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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

  本书精要

  该书中对每一个问题的充分讨论都直接聚合于一个至高无上的指导原则——自由主义原则,这一原则对人的发展的丰富多样性具有绝对必要的重要性。

  ——W。V。罕波尔特

  约翰·斯图加特·密尔(另译为约翰·穆勒)是十九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经济学家,也是一位社会活动家和社会改良主义者。1806年5月20日出生于伦敦一个学者家庭。父亲詹姆士·密尔是著名的经济学家、哲学家和心理学家,也是边沁的密友。他不像他的父亲和边沁那样出身于科班,而是经历了一个独特的学习过程。他从未进过学校,自幼在父亲特殊方式教导下成才。密尔深受父亲影响,博览群书,自学成才。童年时就学会希腊文和拉丁文,读了希腊罗马时代的不少古典历史名著。8岁起攻读几何学和代数学,12岁开始系统学习经院派逻辑学,13岁学完政治经济学全部课程,14岁时到了法国,研究过化学和植物学,也受到法国大革命后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15岁时研究过心理学和罗马法,17岁进入东印度公司工作,历时35年,经管公司与印度各邦联络事宜,1858年52岁时因东印度公司撤消而退休。1865年被威斯敏斯特选区选入议会,在议员任期内,密尔致力于种种社会改良活动。密尔45岁与哈里特·哈迪(原为泰勒夫人)结婚,七年后他的妻子在法国阿维尼翁去世。在此后的岁月中,除任议员期间外,他基本生活在阿维尼翁附近的别墅里,直至1873年5月8日病逝。

  密尔的科学研究兴趣极为广泛,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科学史等多方面,著述甚丰。主要有《逻辑学体系》(1843)、《论政治经济学中几个未解决的问题》(1844)、《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论自由》(1859)、《代议制政府》(1861)、《功利主义》(1863)、《汉密尔顿哲学探讨》(1865)、《奥古斯都·孔德和实证主义》(1865)、《论妇女的从属地位》(1869)、《关于宗教的三篇论文》(1874)、《自传》(1875)等。

  密尔的哲学思想源于英国传统的经验哲学,但在哲学基本问题上与培根、洛克不同,而是受贝克莱主观唯心主义和休谟的不可知论的影响,属于唯心主义感觉论,同时他又受孔德的实证主义的影响,成为英国实证主义的代表。在伦理学方面,父亲詹姆士·密尔向他灌输的是推崇苏格拉底的人格,“父亲一直主要以‘苏格拉底的美德’作为教诲我的道德典范,这就是正义、克欲(这一点他作广泛的运用)、诚实、坚忍、有吃苦耐劳的决心、关心公益、根据人的优点评论人、根据物所固有的效益评价物,关于生活则要求努力奋斗,反对贪图安逸与懒散。”作为第一流的边沁式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家,密尔是按照他父亲的要求“运用边沁‘最大幸福’准则来观察事物”。

  作为逻辑学家,密尔却是沿袭了培根的归纳逻辑并有所发展,但他排斥演绎逻辑,认为归纳逻辑是认识事物的唯一方法。

  密尔生活在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转化为庸俗政治经济学的时期,当时庸俗政治经济学公开为资本主义辩护。密尔的经济思想的主要特征是折衷和调和。他把生产和分配割裂开来,认为生产规律是永恒的,分配规律是暂时的、可变的,由此他得出了可以不改变生产关系,而通过立法手段改变分配关系以消除资本主义种种弊端的改良主义结论。

  在政治上,密尔一方面是典型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者,他十分强调个人自由,他对社会所持的观点,正是从个性解放的立场出发的。马克思曾指出,约翰·斯图加特·密尔和一味吹捧资本主义的辩护士还是有所区别的。另一方面他又是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者,在资产阶级与封建制度的矛盾中他有明显的反封建倾向。

  “作品内容”

