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时期贵族的道德水平,总体上讲是粗陋的原始的和低下的。法兰克墨洛温王朝时的贵族们大都蓄养了许多妻妾,甚至像伟大的查理曼也是不例外。查理曼一生中结过四次婚,有四个妾,而且他甚至因为惧怕女婿们会干预妨碍他的统治权力,拒绝让女儿们出嫁嫁人,但却高兴地允许她们同宫廷里的贵族显贵同居生孩子。“注释1”当然,中世纪的创建者日耳曼人是直接从原始社会转变过来的,也就秉承了原始社会群婚的残余,从而造成了同居与婚姻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分水岭,一夫一妻制仍然与群婚混同,还没有脱颖而出,在社会取得独尊的地位。因而,这种粗野的婚姻道德状况也就不足怪了。
尽管中世纪的道德风俗是粗野的,文明进化的步伐迟缓,但是对妇女贞操的要求却异乎寻常地超前和严厉。在中世纪时期的德国法律条文中,对伤害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惩罚做了明确规定:如果一个人在乡间遇上一个自由人妇女,剥光了她上身的衣服,那么,他得付6个索里达(solidi)的罚金;如果强奸了她,要支付40索里达罚金;如果杀死一个从青春期到四十岁之间的妇女,要付600索里达罚金,而杀死一个女童,却仅需赔偿200索里达罚金。600索里达相当于300头牛或50匹马,这需要三代人,才能支付完。“注释2”从这项法律可以推断出,当时社会强奸和残害妇女的事件时有发生,以致成为一种社会危害,因而才通过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条文来杜绝、禁止和恐吓这种行为的出现。此外,似乎中世纪德国的法律对妇女的权益赋予了特别的关注和保护,尤其是对杀死青春期到四十岁之间妇女的惩罚的严厉性,足以使几代人倾家荡产。倘若如此认为,那将是大错特错了。其实,法律对妇女保护的动机,并不在于为了妇女自身的利益和权利,而是为了保护男人——父权制的权利和利益。
自从父权制击败了和取代了母权制以来,伴随着私有制的出现和婚姻制度由原先的男嫁女娶向女嫁男娶的历史性的转变,妇女彻底被淘汰出历史的舞台,沦落为男人的私有财产和会生孩子的简单机器。所谓一夫一妻制,不过是杜绝了妇女的性自由,而把性自由的特权留给了男人。所谓私有制,就是绝对的排他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唯一占有。既然妇女成为男人的私有财产,那么,对妇女的伤害和侵犯,就是对男人私有权利的冒犯。因而,中世纪德国的法律对妇女予以了特殊的最为严厉的保护,尤其是对青春期到四十岁之间的处在生育期的妇女倍加保护,因为对于男人来讲,妇女的价值就在于是一种会制造财产继承人的——生孩子的机器。
在整个中世纪社会,无论是在今生这个世界,还是在来世的下个世界,令贵族们最为感兴趣的就是采邑,其次就是希望有一个拥有纯粹自己血统的继承人来继承他们的庄园。因此,通奸在中世纪被看成是十恶不赦之罪,如果丈夫怀疑妻子不贞,那么,他可以警告妻子与其情夫;如果在警告之后,发现他们仍然在一起,那么,他可以杀死他们两个人。在父权制社会,家庭中所有的一切都为男人所私有,子女也不例外。“如果贵族认为任何人对他女儿的贞洁有威胁,他可以阻止他接近他的女儿,如果他违背禁令,他可以杀死他。如果一个女孩允许自己丧失贞操,那么,她将失去在家庭中的所有继承权。如果一个人被委托监护一位年轻的姑娘,而他却诱奸了她,那么,他将丧失了他的采邑。如果他用暴力强奸她,那么,他将会被处以绞刑。”“注释3”
封建法之所以如此强调坚持妇女的贞洁,除了因为她们是男性私有财产的不可或缺不可侵犯的组成外,同中世纪从原始社会残留下来的浓厚的血统观念有着密切的关系。中世纪所有的特征都是继承的,好士兵肯定是来自好的血统,高贵的品德也必定来自好的血统。抒情诗人马卡伯恩(Marcaburn)认为,“懦弱吝啬的男爵是他母亲与低贱的人通奸的产物,但即使与一位高贵的人通奸生下的孩子,也被认为是毫无价值的人,是不配继承为男爵的。因为他是混乱了血统,血统不纯了”。“注释4”因此,无论如何,封建法都要坚持妻子与年轻女子的贞洁,特别是妻子同低等的人通奸被视为十恶不赦之罪。
