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阅读页

二十三、北宋漕运押纲人员考述

  北宋漕运之盛著称于史,无论是其运输规模,还是其征调范围,都远过于以前诸代,其中仅东南地区漕粮一项,每年就达六百万石以上。在北宋如此大规模的常年漕运业中,存在着一批专门的押运人员,他们直接对漕船运输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维持漕运的正常进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批人员的构成情况、待遇地位以及实际发挥的作用等问题,目前尚无专文论及,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对北宋押纲人员的有关方面略加探讨,不妥之处,还望指正。

  在中国古代大规模的漕运中,由于运物浩大、人船众多,加上航道漫长而又艰险,因此,为确保漕运的正常运行和船物的安全,对水手船工的劳动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封建统治者在漕运中组织了一批押运人员,以承担上述任务。唐代以前,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因资料缺乏而不甚明了。唐代建立后,则出现了差充富户押运的记载。在运送过程中如出现损失,例由押运者负责包赔。唐代宗时,主持江淮漕运的刘晏,针对漕运管理不善、特别是对运夫监督不力的问题,采取了加强管理的措施,即:将十只漕船编为一组,称作一“纲”,派押运者一人具体负责监督。又取消了以前差派民户充押运者的办法,改用盐利招募人充“纲吏”,承担押纲任务。此即宋代漕运“押纲”的渊源。

  北宋在漕运中沿袭了唐代的“纲法”,仍以纲作为漕运管理的基本单位,所以漕运又称“纲运”。宋初,以十船为一纲,派设押送者一员。但随后因存在押纲者勾结运卒侵盗船物的现象,于是,在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主管东南漕运的发运使李溥乃“并三纲为一,以三人共主之,使更相伺察”。此后,三十船为一纲成为基本定制。

  北宋押纲人员的职责和作用,就是监督和管理本纲的人船物,以按时完成运量,并负责其安全,如有差失,则唯其是问,所谓“及其欠折,但令主纲者填纳”。同时,北宋政府赋予他们管束、处罚船夫漕卒的权力,有关法令明确规定,对不服管押者,允许“押纲人及专副以小杖行决”。漕运会格定:诸纲运兵违犯押纲人,杖一百;刺面人违犯本辖官,徒一年,骂者各徒二年,殴者各加二等,配五百里;雇夫违犯押纲官,杖一百,骂者徒一年。可见其职能和性质类似于近代的监工、工头。正是在押纲者的直接催督下,数万劳动者从事着极为沉重的拉牵挽舟劳作。

  北宋漕运押纲人员的构成相当繁杂,前后变化也不一样,但大体上主要由以下四类人组成:

  1.服衙前役的民户;

  2.低级武职将吏――军将、军大将及使臣、殿侍等;

  3.离任官以及进纳官、铨试不中者等;

  4.应募的土人民户。

  宋初,漕运押纲人员主要由衙前役人充任,到宋太宗时,低级武职将吏开始部分地取代衙前役人,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以上第三类人不仅数量少,而且也不固定,属于临时补充性的。最后一部分人主要存在于宋徽宗时,人数增加比较快,但存在的时间却不长。总的说来,前两类人是北宋押纲的主要力量。北宋全国漕运中押纲人员的总数虽无明确记载,但通过一些零碎资料或可知其大概。按汴河有漕船二百纲,每纲以三人计算,则汴河有押运人员六百人左右。东南六路押纲的人数,据苏轼元�七年的上奏说,有数百人,应不少于汴纲人数。其余北方惠民河、广济河及黄河等处的押纲人数则相对较少。另外,还有各地一些押运上供物品的人员。估计全国押运人员总数应在二千人以上。

  北宋初年,在水陆运送官物时,多以服衙前役的民户管押。衙前也是当时差役中最重的一种,由包括一部分地主在内的民户承担。服役者往往因此倾家破产,所谓“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甚至还出现了为避衙前役而改嫁孀母、弃田与人的记载。对宋王朝来说,以乡户衙前押纲,既可省去一笔专门的开支,又比较安全可靠,如有损失,例由衙前赔偿。按规定,衙前役人押纲“满三期,罪不致徒,补三司军将”,所以,他们与军将等往往合称“衙前将吏”。

