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太史公自序》云:“拨乱世反之正,莫近于《春秋》。《春秋》文成数万,其指数千,万物之散聚皆在《春秋》。《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察其所以,皆失其本已。故《易》曰:‘失之豪厘,差以千里。’故曰:‘臣弑君,子弑父,非一旦一夕之故也,其渐久矣。’故有国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前有谗而弗见,后有贼而不知。为人臣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守经事而不知其宜,遭变事而不知其权。为人君父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必蒙首恶之名。为人臣子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必陷篡弑之诛,死罪之名。其实皆以为善,为之不知其义,被之空言而不敢辞。夫不通礼义之旨,至于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夫君不君则犯,臣不臣则诛,父不父则无道,子不子则不孝。此四行者,天下之大过也。以天下之大过予之,则受而弗敢辞。故《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这段话,是司马迁对《春秋》宗旨的概括。君弑国亡,诸侯奔走,为国家重大变故,《春秋》对此极为重视。本文试就这些方面作一综合分析,以说明事实对于理解经义的重要性。
一、弑君亡国之数字
《春秋繁露·盟会要》云:“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董仲舒的话,代表了《公羊》家言。《汉书·楚元王传》载刘向《封事》,亦称二百四十二年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刘向笃好《谷梁》,见于本传。据此知《公羊》、《谷梁》两家之说相同。
然案诸《春秋》,孔子书弑君止有25事:1.隐公四年,卫州吁弑其君完;2.桓公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3.庄公八年,齐无知弑其君诸儿;4.十二年,宋万弑其君捷;5.僖公十年,晋里克弑其君卓;6.文公元年,楚世子商臣弑其君輓;7.十四年,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8.十六年,宋人弑其君杵臼;9.十八年,齐人弑其君商人;10.十八年,莒弑其君庶其;11.宣公二年,晋赵盾弑其君夷獆;12.四年,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13.十年,陈夏征舒弑其君平国;14.成公十八年,晋弑其君州蒲;15.襄公二十五年,齐崔杼弑其君光;16.二十六年,卫宁喜弑其君剽;17.二十九年,阍弑吴子余祭;18.三十年,蔡世子般弑其君固;19.三十一年,莒人弑其君密州;20.昭公十三年,楚公子比弑其君虔于乾溪;21.十九年,许世子止弑其君买;22.二十七年,吴弑其君僚;23.定公十三年,薛弑其君比;24.哀公四年,盗弑蔡侯原本作“三十一”,梁玉绳等已指其谬。《说苑·建本》载公扈子之言云:“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甚众,未有不先见而后随之者也。”此与《太史公自序》盖同本于《公羊》家言。
申;25.六年,齐陈乞弑其君荼。
《春秋》所谓“亡国五十二”,情况也与“弑君三十六”相类似。诸侯亡国,《春秋》书“灭”“亡”者止有27事:1.庄公十年,齐师灭谭;2.十三年,齐人灭遂;3.僖公五年,楚人灭弦;4.十二年,楚人灭黄;5.十七年,灭项;6.十九年,梁亡;7.二十五年,卫侯燬灭邢;8.二十六年,楚人灭夔;9.文公四年,楚人灭江;10.五年,楚人灭六;11.十六年,楚人、秦人、巴人灭庸;12.宣公八年,楚人灭舒蓼;13.十二年,楚子灭萧;14.十五年,晋师灭赤狄潞氏;15.成公十七年,楚人灭舒庸;16.襄公六年,莒人灭鄫;17.六年,齐侯灭莱;18.十年,诸侯之师灭偪阳;19.二十五年,楚灭舒鸠;20.昭公四年,楚灭赖;21.十三年,吴灭州来;22.十七年,晋灭陆浑之戎;23.三十年,吴灭徐;24.定公四年,蔡灭沈;25.六年,郑灭许;26.十四年,楚灭顿;27.十五年,楚子灭胡。
很显然,如果仅是根据《春秋》的记载,就连“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的基本事实都无法说清楚,遑论其余?
二、其他事实之确定
其他弑君亡国事件的认定,必须联系传文所载事实。试分别言之。
(一)弑君
《春秋》国君为臣子所弑,有书“薨”者。如:
例一:
依《公羊》、《谷梁》所据经文。
隐公十一年《经》: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左传》:十一月,公祭钟巫,齐于社圃,馆于洩氏。壬辰,羽父使贼弑公于洩氏,立桓公而讨洩氏,有死者。
例二:
闵公二年《经》:秋八月辛丑,公薨。
《左传》:初,公傅夺卜軏田,公不禁。秋八月辛丑,共仲使卜軏贼公于武闱。
《春秋》有君弑而称“卒”者。
例一:
庄公三十二年《经》: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左传》:初,公筑台临党氏,见孟任,从之。徬,而以夫人言许之。割臂盟公,生子般焉。雩,讲于梁氏,女公子观之。圉人荦自墙外与之戏。子般怒,使鞭之。……子般即位,次于党氏。冬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荦贼子般于党氏。
例二:
文公十八年《经》:冬十月,子卒。
