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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战前农村经济的基本状况与战争损失

抗日战争爆发前,浙江虽然具备了现代工业起步的若干条件,但就全省人口从业状况来看,绝大多数仍然是从事传统农业,农村经济仍然比较落后,具体表现在:第一,浙江省的农业人口众多,而农村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工具基本上是几千年来延续下来的传统农耕工具,土地与人口的比例严重失衡,粮食短缺;第二,浙江农村的生产关系状况仍然是传统的租佃关系,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在农村基本上不存在,农民生产动力严重不足。第三,自然灾害频繁。农村经济的这种状况一旦遭遇战争,势必会受到毁灭性的打击。

浙江虽是一个地理条件较好的沿海省份,但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农业的发展还是比较困难。抗战前,浙江的粮食作物以水稻为主,此外便是小麦、大麦、豆类、玉米、番薯等杂粮。杭嘉湖地区的农民除农业收入外,便依赖桑蚕业,沿海各县份则多赖渔业。浙江省土地与人口的矛盾非常突出,这是影响浙江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据国民政府统治初期的测算,全省土地总面积共310621方里,其中平原区51562方里,滨海区121112方里,山地区137947方里,平原区的面积不到山地和滨海区面积的一半,全省能生产粮食之地3896万余亩,而全省的人口据1928年浙江省民政厅的调查达20647896人,人口密度在全国来讲仅次于江苏省,居第二位。人多地少,必然产生粮食的短缺问题,浙江各县平时每年产粮有余并能供其他县的只有19个县,能自足的为10个县,其余则为粮食短缺之县。据统计,在正常的年份,浙江省的粮食总产量可以达到8221143900斤,但如果遇到灾年,其产量有时可减五六成或七成。如1928年全省的粮食产量为39060万石,1929年产量总数为33075万石,全省的粮食消费额每年需401629740石,所以1928年和1929年两年全省的粮食亏少总量都很大,所亏之数除了靠一部分杂粮来代替外只能从外省调进。

频繁的自然灾害是制约浙江农村经济发展的又一个重要因素。浙江地处东南沿海,属于副热带季风气候区,每年六七月间是梅雨季节,6月至9月间气候炎热,并往往伴有台风登陆,因此常有水、旱、风等自然灾害。

1928年,杭州、诸暨等34个市县遭到水、旱、风、虫灾害,受灾农田达88.52万亩,被灾人口达72.76万人,其中长兴、吴兴、新登、宁海4县因灾死亡193人,杭州、缙云、诸暨、义乌、宁海、武义、吴兴7个市县被毁房屋8365间。1929年9月,临海、黄岩、仙居、海宁、玉环、乐清、新登、龙游等县遭水、虫灾害,粮食减产2000万石,饥民四处逃荒。1928年到1929年两年内,浙江遭水灾平均为33.5个县份,旱灾平均为14.5个县份,风灾平均21个县份,虫灾为30.5个县份。1933年6月,龙游、汤溪、桐庐、金华、兰溪、宣平等县遭大风暴雨侵袭,田地大量被淹,受灾1.6万余人。

1934年是浙江遭受旱灾相当严重的一年,许多县份两个多月无雨,海宁连续晴83天,于潜连续晴120多天,宁波在4至8月基本无雨,持续的干旱使土地干裂,作物枯萎。此次旱灾的受灾范围遍及全省96%以上的地区,受灾面积达2179万亩,主要作物损失,估计为1.64亿元。随着旱灾而来的是虫灾,有的地方则是先旱后涝,大批农民生活处境更加困难。

除了生产力水平低下、土地与人口关系的失衡、频繁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外,落后的租佃关系是导致浙江农业经济落后的更为重要的原因。浙江虽然自古就可称得上是全国较为富庶的地区,但长期以来落后的封建生产关系严重地妨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生活在农村社会底层的农民处境艰难,农村的社会矛盾比较尖锐。