  密尔的《论自由》(On Liberty)发表于1859年,其时,资本主义制度早已在英国确立,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基本上实现了自由,很多理论家已经为经济自由作了充分的论证,在这种背景下,密尔的这部著作的要旨在于论证个人的思想、言论和行动的自由,一句话,这本书讨论的不是经济自由,而是政治自由。

  自由的概念

  密尔在引论中开宗明义地交代了本书的论题,即他在本书中所要论述的自由的概念:“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度。(But civil, or social liberty:the nature and limits of the power which can be legitimately exer-cised by society over the individual。)”然而在个人自由和社会权威凌驾于个人的限度之间划出一个界线原则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密尔认为“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这里密尔明确地提出了他的著名的“伤害原则”(harm principle),即除某一行为正在伤害或必会伤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外,做出任何行为的自由不应受到限制。这是全书的核心论点。

  在密尔看来,个人自由的适当领域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思想意识的内在领域的自由,如良心自由、思想情感的自由、持有意见和观点以及表达发表它们的自由;二是个体情趣和追求的自由,构造适合自己特征的生活计划并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去做的自由;三是与任何人结交、联合的自由,这就是说,人们有自由为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且不是处于被迫或受骗。密尔认为,对于自由的侵犯,不仅可能是法律上的,更重要的还是道德上的,即对于属于个人自由范围的事务的不适当的道德谴责。这涉及到密尔对于私人道德和公共道德的划分。

  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思想和讨论的自由是《论自由》的主要论题。在英国这样的立宪制国度里,言论、出版之类的自由不仅得到普遍承认,甚至还得到了宪法的保障,立宪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但是,并不能因此对以公众的名义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放松警惕,“我所拒绝承认的却正是人民运用这种压力的权利,不论是由他们自己来运用或者是由他们的政府来运用。这个权力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最好的政府并不比最坏的政府较有资格来运用它。应合公众的意见来使用它比违反公众的意见来使用它,是同样有害,或者是更加有害。假定全体人类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假如那意见(少数人的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17)

  这即是说思想自由不在于持有某一意见的人数的多寡,有时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但是密尔的观点是,不论这少数人所持有的观点最后证明是否正确,都不能剥夺他们持有并公开主张它们的权利。

  密尔分两种情况分别对此加以论述,一种是当多数人的观点可能不正确的时候,那么少数人的意见尤显珍贵;在另一种情况下,即多数人的意见确是正确的时候,少数人的错误意见也应该得到保护,允许自由表达。

  第一种情况是试图用权威加以压制的少数意见可能是真确的。

  密尔说,压制不同意见的人要么假定了自己意见的不可能错误性,要么就算认识到自己意见的可错性(fallibility),也很少想着有必要对自己的可错性采取什么预防办法,很少有人会认为自己一向确定的意见竟然可能是错的。而事实上,每个人的所知都是有限的,没有人可以确定地掌握一切真理,对于整个时代来说也是一样。密尔在真理问题上所秉持的相对性原则(当然也有怀疑论倾向)是他得出言论和表达自由的主张的重要理论前提,密尔的基本出发点是:“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17)真理应该在与反对意见的争辩中确立其地位,而不能不经辩驳就径直确立其为真理,密尔说:“对于一个意见,因其在各种机会的竞斗中未被驳倒故假定其为真确,这是一回事;为了不许对它驳辩而假定其真确性,这是另一回事。”人类若要接近真理,就必须将所有理论都引向其反面。

  第二种情况则是:“不再假定任何公认意见都会谬误,而姑且冒认它们皆系真确”。(36)这里只是一种假设,因为密尔在前面已经论述了任何意见未经充分讨论和经验证实是不能被认作正确的,所以密尔用了“姑且”“冒认”这两个词,即使在假设某些意见确系正确的情况下,允许反对意见的充分表达也是必要的。密尔说:“凡持有一种坚强意见的人,不论怎样不甘承认其意见有谬误的可能,只要一想,他的意见不论怎样真确,若不时常经受充分的和无所畏惧的讨论,那么它虽得到主张也只是作为死的而不是作为活的理论——他只要想到这一点,就应该为他所动了。”(36)