  宋统一后,东南押纲一仍旧制,但民户押纲带来的问题却越来越严重,所谓“荆湖江浙淮南诸州择部民之高赀者,部送上供物,民质不能检御舟人,民破产以偿”。太平兴国六年,宋廷下诏“遣牙将部送,勿复扰民”,诏书所说的牙将,当是包括军将在内的低级武职将吏,而非充役民户。可见从太平兴国六年开始,北宋在长途漕运中已限制使用服役民户。但两年后,宋太宗再次承认“诸道州府多差部内有物力人民充军将,部押钱帛粮斛赴京。此等乡村之民,而篙工水手及牵驾兵士皆顽恶无籍之辈,岂斯人可擒制耶?侵盗官物、恣为不法者十有七八,及其欠折,但令主纲者填纲,甚无谓也,亡家破产往往有之。”为此再次下诏重申:“自今荆湖诸州纲船令三司相度,合销人数,依江淮例差军将、大将管押,其江淮两浙诸州一依前诏,不得差大户押纲”。从以上引文来看,在汴河和东南六路漕运中,宋中央明文规定不许差役民户押纲,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差民户充军将的现象。有关军将的全部情况,由于缺乏详细的记载,尚难以完全弄清。一般认为军将、军大将是低级无品武官。如前所谈,衙前经一定期限后可补为军将,以资鼓励。但事实上还存在着另一种军将,太平兴国九年的一份上奏说,江南押纲皆差税户军将。天圣六年,宋政府又特免雄州归信、容城两县供输户为衙前军将。显而易见,这两条材料提到的军将,不会是低级军官,可能倒有差役的性质。再如:宋仁宗时,舒州运盐,“皖口都盐仓,自来差殿侍、三司军将押纲到彼下卸,本州止差里正军将交纲”,在此就明确地将军将区分为三司军将和里正军将两类,前者属职业军吏无疑,而后者显然不在武职之列。总之,太平兴国八年的诏书规定了在主要漕运线上,不再使用差役民户(衙前、民户军将等),而专用职业性的三司军将、军大将等低级武吏。此后,这些军吏的主要职责就是押纲,其原来的军事意义消失,其隶属关系也在三司(北宋前期的最高财政机关),“发运司占隶三司军将,分部漕舡”,其升迁也由发运司等漕运管理机关向三司保举。除三司军将、大将外,有时还参用高于其级别的使臣、殿侍等武职官押纲,但不固定。上述押纲人员构成的变化,是由于汴河和东南漕运路线漫长,运送粮食等物资的任务又十分繁重,由乡村民户管押效果太差,因此,才改用职业将吏押送。不过,在地方州县和非漕运干线地区,以及地方小规模上供“杂运”中,仍多以衙前役人押纲。宋人对衙前重役的议论,主要指的也是这一部分人。

  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推行募役法,被长期视作“重难”的衙前役遭到废除,漕运以及其他官府运输中的差役现象基本消失,押纲乃全由武职将吏充任。由于三班使臣冗员很多,而差遣机会较少,于是,在押纲军将不足的情况下,一些官员便建议派使臣参加押纲。但三司则以使臣俸禄厚于军将,不免开支过大为由,反对多用使臣。元丰二年,宋政府一度做出这样的规定:汴河及江南荆湖,“以七分差三班使臣,三分差军大将、殿侍”。此项规定行使的时间肯定不会太久,从以后有关史料来看,言及押纲则多提军将之名,可见军将仍为押纲主力,如崇宁五年,刑部尚书王能甫说:“国家仰给诸路,全赖军大将管押……”。

  北宋王朝除组织以上专职押纲人员外,还利用地方官替换之际,鼓励卸任回京的官员参加临时性的押纲。早在宋太祖灭蜀不久,便令西川卸任替换官押纲赴京,同时给以奖励,“与减一选,无选可减,加一阶”。不过,这种形式在押纲中所占比例很小,一般采取自愿的原则,而不属硬性规定。如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的诏书称:“广南、西川京朝幕职州县官丁忧离任,情愿管押纲运者,并听,仍给驿券。”即在押纲时,给予交通上的便利。天禧二年,又下诏规定,诸路州军参加押纲的替换官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取便别路行”,以防纲运遭到损失。在熙宁变法时,宋朝曾下令,多募替换官员押纲。针对因赔累过重而寡有应募者的情况,王安石建议对应募者应提供善舟、壮卒,并及时差遣;对押送风险较大的钱帛纲者再给予优厚补贴。熙宁五年,权江西提刑提举金君卿在当地响应,“募受代官部钱帛纲趋京,不差乡户衙前,而费十减五六”。到宋哲宗元符时,发运司上言:“如无应选募官管押上京,即差押纲使臣、差使、借差(均为下级武官)、大将、军将管押”,说明此时这种方法已难实行了。需要指出的是,官员参加押纲的形式主要存在于价值较高的钱帛纲运中。

  在漕运中以使臣、军将等下级军官武吏和卸任官员押纲,显然比民户约束漕卒、管理船物有力得多,因而才取代了服役民户。但在漫长的运输过程中,要想完全避免自然损耗和人为侵盗现象,也是不可能的。而一旦出现了损失,押运者除了要按规定赔补一定份额外,重者要展期磨勘(延期升迁)、勒充重役,直至加刑。因此,受罚、赔累的现象屡见不鲜,宋人笔记小说对此有不少反映。如官僚冯京之父买一妾,问其出身,“乃言其父有官,因纲运欠折,鬻妾以为赔偿之计”。又如:王安石夫人曾为安石买一侍妾,也是运米失舟而家产荡尽的军大将之妻,请听其诉:“妾之夫为军大将,部米运失舟,家资尽没犹不足,又卖妾以偿”。所以,逃避押纲的现象非常普遍。如元时,发运司的上奏就称,押纲人常称病擅自离去。于是,押纲人数不足成为一个颇为严重的问题。宋徽宗时,为了补充押纲人缺额,不得不通过招募土人的办法加以解决。大观元年敕称:“诸路纲运押纲军大将见阙及年满纲运无人差拨,特召募军将,未足见阙及数应诸河纲运窠名,令发运、辇运、转运、拨发、铸钱司下诸州,并依都官法,用家业抵保,召募土人,或衙前吏人充守阙军将,就近管押”。