既然中世纪贵族的贞操观念是直接同采邑和私有财产相联系的,那么,他们的婚姻也是一样,同采邑和财产相关,无所谓什么情感与爱情,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对骑士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的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注释5”中世纪的婚姻是一种经济与政治的联姻,贵族子女婚姻的安排是贵族们借以扩展他们的采邑和加强贵族与贵族以及贵族与附庸之间的联盟的一种重要手段。在著名的伯克利家族中,伯克利三世莫里斯勋爵(生于1289年)在8岁时,就与年龄相仿的佐奇勋爵的女儿伊娃结了婚。同样,伯克利四世也是在8岁时结了婚。“注释6”伯克利家族之所以早早让儿子们结婚,就是因为通过婚姻,可以获得儿媳所带来丰厚的嫁妆——采邑,倘若儿媳是独子,那么,儿媳家的整个财产采邑将由于这种联姻而被纳入到伯克利家族中。伯克利家族不仅仅是扩大了采邑,而且通过联姻与另一个家族实现了结盟。
因此,贵族子女的婚姻完全是由父母包办,完全是为了家族的利益,而他们自己的婚姻又何曾不是如此呢!法国国王路易七世所选择的三位妻子,第一位是埃莉诺(Eleanor),是相当可观的阿基坦(Aquitaine)“注释7”领地的继承人;第二位是西班牙国王的女儿;第三位虽然不是领地继承人,但却是高贵的查理曼的后裔。不仅国王如此,就是伯爵和其他贵族也是一样。若弗罗瓦(Geoffroi)伯爵的第一妻子阿涅斯(Agnes),是阿基坦威廉的遗孀,一位女继承人,而且具有高贵的血统——勃艮第伯爵的女儿,意大利国王的孙女,查理曼的后裔;以后,他陆续娶的妻子,也都是名门贵胄。“注释8”
贵族不仅关注婚姻所带来的采邑和门第的荣耀以及由此与另一个有势力的家族建立起来的政治联盟,而且也相当重视采邑的传承问题,即男性继承人问题。婚姻是贵族延续采邑的一种不可缺少的必要手段,如果妻子没有生男性继承人,那么,贵族可以自由用另一个取代。法国国王路易七世为了获得男性的继承人而一生结过三次婚,前两次婚姻只生了几个女儿,于是,在1160年又第三次结婚,到1165年,总算有了继承人菲利普。路易七世之所以三次婚变,正如乔治·迪比(Georges Duby)所评价的,“结婚不是他自己的事情,而是关系到他整个家族利益的事情。……他最真实的动机,就是惟恐法国王国不是由他自己的血统的后嗣掌管继承。”“注释9”不仅路易如此,就是他的儿子菲利普也是一样,前前后后,结了三次婚。贵族们为了采邑的利益,不断重新进行婚姻联盟,直到获得男性继承人为止,而不愿意因为已有了一个妻子而妨碍了他们的利益。
中世纪的婚姻不仅是作为拓展采邑的媒介和沿袭采邑的手段,而且也是作为国王和贵族对臣属附庸卓越功绩的一种奖励和赏赐,以巩固附庸对自己的效忠。在中世纪,由于嫡长子继承制的实行,使贵族的其他儿子无采邑可继承,生活无着落,因此几乎所有的贵族庶子都梦想通过自己的努力,与一位女继承人结婚,而12世纪英国骑士威廉·马歇尔则是其中比较幸运的一位。威廉·马歇尔前半生一直在四处游侠寻找自己的运气,最终,他通过多年忠心耿耿地效忠英国王室和显著的功绩,在1189年,他四十岁时,被英国国王亨利二世赐与了一份相当可观的婚姻,即同彭布罗克(Pembroke)伯爵的18岁的女儿伊莎贝尔结婚。伊莎贝尔是唯一的继嗣,是英国最富有的女继承人之一,继承了威尔士和爱尔兰的大片领地。威廉·马歇尔同伊莎贝尔的婚姻改变了他的命运,使他一举成为英格兰最有势力的伯爵之一。
