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补汉律
武帝即位后,在强化中央集权,加强统治力度的目的驱动下,新一轮帝国法制的建设、完善已势在必行。
而这一时期的尊儒活动亦为汉廷最终形成“礼制为体,法制为用,出礼入刑,礼刑结合”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持。
武帝时期完善法制的活动是从增补法律开始的。
“法律”作为汉廷国家意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完善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
公元前206年,刘邦入咸阳“约法三章”,繁苛的秦律开始逐步走下历史舞台。
汉朝建立以后,秦律中对新王朝有用的条文被依循下来。
高帝五年(前202)萧何在继承秦律的基础之上“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九章律》是汉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
它远取李悝《法经》,近取《秦律》,于“盗、贼、囚、捕、杂、具”六律之外,又增加了“户律”来规范婚姻、家庭、赋税,“兴律”主擅兴徭役,“厩律”规范畜牧马牛之事等共三篇。
而所增条文,多为民事法规,这与在当时社会条件下鼓励恢复正常社会生活,休养生息的政策是相适应的。
《九章律》现虽已佚,但通过《晋书·刑法志》还能够看到其存目共四十七目,分别归类如下:
《盗律》九目:劫略、恐、和买卖人、持质、受所监、受财枉法、勃辱强贼、还赃畀主、贼伤;《贼律》十目:大逆无道、欺谩、诈伪、逾封、矫制、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诸亡印、储峙不办、盗章;《囚律》七目:诈伪生死、诈自复除、告劾、传覆、系囚、鞫狱、断狱;《杂律》四目:假借、不廉、呵人受钱、使者验赂;《具律》二目:出卖呈、擅作修舍事;《兴律》六目:上狱、考事报谳、擅兴徭役、乏徭、稽留、烽燧;《厩律》九目:逮捕、告反、逮受、登闻道辞、乏军之兴、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上言事变、以惊事告急。《捕》《户》二律无目可考。
《九章律》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其制法过急,故内容重叠错杂现象严重。
同一类型的判例,条文却分载两项不同的律目之下。
与其说《九章律》是一部分类法规,还不如说是一部不断补订而成的律令汇编。
加之由于汉初法律制度多沿袭秦制,因此《九章律》的基本精神仍在于“御奸”,在结构上也是以刑法为主,兼蓄诸律,不尽合理。
除《九章律》外,汉高帝还令叔孙通制定有关朝仪的专律——《傍章律》十八篇,主要是汉朝廷的仪制之规定。
文帝时晁错为抑制诸侯权势,亦修订部分律令,其内容多不可考。1983年—1984年间,湖北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一批西汉前期法律竹简,其中二四七号墓所出竹简已于2001年11月由文物出版社正式出版。
所收录的《二年律令》被认为即吕后二年(前186)施行的法律。
具体的律名有贼律、盗律、具律、告律、捕律、亡律、收律、律、饯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田律、囗市律、行书律、复律、律、户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津关令。
这当中许多律名与云梦秦简是一致的。
同时出土的还有议罪案例汇编《奏谳书》。
由这些使我们可以目睹部分汉律的原貌。
以《九章律》为代表的汉律,基本精神在于强化统治,维护统治者及其阶级的政治、经济特权及帝国统治秩序,与中国古代法的传统一致。
早期汉律把调整礼仪的规范与刑律综合在一起,表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和以法律的强制力确认皇帝及帝制等级关系至高无上的地位。
武帝时,外事四夷,百姓贫耗,社会动荡,统治集团内部发生了衡山王与淮南王谋反的事件。
因此,在外部繁荣的虚华之下,统治者日益感到进一步强化法制之必要。
武帝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贡献在于把早期汉律偏重刑法、民法的格局加以改变,加入了大量的关于帝国政治关系、政治生活、官吏制度方面的条款。
这些法律有的是以增补形式出现的,有的则是以单行法形式出现的。
因此在数量上,当时《汉律》的增加是很惊人的。
