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是一种世界性的文化、社会现象,自古至今,它一直活跃在人们的生活中,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产生了种种影响。赌博的实质是什么?它是如何产生的?它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文化环境中的发展变化和作用影响如何?这种现象反映了一定社会时期人们的什么心态?道德和法律对它的控制有什么经验教训?它的前途如何?应当如何正确地认识和控制它?这一系列的问题,一直是历史学家、人类学家、社会学家以及政治家们十分关心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当今世界上,有的国家使赌博合法化、社会化,有的悬为厉禁,严惩不贷,有的则半禁半弛,其效果也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必须根据各国不同的国情、民情特别是文化传统的特点来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正确地认识和研究赌博文化在人类社会的共性和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是人们必须首先面临的课题。
赌博的实质是什么?按《大英百科全书》的解释,它是“在意识到冒险和希望获利的情况下,以某些有价值的东西作为赌注所进行的竞赛。其结果全凭机会决定”。中国的《辞源》是这样说的:“以钱物作注来比输赢。”而中国古代的典籍对赌博的概括最为简明扼要:博戏。也就是说,赌博是一种游戏,它以游戏的胜负来决定参与者共同预定的钱物的归属,胜者获得,负者丧失。因此,它主要包含两个内容,即:一、它是一种游戏;二、它包含有财物所有权的转让。
游戏是人的本能需要,在原始先民甚至在动物界,游戏就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活动。他(它)们在获得一定的生存条件后,在闲暇时间互相嬉戏追逐打闹,模仿获取猎物和各种生活资料的动作来取乐,并进而由此锻炼各种生存的本领。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影响下,人和动物都具备了争强好胜的本能。自从人从动物界分离出来后,原始先民就将种种争强好胜的竞争有目的有意识地引入游戏之中,分胜负的游戏从此产生。从游戏和竞争的意义上讲,赌博亦由此产生。
赌博是一种游戏,但游戏并不等于赌博。只有将财物的占有引入游戏之中,或者说游戏的结果导致了财物的归属,才是真正的赌博。因此,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由人们共同占有平均分配的原始人那里,还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赌博。当原始人在经过长期的发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逐渐丰富,人与人之间出现了贫富分化,私有制开始出现后,最大限度地用各种方式获取财物,就成了人们最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目的。以胜负来决定财物的归属的游戏随之出现,赌博亦由此产生。
赌博与其他游戏的区别之一,是它带有偶然性。以世界各国最常用的赌具——骰子为例,骰子的六个面分别为一至六点,掷骰子时可能出现任意一个点数,除作弊者外,人们一般不能预测其结果,特别是用两个或多个骰子掷后出现的各种排列组合的点数更是如此。在迷信色彩浓厚的原始先民心中,变幻莫测的骰子点数是由冥冥神灵决定的,它代表了上天的意志。因此,掷骰子赌博是最公正的,以掷骰子来决定财物的归属也是最公正合理、天经地义的。史前期考古发掘中就出土了大约四万年前人们在“碰运气”游戏中使用的距骨,公元前三千年以前在伊拉克和印度就出现了六面的骰子,当时的骰子不仅用于赌博。也用来解决争端、分配财产和占卜,印度两千多年前的梵文史诗《摩诃婆罗多》、《梨俱吠陀》里对之即有所记载。在古犹太人那里也是如此,如《旧约·利未书》二十六章:“于是上帝对摩西说:‘这片土地将要由投骰子的方式来划分……人们的份额将由骰子数决定’。”正因为如此,古希腊大哲学家柏拉图曾经说骰子是古埃及女神赐给人类的礼物。
在中国,虽然这种正六面体的骰子出现较晚,但从后来的发展情况来看,骰子几乎主宰了所有赌博形式的进程和结果,成为“博戏之魂”,甚至超过了世界其他各国骰子在赌博中所占的地位。
从上述简单分析可见,赌博具有游戏性、胜负性、财物占有的转换性、机遇性。而游戏性可以给人以娱乐、胜负性能满足人争强好胜的本能、财物占有的转换性可以满足人们对物质财富占有的本能欲望、机遇性则可使人们不劳而获又可因神灵的“公正”判决而心安理得。因此,纯粹从个人的角度上说,赌博是人的一种基本的本能活动,是一种本能的需要。
