代汉族婚姻制度。所谓七出就是古代男子休弃妻子的七条原则。据《仪礼·丧服》记载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大戴礼记·本命》又云:“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七出又称为“七去”、“七弃”,它带有深厚的封建思想,是男尊女卑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具体表现。
妇女犯七出,是男子休弃妻子的根本原则,只要有七出之一,就可休弃妻子,但又有些特殊情况,虽犯七出,仍不能休弃妻子,即“三不去”,是对婚姻关系的补充原则。
所谓三不去,亦称做“三不出”,是封建社会中丈夫不得休弃妻子的三个条件,是对七出的法律限制。三不出是源于《大戴礼记·本命》的规定。三不去是指有下述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依“七出”的规定。“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休妻时无娘家可归者)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者)不去;前贫贱后富贵(结婚后曾同丈夫共甘苦而后富贵者)不去。”《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但又规定,“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例”。明律中也有此类似规定。
女子犯七出被丈夫休弃后,归还娘家称之为“大归”。大归有两层意思。其一,即指休弃归家的妇女。其二是已嫁妇女归母家后,不再回夫家,但仍保持夫妻关系。《左传·文公十八年》中云:“夫人姜氏归于齐,大归也”,就指的是这类的大归。后来又有人将最后的归宿或者死称为大归的。《文苑英华·顾况祭李员外文》中云:“先生大归,赴哭无由”指的就是死亡。
与七出相类似的婚姻制度,又有“五不娶”。五不娶又称为“五不取”,是我国古代婚姻规范。指的是不应该聘娶五种人家的女子为妻。据《大戴礼记·本命》云:“女有五不取,逆家子不取,乱家子不取,世有刑人不取,世有恶疾不取,丧妇长子不取(也作丧父长子不取)。逆家子者,为其道德也;乱家子者,为其乱人伦也;世有刑人者,为其弃于人也;世有恶疾者,为其弃于天也;丧妇长子者,为其无所受命也。”古时“娶”与“取”通,“子”也可用做“女儿”。此文义是:违背道德规范家的女儿不能娶;惑乱人伦家的女儿不能娶;世代有触犯法律受刑罚人家的女儿不能娶;世代有恶疾人家的女儿不能娶;家里死了母亲(或父亲)的长女不能娶。
特殊婚姻
特殊婚姻在民间也经常见到,主要有以下几种:
冲喜
旧时,男女双方订婚以后,如果男子身患重病,百治不验时,男家便开始筹办婚事,把女子迎娶过门,以为如此能冲走病魔,使男子的疾病痊愈,故名冲喜。
《红楼梦》第九十六回中说:“况且宝玉病着,也不可叫他成亲,不过是冲冲喜。”也有为未婚夫之父母生病而冲喜的。如《常州府志》载称:父母疫病,不行婚礼,但肩舆,舁女而归,谓之“冲喜”。
冲喜在民间常可遇到,是以喜冲愁、以吉冲凶的心理反应。
续弦
续弦是指妻子死后再娶。我国古代以琴瑟比喻夫妻。《通俗编·妇女·续弦》中云:“今俗谓丧妻曰断弦,再娶曰续弦。”陕北民间将续弦称做“后娶”,女人的再嫁称做“后走”。