由于中世纪的婚姻是直接与采邑以及相附属的权利紧密相关,这一特点不仅致使一般骑士梦想获得同富有的女继承人缔亲结良缘,而且就是伯爵公爵也是如此。富有的女继承人或遗孀成为贵族们梦寐以求的目标。当路易七世同他的妻子埃莉诺离婚后,埃莉诺立即成为整个欧洲最引人注目的女性,马上受到诺曼底公爵亨利和诺弗鲁瓦·普朗塔热内特(Geoffroi Plantagenet)伯爵疯狂的追逐,因为埃莉诺带有丰厚的嫁妆——阿基坦的大片领地。为了获得富有的女性,贵族骑士们千方百计地不择手段,不惜通过勾引或诱拐或通奸等伎俩,来达到目的。正因为如此,也就不奇怪中世纪上层社会通奸为什么会频繁发生了,“通奸决不是虚幻和捏造出来的,而是中世纪上层贵族社会的一大特点。”“注释10”埃莉诺就是利用通奸这武器摆脱了她所厌恶的丈夫路易七世,而诺曼底公爵亨利也是利用通奸这一武器获得了埃莉诺。无独有偶,安茹国王菲尔克(Fulk)知道王后梅桑德(Meisende)与雅法(Jaffa)伯爵,于格·勒皮塞(Hugh of Le Puiset)通奸,但是出于维护自己的荣誉惧怕羞耻而容忍了“注释11”。因此,中世纪的法律才制订了对通奸的严厉惩罚和禁止。其实,所谓贞操观念,并不是日耳曼人从荒蛮的原野带来的美德,而是基督教会经过漫长的坚持不懈教化的结晶。当然,通奸并不是中世纪贵族社会道德败坏的产物,而是原始社会群婚制遗骸的作祟。由于贵族社会通奸的普遍存在,使贵族生活在恐惧之中,惟恐妻子不贞,这不仅是因为妻子的不贞,使自己和家族蒙受耻辱,而且倘若妻子被诱拐,也将会把她自己的嫁妆——财产或采邑带入另一个家族,从而给家族财产采邑和声誉造成巨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
既然中世纪的婚姻都是围绕着采邑和政治结盟展开的,那么,贵族们与妻子的离婚自然是十分普遍的了。尽管10、11世纪以来,教会就坚持不断地努力捍卫婚姻的神圣性,直到12世纪后期,教会通过对贵族按照自己的意愿任意离婚的行为进行坚持不懈的严厉的恐吓和告诫,这样,才使得离婚或结婚的程序被纳入到法律的规范,即只有通过法庭的起诉来完成离婚,至此对贵族的任意离婚行为才有所约束。
婚姻是政治和经济利益的一种交易行为,那么,贵族选择妻子的标准和依据自然是家庭门户关系、嫁妆、生儿育女的能力,很少考虑相貌的好坏以及情感是否和谐融洽等问题。因而,这种婚姻的结果往往是婚姻情感不和,贵族们则在婚姻之外寻找快乐来满足他们的淫欲。为此,封建宫廷中就专门蓄养了许多妓女。13世纪后期英格兰切斯特(Chester)总督的一个附庸是一个寻欢作乐之徒,他在他的庄园里就蓄养了许多妓女。许多轶闻趣事显示轻浮的妓女往往成为法国封建贵族家庭事务中十分重要的因素,甚至贵族出生的妇女也成了交际花。
中世纪妇女在婚姻道德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低下的,妇女们单方面履行坚守贞节的义务,她们同男性的婚姻也不过是男性借以达到他们政治经济野心的一种手段和筹码。除此外,妇女在其他方面的情况也是如此。在财产权利方面,在封建早期,绝大多数封地不能由妇女继承。在12世纪的法国,虽然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女儿才能继承封地,但她们对封地的控制受到种种严格的限制:她只有通过他的丈夫或监护人实施她的继承特权。如果她没有结婚,则在父亲的监护下;一旦结了婚,就在丈夫的监护下;一旦成为寡妇,她又一次受到监护。例如,1050年,一位叫阿沙尔(Achard)的骑士,在临终前决定将自己的土地捐赠给教会,为此,依次请求他的儿女放弃他们的继承权利,而在排列顺序上,女婿往往是在他的女儿之前的。这一事例说明妇女财产继承权是控制在丈夫手中。同样是11世纪末,一位妇女将自己的嫁妆捐赠给了圣樊尚·德马松(Saint-Vincent de Macon)修道院,但是这项捐赠,不是由她本人而是经由她丈夫贝尔纳(Bernard)来实施的。“注释12”这无疑说明了妇女一旦结婚,她的财产就进入她丈夫的监控下,另一方面,说明了妇女在法律上,并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中之所以写入了关于妇女的条款,是因为她们是作为男性的财产和作为保护男性对她们私有的权利而被涉及,因而也就不奇怪妇女为什么无权实施捐赠自己的财产了。至于在司法上的诉讼,妇女们也只有通过或委托监护人才能进行司法诉讼,有些习惯法允许妇女在受到强奸或丈夫受到谋杀时,采取行动,但大多数法律规定这一行动必需要由监护人来实施。“注释13”
