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一七二九年,清雍正皇帝曾发布一道上谕历数赌博的危害:“荒弃本业,荡费家资,品行日即于卑污,心术日趋于贪诈。父习之则无以训其子,主习之则无以制其奴,斗殴由此而生,争论由此而起,盗贼由此而多,匪类由此而聚。其人心风俗之害,诚不可以悉数。”(《清世宗实录》卷八十二)从雍正皇帝之口说出的上述危害,其实质是赌博危及了封建统治的思想基础、经济基础以及政治基础,由此而出现的盗贼匪类将直接威胁帝国的生存,因此必须严加禁绝。所以,中国古代各个王朝都对赌博制定了种种禁令和惩治措施,并取得了程度不等的效果。
据文献记载,我国从殷商时期起就出现了赌博。至迟到春秋战国时期,赌博已成为流行于社会各阶层的一种恶习。由于它悖礼害义,助长游惰习气,危害社会治安,因此,处在“王室衰微,群雄并起”动荡时期中的各国统治者,在变法图强的同时着力惩治赌博,著名政治家管仲辅佐齐桓公,对赌博的危害非常警惕,他曾严正地告诫齐桓公:以往不少无道之君之所以亡国,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沉迷于享乐和赌博。管仲还将禁赌作为一年四季重要政务之一。齐国在管仲的治理下,成为春秋时期最先称霸的强国。
战国时期最先称霸的魏国更是首创立法禁赌。魏国改革家李悝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其中的《杂律》规定:“博戏罚金三盪(‘盪”为“盫’(酹)字之误,是当时货币计量单位),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明董说《七国考》引东汉桓谭《新论》)也就是说,凡赌博者均被罚款。对于王位继承者的太子,更是应德才兼备,故应从严要求,初次赌博将被用宽大的竹板责打;如再犯,则重打;如仍屡教不改,则取消其太子的名位而另立之。
秦始皇统一全国,建立了大一统的多民族封建国家,李斯制定的《秦律》在严惩奸邪盗贼和游惰者的同时,还规定对私自赌博的官民处以“刺黥”之刑,即在脸上刺字,重者更要“挞其股”,许多赌徒往往在重打之下命归黄泉。
汉代的统治者对禁赌也比较重视。汉代的法律《汉律》现已失传,但据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考证,其中有关禁赌的法令当与《法经》相同。汉武帝曾经亲自制定十二条戒文,其中一条就是戒赌。据《汉书·功臣表》记载,当时诸侯王犯赌博罪要被处以“完为城旦”的刑罚,即剪去胡须及鬓毛,发配到边塞,白天站岗放哨,夜晚修筑城墙。汉武帝时安丘侯张拾、侯黄遂、樊侯蔡方都因赌博而被判处死刑,同时爵位被夺,国被取消。有一次,有大臣向汉武帝进言:“世家子弟富人或斗鸡走狗马,弋猎博戏,乱齐民”,要求进行惩处。于是汉武帝下令清查,结果有数千人受到牵连,被判处轻重不等的刑罚。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南北分裂、时局动荡,加之玄学兴起,世风大变,整个社会表现出一种摆脱传统束缚的趋势,赌博即在这种特殊环境中迅速广泛地蔓延开来。由于皇帝、士族带头赌博,三国、两晋时没有禁赌的法令,只有一些地方官吏如陶侃等自发地禁赌(见下节)。到刘宋时期,这种状况有了变化,当时赌博者被查获,官员免官。如大臣王景文官至给事中、右卫将军,侯爵刘康祖官至员外郎,均受到此等处罚。到齐梁时,处罚加重,凡士人赌博,将被流放到边远地区充军,刑期不定;而普通百姓赌博,则判处徒刑二至五年。后来,梁昭明太子萧统为了优待士人,将士人赌博者仅免官,百姓则判徒刑三年(见《梁书·昭明太子传》)。不过,上述受罚的只是“私赌”,而公开的、大规模大赌注的“官赌”则属合法。正是由于这种法律上的缺口,当时的赌风不仅未被制止,反而愈益炽烈。
在唐代,由于重建并发展了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帝国,儒家学说又重新成为国家的统治思想,因此违礼害义的赌博当然被严禁。《唐律疏义·杂律》明确规定:凡是参与以财物作赌注的赌博者,输赢在五匹绢以下,各杖一百;输赢在五匹以上者,按盗窃财物罪论处,以五匹合徒刑一年计算,十匹二年,以此类推。提供赌场、赌具和召集赌博者,也按上述办法处置。另外,赌饮食和以弓射赌可不以赌博论。《唐律疏义》完成于高宗时期,而到唐玄宗时,社会风气趋于奢糜,从皇帝、贵族、百官直至下层小民都沉迷于赌博,《唐律疏义》的禁赌法规成为一纸空文。