《左传》:文公二妃敬嬴生宣公。敬嬴嬖而私事襄仲。宣公长而属诸襄仲,襄仲欲立之,叔仲不可。仲见于齐侯而请之。齐侯新立而欲亲鲁,许之。冬十月,仲杀恶及视而立宣公。书曰“子卒”,讳之也。
例三:
襄公七年《经》:郑伯髡顽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鄵。
《左传》:郑僖公之为大子也,于成之十六年,与子罕适晋,不礼焉。又与子丰适楚,亦不礼焉。及其元年,朝于晋。子丰欲诉诸晋而废之,子罕止之。及将会于釦,子驷相,又不礼焉。侍者谏,不听。又谏,杀之。及鄵,子驷使贼夜弑僖公,而以疟疾赴于诸侯。
例四:
昭公元年《经》:冬十有一月己酉,楚子麇卒。
《左传》:冬,楚子围将聘于郑,伍举为介。未出竟,闻王有疾而还,伍举遂聘。十一月己酉,公子围至,入问王疾,缢而弑之。
例五:
哀公十年《经》:三月戊戌,齐侯阳生卒。
《左传》:公会吴子、邾子、郯子伐齐南鄙,师于鄎。齐人弑悼公,赴于师。
杜注:以说吴。
《春秋》有君弑而不加载录者。
例一:
《左传》桓公七年:冬,曲沃伯诱晋小子侯,杀之。
例二:
《左传》桓公十七年:初,郑伯将以高渠弥为卿,昭公恶之,固谏不听。昭公立,惧其杀己也。辛卯,弑昭公而立公子亹。君子谓昭公知所恶矣。
例三:
《左传》庄公十四年:郑厉公自栎侵郑,及大陵,获傅瑕。傅瑕曰:“苟舍我,吾请纳君。”与之盟而赦之。六月甲子,傅瑕杀郑子及其二子而纳厉公。
杜注:郑子,庄四年称伯,会诸侯。今见杀不称君无谥者,微弱,臣子不以君礼成丧告诸侯。
例四: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二十四年春,王正月,秦伯纳之(晋公子重耳),不书,不告入也。……戊申,使杀怀公于高梁。不书,亦不告也。
以上所举君弑而《春秋》书薨者二,书卒者五,不书者四,加上书弑者二十五事,合之正得三十六。(二)亡国《春秋》所书诸侯亡国,与“五十二”之数相去甚远。颜师古注《汉书》,列五十二国之名,而不能尽确。梁玉绳《史记志疑》通《春秋》与《左传》数之,亦不足五十二。但无论如何,他们通经、传计数这一方法是正确的。即使是《春秋》所涉及的事件,要确认其“亡国”之性质,有时也有赖于传文所提供的事实。《春秋》载诸国之灭,有云“入”者,有云“取”者,有云其君大去其国者,有云执其君者。如果不了解事实原委,很难将《春秋》的记载与亡国联系起来。
《春秋》有灭国而云“入”者如:
例一:
闵公二年《经》:十有二月,狄入卫。
《左传》:冬十二月,狄人伐卫。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将战,国人受甲者皆曰:“使鹤,鹤实有禄位,余焉能战!”,……及狄人战于荧泽,卫师败绩,遂灭卫。
例二:
僖公三十三年《经》:三十有三年春王二月,秦人入滑。
有将桓公六年蔡人杀陈佗、十八年齐公子彭生杀鲁君计入弑君之数者,实误。《春秋》所谓“弑”,专指“臣弑君、子弑父”而言,经文载诸侯执杀之事甚多,均不在弑君之列。
《左传》:三十三年春,……(秦师)灭滑而还。例三:
哀公八年《经》: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
《左传》:八年春,宋公伐曹,将还,褚师子肥殿。曹人诟之,不行。师待之。公闻之怒,命反之。遂灭曹。执曹伯及司城强以归,杀之。
《春秋》书入人国邑凡二十五例,绝大多数与灭国无关。如隐公二年云“夏五月,莒人入向”,“无骇帅师入极”,十年云“秋,宋人、卫人入郑”,“冬十月壬午,齐人、郑人入郕”等等,都仅仅是指侵入对方国邑。而狄入卫、秦人入滑、宋公入曹,则与一般意义上的“入”完全不同。要说清这三次“入”即“灭”,唯一的办法是讲清事实。故《左传》闵公二年称狄人“遂灭卫”,僖公三十三年载秦袭郑事,云秦师“灭滑而还”,哀公八年云“遂灭曹”。
《春秋》有灭国而云“取”者,如:
例一:
文公七年《经》:三月甲戌,取须句。
《左传》:七年春,公伐邾,间晋难也。三月甲戌,取须句,置文公子焉,非礼也。例二:
襄公十三年《经》:夏,取邿。
《左传》僖公二十一年云:“任、宿、须句、颛臾,风姓也,实司大皞与有济之祀,以服事诸夏。邾人灭须句,须句子来奔,因成风也。”二十二年云:“二十二年春,伐邾,取须句,反其君焉,礼也。”
《左传》:夏,邿乱,分为三。师救邿,遂取之。凡书“取”,言易也。
《春秋》书“取”,凡十余例,多指取邑。如:昭公元年,三月,取郓;四年,九月,取邿。《春秋》言取,或取其邑,或灭其国,既无定例,那么,要确定何者为取邑,何者为灭国,也只能根据事实。
《春秋》有国灭而云其君大去其国者,如:
庄公三年《经》:秋,纪季以酅入于齐。
《左传》:秋,纪季以酅入于齐,纪于是乎始判。
庄公四年《经》:纪侯大去其国。
《左传》:纪侯不能下齐,以与纪季。夏,纪侯大去其国,违齐难也。
《春秋》有灭国而云执其君者,如:
僖公五年《经》:冬,晋人执虞公。
《左传》:晋侯复假道于虞以伐虢。……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师还,馆于虞,遂袭虞,灭之,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而修虞祀,且归其职贡于王。故书曰:“晋人执虞公。”罪虞,且言易也。
《春秋》书执诸侯之君十有二,绝大多数与亡国无关。如:僖公二十八年,晋侯入曹,执曹伯;成公九年,晋人执郑伯;十五年,晋侯执曹伯;襄公十九年,晋人执邾子;哀公四年,晋人执戎曼子赤。《春秋》言“执”既非灭国之同义语,执虞公为灭虞,也需赖事实而明。
以上所举,都是亡国而《春秋》不书“灭”、“亡”的例子。《春秋》中也有与此相反的情况。如:
例一:
僖公二年《经》:虞师、晋师灭下阳。
《左传》:夏,晋里克、荀息帅师会虞师伐虢,灭下阳。
例二:
昭公二十四年《经》:冬,吴灭巢。
《左传》:楚子为舟师以略吴疆。沈尹戌曰:“此行也,楚必亡邑。不抚民而劳之,吴不动而速之,吴踵楚,而疆埸无备,邑能无亡乎?”……王及圉阳而还。吴人踵楚,而边人不备,遂灭巢及钟离而还。