浙江农村社会的阶级大致可以分为地主、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雇农四类。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一般招佃农来耕作,自己只管收租;自耕农是指耕种自己土地的农民,半自耕农则是指既耕种自己的土地,同时也租种他人土地的农民;佃农是指自己没有土地所有权,只能租种他人土地的农民;雇农中有长期雇农、短期雇农和临时雇农之分,他们没有自己的田产,主要是通过出卖劳动力来换取劳金,养家糊口。上述四个阶级有时的界限也并不是非常明显,有的中小地主在监督雇工劳作的同时也参与耕种,有点类似自耕农;有的自耕农如果田地略多,自己难以顾得过来也雇长工或月工来帮忙,如果自己的土地略少,家庭人口又较多的,也揽地主的田地来种。

浙江农村各阶级在各地的比例有所不同,在衢县,自耕农占50%,地主占20%,佃农占15%,雇农占15%;在义乌,地主约占10%~15%,自耕农半自耕农约占30%,佃农约占25%~30%,雇农占15%~20%;在鄞县南区,雇农占50%,佃农占35%,地主占10%,自耕农占5%。据不完全统计,浙江全省农民中佃农所占的比重最高,可占到全省农户的35%,半自耕农占33.6%,自耕农占23.6%,雇农占7.8%,佃农和半自耕农占到了全省农民的70%左右。这个比例说明占农村人口的大多数农民是很少拥有土地的,他们只得租地主的土地来耕作,以维持最简单的生存,因此封建的租佃关系构成了浙江农村主要的生产关系。

佃农租种地主土地的形式有三种:一是定期承租,即在契约中讲明租用的时期;二是不定期承租,它虽未明确规定租用的时期,但一般普通佃农若不欠租,业主亦不得撤佃,撤佃须在事先一年提前通知;三是永佃制,佃者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的土地上耕作,有半占有的性质。有永佃权的农民若无欠租情形,业主不得无故撤佃,但一般欠租满三年,业主可撤佃另招。在永佃制中,业主收租完粮,佃者则是耕作与交租,双方都有田权,属于业主的称田底权(又称“大业”),属于佃者的称田面权(也称“小业”)。在浙江,农民的永佃权往往是通过购买的方式得来的,其价格有的超过业主的田底权价格数倍,取得田面者也可以将这种“小业”转佃于另一佃户,此佃户则须向“大业”与“小业”纳两重地租。除上述情形外,在浙江还有一种包租制,主要盛行于浙东地区,包租制是由包租人向大业主或公共租田管理者将田包下,并言明交租数额,然后再转租与佃户,从中居间盘剥。

农民向业主租田时往往要先付出押租(有的地方称填租),这是业主为防范佃农欠租、逃租而实行的一项措施。如果佃农在当年无法交足地租,地主便以押租或填租作抵押,并于冬季或第二年的春季另招别的佃农来耕作。如果佃农一时无法支付押租时,业主又另立名目,每年在租额之外另加租米,作为押租的利息,押租的金额各地不一,每亩最少的也有2元-3元,一般为10元,但在有的地方押租的数额很高,如平阳县的江南区每亩收押租50元-60元。

浙江的田租种类一般有米租、谷租、钱租、落田分租等。杭、嘉、湖地区多盛行米租,即佃者向业主交米为租;谷租是浙江最通行的交租方法,即佃者以谷为租缴纳于业者;钱租大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钱折谷米,还有一种是预付,即农民在向业主承种前就先付租金,业主并不管年成与收成如何,一般公田、学田、祀田多采用此法。此外嘉兴、湖州、宁波等地一些住在外地的地主为了避免收租的麻烦,也多在当年秋收时用投标方式决定明年的租户,预收租金。农民承佃此田自然有很大的风险,若遇灾年,很可能是颗粒无收。落田分租是指在每年收成之时业主与佃户商定租额,这类情形一般较少。