叔接嫂
叔接嫂是转房或收继婚的一种。即兄长死后由弟弟收纳寡妇嫂为妻室,俗称做“叔接嫂”或“叔就嫂”。古时称做“报嫂”。这种婚姻不举行特别婚礼,只在正式转房之日,请一些亲族长辈及地保等人吃一顿酒席,以作“见证”。
这类情况,陕北亦有,但并不多见。亦有兄弟死亡后,哥哥鳏居将兄弟媳妇娶为妻的。
接脚夫
古时,妇女死了丈夫之后,在家再招一个男子为夫,称为“接脚夫”。《吏学指南·亲姻》:“接脚夫,谓以异姓继寡妇者”,或称“接脚婿”。《癸未杂识别集·林乔》云:“旋登徐元杰之门……既而元杰家为伐柯,一村豪家为接脚婿。”亦可省称为“接脚”。关汉卿的《窦娥冤》中云:“老汉自从来到蔡婆婆家做接脚,谁想婆婆一向染病。”陕北民间则称这种婚姻关系为“招夫”,或简称为“招”。这种婚姻关系是因为:一是前夫留有孩子,但年岁尚小,家中又缺乏抚养能力,所以招夫以养家。二是家中仅此一子而死亡,为延续香火而招夫生子以顶门开户。
赘婿
赘婿是我国古代婚姻形式之一。即男子在结婚后到女方家落户。赘,质也,家贫无聘财,所以入赘。在春秋战国以及秦汉时期的赘婿都是出身贫家,无力娶妻,所以质于女家的。赘婿没有地位,受人歧视。秦汉时的七科谪就包括有赘婿。到了宋代以后,除家贫无聘资而入赘的外,更多的是丈人家无子而赘婿入代,为女家支撑门户。历代对赘婿形式有一定的规定,如赘婿不能参与女方家的家政。生子后只能随母家姓等。赘婿制度实质上是母系氏族社会遗俗的发展,它是旧时夫从妻居制度的主要形式。
赘婿亦称“入赘”、“上门女婿”、“养老女婿”。赘婿在《史记·滑稽列传》中就有记载:“淳于髠者,齐之赘婿也。”《汉书·贾谊传》:“家贫子,壮则出赘”,这类男子实际上是变相的卖身为奴,故而社会地位也低下,秦汉七科谪中居第三,仅次于刑徒,深受歧视。凡这类情况者,都是因家贫,交不起聘礼,质身于女家的。近世的赘婿,纯为接续宗祧和补充劳动力,这一类就比上一类的地位要高。
赘婿在姓和财产问题上,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于女方家中无男子可传宗续祧,或因特别宠爱而不愿让女儿离开父母远嫁。若属此类,男子终身入赘,到女家后要改从女姓,并享有财产继承权,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另一种是因家贫交不起聘礼不得已以服役的形式来支付妻子的身价。若此,男子入赘女家不必改姓,在女家劳动时间依约定为期,少则数月,多则十几年。
随母下堂
随母下堂是姑娘随着母亲一起嫁到继父家里,成为继父的儿媳。即民间所说的“老配老,小配小”。这种婚姻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寡妇有正值出嫁年龄的女儿;二是寡妇要配的男子也有正当娶妻年龄的儿子,而且年龄大体相仿,八字与寡妇的女儿相合。这样,母女俩便于同日一起嫁给父子二人,结为老少两对夫妻。还有一种情况是继女随母下堂,即寡妇结婚时其女尚幼,新夫儿子的年龄也不大,开始只以继女随母生活,后来,继女与继父的儿子产生爱情后结婚。随母下堂除不要过门礼外,其余都按正常礼仪办理。
陕北有另外一种情况叫“将老换小”,即寡妇嫁给的男人将他的女儿嫁给寡妇的儿子,形成了既是继父,又是岳父,既是继母,又是婆婆的家庭关系。这种婚姻情况一般是寡妇无财力为儿子娶亲将己身嫁出换回儿媳。也可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可分门另户生活,所生子女随父姓。