《左传》文公十五年解释《春秋》书法云:“凡胜国曰灭之;获大城焉曰入之。”而襄公十三年又云:“凡书‘取’,言易也。用大师焉曰‘灭’,弗地曰‘入’。”杜预注:“不用师徒,及用师徒而不劳,虽国亦曰取。敌人距战,斩获俘馘,用力难重,虽邑亦曰灭。(入)谓胜其国邑,不有其地。”
《春秋》言“灭”,多指灭国,但也可以是灭邑;书“入”,一般指入其邑,而有时也指胜其国,一般指胜其国邑而不有其地,有时也可能是灭其国而有其地;言“取”,可以是取邑,但也不排除取国。这样,言灭而实非灭,不言灭而实灭,交互错杂,离开事实,必然令人无所适从。
三、事实与经文大义
《春秋》有辞异而事同者,也有辞同而事异者。同类事件之间,情况也是千差万别。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对于经文含义的理解。《春秋》所书弑君亡国之事,情况也是如此。事实对于理解此类条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彰明惩戒
《左传》宣公四年云:“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春秋》所书弑君二十五例,主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唯被弑之君称名,而不著弑者之名。另一类既称被弑君主之名,同时书弑者之名。第一类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称人以弑,一是称国以弑。兹各举一例。
先看称人以弑的例子:
襄公三十一年《经》: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
《左传》:莒犁比公生去疾及展舆,既立展舆,又废之。犁比公虐,国人患之。十一月,展舆因国人以攻莒子,弑之,乃立。……书曰:“莒人弑其君买朱汙。”言罪之在也。
此外,文公十六年《经》书“宋人弑其君杵臼”,十八年书“齐人弑其君商人”,也都是称人以弑的例子。
再看称国以弑的例子:
成公十八年《经》:晋弑其君州蒲。
《公羊传》:称国以弑其君,君恶甚矣。
《左传》成公十七年:晋厉公侈,多外嬖。反自鄢陵,欲尽去群大夫,而立其左右。
十八年云:十八年春,王正月庚申,晋栾书、中行偃使程滑弑厉公,葬之于翼东门之外,以车一乘。
《公羊传》解释《春秋》书法之文,可与《左传》所载史实互相发明。此外,文公十八年,《经》书“莒弑其君庶其”,昭公二十七年书“吴弑其君僚”,定公十三年书“薛弑其君比”,也都是称国以弑的例子。
被弑君主称名而不称弑者之名,也有较为特殊的例子。如:
例一:
襄公二十九年《经》:阍弑吴子余祭。
《左传》:吴人伐越,获俘焉,以为阍,使守舟。吴子余祭观舟,阍以刀弑之。
杜注:言以刀,明近刑人。
例二:
哀公四年《经》: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盗弑蔡侯申。
《左传》:四年春,蔡昭侯将如吴,诸大夫恐其又迁也,承。公孙翩逐而射之,入于家人而卒。
杜注:贱者,故称盗。不言杀其君,贱盗也。
《春秋》或仅称被弑君主之名,或弑君与贼臣俱名,书法不同,罪罚之意向亦异。《左传》叙述事实,兼明书法,给人以切实明确之感。
《春秋》书弑,君臣同书名者,共有十六例,文辞及格式基本相同,都云“某国某人弑其君某人”,只有昭公十三年称“楚公子比弑其君虔于乾溪”,标举地名,与其他各例小异。十六例中,晋赵盾、郑公子归生、楚公子比、许世子止、齐陈乞弑君五事,与史实出入较大,后文将作较为详尽的论析。即使是较为相似的其他十一起弑君事件,也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宋殇公怒华父督杀孔父而娶其妻,因而被弑;齐襄公殒命,因其不守瓜代之诺言;宋闵公以戏言致祸;齐君舍无威寡助,终致丧生;卫侯剽遇弑,为宁喜欲掩其父出君之名;楚成王先立太子,后欲废之而又举棋不定,而遭逼宫;晋献公废嫡立庶,祸及其子。同是淫乱亡身,原因也不尽相同:陈灵公通于夏征舒之母而宣淫于朝;齐庄公私崔杼之妻而骤如崔氏;蔡景侯为子娶妇而通之。祸患之起因,种种不一,成败得失之理,内涵丰富,彼此不能完全替代。况且,活动于此类事件中的人物,既有弑君犯上的乱臣贼子,也有杀身成仁的忠臣义士,其他各色人等,不一而足。《春秋》褒贬善恶之义,绝非“某国某人弑其君某人”这样简单的表述所能穷尽。
《春秋》所书亡国之事,情况也不完全相同。这里先以僖公时期为限略举数例。
例一:
僖公五年《经》:楚人灭弦,弦子奔黄。
《左传》:楚斗穀於菟灭弦,弦子奔黄。于是江、黄、道、柏方睦于齐,皆弦姻也,弦子恃之而不事楚,又不设备,故亡。
例二:
僖公十二年《经》:夏,楚人灭黄。
《左传》:黄人恃诸侯之睦于齐也,不共楚职,曰:“自郢及我九百里,焉能害我?”夏,楚灭黄。
例三:
僖公十九年《经》:梁亡。
《左传》:梁亡。不书其主,自取之也。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处,民罢而弗堪。则曰:“某寇将至。”乃沟公宫,曰:“秦将袭我。”民惧而溃,秦遂取梁。
例四:
僖公二十五年《经》:二十有五年春,王正月丙午,卫侯燬灭邢。
《左传》:二十五年春,卫人伐邢,二礼从国子巡城,掖以赴外,杀之。正月丙午,卫侯燬灭邢,同姓也,故名。
例五:
僖公二十六年《经》:秋,楚人灭夔,以夔子归。
《左传》:夔子不祀祝融与鬻熊,楚人让之,对曰:“我先王熊挚有疾,鬼神弗赦而自窜于夔。吾是以失楚,又何祀焉?”秋,楚成得臣、斗宜申帅师灭夔,以夔子归。
如上所举,诸国之亡,原因不尽相同,《春秋》惩戒之意也有不同:黄人恃诸侯之睦于齐,不共楚职;弦子恃姻亲小国之睦于齐,不事楚,又不设备;夔子不祀先祖又从而为之辞;梁伯亟城疲民,自取灭亡;卫侯燬灭邢,为同姓相灭,故《春秋》称名以罪之。
