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①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运用基金资产。
②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③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④销售基金单位。
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⑦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①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②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③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
④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⑤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⑥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⑦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⑧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登记及清算。
⑨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⑩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不承担连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