童养媳
童养媳是指旧时抚养未成年的幼女以备将来与其儿子结婚。因为童养媳是在婆家养大的,所以,有些繁文缛礼,如说媒、聘礼、迎新等事项均可从略。有的童养媳不知自己的生身父母,有的虽与生身父母保持一定的联系,也因自幼分离,没有享受父母对她的特别关爱,也就显得有些生疏。童养媳通常是出身贫困家族的女子,由于从小被卖到婆家或包办订婚,所以常受到家庭的歧视。这种婚姻制度常使姻亲关系疏远,也影响到亲属组织的正常作用,对妇女地位和年轻夫妻组成的家庭都很不利,他们的婚姻也得不到父母应给的贺礼与嫁妆。
指腹为婚
指腹为婚亦称“指腹”、“指腹联姻”、“指腹之约”、“指腹裁襟”等。此俗是两妇女同时怀孕,指腹约定,产后若为一男一女,待生育长大后,无论贵贱悬殊,都要结为婚姻,故名指腹为婚。此俗最早的文献记载见于《后汉书·贾复传》:“复(破敌)伤创甚,光武大惊曰:‘……闻其妇有孕,生女邪,我子娶之,生男邪,我女嫁之,不令其忧妻子也’。”南北朝时颇为盛行,如《魏书·王宝兴传》:“王宝兴母及卢遐妻俱孕,崔浩谓曰:‘汝等将来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为婚。’”《南史·韦睿传附韦放传》:“韦放与吴郡张率皆有侧室怀孕,因指腹为婚。”此俗自元代起为法律所禁止,但民间相沿不废。订婚时互割衣襟或赠金钗等信物为凭。
陕北旧时此俗一直有之,但又有所异。此俗一般是在“世交”人家中有,在指腹为婚的同时又约定若两家均为男孩或女孩时,将来长大后结为“兄弟”或“姊妹”,世代通好下去,这是一种“盟亲”形式,所以在民间一直流行着。
与指腹为婚相类似的,在陕北有“奶头亲”之俗。即两家人家各有男女,尚在襁褓之中或正处于婴儿之时即许以婚配。
坐堂招夫
坐堂招夫是由于丈夫有残疾,卧床不起,不能劳动,致使家境困难,无法维持生活,妻子又要养育孩子,又要照料丈夫,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征得丈夫与其家人的同意,通过媒人介绍招来一个男人作为“丈夫”供养一家人的生活,一直到老。这种婚姻关系与福建、山西等地流行的“挂帐十年”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不同之处是坐堂招夫大都是因疾病致使丈夫卧床不起,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而挂帐十年则仅仅是因家贫无法维持生计。坐堂招夫是长久夫妻,而挂帐十年则属临时夫妻,并且约定以十年为期。坐堂招夫将自己的财产带来女家,成为共同财产,而挂帐十年则是交纳聘金归本夫收用。坐堂招夫所生孩子属招夫者,挂帐十年所生孩子可两两分之,通常是第二个孩子归本夫。挂帐亦有二三年者,俗称为“帮腿”。相同之处,他们都属于“一妻多夫”制的婚姻形式。陕北将这种坐堂招夫俗称为“招夫养夫”。
再醮