其他灭国之事,如:齐侯出,过谭而谭不礼,入又不贺;诸侯会于北杏,而遂人不至;诸侯之会未退而鲁灭项;六人叛楚而即东夷;庸人因楚大饥,帅群蛮叛楚;众舒叛楚,楚灭舒蓼;赤狄潞氏之臣酆舒杀晋景公之姊;舒人道吴围巢,遂恃吴而不设备;鄫人恃赂;莱人恃谋;晋人欲封向戌而灭偪阳;鸠舒反覆无信;陆浑戎睦于楚,晋人托言祭祀而灭之;徐人不为吴子执二公子;沈人不会于召陵,晋人使蔡伐而灭之;郑因楚败灭许;顿子欲事晋背楚,而绝陈好;吴入楚,胡子尽俘楚邑之近胡者,楚既定,胡子又不事楚。这些国家之所以灭亡,原因、背景有别,成败得失,可供借鉴之处实多。《公羊》、《谷梁》两传于有关事实多不能置辞,这不能不说是个缺憾。
(二)阐发幽微
有时,《春秋》所载与史实并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并非作者无心之失,而是有意为之。《春秋》的“微言大义”恰恰隐含其中。在此种情况下,揭示事实真相显得尤为重要。试举例以明之。
例一:
宣公二年《经》:秋九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皋。
《左传》:晋灵公不君,厚敛以彫墙,从台上弹人而观其辟丸也。宰夫胹熊蹯不熟,杀之,置诸畚,使妇人载以过朝。赵盾、士季见其手,问其故而患之,将谏。……(略去赵盾骤谏,灵公欲杀赵盾,赵盾自亡)乙丑,赵穿攻灵公于桃园。宣子未出山而复。大史书曰:“赵盾弑其君。”以示于朝。宣子曰:“不然。”对曰:“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宣子曰:“乌呼!‘我之怀矣,自诒伊戚’。其我之谓矣!”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
赵盾为古之良大夫,实不弑君,而《春秋》书其弑君之罪,只因其亡不越境,反不讨贼。此为《春秋》特笔而非实录。要说清蕴涵其中的复杂的含义,必须说清事实。《谷梁传》宣公二年云:“穿弑也。盾不弑而曰盾弑何也?以罪盾也。其以罪盾何也?曰:灵公朝诸大夫而暴弹之。观其辟丸也。赵盾入谏,不听。出亡,至于郊,赵穿弑公而后反赵盾。史狐书贼曰:赵盾弑公。盾曰:‘天乎!天乎!予无罪。孰为盾而忍弑其君者乎?’史狐曰:‘子为正卿,入谏不听,出亡不远。君弑,反不讨贼,则志同,志同则书重,非子而谁?’故书之曰‘晋赵盾弑其君夷皋’者,过在下也。曰:于盾也见忠臣之至。”《公羊传》宣公六年云:“赵盾弑君,此其复见何?亲弑君者,赵穿也。亲弑君者赵穿则曷为加之赵盾?不讨贼也。何以谓之不讨贼?晋史书贼曰:‘晋赵盾弑其君夷獆。’赵盾曰:‘天乎!无辜。吾不弑君,谁谓吾弑君者乎?’史曰:尔为仁为义,人弑尔君,而复国不讨贼,此非弑君而何?赵盾之复国奈何?……(略晋灵公弹人而观避丸、肢解宰夫、赵盾进谏、灵公使勇士刺盾、伏甲攻盾诸事)赵盾驱而出,众无留之者。赵穿缘民众不说,起弑灵公,然后迎赵盾而入。”灵公之无道,赵盾之无辜而为法受恶,俱赖事实而后明。《春秋》加盾弑君之名而又不将他与一般乱臣贼子同等看待,舍事实尤为难知。《春秋繁露·玉杯》发挥《春秋》大义,也不离于事实:“春秋》之好微与其贵志也,《春秋》修本末之义,达变故之应,通生死之志,遂人道之极者也。是故君弑贼讨,则善而书其诛;若莫之讨,则君不书葬,而贼不复见矣。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贼不复见,以其宜灭绝也。今赵盾弑君四年之后,别独复见,非《春秋》之常辞也,古今之学者异而问之,曰:‘是弑君,何以复见?’……今案盾事,而观其心,愿而不刑,合而信之,非篡弑之邻也。案盾辞号呼天,苟内不诚,安能如是?故驯其终始,无弑之志,挂恶谋者,过在不遂去,罪在不讨贼而已。……问者曰:人弑其君,重卿在而弗能讨者非一国也。灵公弑,赵盾不在。不在之与在,恶有薄厚。《春秋》责在而不讨贼者,弗系臣子尔也,责不在而不讨贼者,乃加弑焉,何其责厚恶之薄、薄恶之厚也?曰:《春秋》之道,视人所惑为立说,以大明之。今赵盾贤而不遂于理,皆见其善,莫知其罪,故因其所贤而加之大恶,系之重责,使人湛思而自省悟以反道。曰:吁!君臣之大义,父子之道,乃至乎此!此所由恶薄而责之厚也。他国不讨贼者,诸斗筲之民,何足数哉!弗系人数而已。此所由恶厚而责薄也。传曰:轻为重,重为轻,非是之谓乎!”《春秋》“视人所惑为立说”,是为了别嫌疑,明大义,如果撇开事实,只能是事与愿违,更加令人困惑。
例二:
宣公四年《经》:夏六月乙酉,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
《左传》:楚人献鼋于郑灵公。公子宋与子家将见。子公之食指动,以示子家,曰:“他日我如此,必尝异味。”及入,宰夫将解鼋,相视而笑。公问之,子家以告。及食大夫鼋,召子公而弗与也。子公怒,染指于鼎,尝之而出。公怒,欲杀子公。子公与子家谋先。子家曰:“畜老,犹惮杀之,而况君乎?”反谮子家,子家惧而从之。夏,弑灵公。书曰:“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权不足也。君子曰:“仁而不武,无能达也。”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
郑灵公之弑,公子宋主谋,而公子归生为胁从。《春秋》不书公子宋之名而独书公子归生弑其君,意在分辨疑似,而不是一般史笔。《左传》详述其事,在此基础上解释《春秋》书法,必要性显而易见。《公羊》、《谷梁》于事实、书法均无其说,盖因不明史实所致。
例三:
昭公十三年《经》: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晋归于楚,弑其君虔于乾溪。
《左传》:(观从)以蔡公之命召子干、子皙,及郊而告之情,强与之盟,入袭蔡。蔡公将食,见之而逃。观从使子干食,坎用牲,加书,而速行。己徇于蔡,曰:“蔡公召二子,将纳之,与之盟而遣之矣,将师而从之。”……乃奉蔡公,召二子而盟于邓,依陈、蔡人以国。楚公子比、公子黑肱、公子弃疾、蔓成然,蔡朝吴帅陈、蔡、不羹、许、叶之师,因四族之徒,以入楚。……夏五月癸亥,王缢于芋尹申亥氏。