  密尔第二部分的论据是,一种意见纵然是绝对正确的,如果不允许对它的反对意见得到充分表达,那么这种真理就不能在与错误意见的斗争中更加站稳脚跟。就那些错误的意见来说,如果不让我们知道这些意见是什么,我们又如何能知道它是错误的呢?如要确认一个意见为错误,“就非把它们自由地陈述出来并置于它们所容有的最有利的光亮之下不可。”(40)

  以上只是说的对于哪怕是确定的真理缺乏自由讨论在认识上的危害,接着密尔还论述了缺乏自由讨论在道德上的危害。他说:“在缺乏讨论的情况下,不仅意见的根据被忘掉了,就是意见的意义本身也常常被忘掉了……鲜明的概念和活生生的信仰没有了,代之而存在的只有一些陈套中保留下来的词句;或者假如说意义还有什么部分被保留下来,那也只是意见的外壳和表皮,其精华则已尽失去了。”(41)密尔在这里显然说的是基督教的真理,对于教徒来说,对教义缺乏活生生的理解,就是一种道德上的缺陷,这样的教义在普通的信徒那里是没有扎根的,在他们心中并不成为一种力量。被教条化的理论是没有活力和生命力的,对人们的生活也没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第三种情况是多数人和少数人的意见各有一部分是真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开的讨论也是必需的,因为一个理论包含部分的真理,其另一部分必然是谬误,而另一种理论也许正在这种谬误方面是正确的,这就需要不同理论之间的相互补益,各取其当。这样才能在权衡中得到一个较为正确的理论。

  最后密尔总结了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四个根据,归纳起来就是:一、少数被压制缄默的意见可能是真确的;二、得势(被认为是普遍正确的)意见可能是部分错误的,它需要少数敌对意见的部分真理来补充;三、即使少数意见是错误的,它对于激发真理的活力、反衬真理的正确性也是必需的;四、只有在真理与谬误的对峙中,真理才能深入人心,真正为人所理解。

  自由与个性的联系

  密尔为人类社会构建了一个逻辑发展公式“自由——个性——社会进步”,其中自由是社会发展的逻辑起点,个性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以往个性以及个人的行动自由普遍被人忽视,人们常常认为跟随习俗、跟从大多数人的做法总不会有错,这是因为他们没有看到个性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没有认识到“首创性(originali-ty)”的价值。

  密尔不否认社群的价值,因为社会的经验对个人的发展总是有一定指导意义的,但是这种指导是很有限的,别人的经验也许太“狭窄”;也许不一定适用于自己;就算社会经验既是好的又是适合于他的,盲目的跟从也不会起到教育作用,对人的发展毫无用处。密尔极其精辟地评论道:“凡是听凭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属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除需要一个人猿般的模仿力外便不需要任何其它能力。”(62)

  密尔主张不仅要赋予个人按照自己意志行动的自由,还要着力培养人的欲望和冲动(积极自由),因为这是个性的集中表现。在一个缺乏个性的社会,对个性的张扬则显得格外必要。个性自由是个人发展的前提,密尔说,比别人具有较多个性的人,即天才的发展不仅对于自己,而且对于他人、对于社会都有好处。“永远有些人不但发现新的真理,不但指出过去的真理在什么时候已不是真理,而且还在人类生活中开创一些新的做法,并做出更开明的行为和更好的趣味与感会的例子。”“这些少数人好比是地上的盐,没有他们,人类生活就会变成一池死水。还不仅是靠他们来倡导前所未有的事物,就是要保持已有事物中的生命,也要指靠他们。”(68—69)相反,多数人的意见往往成为没有个性的、平庸的意见。

  除了功利主义的根据,密尔还看到了对个性的倡导的事实前提,即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性,这使得个性发展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必要,密尔是这样说的:“一个人只要保有一些说得过去的数量的常识和经验,他自己规划其存在方式总是最好的,不是因为这方式本身算好,而是因为这是他自己的方式。人不像羊一样;就是羊,也不是只只一样而无从辨别的。”(72)