  政和二年,尚书省奏言:押纲不差衙前公人、军人,除使臣、军大将外,“许本路募第三等已上有物力土人管押”。政和五年,祠部员外郎胡献可进一步要求在诸路纲运中招募土人押纲。同时,赔偿处罚规定有所放松。于是,押纲中的雇募成分迅速增加。但在放宽赔损规定以后,很快便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后果,特别是一些不法之徒趁机混入押纲队列,所谓“有物力自爱之民多不应募,惟无赖子弟产业仅存,乃兵梢奸猾者,则旋以百千置产,使亲属应募,遂补守阙进义副尉(即守阙军将),及得管押万硕纲至京,欠一分五厘,计米一千五百硕,才得杖罪。”遂互相勾结,大肆侵盗漕运物资。因此,发运司力主废除招募之法,要求“依法募官,先募未到部小使臣,及非泛补授校尉已上未许参部人,并进纳人管押”。宣和二年,宋廷乃停用招募土人之制。

  为补充押纲人数,宋王朝还鼓励进纳官、铨试不中者押纲,“以三年为住,任内无违阙,即与依试中人例,注授差遣”。宣和废土人押纲法后,又对押纲人员的选用做出以下规定:“先大小使臣、校尉合注授人,次校尉以上未参部及未到部人,次非泛补授校尉以上未许参部人,次进纳文武官,次副校尉……”。

  北宋押纲人员中除替换卸任官等系临时性兼职外,其余衙前役人、武职将吏及应募土人等,都是专职押运者,而将吏和应募者又属以此为业者。从北宋押纲人员构成的变化来看,大体上经历了这样的趋势:即由差役向雇募过渡,由服役民户而转为职业将吏。

  就北宋时押纲人员的待遇而言,乡村上户承担押纲力役的同时,也从封建政府那里获得某些好处,如通过一定期限的押纲劳作,可以出职补官;可以获得坊场酬劳等。使臣、军将及应募土人,则是宋朝专门雇养的押运者,他们除了领取报酬外,还通过押纲获得向上爬的资格,而且也可取得其他方面的实惠,如在纲运中,可以挟带贩运私货,享有一定的免税特权,所谓“汴河纲船久例附载商货入京”,沿途不得检点。事实上,他们还常常通过克扣劳动者工钱甚至侵盗漕物,牟取暴利,如“有三司军将赵永昌者,素凶暴,督运江南,多为奸赃”。虽有严刑峻法,此类现象却从未消失。到北宋末,还出现了押纲者自买千石大船,“名装官物,十分揽载私货”的现象。但总的说来,在北宋一代,“押纲”对大多数押运者而言还是害大于利,所以,从来被视为“重难”、“畏途”。

  综上所述,押纲人员是北宋漕运中直接的监督管理者,他们的成分由宋初的役人逐渐过渡为职业军吏和雇募人。押纲者既受封建统治者的驱使、压迫,又对劳动者进行监督和奴役。

  (原文发表于《中国史研究》1997年1期)

  
更多

编辑推荐

1心理学十日读
2清朝皇帝那些事儿
3最后的军礼
4天下兄弟
5烂泥丁香
6水姻缘
7
8炎帝与民族复兴
9一个走出情季的女人
10这一年我们在一起
看过本书的人还看过
  • 绿眼

    作者:张品成  

    文学小说 【已完结】

    为纪念冰心奖创办二十一周年,我们献上这套“冰心奖获奖作家书系”,用以见证冰心奖二十一年来为推动中国儿童文学的发展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书系遴选了十位获奖作家的优秀儿童文学作品,这些作品语言生动,意...

  • 少年特工

    作者:张品成  

    文学小说 【已完结】

    叫花子蜕变成小红军的故事,展现乡村小子成长为少年特工的历程。读懂那一段历史,才能真正读懂我们这个民族的过去,也才能洞悉我们这个民族的未来。《少年特工》讲述十位智勇双全的少年特工与狡猾阴险的国民党...

  • 角儿

    作者:石钟山  

    文学小说 【已完结】

    石钟山影视原创小说。

  • 男左女右:石钟山机关小说

    作者:石钟山  

    文学小说 【已完结】

    文君和韦晓晴成为情人时,并不知道马萍早已和别的男人好上了。其实马萍和别的男人好上这半年多的时间里,马萍从生理到心理是有一系列变化的,只因文君没有感觉到,如果在平时,文君是能感觉到的,因为文君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