根据经文,公子比归楚而弑其君,事实似乎很清楚。其实事情并不那么简单。《公羊传》云:“此弑其君,其言归何?归无恶于弑立也。归无恶于弑立者何?灵王为无道,作乾溪之台,三年不成。楚公子弃疾胁比而立之,然后令于乾溪之役曰:比已立矣,后归者不得复其田里。众罢而去之。灵王经而死。”《谷梁传》云:“归而弑,不言归。言归,非弑也。归一事也,弑一事也,而遂言之,以比之归弑,比不弑也。”三传都认定灵王之弑别有隐情而不是一般的弑君之事:《谷梁传》更多的是猜测,《公羊传》指出公子比胁立,《左传》则将胁立之经过及整个事件的过程和盘托出。董仲舒以公子比事为别嫌疑之例(见后文),而嫌疑得以辨明,正得益于事实与《春秋》书法的对比。
例四:
昭公十九年《经》:夏五月戊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
《左传》:夏,许悼公疟。五月戊辰,饮大子止之药,卒。大子奔晋。书曰:“弑其君。”君子曰:“尽心力以事君,舍药物可也。”
许太子止进药,意在疗父之疾,而《春秋》加之以弑君之名。与其他各例相比较,此例与事实之间距离更大。孔子的本意,主要是为了使人们在某个方面知所警戒,而不是让许太子空受恶名。昭公十九年《经》:“冬,葬许悼公。”《公羊传》云:“贼未讨,何以书葬?不成于弑也。曷为不成于弑?止进药而药杀也。止进药而药杀,则曷为加弑焉尔?讥子道之不尽也。……止进药而药杀,是以君子加弑焉尔。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是君子之听止也。葬许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赦止者,免止之罪辞也。”《谷梁传》云:“日卒时葬,不使止为弑父也。……许世子止不知尝药,累及许君也。”《春秋繁露·玉杯》更为明确地揭示了《春秋》书法的内涵:“臣之宜两传之文均见昭公十九年”冬,葬许悼公条。
为君讨贼也,犹子之宜为父尝药也。子不尝药,故加之弑父,臣不讨贼,故加之弑君,其意一也。所以示天下废臣子之节,其恶之大若此也。
例五:
哀公六年《经》:齐陈乞弑其君荼。
《左传》:陈僖子使召公子阳生,……使子士之母养之,与馈者皆入。冬十月丁卯,立之。……公使朱毛告于陈子曰:“微子则不及此。然君异于器,不可以二。器二不匮,君二多难。敢布诸大夫。”僖子不对而泣曰:“君举不信群臣乎?以齐国之困,困又有忧。少君不可以访,是以求长君,庶亦能容群臣乎!不然,夫孺子何罪?”毛复命,公悔之。毛曰:“君大访于陈子,而图其小可也。”使毛迁孺子于骀,不至,杀诸野幕之下,葬诸殳冒淳。
主谋弑君者为公子阳生,《春秋》何以书陈乞?齐君荼非当立之人,三传均有说明。而且陈乞反对弑荼,至于泣下,似无弑君之嫌。然而齐君之弑,实由陈乞立阳生而起。《春秋》书陈乞弑君,意在惩戒违先君之命而擅行废立之臣。杜预云:“弑荼者朱毛与阳生也,而书陈乞,所以明乞立阳生而荼见弑,则祸由乞起也。楚比劫立,陈乞流涕,子家惮老,皆疑于免罪,故《春秋》明而书之,以为弑主。”杜预的话,合于《春秋》之义。《谷梁传》肯定“阳生入而弑其君”,又云:“阳生正,荼不正。不正则其曰君何也?荼虽不正,已受命矣。”《公羊传》载陈乞迎阳生,致诸大夫于其家,下云:
《左传》之文见哀公五年。
杜预:《春秋左传集解·哀公六年》。
“陈乞曰:此君也已。诸大夫不得已,皆逡巡北面再拜稽首而君之尔。自是往弑舍。”《谷梁传》所载事实略同于《左传》,而解释经义犹缴绕不清。《公羊传》直以《经》书陈乞弑君为实录,《春秋》之义更无从谈起。
以上诸例,《春秋》所书弑君之臣,都未亲行弑君之事,有的所谓弑君,甚至根本就不存在。《春秋》别出心裁的书法,蕴涵着异乎寻常的“微言大义”。《春秋繁露·玉杯》云:“春秋》之道,视人所惑为立说,以大明之。……故公子比嫌可以立,赵盾嫌无臣责,许止嫌无子罪,《春秋》为人不知恶而恬行不备也,是故重累责之,以矫枉世而直之,矫者不过其正弗能直,知此而义毕矣。”赵盾等五起弑君之事,《春秋》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立法诛讨,煞费苦心。想要把握《春秋》特殊书法所包含的深刻含义,必须联系事实,离开史实,则所谓书法,就纯然是歪曲历史的无谓之举。
《春秋》所书有关亡国之事,有的因其书法独特,如果撇开史实,也很难了解其确切含义,甚至增加认识上的混乱。兹举数例:例一:
庄公三年《经》:秋,纪季以酅入于齐。
《公羊传》:纪季者何?纪侯之弟也。何以不名?贤也。何贤乎纪季?服罪也。
《谷梁传》:酅,纪之邑也。入于齐者,以酅事齐也。
庄公四年《经》:纪侯大去其国。
因《左传》有关事实前文多已列出,为避免重复,这里主要以《公羊》、《谷梁》的资料来作说明。
《公羊传》:大去者何?灭也。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襄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何贤乎襄公?复仇也。何仇尔?远祖也。哀公亨乎周,纪侯谮之。以襄公之为于此焉者,事祖祢之心尽矣。
《谷梁传》:纪侯贤,而齐侯灭之,不言灭,而曰大去其国者,不使小人加乎君子。
《公羊》、《谷梁》两传都确认纪灭这一事实,并且认为《春秋》不书其灭含有深意。但它们对经义的理解很不一致:《公羊》以为贤襄公而讳言齐灭,《谷梁》则以为纪侯贤,不言灭是“不使小人加乎君子”。问题的症结最后还是在事实,即:在孔子的心目中,纪侯与齐侯到底谁是贤者?到底谁是“君子”,谁是“小人”?《春秋繁露》的有关论述极具启发性。《繁露·玉英》云:“难者)难纪季曰:《春秋》之法,大夫不得用地;又曰,公子无去国之义;又曰,君子不避外难。纪季犯此三者,何以为贤?贤臣固盗地以下敌,弃君以避患乎?曰:贤者不为是,是故托贤于纪季,以见季之弗为也。纪季弗为,而纪侯使之可知矣。《春秋》之书事,时诡其实,以有避也,其书人,时易其名,以有讳也。……然则说《春秋》者,入则诡辞随其委曲,而后得之。今纪季受命乎君,而《经》书专,无善一名,而文见贤,此皆诡辞,不可不察。《春秋》之于所贤也,固顺其志,而一其辞,章其义而褒其美。今纪侯,《春秋》之所贵也,是以听其入齐之志,而诡其服罪之辞也,移之纪季。……以酅入于齐者,实纪侯为之,而《春秋》诡其辞以予纪季。……难者曰:有国家者,人欲立之,固尽不听;国灭,君死之,正也,何贤乎纪侯?曰:齐将复雠,纪侯自知力不加,而志距之,故谓其弟曰:‘我宗庙之主,不可以不死也。汝以酅往服罪于齐,请立五庙,使我先君岁时有所依归。’率一国之众,以卫九世之主,襄公逐之不去,求之弗予,上下同心而俱死之,故谓之‘大去’。《春秋》贤死义,且得众心也,故为讳灭,以为之讳,见其贤之也,以其贤之也,见其中仁义也。”《春秋繁露》不仅以具体事实说明了《春秋》贤纪侯且为之讳灭的理由,而且指出了理解《春秋》的一个重要方法:《春秋》有所避,又有所讳,故其书事“时诡其实”,书人“时易其名”,说《春秋》者必须察其“诡辞”而“随其委曲”,也就是要了解事实,把握《春秋》的真正用意。