浙江各地的地租租额因人口多少、土质优劣而不一,但租额普遍比较高。如在义乌,每亩地的产量不过250斤左右,佃农纳租可达140斤-200多斤,所剩无几,即使有一点杂粮可由佃者自由支配,但这项收入也只能弥补种子、肥料等项支出,佃者生活根本没有保障。在鄞县南区,佃者向地主的纳租一般分别在每年的六七月间和九十月间分两次进行,前者为纳早租,后者称纳晚租,大业每亩可达180斤-200斤左右,称为“大租”,小业每亩可达80斤-100斤,称为“小租”,大小业每亩可达300斤左右。浙东租额高于浙西,一般占全收获量的40%~60%之间。嘉善每亩米租平均6斗,平湖7斗,临安谷租业佃对分,钱租每亩2至5元,绍兴农民大多有永佃权,租谷自22斤到30斤不等,温岭租额平均一石六斗。

农民向业主交租的场所也有不同。一些住在城里的业主多是在秋收时亲自或派人下乡收租,农民直接交与他们;而住在本地的业主多要求农民直接将田租送至业主家中,还有一种情形是一些较大的业主在田亩众多的乡设立租庄或租栈,农民直接将田租交至租庄或租栈。

田赋的完纳本为业主的责任,但也有的地方的业主则要求佃农代完,不但如此,除了正税外的一些附捐有的是由业主与佃农分担,有的则是径由佃农负担。

租佃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产物,由于土地所有者与土地经营者的分离使土地成为农村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物质基础,在这种制度下的农民生活异常困难。浙江一些土地贫瘠的地方一年只能收获一次,佃农所得的正产――谷物除了交足租额外自然所剩无几,可以收获二三次的地方佃农就只能靠在正产以外的副产如麦、豆、粟、油菜等来维持生存。就国民政府建立后的情形而言,以海宁为例,普通农家(自耕农)在中稔之年若种稻6亩,收获后种小麦3亩,种蚕豆3亩,又桑地4亩,再栽桑4亩,养鸡鸭、种蔬菜等,合计全年的收入为238.2元,全家四口人,全年的支出为220.7元,每年余17.5元。如果是佃户,大约还须交21.2元的租金,每年不但无余,还得负债。在义乌,佃农农产收入除纳租外,剩余粮食不能维持一家的生活,每当青黄不接的时候,家无余粟,只好东筹西措,若借贷无门,只得并日而食,数米而炊。至于雇农的生活则更为困难,他们的工作时间长,一般春秋两季每日工作达11小时,夏季约12小时,冬季也有9小时,而全年所得的收入也只有二三十元。

总之,战前浙江人多地少的自然条件和落后的生产关系严重地制约着浙江农村经济的发展,浙江农村经济既难御天灾,更难御人祸。

由于战前浙江的农村经济本身就比较脆弱,因此战争对浙江农村经济的破坏就简直是雪上加霜。概括地讲,日本侵略对浙江农村经济的破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土地资源的直接掠夺和破坏。日军在完成军事占领后,强占大量耕地,用做军火仓库、公路网、封锁沟、兵营等。浙江在这方面的损失虽不及东北沦陷区和华北沦陷区严重,但日军在浙江实行“清乡”时期,为了防止抗日力量深入到敌占区,日军在广大的占领区广筑篱墙,圈占土地,从而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在有些地方,日本占领当局为了获利,强令当时农民把稻田改为桑田,从而造成耕地的巨大损失。在有些地方则为了解决其薪柴问题,下令大肆砍伐树木,如杭州的松木场、古塘、老东岳等地及留下沿线、里西湖等地的树木均被大量砍伐。又如浙西的天目山以及浙东的四明山,原来都出产大木材,但在沦陷期间,被砍伐殆尽,这些树木被日军用来取暖或建筑桥梁。这些林木的损失,使许多的林山变成了童山。雨水难以吸收,常常会一泻如注,成为暴洪,泥沙冲积,淤塞河床,使农田水利发生了严重问题,并造成了当地长期的生态恶化。