中世纪的贵族们主要沉醉于战争的角逐,他的妻子给他生儿,满足他一时的欲望。除此外,妇女在他一生中是无地位的,他对她不感兴趣。妻子对丈夫的话是必须服从的,如果妻子胆敢反对丈夫,那么,她会受到丈夫的一顿鞭打的。武功颂中清楚地显示12世纪骑士对妇女的态度,这些作品显然是由男性编写的,他们注重强调男性们的爱好,很少涉及妇女,即使谈及妇女,也不过是作为陪衬——哀悼被杀的丈夫的妻子、教育孩子要英勇的母亲的形象而出现的。
然而,野蛮暴烈的男性的自然倾向和癖好并不是控制贵族阶级婚姻和性道德的唯一力量,基督教会是中世纪道德精神和文明的教导者和护卫者。教会对两性关系的态度十分明确:在婚姻之外的性关系是恶的,甚至是在婚姻之内的性生活,也只能是为了生育后代的目的时,才是合法的,早期的教父就是这样认为的,但以后的教士把性生活看成是可以原谅的罪过或过错。教会坚决捍卫婚姻的长久性和不可分离性,并试图限制贵族任意离婚的行为。
至于教会对妇女的态度,总体上讲是模糊的。教会一方面力图保护妇女免除暴力,教会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男人不合理地严厉殴打妻子,上帝的和平和上帝的休战运动也宣讲要使妇女免除封建暴力的恐吓。许多神学家和教士认为,上帝从男人身上的肋骨而不是从某些较低的部分如脚造了妇女,以此证明妇女与男人一样平等。但是,另一方面,基督教的禁欲苦行倾向又使教会把妇女视为邪恶的源泉——妇女的存在引诱了男人产生罪恶的念头与遐想,必然对基督教信徒的信从男人身上的肋骨而不是从某些较低的部分如脚造了妇女,以此证明妇女与男人一样平等。但是,另一方面,基督教的禁欲苦行倾向又使教会把妇女视为邪恶的源泉——妇女的存在引诱了男人产生罪恶的念头与遐想,必然对基督教信徒的信仰产生了影响。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妇女是完全隶属于男人的,如同男人归属于上帝一样。阿奎那的这种认识与教导,不能不影响到人们对妇女地位的看法。
12世纪初意大利托斯坎尼(Tuscany)的马蒂尔达(Matilda)女伯爵以极大的热情支持教皇进行改革。
虽然中世纪贵族妇女总体的地位是低下的,她们完全依附于丈夫,但在夫权下,她们是家务的女管家女主人,小孩在她们的监护下,接受教育。在武功颂中,妻子的建议如果令丈夫不悦,是常常遭到野蛮的殴打,但是这并不能因此而抹杀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妇女完全意识到她们有资格有能力表达她们的观点。更进一步讲,当丈夫不在时,贵妇人们执政,成为城堡与庄园的女主人,甚至是国家的执政者。按照编年史家奥德里卡斯·瓦伊塔里斯(Ordericus Vitalis)的描述,“埃夫勒克斯(Evreux)伯爵威廉天生身体虚弱,将埃夫勒克斯郡的管理权全权交给他的妻子控制。女伯爵是聪明的、美丽的、出身高贵的,……她可以完全不理会她的丈夫伯爵的建议,依自己的想法行事。”“注释14”中世纪时期有许多贵族妇女展现出她们的政治能力,托斯坎尼(Tuscany)的马蒂尔达(Matilda)女伯爵在11世纪意大利掌管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封建政权,而且在帮助教皇抗击德国皇帝亨利四世的斗争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英国征服者威廉和亨利一世以及亨利二世的妻子,在他们不在时摄政,全权执掌国政。