例二:
闵公二年《经》:十有二月,狄入卫。
僖公二年《经》:二年春,王正月,城楚丘。
《公羊传》:孰城?城卫也。曷为不言城卫?灭也。孰灭之?盖狄灭之。曷为不言狄灭之?为桓公讳也。曷为为桓公讳?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亡者,桓公不能救,则桓公耻之也。然则孰城之?桓公城之。曷为不言桓公城之?不与诸侯专封也。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之义不得专封。
《谷梁传》:国而曰城。此邑也,其曰城何也?封卫也。则其不言城卫何也?卫未迁也。其不言卫之迁焉何也?不与齐侯专封也。
《公羊传》认为不言卫灭,是为桓公讳,不书城者为不与诸侯专封,都能言之成理。但它解释经义的基础却不牢靠。“盖狄灭之”为揣测之辞,幸好所言时中,不至于产生大的谬误。《谷梁传》释义与《公羊传》相似,而竟只字不提灭卫的事实,说理更显得空洞。闵公二年《经》云:“狄入卫。”《左传》云:“冬十二月,狄人伐卫。……(卫侯)及狄人战于荧泽,卫师败绩,遂灭卫。……(宋桓公)立(卫)戴公以庐于曹。”又云:“僖公)二年,封卫于楚丘。……卫国忘亡。”据《左传》,则闵公二年狄入卫即灭卫,僖公二年城楚丘实封卫,确然无疑,与《公羊》、《谷梁》之释义可以互相印证。两传苦于不能确知史实,故于《经》书狄入卫均无一言,而释城楚丘,或语气游移,或闪烁其辞,令人对其可靠性产生怀疑。
例三:
僖公五年《经》:冬,晋人执虞公。
《公羊传》:虞已灭矣,其言执之何?不与灭也。曷为不与灭?灭者,亡国之善辞也。灭者,上下之同力者也。
《谷梁传》:执不言所于地,缊于晋也。
两传释《春秋》书“执”之义,均未得要领。虞之亡,因虞公贪财,不听宫之奇“唇亡齿寒”的忠告,两次假道与晋伐虢。《左传》云:“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师还,馆于虞,遂袭虞,灭之,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故书曰:‘晋人执虞公。’罪虞,且言易也。”《公羊传》僖公二年云:“虞公)终假之道以取郭,还。四年,反取虞。”《谷梁传》亦云:“献公亡虢。五年而后举虞。”据《左传》,晋灭虢灭虞同在僖公五年十二月,晋人一举而灭两国,这是理解经书执虞公的关键。《公羊》、《谷梁》误认为灭虢在僖公二年,不明晋顺道灭虞的事实,故解说经义亦多隔膜。
例四:
僖公十七年《经》:夏,灭项。
《公羊传》:孰灭之?齐灭之。曷为不言齐灭之?为桓公讳也。《春秋》为贤者讳。此灭人之国,何贤尔?君子之恶恶也疾始,善善也乐终。桓公尝有继绝存亡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
《谷梁传》:孰灭之?桓公也。何以不言桓公也?为贤者讳也。项,国也。不可灭而灭之乎?桓公知项之可灭也,而不知己之不可以灭也。既灭人之国矣,何贤乎?君子恶恶疾其始,善善乐其终。桓公尝有存亡继绝之功,故君子为之讳也。
《左传》云:“师灭项。淮之会,公有诸侯之事,未归而取项。齐人以为讨而止公。秋,声姜以公故,会齐侯于卞。九月,公至。书曰:‘至自会。’犹有诸侯之事焉,且讳之也。”由于经文“灭项”无主词,导致三传理解迥异。考之史实,揆诸情理,参以《春秋》行文之例,灭项者应为鲁国而非齐国。《公羊》、《谷梁》主名既误,所作解说也就失去了依托。两传不能揭示《经》书“夫人姜氏会齐侯于卞”“公至自会”与“灭项”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书法大义,也是因为不了解事实真相。
例五:
襄公十三年《经》:夏,取诗。
《公羊传》:诗者何?邾娄之邑也。曷为不系于邾娄?讳亟也。
《左传》云:“夏,邿乱,分为三。师救邿,遂取之。凡书‘取’,言易也。用大师焉曰‘灭’,弗地曰‘入’。”《公羊传》以诗为邾娄之邑,而《左传》则认为是国。由于了解史实的程度存在差异,它们甚至对基本事实的定性都无法统一。而对于《春秋》书法及其含义的理解,更是判然有别。不管它们谁对谁错,都足以证明事实对于解经的重要性。昭公四年《经》云:“九月,取鄫。”《公羊传》云:“其言取之何?灭之也。灭之则其言取之何?内大恶,讳也。”《左传》则云:“九月,取鄫,言易也。莒乱,著丘公立而不抚鄫,鄫叛而来,故曰取。凡克邑,不用师徒曰取。”此例《公羊传》以鄫为国,而《左传》认为是邑,情况正好与襄公十三年之例相反,而事实为解经之根本,其理则一。
(三)揭举隐讳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云:“七十子之徒口受其传指,为有所刺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也。”《春秋》多不可书见之文辞,而隐讳为其中之一。《公羊传》闵公元年云:“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谷梁传》成公九年云:“春秋》)为尊者讳耻,为贤者讳过,为亲者讳疾。”《春秋》隐讳,在弑君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隐讳作为《春秋》重要书法,对于体现作者的“微言大义”起着重要的作用。隐讳之目的,并不是将某些事件完全抹去或者加以歪曲,而是经过某种独特的处理,在更深的层次表现作者的思想与见解。后人探求《春秋》书法及其微旨,必须联系本事。