再醮亦称“改醮”、“再嫁”。醮在古代原指酌酒之意,即单方面的敬酒,再醮也就是第二次敬酒。醮在周代作为礼俗除行于加冠礼和及笄礼外,亦为婚礼仪式之一。《礼记·昏义》:“父亲醮子而命之迎。”意即迎娶待父命而行。故而“醮”就成为结婚的代名词,再醮,既指男子再娶,又指女子再嫁。程祖庆《吴郡金石目·宋故通判赵公圹志》:“初娶管氏,再醮钱氏。”此即指男子再娶。《北齐书·公羊列传》:“一门女不再醮。”此指女子再嫁,不再醮,即不再嫁。至西汉时,寡妇仍可以再嫁,无论皇室或民间,均不以为嫌。东汉刘向作《列女传》,班昭著《女诫》,倡守节之风,乃有改醮之禁,及至两宋宣扬程朱理学,寡妇再嫁被视为万不可行的异端。元明以后,再醮专指丈夫死后女子再嫁。由于历代统治者强调守节,民间对再嫁妇女颇为轻视。旧时寡妇再嫁,应征得婆家同意,娶方要给付一定的彩礼。有的地方,由婆家在灰屋或庙堂写好再嫁契约,内有诸如“高山擂石,永不回头”等字句,表示断绝往来。出嫁时,不得在家中穿衣上轿,不得放鞭炮,不能走大门,只能从旁门而出,步行到村口后始得更换新衣,乘坐小轿。有的地方,寡妇要守孝三年方许改嫁。通常,婚礼比较简单,从后门进屋,不请客,不送礼,不拜堂,至多请尊长和亲邻吃一顿酒饭。如果子女幼小又无法寄养,可以随嫁妇前往,但往往备受歧视。
娶烈女
有婚约的男女,因男方突然丧命,女方不敢违约另嫁,男方将她娶进家门,就是娶烈女。娶烈女时,该女按新娘礼仪梳妆,戴花冠,坐花轿。男方请乡老长辈迎接。进门后送入烈女房内,换上孝服,再到厅堂拜天地公婆,并同男方全家痛哭一场。清代的烈女一进夫家就被关入烈女房。烈女房的门窗都是紧闭着的,并用物遮盖起来,夫家由一妇女侍候。烈女不得与其他人接触,如同坐入牢笼一般,苦度终身。
贞节牌坊
贞节牌坊是古代官府为贞妇烈女所修的旌表牌坊。始于明初。洪武元年,太祖下诏:“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又令巡方督学,岁上其事,著为条规,大者赐祠祀,次者亦树牌坊表。只因朝廷力倡,贞节烈妇在明代尤多,贞节牌坊随处可见。
姊妹婚
是一个男子在与某家的长女结婚后,照例可以在妻子的姊妹们到达结婚年龄时娶为妻子。是原始社会族外群婚制的一种残余形式。于原始母系氏族社会后期开始流行。有的民族由于种种原因,进入阶级社会后尚长期存留。中国古代盛行妻姊妹婚,即所谓“姊妹从媵”。传说中关于舜与娥皇、女英两姊妹共为夫妻的故事即是例证。
妻姊妹婚在我国古代有了进一步的演变。就是鳏夫在续娶时可以或必须娶已故妻子的未婚姊妹,同时,妻子的未婚姊妹也可以或必须嫁给他们的姊妹夫。陕北的妻姊妹婚,大都是为了照料已故姊妹所生的孩子。
姨表婚
姨表婚是平行从表婚的一种类型。是在同胞姊妹的子女间缔结婚姻关系,旨在加强亲戚关系。俗谓“亲上加亲”。旧时,各地汉族禁止姑舅之间的通婚,而一直比较流行的是姨表之间的通婚,因从形式上,他们不属于同一个姓氏。这一习俗在旧时的汉等民族流行。但与此不同的是彝、侗、苗、景颇等民族都有“姨表不婚”的习俗,如滇川的大小凉山彝族谚语说:“姨表兄弟姊妹,是兄弟姊妹,只是彼此不住在一起。”这是远古母系社会氏族外群婚残余的反映。在族外群婚阶段,甲氏族的兄弟们只跟乙氏族的姊妹们通婚,其子女归母方氏族,世系按母系计算,因此,某个氏族的子女们都互为兄弟姊妹,故按当时的规例互相不能婚配。
表亲婚从生理上说,是有缺陷的,影响子女的身体素质与智商水平,尤以姑表亲更为严重,所以民间也禁止此类婚姻。陕北旧时,不仅有姨表婚,也有姑表婚,姑表婚中,仅允许姑姑家的小子娶舅舅家的女子,决不允许舅舅家的小子娶姑姑家的女子,民间谓之“倒亲”。
一夫多妻
一夫多妻在陕北称做“大小老婆”,即一个男子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妻子,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中显贵人物的特权之一。旧时,汉、回、维吾尔、哈萨克、藏、蒙古、满、独龙、门巴、珞巴等民族均流行此俗。旧时各地汉族凡有权有势的男子,除元配外都纳妾,唯人数多少不一。陕北的大小老婆婚姻现象大都是为了生育而行之。