对农村劳动力的屠杀与野蛮奴役。一方面,日军在战争过程中和维持占领的过程中,大量屠杀民众,被屠杀者多数是农民,从而造成了浙江劳动力资源的巨大损失,另一方面,日军为了实现其以养战的战略意图,强征浙江各地的农民为其做苦役,仅汤溪县就被日军强征劳工达3546人,计服役55491工。特别是日军在浙江进行掠夺性开采氟矿资源的过程中,从各地强征了大量劳工,其中有不少被折磨致死。据估计,仅在茅洋矿中死亡的劳工就达2700多人。又如在浙赣战役期间,日军为了彻底破坏浙江境内的机场,强迫2万多民工实施对衢州机场的破坏。日军占领金华期间,每天强征民工1000余人,累计36万工,死去5000余人。日军在建筑金华至武义铁路期间,每天强征民工1000余人,累计9万多工,全县荒芜农田20万亩。

苛捐杂税。日伪在占领地区的农村整理田赋账册,按户征收田赋,此外还有营业税、自治户捐、自卫队捐、船户捐、箔税、特别人口税、货物进出口税等等。在浙西,到1944年时,各种税赋增加到了35种之多,不但名目多,而且数量大,如1942年日伪规定浙西田赋每亩为18元,户捐按每亩3元计征(伪币)。据统计,当年日伪在浙西所征的田赋、营业税、户捐等税收为6292595元,1943年上半年为25255823元,下半年更增加到了71599792元。

对农民副业的摧残。战前杭嘉湖各县蚕丝业较为发达,当地农民每年在蚕丝业上的收入超过每年米粮的收益。以吴兴为例,吴兴全县田亩,包括田地山塘在内,战前约160万亩,其中稻田约115万亩,平均每亩产米150斤,全年可产米170余万石,战前米价,平均每石以10元计算,则吴兴全年在米粮上的收入,总值约1700余万元。而吴兴的蚕丝业,在1927年,有织丝厂35家,织丝电机2000余架,木机最多增达7000架以上,缫丝厂12家。每年出丝在4000包以上(每包100关斤,每斤16.8两),3/4的丝系外销,1/4的丝则在本地织绸。战前每包丝的价值在600元-900元左右,最高可达1700元,以最低每包600元计算,每年约值240万元。其余附属品的价值,每包可得150元左右,合计值60万元。此外,土丝加工后,通称为“缉里干经”,南浔一地,年产达7000包以上,每包约值470余元,总值在330万左右。而各乡的土丝,年产在5万包以上,以每包350元计算,总值为1750万元,再加上各乡全年蚕茧的收益240万元,则吴兴每年在蚕丝业上的总收入,当在2600余万元左右。由上述情形看来,吴兴人的收入大半是靠着丝业。但战争期间,当地丝业一落千丈,大小丝织厂仅存10家,丝厂4家,织绸电机只剩了战前的1/10,木机不足千架。蚕丝在战前的盛时,年产约10万担,战争期间只达战前的百分之二三十。在浙东沿海地区,渔业也遭到了巨大破坏。战前定海、象山、奉化各县藉渔业为生者,达20余万人。战前有大捕船1000余只,但在抗战期间,海盗横行,捕鱼困难,加之有若干种为修建渔具所必需的物资,如桐油、苎麻之类,国民政府出于防止资敌的考虑,禁运出口,以致渔具无法修建。特别是自太平洋战事爆发后,海运断绝,来自菲律宾的制网主要工具,供应不继,捕鱼业的处境更是不利。

日军对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进行直接掠夺。日军为了维持占领的需要,大量征用军粮,有时候由伪政权和组织来进行,有时则是日军直接出面,在扫荡时期更是如此,而且还给各地下达任务。如1944年下达到金华地区的军粮征集任务为11375吨,浙东地区5700吨,诸暨5000吨,湖州地区7000吨。1944年,日军在金华搞了“计口授田”,凡8岁以下60岁以上的儿童、老人不可配授,青壮年每日8两口粮,而民间所储的所有粮食必须充作军粮。除粮食外,各种土特产品也是其强征的对象,蚕丝、茶叶是其掠夺的重点。日本的三井洋行及下面承办的白木公司、阿部市洋行、木丸洋行等都是经营茶叶的机构。日军在战争过程中对浙茶的直接掠夺就更多了,仅中国茶叶公司浙江办事处在浙江所存茶叶就损失了18336箱,价值1226861元。日军占领当局还通过伪建设厅设立茶叶登记检查所,凡茶商来浙采办,均由其进行登记,否则不得出境。棉花也是其掠夺的重要物资,仅昭和19年日军在余姚就收得棉花30000担。昭和19年还下令在各地收集薪柴14000吨,木炭6000吨,干草6000吨。此外有油脂1230吨。日军下达的任务有时能够完成,有时则不能,但总的来说其掠夺的农产物资还是比较大的,仅昭和18年在浙江地区取得的农产品就有动物油60241公斤,植物油797882公斤,大米8290吨,干草1755吨,稻草900吨,大豆495吨,黑豆286吨,荞麦48吨,谷子278吨,玉米270吨,高粱60吨。