两宋时期,一方面城市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生活丰富多彩,赌博随之兴盛;另一方面由于中央集权的加强,禁赌的规定亦更加严厉。在《宋刑统》中,惩治赌博的条文虽与《唐律疏义》完全一样,但与法律有同样效力的皇帝诏令,则对赌博处罚极严。宋太宗淳化二年二月诏开封府:严捕赌博之人,犯者斩;窝藏者及提供赌博场所者同罪(《宋会要辑稿·刑法》)。此虽临时之制,以后仍以律文为准,但乱世用重刑,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对于军人犯赌,轻则判刑二年,重则处斩。(《宋会要辑稿·刑法》)至于士人(包括官员)赌博,除按律被处以杖刑或徒刑外,还不许参加科举考试,不许重入仕途。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士人萧玄之考中进士,荣登龙门,这时有人向皇帝告发,说萧玄之本名萧琉,曾因犯赌博罪被处以杖刑,改名赴举登第。真宗命人查实后,取消了他的进士,并罚铜四十斤,遣送回家。(《山堂考索》)
宋代统治者在严厉禁赌的同时,针对当时全国民众都沉迷于“扑卖”(一种以掷钱定输赢来进行货物的买卖的游戏)的实际情况,在不危及社会治安的情况下,规定每年元旦、寒食、冬至,开封府准许士庶“关扑”(即扑卖)三日。到南宋时期,政府更放宽了限制,大多数节假日均可关扑。
兴起于北方草原的女真族,在建立金朝、控制了东北、华北地区后,也逐渐染上了奢侈和赌博的恶习,对此,金世宗完颜雍曾下令禁断双陆赌博。金代刑律中关于百姓犯赌博罪的处罚与宋代基本相同,但对官员赌博又另有规定,据《金史·刑法志》载:品官赌博,赃不满五十贯者按律杖一百,初犯者可以钱赎罪,再犯者即实杖,不准折赎。对此,皇帝这样解释:“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
元初,忽必烈皇帝励精图治,大力整肃风纪,严惩包括赌博在内的各种奸猾行为,至元十二年下诏:禁民间赌博,犯者流放荒无人烟的大戈壁。元朝的法律是《至元新格》,其中关于赌博的法令比宋代更详细:凡赌博钱物者,杖七十七,钱物没收充公;开赌场者同罪。官员赌博者,一律罢免现职,一年之后才能任低级随员,永远不可能在仕途上飞黄腾达。此外,被拿获的参赌官员还须交钞银一百两与告发人充赏。凡再次赌博者,加徒刑一年。至于主管官员,对赌博犯应捕故纵则要被处以“笞四十七”的处罚;如收受赌博犯给予的财物,将按赌博罪论处(《元典章·刑部》)。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低贱,对社会恶习非常了解而且十分痛恨。他建立明王朝后,一方面积极恢复经济、安定人民生活,一方面以严刑峻法惩治奢侈奸猾游惰之徒。据周漫士《金陵琐事》记载:“明太祖造逍遥楼,见人博弈者、养禽鸟者、游手游食者,拘于楼上,使之逍遥,尽皆饿死。”这种惩治,在古今中外可谓绝无仅有。洪武二十二年又下诏:凡赌博者斩断手腕。没有手,看你如何赌博。这与伊斯兰国家凡偷盗者断手的处置一样。朱元璋之子明成祖朱棣秉承父志,于上台的当年下诏,将赌博犯按重罪处治。英宗正统年间,鉴于赌博重新泛滥,大兴县知县马通向皇帝上表治赌,他提出一个严厉而有趣的惩治办法:凡赌博者,一律判处运粮到边疆哨卡的惩罚。这个建议得到批准。从此,那些游手好闲奢侈浪费的赌徒一经被拿获,即被强迫负重运输,风餐露宿,长途跋涉,常常是不胜劳苦而毙命中途。不过,这项处罚只实行了二十几年。到孝宗继位后,将赌博犯加重处罚,发配边疆充军。而作为官员后备军的国子监生员,如赌博则取消功名,问发为民,从此仕途断绝。明神宗万历年间,明朝法典《大明会典》修成,减轻了处罚,但规定更详细,赌博犯除按唐宋以来规定的杖八十以外,对惯犯则还要枷号两个月,偶犯枷号一个月。而职官赌博受刑罚后,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这种区别对待,有利于社会治安和吏治的改善。