武帝任命主持法律修订的官吏是两个令人谈之色变的铁腕人物:张汤与赵禹。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由于“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修订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张汤曾为专司刑律之廷尉,赵禹官至御史、中大夫。
经此二人之手,汉律增补甚重,条目猛增。
《魏书·刑法志》称“孝武世以奸宄滋甚,增律五十余篇”。
《汉书·刑法志》则记载:原本以轻、简为特征的汉律,在张汤、赵禹二人的增补下,空前膨胀,“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这么繁复的法典文献,事实上连审判官也不可能完全读完,更不必说掌握了。
“文书盈于几阁,典书不能遍睹”。于是,酷吏赃官得以趁法禁之弊,肆意释法,为所欲为,制造了许多冤狱,“是以郡国承用者,或罪同而论异。
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者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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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打髡刑画像石(摹本)山东诸城出土现可考的武帝朝增益之法律条目主要有《越宫律》,用于规范宫廷警卫及出入制度;《朝律》,用于规范朝贺制度;《左官律》《附益法》,限制诸侯人事、经济;《上计律》《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则是用以严格职官责任。
此外武帝为加强镇压,又制《沉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
由于主管小吏唯恐不能如期破案而招祸,常隐匿实际情况,上下级之间也互相欺瞒。
这一时期最为荒唐而令人恐怖的罪名,莫过于“腹诽”。
史载,大司农颜异对武帝所制“白鹿皮币”不以为然,认为其“本来不相称”,张汤伺机诬奏他“不入言而腹诽,论死”。
武帝时期对于汉律的增补,其目“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的在于加强控制,进一步强化皇权与专制体系。
但是盲目地依靠法律借以树立特权,势必使帝国法典层出不穷,过于芜杂。
其最后结果,一是“法令滋章,盗贼多有”;再则是酷吏秉承皇帝个人意愿随意运用、解释判例,使所有的法律都成为专为皇权服务的暴力工具。
二、重用“酷吏”与严刑峻法
法律总是反映统治者的意志,并且必须具有强制性。
无论多么严密的法典,没有法律执行者,那么就只能是无用的文字条目,而不可能成为约束全社会的具有普遍性的规范。
武帝时期,汉廷在猛增汉律的同时,也选拔了一大批铁腕人物来运用、执行法律,在史书中他们被称为“酷吏”。
正如海面上每一座冰山都有相当大的部分浸于水下一样,所有历史现象的出现都具有其深厚的历史背景,“酷吏”也不例外。
首先,武帝时期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空前增多,帝国基本社会秩序受到威胁;其次,武帝朝兵役、徭役、移民、赋税等事务空前繁多,官府的约束性职能、监督性职能、社会组织性职能亟待强化;再次,当时社会分化现象严重,部分地主豪强、商人地主形成恶势力,危害社会,激化阶级矛盾;最后,吏道纷纭,良莠不齐,对官吏、诸侯本身的管理有待加强。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执法苛严、绝对服务皇帝的“酷吏”开始走上历史舞台,成为武帝时期强化帝国法律的一个关键部分。
“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
司马迁《史记·酷枟汉书枠卷九十枟咸宣传枠。吏列传》中所载酷吏除一人外,都是武帝时期的官吏,绝非偶然。
这与当时整个时代背景、法制要求是分不开的。
从某种意义上说,武帝的法制统治也就是酷吏统治。
武帝一代任用的酷吏甚多,我们姑且举几个例子来说明主要酷吏是怎样进行治理的:
宁成,南阳穰(今河南邓县)人,早年以郎谒者侍景帝,“好气,为人小吏,必陵其长吏;为人上,操下如束湿薪。
滑贼任威”。
曾出任中尉,行法不避权贵,宗室豪杰皆人人惴恐。
武帝时,升迁内史,其治严酷,对于官至九卿者亦敢动刑。
朝野积怨过重,外戚争诋毁之,获罪辞官。
归乡亦“为任侠,持吏长短”,“威重于郡守”。
赵禹,前文曾述及。
出身廉吏。
早年在太尉周亚夫手下供职,但一直未获重用。
因其资格老,积劳升至御史。