  在考察自由主义发展历史的时候,我们可以发现个性与自由的结合是密尔自由理论颇具特色的一部分,严格说来,个性的概念与自由主义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由是一个个人言行与外部限制的关系问题,个性则是个人内在特质和内心自由问题,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个性的概念可能导致积极自由的观念,因此,英美自由主义传统一般不强调个性的问题,密尔对个性的强调来源于德国哲学家罕波尔特(Wilhelm Von Humboldt)的影响,但是将个性与自由主义如此紧密地结合起来则是密尔的理论独创。

  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密尔之所以极力倡导要对个人自由做出限制,是因为处于社会中的每个人对他人、对社会都负有一份责任,即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对于不涉及到他人的纯私人领域的问题,别人和社会都绝对没有任何干涉的权力,这是一条一般原则;而对于涉及到他人或社会利益的非属纯粹个人领域的言论或行为,社会则有权力根据功利的原则做出评判,即在这些行为对别人或社会产生的利益与损害之间作出权衡。对于个人是这样,对于若干个人自愿组成的团体也是一样,只要某一行为是出于这个团体的共同意愿,而且不涉及团体之外的人,那么别人对这些行为也不应加以干涉。

  密尔并不是为了个人自由就放弃道德的要求,他认为对个人道德的重视不亚于社会道德。不得干涉他人,只是最低的道德要求,违反它,一定是不道德的,但是也不能说仅仅遵守这条原则就是一个道德的人了,对于他人的福祉,还是应该在道德上给以关注。密尔划分了社会规范的高限与低限:个人不得伤害他人的权利与利益,这是社会规范的低限,是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是社会秩序的根本。但是,个人是否以某种高尚的道德规范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则完全是个人的选择问题。与密尔的自由原则相联系的是他的关于私人道德和公众道德的区分。在只涉及个人自身的行为中,只有所谓的私人道德,如情趣品味、生活格调等等,其实在密尔看来,是没有所谓的私人“道德”的,真正的道德是公众道德,即只有在涉及他人的情事上,才存在真正的道德问题。这就排除了从道德的角度对纯粹私人领域的事务进行干涉的理据,就更不要说法律上的干涉了。

  密尔认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涉及他人利益,并不是抽象地看行为本身的性质,而是要看它的具体后果。如果个人因为私人领域的事情而危及他人的利益或没尽到社会责任,就不属于纯粹私人领域的行为了。密尔反对公众干涉纯粹私人行为,他认为对于个人来说,自己的事务只有自己才是最佳裁判者,因为只有本人才会真正关切自己的切身利益;别人的评判无非是出自一种情感,别人只是习惯性地反对他们看不惯的行为,至于这种行为对行为者本身是否有益,他们是不会真正关心的。因而,从每个个人的利益、进而从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对私人行为施加任何干涉都是不当的。最后,密尔还论述了他对待宗教信仰上的自由的宽容的态度。

  两条自由原则的应用

  《论自由》的最后一章是讨论具体情况下对自由的两个原则之间如何选择的问题。这两条原则是:“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102)然后举了一些具体应用的示例。

  全书的最后,密尔讨论了不侵犯个人自由的政府干涉问题。密尔认为,即使政府的干涉不至侵犯个人的自由,这种干涉也是不允许的。这有三种情况:一是所要办的事,若由个人来办会比由政府来办更好一些;二是即使由政府来办可能更好,也应该由个人来办,因为这样可以提高个人的能力,密尔说这在更大的程度上是发展的问题而不是自由的问题;第三就是政府包办一切事务,不必要增加政府的权力,这会导致很大的祸患。对第三种情况密尔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主要观点是政府应该最大限度地把权力下放给个人,而政府应该做的是收集信息并向个人发布,即权力应该分散,而信息应该集中,因为个人收集信息的能力毕竟有限,只有政府有条件广泛收集信息并提供给行动者。超出这个范围,政府的干涉越少越好,“国家的价值,从长远看来,归根结蒂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125)

  “简要评述”