正是由于赌博是人的一种基本的本能活动,古往今来,赌博一直活跃于世界绝大多数地区的各色人等之中。美国西南部史前时期的印第安人、古埃及的法老、庞培城中的贵族富商、古罗马维纳斯神庙里的祭司、古日耳曼部落的牧民、古印度的婆罗门和刹帝利、战国时期的中国临淄市民,以及当今遍布于世界各国数量众多的赌徒和参赌者,无一不说明这个基本事实和基本道理。可以说,它同饮酒等从世界各地分别发展起来的习俗一样,是一项与史俱存的人类普遍而基本的活动。
“存在的不一定是合理的”。人是社会性的人,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作为社会性的人,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物质的和精神的)中生活的,他(她)必须受社会物质和精神条件的限制,即必须受在这种条件基础之上产生的社会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的约束。如果不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将会使人无法生存下去,人类社会将不复存在,人自己也会毁灭。因此,人在社会中,既时刻要顽强地表现个体的本能,又必须受社会的制约,与社会相协调,这种制约和协调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道德和法律。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人就是扮演着这种相互联系、相互矛盾、相互制约的角色。人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在顽强地表现自己,追求竞争的胜利和尽可能地获取更多的财富,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地区、民族都存在赌博(只是形式、程度不同而已),而同时,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地区、民族也都有禁赌的法律和道德谴责。
从总的趋势来看,自有史以来至今,世界各国对赌博均是谴责的,在法律上也是禁止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赌博违反了人类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公平。它以不劳而获的手段来夺取他人的财物,这在道义上是不允许的。美国人类学家克罗伯(A。L。Kroeber)在研究赌博与其他文化特征之间的联系后认为:“基督教、新教、佛教和伊斯兰教可以接受体育活动和游戏,但抵制赌博,因为他们厌恶金钱财富引起的情绪波动。”(《大英百科全书·赌博》)而这种情绪波动是由赌博中靠机遇而不劳而获地占有别人的钱物引起的,通过正当的途径自己创造的财富则不会引起这种情绪波动。伊斯兰教认为,虽然饮酒和赌博对人也有些益处,但二者都有大罪重罪,其罪恶远大于益处(John Ashton,The History of Gambling in England。London:Duckworth,1898)。在中国古代,将赌博认定为“掩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自唐代起法律就将其与“盗窃罪”等同。早在1190年英国就颁布了禁赌法令,它禁止武士等级以下的男人赌博,武士和教士可以赌到每天20先令为限,罚金可到100先令。英国14世纪时期的法令严禁以骰子赌博,任何违者将被监禁。(The History of Gambling in England)而中国古代从春秋时即开始禁赌,以后历代几乎都有禁赌的法律条文(详见本书“历代王朝的禁赌法令”条)。
与外国相比,中国古代对赌博的控制和约束,道德的约束更为强烈。这是因为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除了认为赌博是不劳而获、以欺诈和不公正的手段获得他人财物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赌博扰乱了上下、贵贱、尊卑的界限,即违反了儒家所规定的“礼”。而“礼”又是作为统治思想和被统治者必须遵守的道德行为准则的核心。尽管儒家学说经过了先秦时期的初步定形,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的改造,魏晋时期玄学的冲击,宋明理学家们将儒、释、道合而为一的更新完善,但“礼”的核心地位一直没有动摇。赌博对“礼”的破坏,在中国古代是不能容忍的,清代著名学者尤侗在他的洋洋千言的戒赌文中就明确指出:“赌虽百族,恶实一类。天理已绝大灭小者不仁,以私害公者不义,式号式呼者无礼,盉得盉失者非智。分无贵贱,四座定位。上攀缙绅,下接皂隶。齿无尊卑,一家弗忌。闲无内外,男女杂次。四端丧矣,五伦亡矣。”特别看重这一点。清雍正皇帝于公元1729年的上谕也明确指出,赌博“父习之则无以训子,主习之则无以制其奴……其人心风俗之害,诚不可悉数。”(《清世宗实录》卷八十二)也主要是从维护上下尊卑的统治秩序方面着眼的。这种秩序一旦被扰乱,在封建统治者看来是特别危险的,因此按照“天人感应”的说法,上天也会垂象以警示之。东汉桓帝时,由于河南尹邓万与皇帝对赌,上下渫黩,有亏尊严,出现了“客星经帝座”的异常天象,引起了人们的警惕,因此有人上书要求处治邓万。(《太平御览》卷七五四引范晔《后汉书》)儒家学说在宗教从不占统治地位的中国古代,其地位和作用与“政教合一”的西方各国的神权相同,因此,凡是儒学强化的朝代,对赌博的道德约束和法律控制就特别严厉,作用也特别明显;反之,在儒学受到冲击,儒家思想较淡化的时期,其控制力则减弱,赌博也随之活跃。这构成了中国赌博史和禁赌史的一个特点。综观中国古代历史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特点。