武帝认为他有才能,提至中大夫,与张汤一同增订汉律。
史称:“用法益刻,盖自此始。”张汤,前文亦曾述及。
长安杜(今西安南)人,生于官吏家庭,幼时就对法律、审案兴趣极大。
一次,其父外出,他在家守舍。
“还而鼠盗肉,其父怒,笞汤。
汤掘窟得资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爱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
其父见之,视其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
景帝时期张汤为长安吏,秉公执法,致使当地宗室豪强嫉恨。
武帝时特召汤为御史,陈皇后巫蛊一案即由他审定。
后同赵禹一同增补汉律,声名益彰,官至御史大夫。
王温舒,阳陵(今陕西泾阳东南)人。
少时即不务正业,后为吏,治狱升至廷尉史,事张汤。
由御史迁广平都尉、河内太守。
在任期间诛杀豪猾,血流十余里,大受武帝称赞。
复迁任中尉,负责长安治安。
为人多谄,善事有势者。
在任穷治奸猾,长安大氏几尽糜烂狱中,手段残酷至极。
尹齐,东郡荏平(今山东荏平西南)人。
以刀笔吏迁至御史,为张汤所称,执法不避贵势之家。
复迁关都尉,擢中尉,颇敢诛杀。
因其木强少文,豪吏不肯为用,善吏不能为治,致政事多废,遂离任。
后为淮阳都尉,诛灭甚众。
死后,仇家啸聚,欲烧其尸以泄愤。减宣,河东杨(今山西洪桐东南)人,早年为佐史,经大将军卫青推荐于武帝,由厩臣升至御史、御史中丞,以敢决疑而著称。
后任左内史(左冯翊),治尚细苛,“事大小皆关其手”,曾办理主父偃案及淮南王反叛案件,用刑苛酷,杀者逾万。
此外,更有杜周、杨仆、义纵、周阳由等皆以酷烈为声。
武帝一朝,好任酷吏可见一斑。
就酷吏本身而言,其具体情况亦有所差别,大部分为官抗直,据法守正,但也有部分专好阿谀,以皇帝意志为狱,以至滥杀无辜,草菅人命。
从客观上讲,酷吏对打击当时地方豪强及恶势力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他们的铁腕之下,地方豪强始终未发展成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这对整个西汉社会的稳定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此外,酷吏积极参与当时的经济、法律改革,为保障政府收入,维护帝国法权尊严都有积极的作用,这也是不可否认的。
除重视酷吏任用外,武帝时期的“严刑峻法”亦相当典型。
当时《汉律》主要形式有:律、令、科、比四类。
律类是主要的法律形式,包括既有习惯法及单行法。
其特点是立法程序完备,稳定性高,是汉律中的根本法及法理基础。
如《九章律》。
令类直接由皇帝颁诏而形成,是司法审判最具有权威性的根据,甚至可以改变、修正以至取消现有法律条款,针对性强。
如《缗钱令》《任子令》等等。
科类,科同课,课其不如法者之罪责也。
用以拓宽执法范围。
其解释复杂,甚至有所谓“一律两科”,“宪令稍增,科条无限”的现象。
比类,凡律无正条,则比附以为罪。
有如现代“判例”,应用性极强,有决事比、死罪决事比、辞讼比三类。
武帝时大兴死罪决事比,凡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是律类最大的延伸及补充。
除上述的律、令、科、比外,汉世法律形式还有“故事”、“章句”等。
总之,多种法律形式相互补充、彼此联系形成严密的法网,为统治者在司法实践中任意操纵提供了充足的活动空间。
正如《汉书·刑法志》所述:“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者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武帝正是由此构造成严刑峻法的整体运作,把“法治”与“人治”高度而有机地结合起来。
武帝严刑峻法与其独尊儒术,鼓吹礼乐并不矛盾。
武帝之所以利用董仲舒的儒家思想作为统治外壳,首先是因为这种“大一统”思想适合于政治上的需要,可以作为其强化集权的理论根据。
其次,“天道观”的引入则为帝国法统形成做好了理论准备。
而且新儒家亦特别强调法治,把儒法糅为一体,“以教化为大务”与“正法度之宜”并行不悖。
其实质上就是所谓外儒内法,正如汉宣帝开诚布公所申言的那样:“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这种统治思想在武帝之后确实一直为历代帝国统治者所奉行。
事实上,由汉儒董仲舒倡导、得到汉武帝首肯并付诸实行的《春秋》经义决狱,就有力证明了儒法并非水火不容,而是相得益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