  《论自由》是密尔表达其自由主义人权思想的最重要的著作,它与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罗尔斯的《正义论》并称为自由主义三大经典著作。莫奎尔(J。G。Merquior)在论述自由主义发展历史时,称密尔为“自由主义之圣(the Libertarian Saint)”,还有人把《论自由》的发表作为自由主义理论体系最后完成的标志,由此足见密尔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密尔的自由主义思想的贡献,用霍布豪斯(L。T。Hobhouse)的话来说“他独自一人将新老自由主义之间的空隙连接起来”,或者正如萨拜因(G。H。Sabone)所说“密尔的思想具有过渡时期的一切标志”。密尔是古典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古往今来诸多自由主义大家虽然在很多关涉自由主义基本原则的问题上取得共识,然而,不同的自由主义者,其理论出发点、关注的问题、强调的重点不可能完全一致,密尔的自由理论自然也有它的独特之处。

  密尔自由思想的突出特点是他“宣扬绝对的自由”。个人的自由的实质是能够不受外界强制、按照自身的条件去自主地追求自己的生活目标。密尔认为个人拥有广泛领域内的自由,按照密尔的自由观,个人的自由权不是全然没有限制的。就个人方面而言,“个人的自由必须约制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妨碍。”(13)就社会方面而言,社会对个人行为的裁判权,必须是在个人的行为影响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的时候,才能施行,任何以社会借舆论、习俗和教育之名干涉私人行为或是左右个人的思想,都是对个人自由的不合理的限制和干涉。

  密尔关于个人自由的论述是古典自由主义的经典论述,它奠定了英国式的个人自由模式。这种自由观的目的在于,使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之间相互制约,保持最大限度内的个人自由,抑制社会权威的过度扩张,防止个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受到社会专制的侵犯和束缚。密尔所树立的这种自由观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历史意义,它已经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内化成为西方社会自由主义传统的特质之一。密尔的《论自由》一书被称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捍卫自由的经典著作”,“对个人自由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

  另外,密尔作为一个虔诚的基督徒,他主张对异端和无神论者抱以足够的宽容,他用大量篇幅论述了宗教宽容问题。宽容是自由主义的内在品质,这一点明确地反映在绝大多数自由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著中。作为基督徒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密尔主张宗教的宽容并不是因为他同意非基督教的教义,而是要把这些谬误暴露在公正的评判面前。

  功利主义是密尔最高的也是绝对的原则,密尔自由理论也代表了功利主义自由学派将自由的价值诉诸于功利的共同特点,认为自由原则源起于功利原则。密尔自己也说:“的确,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11)对自由的倡导本身就是出于功利的考虑,而不是像权利论者将个人自由诉诸抽象的个人权利。

  密尔自由主义的深刻意义在于:好的社会必须既能容许自由,又能为人们过自由而令人满意的生活方式提供机会。换言之,自由不是多元价值中的某种特殊价值,而是实现多元价值共存的基础。密尔提出的自由原则其精髓不仅是为个人自由确立至高无上的地位,还有鼓励自由精神与个人自治。《论自由》一书清楚地表明:任何缺乏多种思考和生活模式的社会都不是适合自由人的理想社会。自由的定义就是包含着最多样的、可以改变的思考和生活模式。他否认自由是任何一种特定的自由,而是鼓励我们独立地使用它。在其评论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的文章中,密尔赞同他的自治确保自由观点:“美国自由的原则来源和保证,与其说存在于总统和国会的大众选举中,不如说在于几乎所有的社会事务都由人民自己管理。”从这个角度看,密尔的自由原则不是某种固定制度,而是对停滞、固定的不断挑战。

  (徐昌文)

  参考文献:

  [1]〔英〕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J。S。Mill。On Liberty[M]。Harmondwoth:Penguin Books Ltd,1974.

  [3]〔英〕密尔。约翰?穆勒自传[M]。吴良健、吴衡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

  [4]〔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M]。盛葵阳、崔妙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5]宋希仁主编。西方伦理思想史[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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