有史可查的中国最早的赌博,可追溯到殷商时期。据《史记》所载,帝武乙曾与天神赌博,周穆王也曾与井公赌博(《穆天子传》)。到春秋战国时期,赌博随着社会剧烈变化的时机迅速发展,成为一项普遍的娱乐活动。《论语》、《孟子》、《左传》、《战国策》、《史记》等文献中记载了大量的赌博活动及有关的言论,据说齐都临淄的七万民户无不斗鸡走犬、六博蹋鞠。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秦和汉武帝时期,西汉初甚至出现了以赌致富之人。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加之汉武帝对赌博进行了惩治,社会上的赌博明显减少。到东汉中后期,世家大族的势力逐渐扩大,割据的潜因不断增长,中央王权也不断削弱,儒家学说受到人们的怀疑和厌恶,社会上的赌博活动又重新兴盛。东汉桓、灵帝时期的王符所作《潜夫论》即指出当时富人以“游敖博奕为事”。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蓬勃兴起的玄学对正统儒家学说以很大的冲击,传统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在一定程度上被动摇,人们的言行趋于放荡,酗酒、服食、赌博成为人们的风雅时髦之举,上自皇帝士大夫,下至庶民小儿,赌博盛行于各色人等之间。以赌博勒索臣民的桓玄和宋孝武帝,一掷百万的刘裕和袁耽,都是人们熟知的大赌徒。当时“赌博之事,几为社会上人人必须之知识技能”(张亮采:《中国风俗史》),成为中国赌博史上的高峰时期。
隋唐时期,国家复趋统一。虽然唐初即重新肯定了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但社会因承南北朝之遗风,南方习于纵恣,北方又浸染胡俗,特别是自武则天时期起统治者有意尊崇佛教,唐玄宗又抑佛崇道,儒家思想远未及西汉那样的地位,加之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社会风气趋于侈糜,所以赌博仍然盛行。上自天子,下及庶民,不以为讳,武则天就常常在宫中聚赌,并自制九胜博局,令文武百官分朋为戏;唐玄宗更是喜好各种赌博,权臣杨国忠原系无赖,即因善赌而被玄宗拔擢宠幸而平步青云。王公大臣迷于赌博,以至于废庆吊、忘餐寝,有通宵而战者,有破产而输者。全民性的斗鸡更是风靡一时。尽管《唐律疏义》中已有明确的条文对赌博按盗窃罪处罚,但实际作用极其有限,在现存史料中未见有人因赌而受法律处置者。
北宋建立后,鉴于唐末五代世风沦丧之弊,强化中央集权,强化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大力整肃风纪,特别是范仲淹、欧阳修等一大批名节之士竭力呼吁并身体力行,儒家提倡的“以天下为己任”,励精图治的传统又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社会风气也随之转变为敦笃厚重。虽然宋代因城市经济的发展、市民阶层的蓬勃兴起而使社会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出现了全民性的赌博——“扑卖”,但这种微量化、社会化的赌博一直被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并未形成魏晋南北朝唐代时期那样的赌博狂潮。值得注意的是,宋王朝对赌博的严厉措施(从杀头直到杖枷),在其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元代,蒙古族入主中原,各种社会矛盾一直比较尖锐,统治者的控制也特别严厉,对赌博这类游陏奸猾的行为实行严惩,元初的禁令就规定“禁民间赌博,犯者流之北地”。虽然此时的士大夫们常常以好赌为风流才子的标志(如关汉卿),但整个社会的赌风并不十分昌盛。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明代中期。明初的朱元璋以一介沙弥而黄袍加身,但他仍然十分强调新儒学即理学的思想统治作用,特别是明成祖大力提倡程朱理学,亲自主持编纂了《性理大全》等书,以加强思想统治。他们还对赌博予以重惩,朱元璋曾下令将赌博者处以“断腕”之刑,《大明律》对赌博的处罚条例也更加严密。故明代前期社会上赌博不太猖獗。
