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基金税费包括所得税、交易税和印花税三类,我国目前对个人投资者的基金红利和资本利得暂未征收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鉴于基金的投资对象是证券市场,基金的管理人在进行投资时已经交纳了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各种税费,所以投资者在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时也不需交纳交易税。
为支持开放式基金的发展,财政部、国税总局在《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给予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四方面优惠政策是:
第一,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第二,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第四,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