在德国,从大约9世纪起,王后已经用自己的名字签署文件,康拉德二世(102—1039)统治时期,他的妻子吉泽拉就开始插手处理公文。再就是在德国历史上由于一些国王尚未成年,常常由其母亲摄政,如,墨洛温时期具有传奇色彩的布吕希尔德、奥托三世的摄政特奥法努和阿德尔海德、亨利四世的摄政阿戈内斯。“注释15”贵族妇女不仅在政治上展现了自己的才能,在军事上也是如此,她们在军事上并不是丝毫没有价值的摆设。在12世纪,英国征服者威廉的孙女马蒂尔达(Matilda)在英国内战中,亲自率领自己的军队抗击她的侄儿斯蒂芬·布卢瓦(Stephen of Blois)。“注释16”同样,13世纪,戴姆·尼古拉·德拉海(Dame Nicolaa de la Haye)坚守林肯城堡,抵御法国王子路易的军队和英国叛乱男爵的进攻,直到威廉·马歇尔来援助解救。“注释17”中世纪贵族妇女这种在政治和军事上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得益于日耳曼人残存的母权制的作用。尽管总体上讲,贵族妇女是绝对依赖于丈夫的,她同外部的联系是通过他获得的,但是贵族妇女在男人控制的社会中,还是享有一定的尊严与权威的,附庸与仆人以及吟游诗人都是竭力追求贵妇人们赞赏的。
“注释1”艾因哈德:《查理大帝传》(戚国淦译),第22、24页。
“注释2”Sidney Painter,French knight,p97.
“注释3”Sidney Paintyer,French knight,p99.
“注释4”Sidney Paintyer,French knight,p98.
“注释5”《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妇女》,中国妇女出版社1978年,第132页。
“注释6”艾琳·鲍尔:《女性与上帝》(乐爱国译),第29页。
“注释7”Aquitaine法国南部的封建领地,可译为阿基坦或阿奎丹。
“注释8”Georges Duby,The knight,The lady,and The priest。The making of Modern Marriage in Medieval France,p91.
“注释9”Georges Duby,The knight,The lady,and The priest。The making of Modern Marriage in Medieval France,p192.
“注释10”Georges Duby,The knight,The lady,and The priest。The making of Modern Marriage in Medieval France,p197.
“注释11”Robert Payne,The dream and The tomb:A History of the crusades,p140.
“注释12”Georges Duby,The knight,The lady,and The priest。The making of Modern Marriage in Medieval France,p102.
“注释13”Sidney Painter,French Knight,p102.
“注释14”Joseph&Frances Gies,Life in a Medieval Castle,p84.
“注释15”汉斯—维尔内·格茨:《欧洲中世纪生活》(王亚平译),第48页。
“注释16”Joseph&Frances Gies,Life in a Medieval Castle,p84.
“注释17”Joseph&Frances Gies,Life in a Medieval Castle,p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