换亲
换亲是陕北旧时较为常见的婚姻现象。是两个家庭均有儿女,但因家境窘迫,无力支付聘礼,或因人缘以及门户等影响到正常的嫁娶之仪,便由人说合,以女换女,互为儿媳。
主婚人
主婚人是我国古代汉族及其他民族的婚俗之一,是指婚事的主持人。主婚人可分为实质上的主婚人和仪式上的主婚人。实质上的主婚人是指男女婚姻事宜中真正享有主婚权的人,如当事人的父母等。仪式上的主婚人是指出面主持婚姻仪式的人,通常就是实质上的主婚人,也有请其他有特殊身份的人担任的。在古代阶级社会中,汉族历来强调“父母之命”,如当事者为奴婢,则由其主人主持。在周代,天子、诸侯的女儿下嫁,为不屈自己的身份,使与男家等同地位者主婚。《公羊传》庄公元年:“天子嫁女于诸侯,必使同姓诸侯者主之;诸侯嫁女于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之。”此“主之”,是指主持婚姻仪式。唐宋时代,律令规定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等不在由其亲尊长即伯叔父母、姑、兄、姊等主婚,无其亲尊长则由其他尊长主婚。元代规定“嫁女皆由祖父母、父母、父亡随母婚嫁。又嫁女,弃妻若不由所由皆不成婚亦不成弃。”迄至明清,历代封建法律都规定,婚姻尚有违法,主要追究主婚人的责任。到了近现代,在城镇,特别在乡村,主婚之俗仍颇为流行。
醮礼
醮是我国古代用于冠礼、婚礼的一种仪式。《晋书·礼志下》云:“古者婚,冠皆有醮。”醮也是一种祭祀仪式,宋玉在《高唐赋》中说:“醮诸神,礼太一。”醮的祭神仪式出自《竹书纪年》卷上,其云:“(黄帝)游于洛水,见大鱼,杀五牲以醮之。”
醮,有醮文,是道教徒在斋醮时祭告天地的表文。如宋沈遘有《真宗皇帝忌日醮文》。有醮火,就是醮坛上的灯火。有醮告,是道士设坛祭祀祈祷之仪。有醮祀,就是斋醮祭祀。另有醮祓,就是设醮超度。在寺庙或法坛上都有醮盆,是用以点燃香火的法器,俗信认为:凡香火烧在醮盒里,神灵就会领受,就能显灵。《礼记·昏义》云:“父亲醮子而命之迎,男先于女也。子承命以迎,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婿执雁入,揖让升堂,再拜奠雁,盖亲受之于父母也。降出。御妇车而婿授绥,御轮三周。先俟于门外。妇至,婿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此文即父亲亲自给儿子斟酒,命他到女方家去迎娶新妇,以表示处于主动地位。儿子接受父亲的命令之后,前往女方家去迎娶新妇。女方家的主人在祠庙里摆设筵几,然后再迈出门外拜迎女婿。女婿手拿着雁进到祠庙,互相揖让之后登堂。女婿把雁放在地上,行再拜礼,表示亲自从女方父母那里接受了新妇。女婿下堂出祠庙,为新妇驾好车,把车上的引绳交给新妇,新妇上车后,女婿驾着车子,等车轮转了三圈之后再把车子交给车夫驾驶。到家之后,女婿先在门外等候,新妇来到门口时,女婿行揖让礼,请新妇入内。吃饭时合用一牲,用一瓠分成两个瓢来喝交杯酒,这样,就表示了夫妇从此一体,尊卑等同而相亲相爱。