例一:
隐公十一年《经》: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公羊传》:何以不书葬?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弑则何以不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公薨何以不地?不忍言也。
《谷梁传》:公薨不地,故也。隐之不忍地也。其不言葬何也?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罪下也。
《公羊》、《谷梁》确认隐公被弑的事实而未作具体说明。《左传》云:“十一月,公祭钟巫,齐于社圃,馆于洩氏。壬辰,羽父使贼弑公于洩氏,立桓公而讨洩氏,有死者。”《左传》的记载,可为隐公被弑和《春秋》之有所“隐”及“不地”之立论依据。
例二:
庄公三十二年《经》:冬十月乙未,子般卒。
《公羊传》:子卒云子卒。此其称子般卒何?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公。子般卒何以不书葬?未逾年之君也。有子则庙,庙则书葬。无子不庙,不庙则不书葬。
《谷梁传》:子卒日,正也。不日,故也。有所见则日。
此年经文书法最重要的一点是讳弑书卒,《公羊》、《谷梁》均未言及。《左传》云:“子般即位,次于党氏。冬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荦贼子般于党氏。”其事既具,则《春秋》隐讳之义,自不待明言。
例三:
闵公二年《经》:秋八月辛丑,公薨。
《公羊传》:公薨何以不地?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孰弑之?庆父也。杀公子牙,今将尔,季子不免。庆父弑二君何以不诛?将而不免,遏恶也。既而不可及,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
《谷梁传》:不地,故也。其不书葬,不以讨母葬子也。
《左传》云:“秋八月辛丑,共仲使卜軏贼公于武闱。成季以僖公适邾。共仲奔莒,乃入,立之。以赂求共仲于莒,莒人归之。及密,……乃缢。……闵公之死也,哀姜与知之,故孙于邾。齐人取而杀之于夷,以其尸归。僖公请而葬之。”《左传》所载史实,对于理解《春秋》,为必不可少之依据。《春秋》之法,君弑贼不讨不书葬。共仲、哀姜既伏其辜,闵公仍不书葬,显然不能用“贼不讨”来解释。《公羊传》以为共仲不诛,体现了“逸贼缓追”的“亲亲之道”,正因不明事实而昧于大义。《谷梁传》认为“不以讨母葬子”,其义颇精,但也必须参考《左传》所载史实方始明了。
例四:
文公十八年《经》:冬十月,子卒。
《公羊传》:子卒者孰谓?谓子赤也。何以不日?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弑则何以不日?不忍言也。
《谷梁传》:子卒不日,故也。
《公羊》、《谷梁》都从“日”与“不日”来推测卒者是寿终正寝还是非正常死亡,说甚迂阔。《左传》云:“冬十月,(襄)仲杀恶及视而立宣公。书曰‘子卒’,讳之也。”事实与书法都很清楚。
有关弑君的基本事实,对《春秋》书法具有多方面的影响。被弑而书“薨”、“卒”,是经文有所隐讳;弑君之后,作乱之人是否受到诛讨,关系到被弑之君是否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闵公之贼已讨而亦不书葬,是因为哀姜身份特殊。这些,都有赖于事实而后明。《左传》于隐公等四人之弑均详其过程,并非多余。
国君是遇弑还是自然死亡,还关系到《春秋》对新君继位的记载。一般情况下,国君正常死亡,则新君书即位;如果国君被弑,新君一般不书即位。但《春秋》书法的独特之处,正在于它往往打破常规,以表达作者的独至之见。《春秋》对桓公等四人继位的记载不同,即是其例。
《春秋》闵公、僖公元年都书“元年春王正月”,而不书公即位。《公羊传》闵公元年云:“公何以不言即位?继弑君不言即位。孰继?继子般也。孰弑子般?庆父也。……庄公存之时,(邓扈)乐曾淫于宫中,子般执而鞭之。庄公死,庆父谓乐曰:‘般之辱尔,国人莫不知,盍弑之矣。’使弑子般。”《谷梁传》云:“继弑君不言即位,正也。亲之非父也,尊之非君也,继之如君父也者,受国焉尔。”《公羊传》僖公元年云:“公何以不言即位?继弑君,子不言即位。此非子也,其称子何?臣子一例也。”《谷梁传》云:“继弑君不言即位,正也。”
同样是继弑君,《春秋》桓公、宣公元年却均书“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与闵、僖二君情况截然不同,其间区别何在?《公羊传》桓公元年云:“继弑君,不言即位。此其言即位何?如其意也。”《谷梁传》云:“继故不言即位,正也。继故不言即位之为正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终,则子弟不忍即位也。继故而言即位,则是与闻乎弑也。继故而言即位是为与闻乎弑何也?曰:先君不以其道终,已正即位之道而即位,是无恩于先君也。”《公羊传》宣公元年云:“继弑君不言即位,此其言即位何?其意也。”《谷梁传》云:“继故而言即位,与闻乎故也。”
《公羊》、《谷梁》两传分别认为桓、宣二君书即位,是因二人“与闻”弑君之事、有“意”争君位,这是正确的。那么,何以见得二人与弑君之事有牵连且有争位之意呢?《左传》隐公十一年云:“羽父请杀桓公,将以求大宰。公曰:‘为其少故也,吾将授之矣。使营菟裘,吾将老焉。’羽父惧,反谮公于桓公而请弑之。……羽父使贼弑公于洩氏,立桓公。”文公十八年云:“文公二妃敬嬴生宣公。敬嬴嬖而私事襄仲。宣公长而属诸襄仲,襄仲欲立之,叔仲不可。仲见于齐侯而请之。齐侯新立而欲亲鲁,许之。冬十月,仲杀恶及视而立宣公。”隐公有让桓之志而桓公杀之,宣公与嫡子争位而篡立,不正是桓、宣与闻其事、有意争立的最好说明吗?如果不将有关事实揭出,则《春秋》前君书“薨”、“卒”,而新君书即位,极易被误认为是正常死亡和正常即位,《春秋》大义将湮灭不彰。