清王朝是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最强化的王朝,也是法网最严密的时期,对于赌博,其惩治措施也最严厉、详密,特别是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
清朝统治者始终把赌博与乱民、盗贼、娼妓一起列为社会四大恶习,认为“劫人之财、戕人之命、伤人之肢肤、破人之家、败人之德、为善良之害者”,莫过于此四恶,并认为“民间恶习,无过于博戏”(《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三九)。因此每位皇帝上台后都下诏严禁,并将查禁赌博列为“地方之要务”。
由于赌博须有赌具、赌场和赌徒方能进行,清政府的禁赌主要从这三方面进行。同时,官员和旗人是清王朝的政权基础,所以对他们赌博的处治也更为严厉。
一、赌具之禁。清统治者认为:“若不严禁赌具,究不能除赌博之源”,“欲杜此恶习,则赌具之禁,自不可不严。”因此,凡为首造卖赌具如骰子、纸牌、骨牌等者,发配边卫永远充军,为从者亦要视其情况杖一百流放三千里或处三年徒刑;藏匿不销毁者也要发配边卫永远充军。至于旗人,雍正时规定一律处以绞监候,即绞刑,待秋后处决。乾隆时稍微放宽一些,但至少也要发配边远之地充军。
二、赌场之禁。雍正时规定,凡开赌抽头者,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对于旗人开设赌场,康熙、雍正时均处以绞监候。乾隆时则规定:初犯者发配极边远地区充军,再犯就绞监候。同时,赌场房屋一律没收充公,试图从根本上解决赌场的问题。
三、赌徒之禁。清代《大清刑律》中对赌徒处治的条款基本沿袭明律,凡赌博且有其他劣迹者,处杖八十枷号两月;无劣迹者杖八十枷号一月。赌场钱物充公。而无论满汉官员赌博,都罪加一等,一律革职为民,永远不准再入仕途。
严刑峻法虽然颁布全国,但主管官员如何执行则是关键问题。清朝统治者也深知此理。鉴于以往历代禁而不止、有法不依而赌风日趋炽盛的历史教训,清代法律特别强调主管官员应负职责,并对之有奖惩的具体措施,防止“走过场”。
1.凡下属官员赌博,均逐级追查其直接主管上司的责任,如:县属职官,责之知县;府属职官,责之知府。以此类推。倘若明知下属赌博而不揭发处理者,降官三级,失察者也要降官一级,罚薪俸一年。
2.凡拿获赌徒及赌具,其制造赌具之家出于某县,即将该县知县革职、该府知府革职留任、该省督抚司道等主要官员降一级留任。反之,如知县能查获并惩治赌具制造犯,知县加官二级、知府加一级、督抚司道等省官记录二次,以资奖励。雍正皇帝还专门发布上述命令,规定要永著为例,世代遵守。
3.凡官员能查获赌博,所获银钱财物,全部作为赏金给与拿获之人,以刺激官员查办的积极性。
另外,为了发动民众举报赌案,清王朝在对告发者进行奖励的同时,对知情不报者亦给予重处。凡旁人举报者,将所获赌场钱物一半给举报者充赏;赌徒自己自首者,免罪,并退还所输钱物;地方保甲长和邻居知而不报者,杖一百,如收受赌徒和赌具制造者的财物,则从重处杖一百,徒刑三年。同时,清王朝还特别对亲属告发予以鼓励和宽大,“如同居之父兄伯叔据实出首,本犯亦准免罪”。
由于清王朝的上述严密的措施,尤其是康熙、雍正、乾隆之朝特别重视禁赌,所以取得了较大成效,据史载,康熙时经严禁严惩赌博,“由是斗狠酗博之莠民屏息而不敢出”;雍正时对赌博“严申纠禁”、“日夜捕缉”,在他执政的十三年中,出现了“赌博及造赌具者渐已改业而家室以安”这一少有景象。
然而,自乾隆以后,由于政治、经济和社会风俗的日渐紊乱衰败,特别是统治者对禁赌不再像其先王那样重视,赌风又逐渐开始蔓延。特别是鸦片战争之后,中国陷入半殖民地的深渊,社会风气更加败坏,加之西方的赌博如赛马、扑克、彩票等乘机来华,清政府从咸丰十年(1860)起开始允许闱姓赌博并从中抽税,到光绪十年(1884)广东官方将赌博合法化,这样,遍及全国各地各阶层的赌博更是畅通无阻地泛滥成灾了。
从本质上讲,在封建社会中要想完全禁绝赌博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与私有制和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是,作为封建国家来讲,禁与不禁、严禁与弛禁、真禁与假禁,其效果大不一样。上述中国历代特别是清代的历史教训就说明了这个简单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