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的一个特点是宗教对社会生活的全方位影响,尤其是政治。但许多人可能认为,中东的政教分离是在近代受西方影响以后的事。其实不然,早在中古时期中东已开始出现政教分离趋势,这也是伊斯兰政治制度的内在发展所决定的。下面分五个阶段作一简略分析。
一、穆罕默德与四大哈里发时期
传统的阿拉伯社会是一个部落社会,而且在半岛的中心地带从未形成真正的国家。因此,阿拉伯人深受部落价值观念的影响,对于国王和王权体制是不信任的。这对于以后的伊斯兰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穆罕默德先知进行的传教活动,旨在实现半岛的政治统一,把阿拉伯部落社会改造为民族国家。这一阶段政教关系的特点如下:
1.在新生的伊斯兰国家中,作为“封印先知”的穆罕默德为政教合一的国家元首、立法者和军队统帅。其圣门弟子(跟随先知的弟子)则是国家的主要官员和军官,宗教机构与政治机构实现合一。
2.乌玛(伊斯兰社团)超越了狭隘的部落、家族,但它脱胎于部落社会,因而留有其痕迹,例如对平等主义的推崇。平等主义与中东的犹太教、基督教传统相一致。
3.乌玛的统治精英中潜藏着圣门弟子与麦加部落贵族的竞争。后者最初是反对先知的,后来被迫入教,这一冲突影响到国家的性质,即到底是伊斯兰国家还是部落贵族领导下的阿拉伯国家。
先知去世后,开始了四大哈里发时期(632-661年,依次为阿布·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和阿里)。哈里发不同于先知,前者没有后者的使者身份,不能传达启示,也没有立法权,因此其权力受到限制。此外,奥斯曼和阿里最后均遭暗杀,从而削弱了哈里发的精神和道义威信。这一时期政教关系的特点如下:
(1)继承人问题。先知去世后,继承人成为一个大问题,先知未留下决定继任人的制度,也没有相关机构。最后,经协商决定采纳部落方式,推举阿布·伯克尔为哈里发,负责国家的管理,哈里发的选举从此成为定制。有学者认为,伯克尔为普选,奥斯曼为有限推举。哈里发(Khalifa)一词,意思是“继承人”和“代理人”,实际上它相当准确地描述了这一职位的地位(先知的继承人和真主的代理人),尽管当时人们完全没有这样的意识。
(2)哈里发政策之争。阿布·伯克尔和欧麦尔均为古来西贵族,但也是先知亲友和最早的信教者,他们从宗教角度界定国家。欧麦尔奉行伊斯兰政策,宠信圣门弟子,以入教先后划分等级和年金。奥斯曼则任用麦加贵族和亲信,重新分配收入,照顾新移民氏族利益。阿里主张税收平等、平分战利品。
(3)社会分化逐步发展。哈里发政权致力于建立一个由阿拉伯穆斯林统治的国家,形成穆斯林统治者与非穆斯林被统治者之间的区分。在穆斯林内部,按入教和参加征服先后、阿拉伯人固有的血缘高贵、种族、年龄及兵种的区别形成分裂,出现了新贵(拥有土地、官职、财富等)。例如,阿拉伯人与马瓦利(被征服国家的释奴阶层,主要是波斯人,许多人曾加入阿拉伯军队与穆斯林并肩作战)之间存在矛盾,马瓦利对其受歧视的地位感到不满。另外,士兵年薪最高为5000迪拉姆,最低仅为200迪拉姆,后者为步兵。而且,骑兵的战利品比步兵多出1倍。圣门弟子曾要求把被征服的叙利亚人变为奴隶,遭到欧麦尔拒绝。由此建立了阿拉伯贵族国家,世袭的家族王朝取代了游牧部落的联盟,一个东方帝国形成了。倭马亚王朝(661-750)时期政教关系的特点如下:
1.形成了世袭的君主制与宫廷制。倭马亚家族以哈里发的世袭制取代了选举制。当然,其世袭制并非严格的长子继承制。
同时,哈里发也具备了君主的其他特征。首先,规定了严格的礼仪和宫廷制。例如,设立了专供哈里发使用的御座和清真寺内的专厢,哈里发坐在清真寺的椅子上宣教(过去是站着宣教)。来访者不能随意入宫,必须由宫廷总管决定,围绕君主的不再是酋长,而是大臣、掌玺官、卫兵、书吏和亲信。当然,朝廷仍然保留了有各阶层代表参加的某种公众座谈会。
其次,设立后宫。哈里发嫔妃成群,生活奢侈。
最后,确立君主的意识形态和合法性基础。宗教的捍卫者、民众利益的维护者、文化艺术的赞助者等成为穆斯林君主的形象和合法性基础。因此,他必须推动圣战,修造清真寺。修建宏伟的清真寺(如哈里发阿卜杜拉·马立克在巴勒斯坦建造的岩顶清真寺)旨在与叙利亚宏伟的基督教堂比美,气势宏大的宫廷建筑也有显示君主地位的作用。独具特色的伊斯兰艺术也宣告形成。
2.建立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队。首先,效法波斯和拜占庭,设立各部(迪万),如税务部、军务部、邮政局、书信局(兼负情报事务)等,地方建制设省、县,其划分同萨珊帝国。设立上诉法院,实施酷刑,设立钦差官员、驿站和警察,留用前朝的波斯、拜占庭官员等。
其次,官员等级制的形成。如森严的门卫制,另外,宏伟的总督官邸和大型议事厅取代了部落会议和议事厅(伊拉克的总督官邸之豪华堪与哈里发宫廷比美),设立总督卫队。
再次,其他领域的波斯化。如采用其土地税和人头税制度(甚至其名称都保持一致,土地税为波斯语的“哈拉吉”)、财政簿记,税收登记仍使用波斯语和希腊语(拜占庭的官方语言),沿用波斯货币。波斯贵族的丝绸服饰和成群的仆从也为阿拉伯贵族所效仿。直到哈里发阿卜杜拉·马立克(686-705年在位)时期才出现了阿拉伯化的货币,并开始在行政中使用阿拉伯语。
最后,以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叙利亚军队(有许多基督徒)代替临时征集的部落军队,对外战争从部落战争演变为经过精心规划的帝国战争。
3.社会分化进一步发展。阿拉伯人分化为统治者、贵族(官员、地主、商人等)和农民、手工业者,后者与被征服居民逐渐融合,而后者中也出现改宗伊斯兰的潮流,但发展较慢。新的融合也在发展,种族界限日渐模糊。
4.乌里玛开始形成并主导法律事务。帝国机构的日趋庞大和专业化,使哈里发专注于行政和军事事务,宗教事务日益集中于形成中的乌里玛即宗教学者之手。他们从事教义学、教法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官方疏远,在民间则享有较高威望。形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在于伊斯兰不存在统一的宗教机构(清真寺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和教阶制,而法学家“几乎垄断了伊斯兰法的发展”,这是伊斯兰文明不同于其他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统治者颁布和执掌公法,而以私法为主的教法则由法学家和教法官创制实施。但名义上,哈里发依旧是最高的宗教领袖。