“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此即说经过恭敬慎重而又光明正大的礼数以后才相亲相爱。昏(婚)礼的大原则是形成男女之间的区别,树立夫妇之间的意义。男女之间的区别明确了之后,夫妇之间的道义才得以建立;夫妇之间的道义建立之后,父子之间才能互相亲爱,父子之间互相亲爱之后,君臣之间的关系才能端正。所以说:“昏(婚)礼是礼的根本。”
“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说是礼是从冠礼开始,以昏(婚)礼为根本,以祭礼、丧礼为最隆重,以朝礼、聘礼为最尊敬之礼,以乡、射之礼为冲和之礼,这是礼的大原则。
“夙兴,妇沐浴以俟见。质明,赞见妇于舅姑。妇执笲、枣、栗、腶修以见。赞醴妇。妇祭脯醢、祭醴,成妇礼也。舅姑入室,妇以待豚馈,明妇顺也。厥明,舅姑共飨妇一献之礼,奠酬。舅姑先降西阶,妇降自阼阶,以着代也。”夙,就是结婚的第二天。质明,即天明。赞,就是辅助行礼的妇人。笲,盛物的竹器。腶修,加上姜桂等作料调治而成的肉干。赞醴妇,即公婆命辅助行礼的妇人向新妇行醴礼,为新妇献上脯醢等食物。祭是行食之前的祭礼,先祭醴,再祭脯醢,这些礼节都是在堂中进行的礼节。妇以待豚馈,是在室中进行的一种礼节,豚即一只小猪。一献之礼指行礼时主人献宾,宾酬主人,主人酌酒自饮后更爵酬宾,这个过程就是一献之礼。舅姑共飨妇,这一过程是先由舅酌酒给妇,妇饮用完之后,回敬舅,然后妇自酌饮用一杯酒,再酌酒酬姑。阼阶,是主人尊者的升降之处。着,表明。代,代婆而成为主妇。此文的意思是:新妇在清晨起床后要洗头洗澡,以等待拜见公婆。天亮的时候,由一个充当赞者的妇人前来引着新妇去见公婆。新妇拿着装有枣、栗、干肉的篓子来见公婆,赞者代公婆拿甜酒赐给新妇,新妇用肉浆和酒在席上行食前祭礼,这样就完成了作为男家媳妇的礼仪。公婆回到内室后,新妇向公婆供献一只小猪,用以表示作为媳妇孝顺之心。第二天,公婆共同赐给媳妇“一献之礼”,媳妇回敬的酒,公婆把它放在一旁。公婆先从西阶下堂,然后媳妇从东阶下堂,表示媳妇将代替婆婆成为一家之主妇。
“成妇礼,明妇顺,又申之以箸代,所以重责妇顺焉也。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以审守委积盖藏。是故妇顺备,而后内和理;内和理,而后家可长久也。故圣王重之。”室人,指丈夫的姐妹,丈夫兄弟的妻子,委积盖藏,指家里收藏的财产。此义是说:在完成了为人媳妇之礼后,表明了为人媳妇的孝顺,同时又表明了新妇将要接替主妇之职位。这些都是为了着重要求新妇要孝顺。新妇若要孝顺就得依从公婆的要求,和睦家人,这样才适合自己丈夫的要求,来经营养蚕、缫丝、纺麻、织布等事,并且保管家里所收藏的财产。所以,新妇孝顺,家里才能和睦安定,家里和睦安定,家业才能维持得长久。所以,贤明的君王们都很重视妇女的孝顺问题。
“是以古者,妇人先嫁三月,祖庙未毁,教于公宫,祖庙既毁,教于宗室。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教成祭之,牲用鱼,芼之以萍藻,所以成妇顺也。”祖庙未毁句,即出嫁女子时,往上溯四世祖,即祢、祖、曾祖、高祖,因祖中曾有人做过国君则祖庙未被迁毁,这样,就在祖庙中对女子进行教育。公指诸侯国君。宫即庙。宗室指宗子之家。宗子即大宗,国君的嫡长子之下诸子分出去做卿大夫者。教成祭之,即三月教成后,祭告祖先。芼是用萍藻做成的羹汤。此义是,在古代时期,凡女子出嫁之前的三个月,她的曾经做过国君的先祖祖庙尚未迁移,就在祖庙中接受婚前教育。教她关于妇女的品德,妇女的言行,妇女的仪态,妇女的手工。在学成之后就举行祭礼以祭告祖先。用鱼作祭祀用牲,用萍藻菜做羹汤,这样祭告祖先,是为了表明为人媳妇的柔顺德行已经形成了。