四、事实与孔门说经
前人论述事实与经义关系,亦时有可观者,兹择要略述如下,以供参证。
张高评曰:“孟子》述孔子作《春秋》云:‘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事者,历史发生之本体,经文字或非文字之征存以传后者也。文者,历史发生之客观记述,文字之考订,史事之考证皆属之。若夫义,则是史家主观心识中所怀之哲理,乃撰史时去取之圭臬。以《春秋》言之:《春秋》为一霸史,盖桓、文之伯事,《春秋》所以终始者,此其事也。鲁史策所记,一依成法,不可益损,此其文也。而或史之所无有而笔削之,以见孔子之特识,致游、夏之徒不能赞一辞,此其义也,此所谓《春秋》之书法义例也。《礼记·经解》引孔子曰:‘属辞比事,《春秋》教也。’属辞比事即比例,此孔子自发其作《春秋》之旨,为有义例也。《孟子》述孔子作《春秋》之原委,亦云:‘其义则丘窃取之矣。’《公羊传》亦谓《春秋》曰:‘其序则齐桓、晋文,其会则主会者为之也,其词则丘有罪焉耳。’虽变义为词,但谓丘有罪,即可谓孔子之作《春秋》,有存心于其间,有义例于其中。故合《礼记》、《孟子》、《公羊》三家之说观之,《春秋》之作,必有义例,非苟作也。有事有文而若无义例,斯即王安石所谓之断烂朝报矣,又何价值之可言乎?知《春秋》之必有义例,又知《春秋》之价值,端在义例,然后可以言《春秋》。”元黄泽曰:“说《春秋》必须兼考史家记载之法,不可专据经文也。若专据经文,而不考史,则如‘灭项’之类如何见得?”又曰:“春秋》有鲁史书法,有圣人书法。必先考史法,后圣人之法可求。若其本意脉络,则尽在《左传》。”明湛若水曰:“春秋》者,圣人之心也。圣人之心存乎义,圣人之义存乎事,《春秋》之事存乎《传》。《经》识乎大者,《传》识其小者。夫《经》窃取乎得失之义,则孔子之事也。夫《传》明载乎得失之迹,则《左氏》之事也。”《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曰:“删除事迹,何由知其是非?无案而断,是《春秋》为射覆矣。”姜炳璋曰:“若州蒲之弑,自成四年伐郑之后,栾书并不见《经》,至十八年,忽书晋人弑君,微《传》,安知弑君之为书也?郑伯卒于鄵,微《传》,安知为釭弑也?楚子麇以疾卒,微《传》,安知其围弑也?他如庄公七年齐人执郑詹,微《传》,则相传为佞人也。僖十四年,季姬及鄫子遇于防,微《传》,则或以为自媒也。文十四年,齐人执子叔姬,微张高评:《左传导读》第五章”论《左传》之解经与缘饰增续。
见赵汸:《春秋师说·论鲁史策书遗法》。赵汸:《春秋左氏传补注·序》。
湛若水:《春秋正传·自序》。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春秋类一·序》。
《传》,则且以为导淫也。定四年,吴入郢,微《传》,则以为掘文王之墓,鞭之三百,左右践腹,右手抉目,且以为辱及昭王之母也。“文史通义·易教上》:古人未尝离事而言理。”叶瑛注:盖道不离器,犹影不离形,离器而言道,犹离形而求影,此天下所必无者,故云古人未尝离事而言理。综合以上各家之说可知,《春秋》大义与《左传》事实的关系,确实有类于道之于器,形之于影。离开事实,《春秋》之义将无所依托,晦而不明。
运用历史事实,是孔子及其后学解说《春秋》的法宝。
《春秋繁露·俞序》云:“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以为见之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玉杯》云:“春秋》之好微与其贵志也,《春秋》修本末之义,达变故之应,通生死之志,遂人道之极者也。”《精华》云:“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据《繁露》之说,《春秋》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通过对人事的判断,表达自己的主观理想。《春秋》之所书,如同法官之最后裁决,而其裁决的方法是“本其事而原其志”,即依据客观事实。同样地,要判定孔子的裁断是否正确公正,也应以事实为根据。《春秋繁露·精华》云:“春秋》之为学也,道往而明来者也。”孔子作《春秋》的终极目标是述往事,思来者,为后人提供借鉴。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对历史事件有具体的了解。《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云:子夏曰:《春秋》之记臣杀君,子杀父者,以十姜炳璋:《读左补义》。
叶瑛:《文史通义校注》卷一。
数矣。皆非一日之积也,有渐而以至矣。“又云:患之可除,在子夏之说《春秋》也。善持势者,蚤绝其奸萌。”孟子·离娄下》云: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洪业曰:孔门《春秋》之教,有文,有义,文则旧史之陈篇,义则孔子之新裁。文则属辞比事,有时而失之乱,学者习之深,然后可免。义则君人者将持势蚤绝奸萌,虽乱臣贼子闻之而亦惧也。孟子谓孔子‘作《春秋》’‘成《春秋》’者,其意在此而不在彼欤?”春秋》之文,据旧史笔削而成,《春秋》之义,赖旧史所载史实而明。子夏说《春秋》重视事之渐萌,目的就是依据史实,从事物发展的终始本末中引申出成败得失之理,借鉴往事,着眼现实,杜渐销萌,防患于未然。这正是孔子笔削精义之所在,也是《春秋》价值的最高体现。
《汉书·艺文志》云:“春秋》)有所褒讳贬损,不可书见,口授弟子,弟子退而异言。丘明恐弟子各安其意,以失其真,故论本事而作传,明夫子不以空言说经也。”孔门弟子退而异言,是因为不明事实;左丘明“论本事而作传”,正是针对这一弊端而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时也是为了表明“夫子不以空言说经”。此理既明,以事解经的合理性也就毋庸置疑了。