5.伊斯兰教的分裂。形成了什叶派,他们反对倭马亚王朝的合法性,主张哈里发由作为先知堂弟兼女婿的阿里的后代世袭,并从政治派别向教派转变。什叶派对政教关系的观点与后来形成的主流的逊尼派不同,前者更加强调双方的密切联系,而且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自上而下的教阶制(自上而下包括大阿亚图拉、阿亚图拉、霍贾特伊斯兰、穆巴拉赫、穆智台希德和塔利布六个等级)。
6.总体上的宗教宽容政策。倭马亚王朝早期也曾对其他宗教实行压制,但逐渐地开始允许其他宗教自治,这也是继承了萨珊旧制。帝国把非穆斯林居民分为“迪米”和奴隶,前者为受保护者,包括基督徒、犹太人、祆教徒等,政府允许其自治,尤其是在宗教和私法事务上,各社团的首领自行管理,并负责向政府交税。其实,政府有时干涉是为了阻止教派争端而应邀进行的。一般地说政府不鼓励其改宗伊斯兰,主要出于经济利益(征收人头税),政治上则是维护阿拉伯人作为统治者的地位。因此,改宗伊斯兰基本上是一个自发的过程。
总之,倭马亚王朝的哈里发日渐向东方君主演变,其宗教权威开始向宗教精英(乌里玛)转移。
二、阿拔斯王朝时期
阿拔斯王朝(750-1256)是在什叶派和波斯人的支持下以呼罗珊为根据地创立的,其首都也设在受波斯影响很大的伊拉克的巴格达,这一时期政教关系的特点如下:
1.君主神化空前发展。阿拔斯家族与先知同属哈希姆支系,因而具有一定优势,并以此作为其政治合法性基础。故此,哈里发自称“安拉在大地的影子”,并亲自介入传教事业。另外,哈里发马门(813-833年在位)把穆尔太齐赖派思想定为官方信条,即《古兰经》“受造说”,认为《古兰经》应服从哈里发的权威解释,但王朝后期君权衰落,突厥将军大权在握。另外,后倭马亚王朝和卡尔马特派国家的统治者在10世纪初也称哈里发,同时有三位哈里发,伊斯兰世界只有一位哈里发的时代结束了。
2.王朝具有伊斯兰帝国的性质。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阿拔斯王朝的哈里发多为混血(倭马亚王朝不允许混血皇子出任哈里发)。同时,贵族、富人也纳外国女奴,出现后代混血,并且民间也有不同民族的联姻。
第二,国家机关和军队的异族化。波斯人大批进入政府机关,波斯文化进一步影响政府的运作,基督徒、犹太人也大批进入政府任职。军队早期有大批波斯人,后期则为突厥奴隶所取代。
第三,民族融合和伊斯兰化的发展。大批非阿拉伯人进入当地的阿拉伯城市,改宗伊斯兰教,阿拉伯人不再是职业军人,而是纷纷务农做工经商,与当地人融合,阿拉伯语在波斯以西地区广为传播,阿拉伯化不断发展;在波斯和中亚,当地人保存了自己的语言,但使用了阿拉伯字母并吸收了一些阿拉伯词汇。伊斯兰教也在地域上向中亚、南亚、北非和西班牙扩张。
第四,政府在税收上采取平均政策,不太歧视马瓦利和非穆斯林。
第五,伊斯兰文化广泛吸收波斯、希腊等其他民族的文化。这一时期出现了空前的文化大融合——百年翻译运动。政府组织力量大量翻译希腊语、古叙利亚语、波斯语、梵语、希伯来语、拉丁语、科普特语和奈伯特语等语言的著作,涉及天文、医学、几何、哲学、数学、地理、文学、艺术等许多领域,并展开研究。因此,阿拉伯——伊斯兰文化成为包含各民族的“文化结晶”。
总之,阿拔斯帝国比倭马亚王朝进一步东方化了。早期君主集权加强,同时伊斯兰社会进一步成熟,组织性增强(即自组织程度提高),文化表现为一元为主、纷繁竞争的局面。
三、白益王朝和塞尔柱帝国时期