昏义。“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上事宗庙是说女子结婚之后要充当帮助祭夫行宗庙祭祀的职责。主人,指女方家长,庙指祢庙。拜迎于门外是指婚礼的前五项都是在庙中进行的,女方主人在庙门口迎接,向媒人行再拜礼,入庙后还要行三揖三让礼后再登堂。此说是:举行婚礼是准备合同两姓的欢好,对上,可以接续香火,祭祀祖先;对下,可生儿育女,延续后代。所以,君子很重视婚礼。婚礼过程中的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等礼节,女方家的主人都要在庙里设筵几,然后在庙门外拜迎男方家人和媒人,进入庙中后,互相揖让之后才可登堂。在庙堂上要恭听媒人传达男方有关婚礼的意见,这是为了使婚礼能够恭敬谨慎,隆重而又光明正大地进行。
婚约。婚约是我国古代婚姻礼仪中的重要程序,它的起源很久,历代沿袭。旧时,婚姻经媒妁沟通之后,双方家长就选定吉日为子女商定婚姻,这种商定形式俗称为“订婚”。在订婚的同时,还要构成婚约,即婚姻礼仪中的约定事项,有的写有婚书为证,如果一方在中途反悔,企图解除婚约时,则要给对方赔偿损失。民间大都没有这种婚书,双方均以媒人为证人。
祀先。祀先是在举行婚礼的前一天,新郎要到祖坟上去烧纸,以告诉祖先,明天就要成亲了。
婚俗礼
六礼是古代成婚应当具有的六种礼仪形式,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迎亲。这些在前已述。
六礼中除纳征外,其余五礼中男方都要向女方送雁,作为彩礼。《仪礼·士昏礼》郑玄注说:之所以要用雁来作为彩礼,就是“取其顺阴阳往来”。清代胡培翚的《仪礼正义》又进一步解释为:“取其随时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取其飞成行,止成列,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六礼十分繁琐,在古代,主要为士大夫所用,庶民则往往精简变通而行之。《宋史·礼志》云:“士庶人婚礼,并问名于纳彩,并请期于纳成(纳征),其无雁奠者,三舍生(地位相当于士的大学生)听用羊、庶人以雉及鸡、鹜(鸭)代。”
委禽是古代婚姻礼仪中致送聘定的礼物,因纳彩用雁,故名。《左传·昭公元年》云:“郑徐吾犯之妹奠,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强使委禽焉。”杜预注:“禽,雁也,纳彩用雁。”
文定是古时纳币订婚之礼。《诗·大雅·大明》云:“文字厥祥,亲迎于渭。”郑玄笺:“问名之后,卜而得吉,则文王以礼定其吉祥,谓使纳币也。”即周文王卜得吉兆后纳币订婚,又亲迎太姒于渭河之滨。所以旧时又称订婚为“文定”,即源出于此。
铺房是古代婚俗,于婚期的前一日,女家请多子孙的老人到婿家铺设新房卧具,以取吉利。旧时将这些铺房人称做“铺公铺母”。唐代段成式在《酉阳杂俎》前十五《诺皋记下》云:“(有妇人谓刘积中)曰:‘我有女子及笄,烦主人求一佳婿……兼烦主人作铺公铺母’。”可见,铺房之俗至迟是始于唐代的。新房内的陈设用具、床榻、桌椅之类均由男家自备,毡褥帐幔衾枕之类则由女家置办。