明代中后期,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和商业也更加扩大,资本主义开始萌芽。新兴的、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雇佣关系和逐渐形成的商品货币意识,对传统的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的儒家哲学以强烈的冲击,“金钱至上”、货币交换的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主宰着人们的行为,加之社会生活更加丰富多彩,娱乐(包括正常的和非正常的)行业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以及经济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赌博又重新以更加活跃的形式泛滥开来。英宗正统年间监察御史陈鉴在上奏朝廷的奏章中谈及京师民俗浅薄时,就指出赌博成风是其中的重要表现之一。(《明史·陈鉴传》)除传统的赌博形式外,全民性的斗蟋赌博狂潮更是席卷全国,“蟋蟀天子”宣德皇帝、“蟋蟀相公”马士英,以及蒲松龄笔下的斗蟋悲喜剧就是典型人物和典型事例。这股赌博狂潮直到明王朝灭亡才告一段落。
清军入关后,为有效地统治全国,提倡“满汉一体”,因此也像历史上的新建王朝一样,以儒家学说为统治思想,程朱理学又占据支配地位。康熙皇帝不仅重新刊行了《性理大全》等书,而且还亲自组织编写了《性理精义》,以使人们的言行循其规矩。同时,顺、康、雍、乾四朝又对违礼背义的赌博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惩治措施,这四朝皇帝都曾多次重申对赌博实行“斩监候”的重惩。加之这段时期政权强大,吏治相对清明,所以赌博基本上被控制住。但是,自嘉庆以后,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政治逐渐腐败,中国社会亦因外国的入侵逐渐改变了性质,逐渐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发生了很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外国侵略者和本国统治者那种恃强凌弱、投机取巧、不择手段地掠夺最大限度的财富的现实,以及商业活动中的种种欺诈行为,使那些自古以来就靠劳动而自给自足的小农日益破产并由此而绝望并进而产生了游戏人生和巧取豪夺的异常心态,像泛滥的鸦片邪魔一样,赌博亦在已往的基础上以空前的疯狂在全国各地泛滥开来。更由于中央政权控制力的削弱和吏治的腐败,各级统治者带头赌博,甚至暗中或公开地操纵赌博并从中获利,赌博狂潮一发不可收拾。例如,嘉、道时“上自公卿大夫,下及编氓徒隶,以及绣房闺阁之人,莫不好赌”(钱泳:《履园丛话》)。再以苏州为例,“赌博之风,十室而九,白昼长夜,终无休息,处处有赌场,人人有赌具,真所谓十步一楼、五步一阁者矣。秋冬则斗蟋蟀,又斗鹌鹑、黄头,举国若狂,所费不赀。甚而闺阁之中不娴中馈女红,惟日慕浮荡之习,暗有牙婆、尼姑等为之通声气,今日至某处博弈饮酒,明日至某处呼卢宴会”。(袁栋:《书隐丛说》)而广东的赌博更是独占鳌头,仅广州城内外即有公开和半公开的赌馆六七百处,好赌已成为当时广东人的标志。所谓“顺应潮流”的清政府从咸丰十年(1860)起开始允许闱姓赌并从中收税,到光绪十年(1884)广东官方更将赌博合法化,每年收赌税达千万银元以上。从此,赌博更是肆无忌惮地在全国各地各阶层畅通无阻,清代也就成为中国赌博史上独领风骚的朝代。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产生了独特的文化传统。赌博在这悠久的历史中,与社会风俗、政治、经济、军事、宗教迷信、文化等等各个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扮演着奇怪而又实在的角色。这种角色与中国古代独特的文化传统相结合,就形成了像酒文化、茶文化、饮食文化、婚嫁文化、丧葬文化等相类似而又各异其趣的赌博文化。不管它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表现得显隐强弱也好,不管人们对之喜恶褒贬也好,它都实实在在地存在于古人的生活中,存在于文人的诗词歌赋中,存在于浩如烟海的史籍中,存在于民间故事、成语典故中,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
五十多年前,鲁迅先生在给曹聚仁的信中曾颇为感慨地说:“中国学问,待从新整理者甚即如……社会史、艺术史、赌博史、娼妓史、文祸史……都未有人著乎。”今天,鲁迅先生生前的设想,有些已由有志者着力完成。有些还是空白,赌博史即其中之一。我们所撰的这本小册子,不敢妄称一部赌博史,只是想循着前贤的思路,对中国古代赌博文化的研究做一点浅陋的尝试。如果读者能通过本书从赌博的角度加深一点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了解,并进而引发一些思索和启迪,那将是我们最大的愿望。同时,亦希望硕学方家批评教正。
§§一、形制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