945年,属于波斯人支系、起源于高加索地区、信仰什叶派的白益人创立白益王朝(945-1055)。从此开始,伊斯兰国家进入了分裂、衰落时期,阿拉伯人成为被统治者。1055年,属于逊尼派的塞尔柱突厥人建立塞尔柱帝国(1055-1194)。有学者认为两个王朝仍隶属于阿拔斯王朝,但由于哈里发权力的下降,起源于游牧军事贵族的白益人和塞尔柱人是事实上的统治者。这一时期政教关系的特点如下:
1.哈里发逐渐成为宗教和精神领袖。这一过程始于阿拔斯王朝后期。到白益王朝时,该王朝定都波斯的设拉子,逊尼派的哈里发的世俗权力基本上被剥夺,他只控制了巴格达城内及邻近地区的世俗权力,其控制地域依据国王和哈里发力量对比的变化而变化。在塞尔柱王权强盛时期,塞尔柱皇帝把伊拉克的哈里发领地视为帝国的一个省和哈里发的伊克塔(采邑),甚至哈里发也必须获得素丹的承认,前者甚至在巴格达城内也受到限制,帝国任命的“阿米德”负责哈里发领地的税收及其开支,另有军事长负责治安和教派关系。在其他地区,他的权力仅限于宗教、司法方面,但仍为帝国的最高名义元首,素丹依然接受其册封。
2.世俗君主的出现。在阿拔斯后期出现由突厥将军担任的“总埃米尔”一职,为国内最高军政长官,权力高于宰相,为事实上的统治者。白益君主也自称“总埃米尔”,自封为“马立克”(国王)。从此,波斯成为西亚政治、经济中心,作为精神中心的巴格达逐渐衰落。国王也借鉴了波斯的君主传统,自称“诸王之王”和“正义之王”,宣传君权神授,把祖先追溯至萨珊宗室,其仪式、货币均模仿波斯。他们也大修清真寺,赞助文化发展。
著名的阿富汗加兹尼王朝国王、同样身为突厥人的马穆德(998-1030年在位)最早使用了“素丹”(意为“权力”)称号,而塞尔柱人曾称臣于加兹尼王朝。显然,塞尔柱皇帝由此沿用了“素丹”称号,他们自认为是伊斯兰世界最高的行政统治者,宣传君权神授思想,真正形成了世俗君主与宗教领袖并治的二元政治结构。塞尔柱帝国解体后,素丹的称号日益泛滥,从此成为逊尼派穆斯林君主的流行称号。
白益和塞尔柱时期政教进一步分离的原因如下:第一,阿拔斯王朝的衰落。第二,突厥政教分离的政治传统。第三,伊斯兰世界已形成一种共识,即哈里发只能由古来西氏族成员担任,而白益和塞尔柱君主均无意破坏这一传统而夺取哈里发封号。第四,阿拉伯人和逊尼派对政权垄断的削弱(异族和什叶派国王出现)以及奴隶军人的兴起。
但是,上述权力分割是相对的。哈里发仍有一定的世俗权力,甚至在塞尔柱衰落时期能控制伊拉克中、南部的大部地区。而世俗君主也宣扬君权神授,他们(包括什叶派的白益君主)仍尊奉哈里发为名义上的最高领袖,接受其册封,在胡特巴中把自己的名字列在哈里发之后,并力图与哈里发家族联姻。
3.伊斯兰机构的进一步发展。伊斯兰化基本完成,在伊拉克中、南部这一过程结束于11世纪。伊斯兰由此成为民众而非精英的宗教,基督教仅残存于叙利亚、黎巴嫩和小亚,而小亚也处于塞尔柱移民形成的伊斯兰化中。这一时期出现了新的局面,即交替出现什叶派和逊尼派君主,如什叶派的白益、法蒂玛王朝与逊尼派的塞尔柱、阿尤布王朝等。这就推动了两派仪式、典章制度的发展。像白益王朝规定阿术拉节为什叶派教派节日,信徒须朝拜圣陵,这些都加强了什叶派的凝聚力。
塞尔柱帝国建立了大批宗教学校“马德拉萨”,主要教授四大教法学派的学说。在国家保护下,乌里玛成为新的上层阶级,掌握了司法、教育大权,并通过国家赠予和自动托庇获得大量土地和资金(瓦克夫),参与地方的税收、水利、警察、慈善事务;马德拉萨毕业生成为新式官员,取代了从上古以来就存在的书吏阶层。乌里玛由此加强了与政府的联系,成为政府与民众的中介,稳固地确立了自身地位。不过,由于卡迪接受政府任命和薪金而在民众中威望较低,穆夫提和其他宗教人士在经济上依赖瓦克夫,依旧保持着独立性。