青庐,是用青布幔搭成的帐篷,用以迎娶新妇和举行交拜礼,是古代婚俗的一种。此俗在汉代已有,《世说新语·假谲》中云:“魏武(曹操)少时,尝与袁绍好为游侠,观人新婚,因潜入主人园中,夜叫呼云:‘有偷儿贼!’青庐中人皆出现,魏武乃入,抽刀劫新妇。”我国古代青庐成婚的习俗一直保留到清代,蒲松龄在《聊斋志异·寄生》中云:“张待之既久,知其不行,遂亦以舆马送五可至,因另设青帐于别室。”这里的青帐指的就是青庐。
共牢是我国古代婚礼中新婚夫妇共同食用一份牲的礼仪。牢,即牲。《礼记·昏义》:“妇至,婿揖妇入,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汉书·王莽传》:“进所征天下淑女杜陵史氏女为皇后,莽亲迎于前殿两阶间,成同牢之礼于上西堂。”共牢含有夫妻同心,合为一体之意,故而,古人很重视共牢之仪。
合卺是在旧时的婚礼中新郎新娘饮交杯酒的仪式。卺,就是瓢,是把一个葫芦分成两个瓢,夫妻各执一瓢以饮酒,含有合为一体,甘苦与共之意。合卺又称“合瓢”,《魏书·临淮王传》:“夫妇之始,王化所先,共食合瓢,足以成礼。”合卺仪式在后来屡有变化,《南齐书·礼志上》:“连卺以锁”,就是把两瓢用锁连接起来。宋王得臣《麈史·风俗》:“古者婚礼合卺,今也以双杯彩线连足,夫妇传饮,谓之交杯。”后来便以合卺交杯作为结成夫妻的代称。
结发,《礼记·曲礼上》云:“女子许嫁,缨。”缨是用丝线做的穗状头绳,用以束发,标志着这一女子已经许嫁。《仪礼·士昏礼》:“主人(婿)入室,亲脱妇之缨。”以此看来,女子在订婚时束发所用的这条丝绳直到成婚之日入洞房后才由新郎为其亲自解下。所以,后来人们就将这一“脱缨”之仪移指到成婚之夕上。在这一仪俗的基础上产生了男女在洞房里结发的婚仪。结发的方式是男左女右,共髻束发。《曹子建集·种葛篇》云:“与君初婚时,结发恩义深。”由此可以看出结发是表达夫妻恩义之情的仪俗。白居易在《太行路》中云:“与君结发未五载,忽从牛女为参商。”故而,人们又将原配夫妻称为结发夫妻。此外,古代男女在成年后举行的冠礼和笄礼中,亦要结发。无论是婚礼中的结发还是成年礼的结发,其发均被结为髻形,即类似髽鬏样式的髻,因结发为髻,所以也将之称做“结发”。这种结发在后来的婚礼中已不使用,被演变成“合髻”形式,在婚礼中广泛流行。
合髻是唐宋时期形成的一种婚俗,宋孟元老的《东京梦华录·娶妇》中是这样描写的:“凡娶妇,男女对拜毕,就床,男左女右,留少头发,二家出匹缎、钗子、木梳、头须之类,谓之合髻。”也就是说:新婚夫妻饮交杯酒之前,要各剪下一绺头发,绾在一起,以表示同心。此俗在当时十分流行,但因不合古礼,后世颇多责备,元明时期便逐渐废弃。后来,人们既不用古礼结发,又不用唐宋之合髻,在这些婚俗的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结发方式,即有的是男女背靠背坐着,将二人头发搭在一起,即为结发,有的是将二人头发绑在一起,成为真正的结发。陕北习俗则是由司仪人用木梳在男女头上梳拢,一边梳,一边唱一些吉祥歌谣,称做“上头”,无论哪种方式,都是为了表达夫妻恩爱,白头到老,更重要的是为了表明是元配夫妻,“结发夫妻”在这一理念下产生了。男子如果因故续娶,即便是娶来黄花闺女,也不再行上头之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