日军对农业资料和农民生活资料的掠夺从浙江省各地在战时和战后的调查统计材料中也可以看出一斑。如在长兴,日军烧掉粮食139万石,抢去耕牛4416头,猪8800头,被砍树木548万多株。抗战前长兴有桑地97300亩,有19200户育蚕,年产茧12450担,但战后仅剩下800户养蚕,年产茧485担。鄞县农产损失户数36962户,直接损失24785万元(1937年7月前法币),间接损失14671万元;林业损失户18979户,直接损失3796万元;渔业损失户数26498户,直接损失5299万元,间接损失2649万元;茶叶损失户数1200户,直接损失在120万元。奉化溪口在沦陷期间,日军抢夺粮食1.5万石,谷23万斤,茶叶2000余箱,另有耕牛、猪、鸡及大批实物,被砍大树4899棵,竹子150万株。义乌沦陷期间,被掠夺的耕牛、猪、家畜等6.53万头,被抢粮食7065吨。永康损失粮食5500吨,耕牛5000头,猪7000头。日本侵占金华后,掠夺粮食10.61万石。江山损失耕牛3672头。崇德、桐乡损失米284000石,杂粮112000石,烟叶31234担,桕子5407担,菊花1812担,棉花2572担,丝茧7891担。嘉善损失农具69000件,粮食损失50万担。东阳沦陷后,损失农具170000件,耕牛440头,猪5280头。安吉损失耕牛786头,猪2894头,其它家畜8.88万只,农具35万件,粮食338万斤。孝丰被掠夺耕牛1000头,猪3000头,鸡2万只,稻谷1.8万石,杂粮5000石,被毁毛竹400万只,树木80万株,农具3.5万件。杭县仅棉麻两项损失632万元,耕牛2500头,猪5万头,鸡16万只,鸭5万只,蚕茧4.68万担,土丝0.12万担。桐庐损失粮食种子4250石,耕牛1259头。建德、寿昌损失粮食4400石,耕牛500头,猪3200头,羊200只,鸡5000只。

农民生活资料的被破坏。房屋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战争期间,由于日军频繁的军事攻击和空袭,使农村房屋遭受巨大损失。如武康、长兴等县,其损失百分比基本上在90%以上。特别是沿京杭国道的上柏、武康、三桥埠、埭溪、长兴一带,为敌我争夺的游击区,日军为施行扫荡,将交通沿线房屋焚毁一空。运河塘岸之北靠近太湖的地区,所有村镇的房屋,亦多焚毁。其次如义乌、江山、嵊县等地,民房损失均70%以上。至于沿海一带,如奉化、镇海各县,灾情亦颇严重。如1940年7月,日军第一次登陆时,镇海县武宁镇,原有房屋1200余间,差不多全部夷为平地,居民多沦为乞丐。又小港村,为要塞之冲,被毁民房千余间以上。柴桥镇被日军轰炸达16次,民房损失在400间以上。据战后的初步统计,浙江全省在抗战期间被毁房屋达732900间,由于大批农民无家可归,被迫沦为难民,到战争结束时,各县农村因战争导致的难民人数达2268557人。

以上这些统计只是一些零星的数据,离完整的损失数目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但从中我们也不难看出浙江农村在八年抗战中所遭受损失的情形。

日军侵略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浙江农村经济的全面衰退。据统计,战争期间浙江受害农村地区占全省受害总数的40%。杭州地区的农业产量仅及战前的二成。战争造成了农民收入减少和生活的空前恶化。以浙江衢县上埠头村为例,抗战前村里有10余户借债,1942、1943年两年增至45户。浙江省政府在战后的调查材料中指出:

“自抗战以来,本省粮食迭遭敌伪抢掠,各县因受战争影响,民不聊生,无可耕作,即有耕耘,辄遇窜扰,民须远避,任其荒芜,枯蒿遍野,且以连年水旱成灾,遂致歉收,人民以糠夫树皮草根充饥,饿殍随见,不忍目睹,而田赋一项,属国家主要收入之一,因战时军事需要,自30年起,改征实物,人民应纳赋谷,又以壮丁出征,粮食产量锐减,财源渐形枯蹶,受损实非浅鲜。此外,并以田赋征谷,需建仓石厂,凡遇敌伪扫荡各县,所有粮仓,十九遭受毁损(统计被损毁之仓容约150万石),机关公物及户理册籍契据等项,亦因敌扰搬移损失,或以战事发生中止兴办,故敌灾损失,为数颇巨。”

我们根据战后初期浙江省在全省范围内的调查与统计材料,将农村经济的各项损失分类列举如下:

一、农业损失

主要包括耕牛损失、耕作面积损失、粮食遭劫损失、粮仓损失等四大项,兹分述于下。损失价值以1945年底的法币币值为计算单位。

1.耕牛损失:浙江省农户估计为40万余户,八年间先后受敌蹂躏者达3/4以上,即30万余户,估计耕牛损失以1/3计,即全省损失耕牛达10万头,每头以最低市价5.2万元计,总计损失52亿元。

2.耕作面积损失:全省耕作面积2800万亩,八年间先后受敌蹂躏及因劳力缺乏而荒废者估计为10%,计280万亩,每亩春秋两季平均生产三市担,每担以2000元市价计,八年总计1344亿元。

3.粮食遭劫损失:包括公有粮食和私有粮食两类。

粮食遭劫损失按每石2000元市价计,共约658亿元。

4.粮仓毁损。

粮仓毁损作价计2亿元。

以上各项农业损失累计达2056亿元。

二、桑蚕损失

主要包括桑园损失、茧行损失、蚕种损失、蚕户损失等四项。各项损失情形如下:

1.桑园损失:约100万亩,每亩作3万元计,共计300亿元。

2.茧行损失:约150家,每家作100万元计,共计3亿元。

3.蚕种业损失:约90家,每家作2000万元计,共计18亿元。

4.蚕户蚕具损失:约100万户,每户50000元,计500亿元。

以上各项桑蚕损失计821亿元。

三、渔业类损失

1.渔船16000艘,计值160亿元。

2.每年淡水鱼50万担,八年计值400亿元。

3.每年海产物损失4000担,八年计值4000亿元。

以上渔业类损失总计4560亿元。

四、水利设施损失

浙江境内河道纵横,水利兴则农业旺,水利毁则农业损。战争期间,钱塘江工程遭到较为严重的毁损:全毁石塘及斜坡石塘计5376米;局部损坏石塘计长2825米,局部损坏石坦水护塘工程3904米,被毁土塘护石工程计长10115米,局部毁坏水闸7座。此外,沦陷区各县旧有水利工程也多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经敌沦陷或遭流窜,凡被敌破坏之水利工程,包括闸坝堤蓄水库等水利设施,或正在兴筑工程,被敌破坏损失的约40余县,平均按照每县500万元计算,合计(1945年币值)2亿元。测量仪器中,损失经纬仪9架、水平仪8架及其他水准平板仪等。气象测量器材及设备等损失水银气压表、自计风向风速计、湿度计、电讯设备等,共计大小5万套。这些项目在战后初期的战争损失调查中均未作价,我们姑且不计,只计各县水利设施毁损数达2亿元。

综合上列农业、桑蚕、渔业、水利等各项损失,可知在八年抗战时期,浙江农村经济的直接损失就在7439亿元(1945年法币币值)以上,这还不包括因战争所致的间接损失在内。巨大的损失使本来就很脆弱的农村经济更是遭到了灭顶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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