苏非派的思想与仪式也最终成熟,出现了以教团为代表的完善的组织体系。苏非派深入民间,尤其是农牧民中,其势力在北非特别强大,在伊朗则最弱。这样,伊斯兰社会最终成熟了,这保证了伊斯兰教发展的连续性,独立的伊斯兰民间力量形成了牵制政府的力量。
对于本阶段政治形势的变化,教法学家进行了新的理论阐释。著名的中古伊斯兰哲学家安萨里(1058-1111)指出:政府主要取决于军权,新的哈里发制度为一名义上至高无上的哈里发,握有实权的地方素丹和沙里亚的监护人乌里玛。哈里发制只是权力的象征,素丹制成为伊玛目(即哈里发)制的组成部分。
四、蒙古统治时期
1258年,蒙古大军攻陷巴格达,阿拔斯王朝灭亡。蒙古人在西亚和中亚建立了两个国家,即伊儿汗国(1258-1353)和窝阔台汗国。哈里发的传统中止了,但蒙古人最终皈依了伊斯兰教,合赞汗自称素丹。因此,成熟的伊斯兰社会同化了征服者。
在埃及,地方君主收留了落难的阿拔斯家族成员,从中任命了一位哈里发,但他们已沦为地方王朝手中的玩物。在此期间,印度和帖木儿帝国的君主继续寻求哈里发的授权。
这一时期有学者认为,阿拔斯王朝后期的哈里发国家已经演变为“穆尔科”(mulk),即“王国”。伊本·赫勒敦(1332-1405)首次指出,国家是一个独立实体,从哈里发国向穆尔科的转变是不可避免的,而穆尔科保留了哈里发国和伊斯兰的因素。此外,他认为人类社会可以没有神授法律而存在,国王可以核准法律。
教法学家伊本·贾马拉(1241-1333)指出,伊玛目的产生方式不但有选举,而且包括强权夺取,哈里发制应当并入素丹制。此外,伊玛目和素丹已经成为同义词。伊本·泰米叶(1263-1328)认为,哈里发制不再是一种义务性制度,先知去世后真主已将主权职能移交乌里玛;伊斯兰使命需要权威,即使伊玛目的统治是“不义”的,正如圣训所言:“60年不义的伊玛目的统治胜似一日国无素丹”。而且,教法学家关于哈里发必须由古来西氏族成员担任且具备高尚品德、渊博学识和健康体质的要求是没有必要的。法德尔·安拉(?——1521)指出,素丹是——切权力的源泉,即使不义的素丹也是合法的,并应被尊为哈里发,而且非阿拉伯人也可以担任哈里发。他把哈里发制的要素进一步简化为两项:伊玛目/素丹和乌里玛。他的学说对奥斯曼帝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五、奥斯曼帝国时期
奥斯曼人重建了强大的穆斯林帝国。这一时期政教关系的特点如下:
1.重建政教合一的强大的君主制。为了确立王朝的合法性,巴济亚德一世(1389-1402年在位)曾向在开罗的马木路克王朝的影子哈里发要求册封。1517年,奥斯曼军队占领埃及,阿拔斯家族的末任影子哈里发被送往伊斯坦布尔,后者将先知的斗篷和其他遗物交给素丹,之后以平民身份返回开罗,并于1543年去世。不过,早期奥斯曼皇帝的称号是padishah(世界统治者),也是素丹(教法执行者,圣地的仆人)。但素丹最初并不关心哈里发的头衔,因为在一般人眼中二者没有什么差别。然而,18世纪后期,素丹开始使用哈里发的称号,显然是为了加强对穆斯林臣民和其他伊斯兰国家的影响。20世纪初,哈里发学说再度受到重视。其一是因为素丹阿布杜勒·哈米德二世(1876-1909在位)试图以此加强自身的地位,对抗欧洲列强。其二是哲马鲁丁·阿富汗尼(1839-1897)大力宣传泛伊斯兰主义,呼吁世界所有穆斯林联合为一个超越国家、民族和地域的共同体。但泛伊斯兰主义的鼓吹并未使奥斯曼帝国免于覆灭。因此,奥斯曼时代的哈里发基本上只具有象征性、礼仪性的意义。
2.高度的中央集权。欧洲历史学家将奥斯曼国家大体分为“统治机构”和“穆斯林(或宗教)机构”,当然二者并未完全分离。素丹颁布的《典律》(“卡农”)根据地方习俗和素丹的旨意可以对教法进行阐发,同时帝国政府完全控制了乌里玛及司法、教育体系,在伊斯兰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完整的教阶制,实行了宗教法庭和经学院的等级制,由国家支付乌里玛的薪水,设立宗教基金,任命首都伊斯坦布尔的大穆夫提,他成为宗教界的领袖,享有“伊斯兰教长老”的称号。政府也向苏非派教团捐赠,建立道堂,使其与宫廷和军队建立联系,并通过行会控制城市经济,而行会与苏非派教团联系密切。
3.采取宗教社团自治政策,即米列特制。这是对阿拉伯帝国类似制度的继承。帝国设有四个基本的米列特,包括穆斯林、东正教徒、犹太人和亚美尼亚人。每个米列特都建立和维持了独立机构,执行政府不承担的职责如教育、宗教、司法和治安等。另外,巴尔干地区为帝国的中心之一,政府大力保护当地的东正教会(事实上,半岛上的东正教徒多半愿意受奥斯曼的统治,而不愿意受天主教的奥地利的统治,后者对他们实行歧视政策)。这揭示出素丹所拥有的世俗君主的一面,尽管他规定国教为伊斯兰教。
政府对逊尼派乌里玛的控制也表现在同一时期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如19世纪阿卜杜尔·拉赫曼(1880-1901年在位)统治下的阿富汗和穆罕默德·阿里(1805-1849年在位)统治下的埃及。加上伊斯兰法学思想的僵化,逊尼派乌里玛在民众中的影响下降,而经济、政治独立的苏非派和什叶派仍保持自身的活力和独立性。18世纪以后,亚非地区反对政府和殖民主义的运动多由什叶派乌里玛和苏非教团(新苏非主义)领导,如瓦哈比派、马赫迪派、塞努西教团等,它们建立了新的君主国或对国家的建立起到了推动作用(沙特国家、苏丹和利比亚),其政教合一性超过奥斯曼。在伊朗,19世纪的反烟草专卖运动也是与宗教界相联系的。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凯末尔废除哈里发后,一些阿拉伯统治者企图自立为哈里发,其中最具实力的是汉志谢里夫侯赛因,以及埃及国王,但均未成功。印度反对英国统治、捍卫哈里发领袖地位的政治运动——哈里发运动也告失败。
可见,中古伊斯兰的政教关系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演变过程。哈里发从早期的普世性的政教合一领袖演变为后期主要是精神和宗教上的领袖,同时伊斯兰世界也从普世性的帝国演变为伊斯兰列国并立的国际体系,乌里玛成为专职的宗教精英,最终形成哈里发——素丹——乌里玛的三角政治体制。蒙古入侵后,传统的哈里发不复存在,至奥斯曼帝国时期则哈里发已成为附属于素丹的象征性职务。至此,伊斯兰国家在性质上更加类似于非伊斯兰国家,但仍然保留了一些重大而鲜明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